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操作流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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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监发行字[2007] 302号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本次发行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保荐人、上市公司选择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和确定发行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体现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六条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与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分开办理。

第二章发行对象与认购条件第七条《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

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非公开发行流程及注意事项

非公开发行流程及注意事项
➢ 2009年度分配方案是每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每10 股转 增8 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留转以后年度分配
➢ 上市日期是2010年8月17日,上市当天开盘 价7.04,最高7.14,最低6.9,收盘7.06
➢ 发行日2009年7月30日
➢ 发行数量:302,57.1429万股
五、限售期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六、保证金 保证金应缴纳额为最大拟申购金额的20%。
报价应注意事项
序号 1 2 3
申购价格 (元/股)
9.00
8.00
7.00
申购股数 (万股)
1,400
1,600
1,900
申购股数
申购资金总额
(大写万股)
(万元)
申购保证金 (万元)
壹仟肆佰
12,600
发行结果向证监会报备 向获配投资者发出《缴款通知书》和《证券登记基本信息表》;退还未获得配
售者的认购定金 获配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缴款(15:00截止);验资 认购资金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户并验资 向证监会报送发行备案文件 完成股份登记 刊登发行情况报告书
发行方案
一、发行方式及承销方式 向8大类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发行,承销方式为代销。
➢ 发行价格为14.00元/股,发行底价为不低于 7.02元/股,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99.43%
➢ 与2009年7月30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比 率为77.14%。
➢ 7月30日的开盘价是17.8,最高18.4,最低 16.39,收盘17.46
➢ 如果按照1000万股,7元左右成交的话,投资 回报率是-9.2%
非公开发行流程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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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流程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流程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流程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
股票,而不通过公开市场进行发行。

下面是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流程:
1. 决策与准备阶段:上市公司首先需要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确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计划和方案。

在此阶段,公司需要制定详细的发行方案,包括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等。

2. 发行公告和信息披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上市公司需要发布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并按照规定披露相关信息,例如发行目的、使用募集资金的计划等。

这一步骤旨在保障市场透明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3. 发行对象筛选与协商:上市公司会根据自身的需求和策略,选择潜在的发行对象,例如合格投资者、特定机构或个人等。

在确定发行对象后,公司会与其进行协商,包括谈判发行价格和签订认购协议等。

4. 相关审批和备案:非公开发行股票需要经过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批和备案。

上市公司在发行之前需要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和交易所递交发行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和信息。

5. 发行结果公告与股权登记:上市公司在发行完成后,需及时披露发行结果,并办理相关股权登记手续,将新发行的股票登记在投资者名下,并办理股份过户等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流程可能因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例如不同的股票市场、监管要求和公司自身情况等。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方案制定和执行。

关于结构化产品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部窗口指导函

关于结构化产品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部窗口指导函

关于结构化产品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部窗口指导函尊敬的各位员工:为进一步规范我们公司内部对于结构化产品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管理,特制定本指导函,旨在提供明确的指导和操作规范。

请各位员工认真阅读并遵守相关规定。

一、背景介绍结构化产品是一种将传统金融产品与衍生工具相结合的金融工具。

其发行方式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

非公开发行是指以选择性方式向特定机构或个人投资者认购。

二、内部窗口认购的定义内部窗口认购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认购通道,供公司内部员工以个人名义认购结构化产品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活动。

通过内部窗口认购,员工有机会以优惠价格参与相关投资。

三、内部窗口认购的操作流程为了确保内部窗口认购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我们公司需要遵循以下操作流程:1. 查看认购通知:公司在认购开始前会发布认购通知公告,员工需仔细阅读认购通知,了解认购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认购日期、认购价格、认购数量等。

2. 提交认购申请:在认购期间,员工需按规定的时间及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必须包括个人信息、认购数量、认购价格等必要信息。

3. 申请筛选与抽签:根据公司规定的认购原则,公司将对申请进行筛选和抽签,以保证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认购资格的确定。

4. 缴纳认购款项:认购成功后,员工需在规定的缴款期限内,按照规定的缴款方式将认购款项支付到指定账户。

5. 认购结果公示:认购结束后,公司将公示认购结果,包括认购成功的员工名单、认购数量等。

四、内部窗口认购的注意事项为确保内部窗口认购的顺利进行,员工应当遵守以下注意事项:1. 严守保密,不得将内部窗口认购的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恶性竞争。

