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居子女抚养纠纷的问题
法律规定抚养权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抚养权问题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它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家庭关系的稳定以及社会和谐。
本文将围绕我国法律规定抚养权问题展开论述,从抚养权的定义、抚养权的归属、抚养权变更的条件及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二、抚养权的定义抚养权,是指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其子女在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在我国,抚养权分为两种:一是法定抚养权,二是实际抚养权。
法定抚养权是指法律规定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享有的抚养权;实际抚养权是指实际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享有的抚养权。
三、抚养权的归属1. 双亲抚养在一般情况下,双亲抚养是最理想的抚养权归属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共同抚养。
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 单亲抚养在特殊情况下,如父母离婚、一方死亡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抚养子女时,抚养权可能归一方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因抚养子女需要,可以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 第三人抚养在特定情况下,如父母均无力抚养子女,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时,抚养权可能归第三方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共同抚养,因特殊原因不能共同抚养的,可以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四、抚养权变更的条件1. 双方协商一致在抚养权变更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达成抚养权变更协议。
2. 子女利益最大化在抚养权变更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以子女的利益为最大原则,充分考虑子女的身心健康、教育、生活等方面。
3. 具备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抚养权:(1)原抚养方因疾病、残疾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抚养义务;(2)原抚养方有其他严重过错,不适合继续抚养子女;(3)原抚养方因工作、学习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抚养义务;(4)其他原因,如子女要求变更抚养权等。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答辩状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答辩状[你需将以下内容按照答辩状的格式进行书写。
]答辩状致:尊敬的法官阁下案件编号:XXXXX被告:[你的姓名]原告:[原告姓名]我,[你的姓名],作为被告,在此正式提交我对于原告提起的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案的答辩状。
我郑重声明,我将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就本案的争议问题提出我的观点,并恳请法庭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
一、争议事实回顾1.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关于同居关系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2.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他主张拥有独立抚养权,并要求剥夺被告作为子女的监护权。
二、我作为被告的申辩理由在本案中,我作为被告坚决主张以下申辩理由:1. 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根据我对子女的深刻了解和长期的付出,我可以明确证实,我具备并有能力为孩子提供稳定、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
我的所作所为一直以来都是基于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
我愿意为孩子提供全面的关爱和支持,并且保证他们获得良好的教育和发展机会。
2. 对子女抚养的责任感作为孩子的父亲,我坚守着对他们的抚养责任。
我积极参与孩子的生活,包括日常起居、学习指导和情感支持。
我乐于促进和维护良好的亲子关系,并从未有过对子女的任何虐待或忽略行为。
我对子女的感情、需求和成长具有高度的关注,决心为他们提供温暖、稳定和和谐的家庭环境。
3. 具备子女抚养的资格我具备适当的经济能力和广泛的家庭支持,可以有效支持和满足子女的生活和教育需求。
我的每一项决定都是基于确保孩子利益最大化的考虑。
我深信,我作为孩子的父亲,拥有与之相处和抚养的权利,这将对他们的成长产生积极的影响。
4. 协商解决方案的建议我认为,在解决此类争议时,协商解决是最优先的选择。
为了确保孩子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我愿意与原告进行积极的协商,制定共同的子女抚养计划,以保证孩子能够享受父母双方的关爱和陪伴。
三、恳请法庭作出公正裁决我恳请法庭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做出裁决:1. 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法庭应以子女的福祉和成长为最高原则,为他们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和充分的父母关爱。
同居关系析产及子女抚养纠纷案例

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案例张甲与王甲于2007年5月起开始同居生活,共同居住于上海市杨浦区国顺路甲号,于2008年4月20日生育一子名王乙。
2009年5月,张甲搬离上述地址,双方同居关系解除。
2010年7月,张甲诉至法院,要求双方所育之子王乙由张甲抚养,王甲自2010年7月起按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皆为人民币)1,000元,依法分割双方在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张甲应得30,000元,另外,还要求王甲赔偿青春损失费。
法院另认定,同居期间张甲共收到王甲给予的彩礼约31,000元。
