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优惠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
规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9(000)010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已经2009年4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3页(P8-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719
【相关文献】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优惠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J],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J],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J],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J], ;
5.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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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6•【字号】渝府发[2008]133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08〕133号)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创建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切实改善我市发展环境,经市政府组织市政府法制办及各部门对截至2009年12月31日施行满5年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废止87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文件目录见附件)。
凡没有列入废止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自2009年1月1日重新起算。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的第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城建局市房管局关于加强城市易燃建筑和临时棚房消防管理的请示报告(重府发〔1980〕109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重府发〔1991〕208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的通知(重府发〔1997〕14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重府发〔1997〕15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7〕20号)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旅游局关于加强本市国内旅游船定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渝府发〔1997〕22号)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发展统筹基金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府发〔1997〕40号)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扶贫资金管理的通知(重府发〔1997〕50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要求及评估验收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7〕67号)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铁路分流费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重府函〔1997〕155号)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通知(渝府发〔1998〕23号)1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种子工作的通知(渝府发〔1998〕28号)1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扩大对外劳务合作规模若干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渝府发〔1999〕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扩大对外劳务合作规模若干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1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渝府发〔1999〕9号)1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府发〔1999〕11号)1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9〕12号)1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渝府发〔1999〕15号)1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政策的通知(渝府发〔1999〕30号)1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依法治市工作的通知(渝府发〔1999〕43号)20.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渝府发〔1999〕84号)2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2号)2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清洁能源工程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的通告(渝府发〔2000〕13号)23.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停止执行家居农村老工人换工政策请示的通知(渝府发〔2000〕20号)2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外商来渝投资进一步扩大内联的相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00〕62号)2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政策扶持的通知(渝府发〔2001〕63号)2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市级国有工业控股(集团)公司的通知(渝府发〔2000〕66号)2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乡镇(街道)组建司法调解中心的通知(渝府发〔2000〕72号)2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0〕74号)29.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供销合作总社等四部门关于供销合作社产权制度改革和开放办社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0〕75号)30.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等五部门关于重庆市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01〕4号)3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1〕14号)32.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执照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23号)3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01〕25号)3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1〕28号)3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公告(渝府发〔2001〕62号)36.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1〕64号)37.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渝府发〔2001〕106号)3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2年财政预算的通知(渝府发〔2001〕119号)3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蚕桑生产技术改进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6号)4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特大城市都市发达经济圈城市规划区主城等名称及相关范围界定的通知(渝府发〔2002〕44号)41.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考办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关于重庆市奖励工业企业领导集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53号)4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北部新区开发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03〕6号)4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较大的部分行业实行税收等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3〕27号)4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从重处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丢废弃物等行为的通告(渝府发〔2003〕29号)4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三峡移民迁建工程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3〕38号)4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公告(渝府发〔2003〕50号)47.