2. 按时提交认购申请,并按规定方式进行缴款,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认购资格。

3. 理性投资,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认真评估和决策,避免跟风投资和盲目追逐热点。

4.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等违法活动,以保持公司声誉和员工形象的完整。

一文读懂定向增发及其业务流程

一文读懂定向增发及其业务流程

⼀⽂读懂定向增发及其业务流程来源:投融资共享定向增发这个词相信⼤家并不陌⽣,但很多⼈只知其表,不解其内,那么今天就来为⼤家解惑答疑吧!定向增发,即⾮公开发⾏,是指上市公司采⽤⾮公开⽅式,向特定对象发⾏股票的⾏为。

基本特点:发⾏对象数量——基⾦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投资者及⾃然⼈等不超过10名的特定对象;发⾏底价——不得低于定价基准⽇前20个交易⽇均价的90%(⼀般为股票市价的6-8折);锁定期——发⾏股份12个⽉内不得转让;募资规定——募集现⾦总额不超过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额的50%(但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发⾏或者本次发⾏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发⽣变化的除外),募资⽤途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参与门槛——2015年近500个定增项⽬平均参与起点为1.4亿元。

从⼀个企业的发展来看,企业融资需要经历五个阶段,在发展期时,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配股等⽅式实现融资。

⽽定向增发也主要是为了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般通过以下形式来实现:引进战略投资者——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以实现与战略投资者资源共享并吸收先进的管理经验以及技术,提升企业效率;财务重组——上市公司在发⽣财务困难的条件下,为了偿还债务,通过定向增发偿还债务的⼀种⾏为,这种情况⼀般会涉及上市公司所有权的变更;股权激励——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实现给予公司⾼管及核⼼员⼯股票或股票期权,以激发公司管理层及员⼯对企业的积极性与忠诚度;整体上市——上市公司通过向控股股东定向增发股票,换取⼤股东相关经营性资产,从⽽达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整体上市的⽬的;兼并收购——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募集资⾦,收购优质资产,构建完整的产业链,提升⾏业定价能⼒、盈利能⼒以及风险控制能⼒;项⽬融资——上市公司通过向机构投资者定向增发募集资⾦,投资具有增长潜⼒的新项⽬,为公司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认识上市公司定增的⽬的或者定增的类型对我们做定增投资策略的制定极其关键。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本次发行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保荐人、上市公司选择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和确定发行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体现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六条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与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分开办理。

第二章发行对象与认购条件第七条《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

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第八条《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操作流程指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操作流程指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流程指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流程指引一、定义: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二、相关法律文件:《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三、操作程序:1、停牌申请(选)—- 上市公司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预计该信息无法保密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并可能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可向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直至公告董事会预案之日起复牌。

2、(发行对象为下列人员的,在董事会召开前1日或当日与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细则12条》(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3、董事会决议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应当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决议事项:(一)本次股票发行的方案;(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另见《细则13条》表决:上市公司董事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议案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通过后,决议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与决议同时刊登。

表决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证交所,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同时披露相关信息见《发行管理办法》).4、向深交所报送文件并公告董事会作出决议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下列文件并公告:文件:(一)董事会决议;(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指引》第八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除提交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一)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或关联交易公告;(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三)法律意见书;(四)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专业报告。

定向增发流程(实务操作)

定向增发流程(实务操作)

定向增发流程(实务操作)定向增发流程(实务操作)非公开发行暨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主要流程一、向大股东非公开发行股票+收购大股东资产主要流程及关键点:初步磋商:上市公司与母公司就非公开发行收购资产事项进行筹划。

关键点:属于内部筹划阶段,制定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如果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股票异动,应当立即进行公告。

聘请中介机构:包括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以及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重大资产重组出具意见。

关键点:应当立即与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停牌公告: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及连续停牌公告。

关键点:停牌超过5日,则每周公告一次,一般最长不超过30日(已取消最长30日规定)。

在实施持续期间也要定期就事项进展进行公告。

上报国资委预审核:由母公司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国资委审核。

关键点:国资委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并由母公司通知上市公司依法披露。

(如未获通过,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的则应立即复牌,且3个月内不得重新启动该事项)上市公司与母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交易合同关键点:在首次召开董事会当日或前一日与母公司签订附生效条件的交易合同。

召开第一次董事会:审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

关键点:经上市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具体包括: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重组预案、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

上报国资委审核:母公司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方案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母公司应当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按规定程序将相关方案报国资委审核。