张甲目前居住于上海市宝山区祁连山路某号新清穆停车场,月收入为3,000元,王甲目前居住于上海市杨浦区国顺路80弄乙号102室,月收入为3,500元。
法院认为,男女双方结婚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同居期间双方所育子女系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
本案中,张甲与王甲的同居关系已于2009年5月解除,双方所育之子王乙目前随王甲共同生活,考虑到稳定的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同时结合双方目前的经济收入、居住条件等因素,王乙以随王甲共同生活为宜,张甲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至于抚养费的具体金额,法院将依据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及双方的经济条件予以确定。
关于张甲要求分割六万元共同财产的主张,因张甲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双方同居期间存在其所诉请的共同财产,故对张甲此项诉请,法院难以支持。
至于王甲要求张甲返还彩礼的请求,考虑到双方事实上已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生育了子女,张甲在同居期间对子女抚养亦付出了许多努力,故对王甲此项请求,法院亦不予准许。
至于张甲要求王甲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据此判决:一、张甲、王甲所育之子王乙自2010年7月起随王甲共同生活;二、张甲应于2010年7月起,按月支付王乙抚养费600元,至王乙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男女婚前同居后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观念的逐渐开放,婚前同居现象在我国日益普遍。
然而,同居并非婚姻,同居双方在法律上并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分析男女婚前同居后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以期为同居者提供法律参考。
二、婚前同居的法律地位1.同居关系非法律婚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是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的唯一途径。
婚前同居并非法律婚姻,同居双方在法律上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由于同居关系非法律婚姻,同居双方在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均不受法律保护。
一旦发生纠纷,双方需自行协商解决。
三、婚前同居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1.财产纠纷(1)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买的财产,如房屋、车辆等,在法律上难以界定归属。
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能面临诉讼。
(2)分手后财产分割同居关系解除后,双方可能因财产分割产生纠纷。
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
2.子女抚养权纠纷(1)子女抚养权归属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其抚养权归属与婚生子女相同。
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
(2)子女抚养费用承担同居关系解除后,双方可能因子女抚养费用产生纠纷。
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
3.同居者权益受损(1)同居者可能面临财产损失由于同居关系非法律婚姻,同居者可能面临财产损失。
如分手后,同居者可能无法获得同居期间的财产收益。
(2)同居者可能面临名誉损害同居关系解除后,双方可能因名誉受损而产生纠纷。
如一方在分手后恶意散播对方的不良信息,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四、预防法律后果的建议1.明确财产归属同居期间,双方应明确财产归属,签订财产协议,以避免分手后产生纠纷。
2.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同居期间,双方应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签订抚养协议,明确抚养权、抚养费用等事项。
3.尊重对方名誉同居关系解除后,双方应尊重对方名誉,避免恶意散播对方的不良信息。
五、结论婚前同居在我国已较为普遍,同居者应充分了解同居后的法律后果,提前做好预防措施。
如何认定子女由哪方抚养更有利

【案号案由】案号:(2015)武胜民初字第607号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法院查明】另查明:现被告张某甲在河北石家庄做工,张某乙在广安市某全托幼儿园上学,被告在外做工期间由幼儿园老师全程照顾张某乙。
还查明:原告的父母均健在;被告的父母均已过世。
原告与前夫共同生育了一子,原告与前夫离婚后,其子随原告前夫共同生活。
被告与前妻共同生育了三个子女(两子一女),被告与前妻离婚后,三个子女全部随被告共同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调查证人蒋某某、罗某、曾某某的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户籍证明、出生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足以证实上述事实。
【争议焦点】如何认定子女由哪方抚养更有利?【法院意见】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双方同居期间所生育的非婚生子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原、被告均应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的抚养应当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角度出发。
本案中,非婚生子张某乙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在广安某全托幼儿园读书。
因被告的父母均已过世,被告外出务工期间,张某乙无人代为照料,其只能由幼儿园老师全程照料。
对于年仅五岁的幼儿,父母在满足其生活之需的同时,更应在精神上予以关心和照顾。
现被告虽在履行监护张某乙的职责,但并不能尽到长期陪伴、亲身教育张某乙的义务,仅靠学校老师的陪伴和教育,缺少父母的言传身教,极不利于张某乙的身心健康成长。
而原告的父母均健在,且张某乙曾经随原告的父母共同生活过,双方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原告处的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张某乙的健康成长。
另外,原告与前夫所生一子随原告前夫共同生活,其身边没有其他子女;而被告与前妻所生两子一女全部随被告共同生活。