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委关于主城区中巴车退出客运市场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3〕84号)4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28号)4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30号)5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4〕58号)5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4〕89号)5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渝府发〔2004〕100号)5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中央专款地方配套资金比例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渝办发〔1997〕31号)5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8〕120号)5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等4个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1998〕143号)5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违反市政府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决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办发〔1998〕152号)5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办发〔1998〕155号)5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关于扶贫贷款地方贴息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8〕179号)5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1999〕59号)6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关于贯彻中央12号文件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9〕67号)6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市级机关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1999〕70号)6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148法律服务专线建设的报告的通知(渝办发〔1999〕127号)6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务会议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1999〕134号)6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委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完善企业税收扶持政策的报告的通知(渝办发〔2000〕7号)6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0〕44号)6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违反发展环境综合整治决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0〕161号)6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0〕170号)6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重庆市职工因病退休(职)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1〕8号)6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国办〔2001〕14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24号)7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渝办〔2001〕50号)7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1〕69号)7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70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117号)7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02〕3号)7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2〕31号)7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2〕32号)7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02〕43号)7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02〕112号)7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2〕124号)7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委关于整顿和规范主城区出租汽车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3〕5号)8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办发〔2003〕7号)8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非典防治期间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3〕63号)8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渝办发〔2003〕106号)8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重点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奖惩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3〕240号)8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部新区投资服务规范的通知(渝办发〔2004〕44号)8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渝办发〔2004〕69号)8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入服务的实施办法(试行)(渝办发〔2004〕129号)8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重庆市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4〕312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技术创新领域新产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经信科技〔2011〕13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技术创新领域新产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经信科技〔2011〕13号)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各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机关各有关处室:为引导鼓励企业提升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推动技术创新领域新产品研发、产业化及推广应用,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优惠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74号)相关规定,我委特制定《重庆市企业技术创新领域新产品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重庆市企业技术创新领域新产品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优惠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加强我市企业技术创新领域新产品项目管理工作,引导鼓励企业增强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促进技术创新领域新产品研发和产业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企业技术创新领域新产品项目管理工作包括项目计划管理和新产品鉴定管理。
第三条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委)是重庆市企业技术创新领域新产品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市经济信息委科技处负责。
第二章项目计划管理第四条“重庆市技术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即为全市企业技术创新领域新产品项目计划,是企业申请新产品鉴定并按照相关程序享受市政府企业新产品开发优惠扶持政策的必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重庆市技术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的组织和实施坚持企业自愿申报与各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推荐相结合、企业自主组织实施与政府指导扶持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重庆市技术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的申报采取网上申报(申报网址:)与纸质材料报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申报企业依据自身发展需求与国家和全市产业技术政策导向,在网上申报系统填写《重庆市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建议书》及有关附件后提交初审。
经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申报企业按照相关要求提交《重庆市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建议书》纸质版,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并经主管部门签注审核意见后,正式报送一份至市经济信息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2021—2023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18•【字号】渝府办发〔2021〕129号•【施行日期】2021.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2021—2023年)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2021—2023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18日重庆市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2021—2023年)为加快推进氢燃料电池汽车试点示范和推广应用,推动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培育新的增长动能,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给予加氢站建设补贴自2021年1月1日起,对纳入全市整体规划并建成运行的前10座加氢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成本)30%的比例对加氢站投资主体进行补贴,单站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二、给予加氢站运营补贴自2021年1月1日起,给予加氢站运营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并结合我市实际每年进行调整。
2021年的补贴标准为:对氢气终端销售价格不高于25元/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30元、单站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运营补贴。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三、推动公共领域示范应用市级有关部门出台专项支持政策,以定线物流货运车、公交车、市政环卫车、邮政快递车等为重点,加快推进我市公共服务领域氢燃料电池汽车的推广应用,稳步提升氢燃料电池汽车应用规模。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国资委、市邮政管理局)四、给予通行便利支持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中型及以下氢燃料电池货车,可新增纳入我市城市配送示范车辆范围,并给予通行便利。
【最新精选】重庆市高新企业优惠政策

【最新精选】重庆市高新企业优惠政策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有关优惠政策汇编一、高新技术企业(一)税收1、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两年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建设学习型社会和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216号)2、大学科技园区内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经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实行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减免期满后,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重庆市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渝府发[2001]4号)(二)国土房管1、经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内或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的高新技术企业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给;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公示地价标准的50%-70%计算,并可以挂帐处理,但转让时须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涉及新增用地的,免收公路建设附加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地方收益部分,可作为国家股全额注入该企业。
