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低价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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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概述

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概述

综合评估法的概述综合评估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的“评标”一章中载明。

评标的原则简单的只有八个字: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习惯上的做法是:在“投标人须知”的“评标”部分里除写明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的其他事项之外,“评标方法和标准”的内容部分只写清楚“评标采用的方法:百分制综合评估法”即可,而在招标文件的最后一章中单独将其按照排序编制成第几章或第几部分“评标原则、方法及标准”,并在这一章里分成:1、评标原则和方法;2、评标标准(也叫评标细则)。

因为在招标文件的定稿时,评标的标准一直不停地在修改,最终确定很难,不到最后发文件,业主和招标代理机构都在协商,有时甚至要等到补充、修改到法律允许的那十五天期限快截止时才能最终定下来。

所以不将其放在“投标人须知”里,而将其单独做为一个章目放在招标文件最后,比较方便今后的项目操作,也便于投标人的翻阅和查看。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不得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的内容。

“百分制综合评估法”与其他评标方法一样,一般由“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个阶段来完成。

综合评估法评审内容1.投标人资格审查,适用于资格后审项目资格预审的项目评标办法中无此条款投标人资格审查是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包括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财务状况、项目经理资格与经验、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被责令整顿或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

审查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资格和合格条件部分的相关资料,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定性的判断,即合格或不合格。

对于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按废标处理,不再进行任何后续评审。

2.初步评审即“符合性及完整性评审”在详细评审前,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范相符,无重大偏离或保留。

合理低价法依据

合理低价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我市在新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应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

这种方法的推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于规范投标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防范恶性竞争,促进施工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无疑将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但是,目前建筑市场的竞争非常激烈,一些投标单位为了在竞争中生存,不惜余力压低报价甚至将报价降到与企业自身实力不相符的水平,以便取得低价中标,这种不合理的低价中标,会给建筑市场带来很大冲击。

那么,如何区分合理低价与不合理低价,防范建筑市场的恶意竞争呢?这就需要正确认识合理低价中标法,规范合理低价中标法的操作程序。

一、合理低价中标法的含义合理低价中标法实质上是在保证不低于成本价的基础上的低价中标。

这种方法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具有因果关系的。

在工程量清单推广的今天,判断投标报价的合理性不仅在于要将其投标报价的总价公开,而且更重要的是将总价内各个子项的分项报价也公开,并进行合理性分析。

这样,既能够保证工程造价的有效降低,也能够确保建筑工程的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对于不低于成本价,现阶段可理解为:首先,企业投标时的自主报价可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价,即通过概预算定额编算出的标底价格。

其次,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应低于个别成本价,即不可以低于企业定额确定的价格。

可见,合理低价要求企业在投标竞标时的低价不是盲目的压价。

这种合理的、不低于成本的低价只能以企业定额为依据才能真正具体反映出来。

因为概预算定额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水平,而企业定额反映的是企业自身水平。

社会平均成本价与企业个别成本价的差额是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的结果。

显然,企业定额不仅是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真正具有可操作性的关键,而且也是实行合理低价中标,使投标报价不低于企业定额成本价的关键。