根据法律规定,可优先考虑张某乙随原告生活。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非婚生子张某乙随其生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明确表示不要求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同居子女抚养协议书范文

同居子女抚养协议书范文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们观念的改变,同居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家庭形态。
在同居关系中,如果有子女的存在,那么子女的抚养问题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为了保障子女的权益,同居双方可以签订一份子女抚养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下面是一份同居子女抚养协议书的范文,仅供参考。
同居子女抚养协议书甲方:(父亲姓名)乙方:(母亲姓名)鉴于甲乙双方同居关系已经形成,并且有共同的子女,为了保障子女的权益,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子女的监护权1. 甲乙双方共同行使子女的监护权,共同关心子女的成长和发展,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
2. 子女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应该保持稳定和和谐,甲乙双方应共同努力为子女提供一个健康、安全、温馨的家庭环境。
3. 对于子女的重大事项,甲乙双方应共同商量决定,并且互相尊重对方的意见。
二、子女的居住安排1. 子女的居住安排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子女的需要进行合理安排,以确保子女的生活稳定和健康发展。
2. 子女的居住地点可以根据甲乙双方的工作和生活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但必须保证子女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3. 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制定子女的居住时间表,并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子女的经济支持1. 甲乙双方应共同承担子女的经济支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子女的生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
2. 甲乙双方应共同商定子女的经济支持数额和支付方式,并且按照约定及时支付。
3. 如遇到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并且确保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发展不受影响。
四、其他约定1. 甲乙双方应共同关心子女的学习和成长,积极参与子女的教育和培养。
2. 甲乙双方应尊重对方的家庭成员,保持良好的家庭关系。
3. 如遇到纠纷或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五、协议的生效和变更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2. 如遇到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协议应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代理词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代理词如果男女解除了同居关系的话,那么对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不变的。
此时一方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的话,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委托的律师是可以提供代理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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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男女解除了同居关系的话,那么对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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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接受王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王XX诉被告喻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阶段代理人。
根据刚才的开庭审理,结合调查收集的相关证据,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第一、小孩应当判给原告直接抚养首先,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原告,符合法律的规定。
原、被告双方共同生育的女儿XXX出生时间是2011年X 月X日,至原告起诉时仅有8个月,距今天开庭也只有10个月。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和原劳动部《问题解答》第14条之规定,小孩的哺乳期应为l2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1周岁。
因此,原、被告的女儿还处在哺乳期。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哺乳期子女抚养权原则上应该属于母方,对此有特殊情况即如果父方条件好也可以由父方抚养,但必须经母方同意。
现原告不同意由被告抚养,故原告要求抚养小孩的诉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其次,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原告,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理由如下:其一,小孩出生后一直随原告在外祖父母处生活,并由外祖父母照顾;且原告在娘家附近已有一份相对稳定的工作,有固定的住所,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而被告及其父母常年在外打工。
为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小孩由原告直接抚养较为适宜。
其二,XXX是女孩,随原告生活对女孩的生活、成长和教育都是极为有利的,因为母亲更能给女儿以体贴和照顾;而被告有不良嗜好,如抽烟、汹酒、打牌等,这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