----《重庆市关于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促进西部大开发的意见》(渝府发[2001]3号)2、北部新区执行灵活优惠的土地出让和房屋租赁政策。
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出口加工型企业,工业用地实行优惠地价。
需要租用厂房从事科技开发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可向北部新区主管部门申请享受房租补贴。
----《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渝委发[2001]26号)(三)投资及融资1、北部新区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投资入股、定额补助、发行企业债券和贷款实行贴息等方式,扶持设立在北部新区的软件产业、光电子产业、生物医药及新药、农林畜优势资源增值转化等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加工型企业发展。
——《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渝委发[2001]26号)2、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资本扩张。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3.03•【字号】渝府办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3日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一、加大金融支持强度1﹒续贷续保。
对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贷款本金,以及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给予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
对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单户贷款规模1000万元以下的困难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支持银行将贷款本金展期6个月,利息缓期6个月后支付,免收罚息。
对有实际需求的企业可予以续贷。
各融资担保机构配合银行做好同步续保工作,并缓收担保费。
各银行机构应给予融资担保机构合理的代偿宽限期。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2﹒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
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对其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资金,费率由0.2‰降至0.1‰。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3﹒担保增信。
各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主动对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建立担保“绿色通道”,鼓励担保费减免10%以上。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2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2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22日重庆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发展集成电路产业的有关精神和我市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培育增长新动能,进一步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平台支持建设重庆市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按成本价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供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知识产权(IP)库、检测及知识产权交易等公共服务。
公共服务平台运营费用的差额部分由市级资金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二、研发支持对国家级集成电路创新中心自获得认定的当年起,连续3年每年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研发支持;对市级集成电路创新中心自获得认定的当年起,年度运营考核合格的,连续3年每年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研发支持。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级科技发展资金每年优先支持集成电路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项目、产业技术创新与应用示范重大专项项目。
(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委、市教委)三、投资支持设立重庆市半导体产业发展基金,总规模为500亿元,一期规模为200亿元。
基金基石资金由市、区两级共同筹措。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渝富集团、西永微电园公司,有关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实际到位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类项目,按照12%的比例,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渝府办发〔2020〕107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07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完善现代建筑产业链条(一)加快形成现代建筑产业集群。
科学布局产业基地,积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全力构建名企汇集、上下贯通、集约集聚的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重点发展部品部件生产、装备制造、机电管线集成、物流运输、智能家居、工业化装修等产业,推进智能制造在相关产业领域中的广泛应用。
力争到2025年底,现代建筑产业产值达到3000亿元以上,把我市打造成为西部现代建筑产业高地。
(二)引导企业转型升级。
培育具备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一体化能力的装配式建筑龙头企业。
扶持高等级资质企业,支持特级企业申请相关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对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前100名的总承包企业,支持其申请不高于总承包资质等级的相关专业承包资质。
支持我市龙头企业与外地企业联合建设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基础设施项目,提升本地企业工程技术能力。
力争到2025年底,我市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数量西部领先。
(三)提升设计咨询能力。
大力支持勘察设计企业申请综合甲级资质,力争到2025年底,工程勘察设计综合甲级企业达到10家以上。
充分发挥设计引领作用,提升装配式建筑设计能力,补齐本地设计能力不强的短板。
打造设计之都,汇集优秀设计资源,推动创建工程设计、创意设计、美术设计等创新设计平台。
在综合交通枢纽等市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中积极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强化咨询、设计、招标、建造等各环节统筹协调,提升综合服务能力。
二、提升项目实施水平(四)扩大装配式建筑实施规模。
全市政府投资或主导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有条件的轨道交通、道路、桥梁、隧道项目全面采用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建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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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优惠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文文号:渝办发[2011]74号发文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发文时间:2011-3-28编辑时间:2011-4-7实施时间:2011-3-28失效时间:法规类型:财政补贴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重庆发文内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优惠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2月28日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重庆市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优惠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为了鼓励企业积极开发新产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中有关企业新产品开发优惠扶持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新产品的定义新产品是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重大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二、享受新产品开发扶持优惠政策的要求和条件(一)享受优惠扶持政策的新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已列入国家或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
2.通过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鉴定并已投放市场实现销售。
(二)享受扶持政策的新产品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或市级范围内的全新新产品。
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的产业政策,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的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新产品,填补了国内或市内的空白,其主要技术指标先进,对于推动产业发展,满足社会需要具有积极意义。
2.升级换代型新产品。
产品的结构、材质或工艺等相比原产品有重大改进,其主要性能、使用功能、质量指标有显著提高;或具有显著的降低成本、节能降耗、保护自然环境效果,对社会进步和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三)汽车、摩托车整车新产品,其认定标准由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另行发文下达。
原市经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汽车摩托车市级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补充决定(暂行)的通知》(渝经发[2005]32号)已于2010年12月31日起废止。