关键点:上报材料包括:关于本次资产重组的请示及方案;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本次资产重组涉及相关资产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作价依据;国有股东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其他。

国资委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出具批复文件。

召开第二次或第N次董事会:审核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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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流程指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流程指引一、定义: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二、相关法律文件:《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三、操作程序:1、停牌申请(选)——上市公司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预计该信息无法保密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并可能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可向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直至公告董事会预案之日起复牌。

2、(发行对象为下列人员的,在董事会召开前1日或当日与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细则12条》(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3、董事会决议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应当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决议事项:(一)本次股票发行的方案;(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另见《细则13条》表决:上市公司董事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议案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通过后,决议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与决议同时刊登。

表决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证交所,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同时披露相关信息见《发行管理办法》)。

4、向深交所报送文件并公告董事会作出决议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下列文件并公告:文件:(一)董事会决议;(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指引》第八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除提交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一)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或关联交易公告;(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三)法律意见书;(四)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专业报告。

)5、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注明提供网络投票等投票方式,对于有多项议案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情形,上市公司可按《关于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优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向股东提供总议案的表决方式。

发行涉及资产审计、评估或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结果报告至迟应随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同时公告。

决议事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二)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三)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四)募集资金用途;(五)决议的有效期;(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表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向上市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上市公司就发行证券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布:股东大会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公布股东大会决议。

6、保荐人保荐、向证监会申报上市公司向证监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详见《细则》包括: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保荐人出具发行保荐书和尽职调查报告等结束公告: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的决定后,应当在收到上述决定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向深交所报告审核时间:上市公司应在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前向深交所报告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的召开时间,并可申请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于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之日起停牌。

上市公司决定撤回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应当在撤回申请文件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审核结果公告:上市公司应当在该次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之日作出决定后次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会议发审委审核结果,并说明尚需取得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7、向深交所提交核准文件上市公司在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应当于当日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二)发行核准公告;(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初审-发行审核委审核-核准或不核准决定(第十五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除提交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一)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或关联交易公告;(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三)法律意见书。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取得证监会核准文件后,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内选择发行时间;在发行期起始的前1日,保荐人向符合条件的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

之后,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应在认购邀请书约定的时间内收集特定投资者签署的申购报价表。

申购报价过程由律师现场见证。

之后,签订正式认购合同,缴款,验资,备案。

详见《细则》)8、刊登发行核准公告上市公司提交的上述文件经深交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刊登发行核准公告。

发行核准公告的内容应包括:(一)取得核准批文的具体日期;(二)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三)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涉及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还需披露第十五条所述文件。

刊登处: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将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报刊,同时刊登在证监会制定的网站,置备于证监会制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9、办理发行认购事宜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发行股票,并到深交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发行、登记、上市的相关手续。

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销售方式: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十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代销-报告证监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完成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一)发行情况报告书;(二)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三)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意见;(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手续:上市公司刊登发行核准公告后,应当尽快完成发行认购资金到账或资产过户等相关手续,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股权登记:上市公司完成发行认购程序后,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登记业务指南》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限售处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以下简称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后,对新增股份按其持有人承诺的限售时间进行限售处理,并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登记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

10、办理新增股票上市——由保荐人保荐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上市公司应申请办理上市手续。

上市公司申请新增股份上市,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一)新增股份上市的书面申请;(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三)具体发行方案和时间安排;(四)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五)发行完成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六)资产转移手续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律师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如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七)募集资金专项帐户开户行和帐号等(如适用);(八)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的书面证明;(九)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十)保荐协议;(十一)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书;(十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刊登:新增股份上市申请经深交所核准后,上市公司应当在新增股份上市日前的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

《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本次发行概况。

应披露本次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及发行基本情况,包括: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本次发行方案,发行对象情况介绍,本次发行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情况,保荐人关于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律师关于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本次发行相关保荐机构、律师;(二)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

应披露本次发售前后前10名股东情况,本次发行前事股份结构变动情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本次发售对公司的变动和影响;(三)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应披露最近三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按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等指标,发行人对最近三年又一期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等的分析;(四)募集资金用途及相关管理措施。

应披露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概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前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相关措施;(五)新增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时间。

应披露上市首日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的特别提示;(六)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四、其他:上市公司新增股份上市首日,深交所对该公司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公司总股本、每股收益按《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调整。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或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还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保荐人应当履行其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

上市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并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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