最新整理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答辩状范文.docx

最新整理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答辩状答辩人:肖某,身份证号码:……答辩人就原告王某诉答辩人肖某同居关系抚养权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孩子王某1和王某2由答辩人抚养教育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首先,孩子王某1和王某2从出生以来一直都跟随答辩人一起生活,且大部分时间也由答辩人父母亲帮忙照顾。
答辩人从孩子出生后便倾注所有的心血,打从孩子出生以来都是答辩人一直在身边照顾关心孩子的生活起居,熟悉孩子的脾气,孩子的生活习惯。
孩子从小也未离开母亲身边,也已经习惯了同母亲一起生活的环境,孩子的习惯及生活环境已经形成固定的生活模式。
若孩子由答辩人抚养,对两孩子来讲,其周遭的生活环境并没有发生改变。
相反,原告从孩子出生以来基本上未与孩子一起共同生活更不用说照顾。
正如原告起诉状诉称孩子出生后其一直都在外地工作很少回来。
如果归原告抚养,然因孩子从出生以来基本都从未曾与原告共同生活在一起,且原告基本都是在外忙于工作也根本无暇帮助照顾孩子,偶有回来却因孩子吵闹,也对年幼的孩子大声吼骂。
即使原告再婚,后妈难以用心照顾小孩,无论哪一种选择,对孩子都是不适合的,孩子终究成为孤独儿童。
如何给孩子一个稳定的家庭教育环境。
倘若孩子跟随原告生活,对于孩子来说,父母分开已是不幸,不能时时从父母那得到xx更加不幸。
同时,孩子原有的生活习惯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这无疑对孩子健康成长必将造成严重的不利后果。
其次,孩子王某1已满十周岁,且其明确表示其愿意并希望一直跟随答辩人一起生活,故王某1依法应判归答辩人抚养。
而孩子王某2刚满五周岁,年龄尚小,从出生以来都是答辩人跟在身边一手带大了,其对母亲的爱是无法割舍的。
如果突然失去这种爱,不但对母亲来说痛彻心扉,对孩子来说也是极大的打击与无法弥补的伤害,作为一个五周岁的小孩子根本无法承受起这种打击。
改变生活习惯也明显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再者,原告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若孩子跟随原告生活将对孩子健康成长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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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最新推荐------------------------------------------------------ 关于同居子女抚养纠纷的问题同居在法律上未完全得到保护,因而如果产生同居纠纷那能得到有效保障的部分很少。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关于同居子女抚养纠纷的问题】一、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的内容:1、同居关系的解除;2、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3、子女的抚养。
二、处理原则:1、一般情况下,仅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如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一方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3、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发生争议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5、同居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6、子女抚养的处理同离婚纠纷。
1 / 10三、调整上述问题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㈠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㈡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范文最新推荐------------------------------------------------------ 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同居子女抚养在同居关系解除的时候最容易产生纠纷,男方往往是不负责的一方,有的甚至父母双方都丢弃孩子,如果通过起诉维权,很多人不知怎么起诉,害怕起诉法院不管,其实大可不必担心,同居因子女抚养发生纠纷的,生父/生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1、生父或者生母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抚养费纠纷的案件:即由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这类案件父母双方是案件的当事人,只能由父母中的一方提起诉讼,而不应该以子女的名义提起诉讼。
因为抚养教育子女是每个父母应尽的法律义务,即使双方离婚后也不例外。
由父母双方来做案件的当事人,正是体现了父母双方共同抚养教育子女的这种精神。
若以子女的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则不能体现这种父母对子女共同的抚养义务。
所以应该且只能由父或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对方提出诉讼,才符合法律规定。
2、以子女的名义起诉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即由未成年子女向父母一方或双方提出额外的合理的抚养费请求。
这类案件由父母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无法满足或维持子女正常的生活、学习需要,或因重大疾病等而需要额外支出费用的前3 / 10提下,此时纠纷的双方应为子女和父母,因为之前父母双方关于抚养费的协商或法院的判决,是就抚养子女的费用进行划分,其效力仅对父母双方有约束力,均不对子女有约束力。
当协商或判决的数额不足时,子女当然有权利要求父母承担增加的抚养费,故此时应以子女的名义提起诉讼。
通过以上可知,父母双方在没有通过协商或者法院判决就子女抚养费落实事宜进行确定的情况下,父或者母一方可以自己名义作为原告主体,向对方提出子女抚养费的请求;如父母双方已经通过协商或者法院判决就子女抚养费落实事宜进行了确定的情况下;这时,子女作为原告主体,向父母一方或者双方提出子女抚养费变更的请求,父母一方是不能作为原告主体资格的。
一般情形下我们建议同居双方通过协商解决非婚生子抚养问题,如果想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自己对于抚养费的确定,起诉状的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向专业的同居子女律师求助,必要时可以由律师代为起诉。