三、新产品项目计划(一)新产品项目计划指国家级新产品项目计划、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
包括国家和市级技术创新项目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
具体是:1.国家、市级技术创新项目计划。
指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科技计划、重庆市技术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分别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市经济信息委组织编制并负责管理,是为了引导推动企业及社会力量(包括人才和资金)加强自主创新,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更好地研究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促进新产品的研发与产业化,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而编制下达的专项项目计划。
2.国家、市级重点新产品计划。
分别由科技部、市科委组织编制并负责管理,是为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引导鼓励企业开发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产业化前景好并形成较大生产与销售规模、有望形成国内或国际自主知名品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新产品而设立的专项科技计划。
(二)新产品计划项目的申报。
本着自愿的原则,由企业自主申报。
其中,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科技计划由企业通过市经济信息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计划由企业通过市科委向科技部申报;重庆市技术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由企业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委申报;重庆市重点新产品计划由企业直接向市科委申报。
(三)新产品项目计划的审批及下达。
1.国家级新产品项目计划。
由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按照国家相应项目计划的具体要求,组织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在审查、筛选和帮助企业修改完善项目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分别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推荐,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审批下达。
2.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
由企业按重庆市技术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重庆市重点新产品计划的具体要求,自愿填报申报材料、提出项目申报要求,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在初审的基础上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和筛选,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据此下达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
(四)项目申报的限制。
同一新产品项目不允许同时或重复向市经济信息委和市科委申报,且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只能选择在一家主管部门进行新产品计划项目的申报。
四、新产品鉴定(一)新产品鉴定申请。
企业在完成项目计划的有关内容后,向计划下达部门提出新产品鉴定申请,并按计划下达部门的要求提供研发工作报告(含技术工作报告)、检验测试报告、技术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用户意见等鉴定资料。
(二)新产品鉴定。
新产品鉴定由项目计划下达单位组织,区县(自治县)财政和国税部门参加,重大项目鉴定还需市财政局和市国税局参加,委托由专家组成的鉴定委员会按照新产品定义做出客观、公正和较为全面的鉴定结论,鉴定组织单位据此颁发新产品鉴定证书。
鉴定委员会所下的鉴定结论应包含如下内容:1.产品所采用的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情况。
2.产品在结构、材质或工艺上的重大改进等创新情况,推广应用高新技术情况。
3.产品性能、使用功能、质量指标的显著提高情况。
4.产品的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执行标准和取得有关证书情况。
5.产品是否在国内或重庆市范围内属首次生产。
6.产品是否符合享受市政府新产品扶持政策的基本条件。
(三)新产品公告。
次年年初,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对全年通过鉴定的新产品项目进行汇总,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发布上一年度新产品目录。
五、新产品财政补贴资金实行预算总额控制管理新产品财政扶持政策是市政府为鼓励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而出台的优惠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预算安排,并实行预算总额控制管理。
当年新产品财政补贴所需资金,在上一年度由市财政局商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后确定预算总额,当年执行中在预算总额中据实列支。
六、新产品财政补贴资金的执行时间、标准及拨付方式(一)从2011年起,凡列入国家级、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的新产品,经鉴定投产后,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安排补贴。
补贴标准为:从鉴定年的1月1日起,国家级新产品3年内、市级新产品2年内按新产品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计算给予财政补贴。
企业开发多个新产品获财政补贴资金的,每项新产品财政补贴资金不超过2000万元;每年度单户企业新产品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二)新产品财政补贴应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全部承担的,资金均由承担区县(自治县)自行拨付。
新产品财政补贴应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的,按管理级次,属于中央在渝企业和市级国有企业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属于区县级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拨付。
七、新产品财政补贴的申报程序和资料(一)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的申报程序。
国家级和市级新产品经鉴定投产后,在规定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限内,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申请表》等相关材料,按以下程序完成新产品财政补贴的申报工作:1.报送当地国税和财政部门。
先由当地国税部门对申请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的企业对应年度有无偷税、出口骗税行为以及上缴新产品增值税的情况进行审核,有异议时由当地国税部门报请市国税局审定。
之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年度财政补贴超50万元的企业,当地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到企业现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2.按现行财政体制,新产品财政补贴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全部承担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为终审部门,审核结果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3.按现行财政体制,新产品财政补贴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为初审部门,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进行终审。
(二)申请新产品财政补贴必须提供以下文件资料:1.申请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的报告(一式两份)。
2.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申请表(一式五份)。
3.新产品国内销售明细表(一式两份)。
4.增值税入库情况汇总表、上缴增值税入库凭证复印件、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一式两份)。
5.新产品鉴定证书(一式两份)。
6.新产品列入国家、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文件(一式两份)。
7.年度财务报表两份(含产品销售利润明细表)。
8.申请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文本复印件两份(应与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相同)。
9.企业单项新产品财政补贴资金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应接受市财政局委派的财税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核,先审后补,并附审核报告两份。
八、新产品财政补贴的申报及拨付时间(一)企业按要求准备完整、真实的相关资料,于每年2月初至3月底报送至当地国税、财政部门。
(二)当年4月底前,当地国税、财政部门完成相关审核工作,报送市财政局。
(三)当年5月底前,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国税局完成审定工作,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安排支出。
当年6月底前,将新产品补贴资金逐户拨付到企业。
九、其他事项(一)企业申请新产品财政补贴应履行的相关责任。
企业应对新产品销售收入实行单独核算。
对提供的新产品财政补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凡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新产品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将收回已安排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不能享受新产品财政补贴政策的几种情况:1.申请享受财政补贴的新产品其对应时间和对应的增值税部分已享受过增值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如环保搬迁财政补贴、资源综合利用财政补贴等),企业不能重复享受,但可选择最优政策执行。
2.申请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的企业对应年度有偷税、出口骗税行为的,其新产品不能享受财政拨款补贴政策,已享受的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予以收回。
3.存在骗取新产品财政补贴资金行为或新产品财政补贴资金未按规定使用并不按照要求整改的企业,不能享受财政补贴政策。
(三)新产品财政补贴资金为专项拨款,主要用于新产品开发等科技投入,企业收到后作补贴收入账务处理。
(四)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原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科委《关于印发〈重庆市2006―2010年企业新产品开发优惠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渝经发[2006]48号)同时废止。
(五)本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国税局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市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申请表(略)2.重庆市新产品国内销售明细表(略)3.重庆市增值税入库情况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