同居子女是指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生父生母没有法定婚姻关系的子女。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同居子女抚养责任怎么处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同居子女抚养责任怎么处理】非婚生子俗称私生子,人们对于私生子的权利认识不够,觉得私生子不是合法夫妻生育的,可以不用抚养,这种想法大错特错,虽然同居子女是非婚生子女,但在法律上与婚生---------------------------------------------------------------范文最新推荐------------------------------------------------------ 子女是一样的,其生父母还是需要对孩子承担教育抚养的责任。
我们先来看看两个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前男友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对孩子有抚养的义务。
有亲自抚养孩子的义务,如果不亲自抚养就有承担抚养费的义务。
也许你会问:女方生下孩子,同居的男方不负责任怎么办?这个问题恐怕经常发生,我们知道的不知道的,不计其数,男方的不负责必然导致女方和孩子的权益受损,不少女生还傻傻等对方回心转意。
其实在这个时候如果男方不负责的,女方完全可以起诉要求对方履行抚养义务,不直接抚养孩子的话就支付抚养费。
同居生的孩子是男女双方的子女,双方都必须对同居生的孩子承担抚养义务和教育义务,一方不承担抚养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起诉。
非婚同居在法律上并不禁止,也不支持,不少人觉得非婚同居会觉得自己无理,非婚同居生下小孩如果男方不愿意结婚的话也不知道怎么办,只是一味的哭诉,最终也会无济于事。
正确的做法是了解相关法5 / 10律规定,依法跟对方协商,争取自己的权益。
我们建议是最好双方先坐下来谈妥,实在谈不拢的话,孩子的抚养权最好是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涉及的抚养费计算,起诉等相关程序最好是聘请同居子女专业的律师代理。
同居关系解除后,同居期间生的孩子的抚养义务怎么承担?想要弄清这个问题第一步需要确定非法同居生下的孩子由男方抚养还是由女方抚养:1、双方可以一起协议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以及孩子抚养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额度,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法院会依据有利孩子健康成长原则判决。
2、通常情况下,两周岁以内的孩子跟随母方生活;两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跟随对其有利孩子身心健康的一方生活,比如收入水平较高、生活水平较高的一方;3、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可以提出自愿选择跟谁生活,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确定了抚养由谁承担后,接下来就是解决抚养费的问题了,通常情况下是不直接抚养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比如孩子母亲抚养孩子,那生父需要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的问题同时也是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的纠纷的问题,确定抚养费一般会按月收入来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现实中,同居关系的解除往往是有第三者的出现,需要明确的是,如---------------------------------------------------------------范文最新推荐------------------------------------------------------ 果不是亲生子女,即使不解除同居关系也没有抚养的义务。
明白这些会让你避免好多无谓的纷争。
提醒各位,抚养费问题一般是可以双方协商的,一方不同意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法院会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因而,无论是哪方,对于同居生子的抚养问题产生纠纷最好双方坐下来协商解决,毕竟成年人的事情应该有成年人自己解决,是在协商不了的话,我们建议可以找专业的同居子女律师咨询一下,除了抚养问题,解除同居问题还会涉及同居债权、债务以及财产问题。
同居期间所生的孩子在家庭生活中可能会遭受诸多排斥,还可能会忍受骂名,尤其当其主张其正当权利的时候。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同居子女抚养权怎么处理】“婚外情、出轨、养小三”这些现象在现在看来已然不是什么新鲜事物,有妇之夫与第三者同居生下小孩的情况也比比皆是,生下小孩的抚养问题却是非法同居男女双方发生纠纷的地方,关于同居生下孩子的抚养问题其实可以通过协商、诉讼来解决。
首先需要明确一个观点,那就是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说非法同居生下的小孩就应该由哪一方来抚养,关于孩子抚养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1、亲生父母双方协商解决。
7 / 10协商解决的内容可以包括抚养方式、抚养费额度、抚养费支付方式等,其实也就是跟谁一起生活、由谁来给抚养费、抚养费是一次性给还是按月给。
2、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通常人民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判决:(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2)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对母方的依赖减少,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3)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其本人的意见。
无论如何,对于孩子抚养的问题,我们建议最好还是由双方协商解决,关于抚养费的问题可能是协商过程中的难题,对于抚养费计算没有头绪的话,建议可以找个同居子女专业的律师咨询了解,必要时还可以聘请律师代为起诉,争取子女抚养权。
离婚一方可能会与孩子跟异性以夫妻之名同居,如果说同居中存在非亲生的孩子,那么在解除同居关系后是否需要承担抚养费?我们知道未成年子女有权请求其亲生父母抚养,非婚生子女也是一样,一般来说解决子女抚养的问题可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以下几种解决方式:1、双方可以一起协议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以及孩子抚养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额度,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法院会依据有利孩子健康成长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