同时,企业只有依据企业定额和自身的特点、优势及发展要求,才能在工程量清单投标过程中作出合理的、具有竞争性的投标方案。

合理低价法适用范围的条文

合理低价法适用范围的条文

合理低价法适用范围的条文合理低价法,听上去就像个聪明的朋友,懂得在花钱时,咱们得先睁大眼睛,别让那些价格给蒙了心。

这种方法,简直是聪明购物的必备法宝。

想象一下,你在市场上逛,眼前各种琳琅满目的商品,让人眼花缭乱。

你心想,哎呀,这价格简直是白菜价,买它买它!可是,等到你回家,打开包一看,心里那个失落,真是“马失前蹄”。

合理低价法的存在,就是为了防止你在购物时掉入价格的陷阱。

咱得搞清楚什么是合理低价法。

简单来说,就是在买东西的时候,价格得合理,质量也不能低。

买东西可不是只看标签上的数字,得把质量和价格都考虑进去。

这就好比你请朋友吃饭,点了个超贵的菜,结果端上来一盘“水煮青菜”,朋友可能会翻白眼。

这种时候,合理低价法就像一位精明的顾问,提醒你在消费时要有个明白的心。

合理低价法的适用范围可广泛了,简直可以说是无处不在。

不论是吃饭、购物,还是出行,都会遇到它的身影。

就拿吃饭来说,大家都喜欢在外面大快朵颐,但如果你选择的餐厅价格一看就贵得离谱,那吃得再开心,也有种“心疼”的感觉。

这时候,你得考虑一下那家小餐馆的招牌菜,味道绝对能让你惊艳,而且价格还亲民,这就是合理低价法的魅力所在。

再说说购物,买衣服的时候,常常看到打折信息,心里乐开了花,买了几件,回家一看,质量实在不敢恭维。

这就是为什么合理低价法告诉我们,不要只盯着价格,得仔细检查商品的质量,才能让钱包和心情都满满的。

买衣服也好,买电子产品也罢,咱们总是希望能用最少的钱,买到最好的东西。

可别让一时的便宜,成了未来的“负担”。

说到出行,有些人一味追求便宜的机票,结果上了飞机才发现,这航班简直是“要命”。

合理低价法在这儿就像一把尺子,帮你丈量一下价格与服务的关系。

想象一下,飞往心仪的目的地,却因为机票便宜,结果在飞机上坐得憋屈。

这时候,咱们得考虑一下,选个价格稍高,但服务好的航班,心情也会好得多。

合理低价法还教会我们一个道理,别轻易相信“超值套餐”,有时候那些看似划算的套餐,实际里面隐藏的套路可不少。

合理低价法细则

合理低价法细则

合理低价法细则
合理低价法是一种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需要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按照投标报价在合理范围内偏离评标基准价由小到大的次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技术标和资信标是评审的两个方面。

在技术标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对投标文件技术标进行初步评审,否决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或要求的投标。

详细评审采用合格制法进行符合性评审,评审要点参照《综合评估法细则》中技术标详细评审要点。

在资信标评审中,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对投标人资信标进行符合性评审,否决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投标。

商务标评审是评审的另一方面。

在初步评审中,评标委员会会否决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或要求的投标,对商务标中投标报价进行核对、比较、筛选,确认投标报价中是否存在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报价过高过低的项目、不平衡报价的内容,向投标人提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要求。

在详细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低于成本的投标,并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
还会否决更改了清单报价中不得更改内容的投标文件,以及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

招投标中合理低价的界定原则及方法

招投标中合理低价的界定原则及方法

招投标中合理低价的界定原那么与法摘要:本文根据我国现行?招标投标法?关于“公平竞争,合理低价中标,并且不低于本钱价。

〞这一实质性容,简单分析了建筑工程造价中的“合理低价〞。

根据当前工程造价的构成分析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现行招投标机制下界定合理低价的根本原那么与法,以此保证建筑业市场合理高效地开展。

为了进一步规建立工程招标投标的市场管理,合理降低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立发、承包双的经济利益,改变现行招标投标过程中一些无序竞争,大幅度压低工程招投标价格的现象。

?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的原那么〞;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本钱价的报价竟标〞;第四十一条规定了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本钱价除外。

〞显然,这些条文规定了实际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价格的形成与确定的法,而且为我国工程造价的管理模式、计价依据的改革指出了明确的指导思想和原那么,其实质容就是“公平竞争,合理低价中标,并且不低于本钱价。

〞1 合理低价的涵1.1 合理低价与本钱价“合理低价〞是指在招投标的活动中,施工企业采用管理上的优势,在文明施工,平安施工,保质保量保工期的前提下,从降低本钱入手,在按规定缴纳税金前提下,以合理的利润参与竞争,以到达中标为目的的投标报价。

“本钱价〞是指施工企业在保本施工情况下的报价,不是指工程本钱,而是指企业本钱,是在工程本钱的根底上,加上施工企业间接费用的最低支出,最低利润收入和不可缺少的纳税额而形成的报价。

我们造价管理部门及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在确定本钱价或投标下浮幅度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机械的实际投入量和需要量,即直接本钱;2〕虽不直接投入,但为了工程必须发生和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等等间接费用;3〕根据承包商的实力和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一定的利润率;4〕按规定应缴纳的税金。

由此可见,本钱价与合理低价是相辅相成、密切相关的。

合理低价法的适用范围(八)

合理低价法的适用范围(八)

第八章评标方法以及相应的风险回避(下)合理低价法的应用范围合理低价法也就是说不是最低价,而是在一个比较合理的价格范围内中标。

在这个合理的价格范围内,假如投标者有充分的竞争力,应该是可以获得利润的。

更重要的原则是合理低价要有一个计算范围。

如果市场竞争很充分,有足够数量的投标方,那么平均价格就能够反映出目前市场的状况。

计算合理低价,可以从平均价入手,然后在平均价格基础上,下调多少个百分点,作为基本的依据或者参考的评标界限,高于或者低于这个依据都会减分。

(一)基本方法采用所有投标价的平均值(或进行适当处理),有时对所有不超出预定范围的投标报价进行二次平均,作为评标基准价;用二次平均方式算出一个平均价格,然后在平均价格里再定一个方案,确定一个范围,在这个范围的报价,才能够进入下一轮的计算,再二次平均,设定一个合理计价的基准。

将二次平均值下降若干个百分点(可以现场随机确定)作为评标基准价;预先设定红标线和蓝标线,也就是最高价和最低价,确定一个范围,做一个初选,把不在这个范围的价格淘汰,然后再进行考虑。

投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或在一定范围之内)得满分。

高于或低于基准价的会被按比例扣分。

必须在基准价基础上设计不同的准则,高于这个基准分会减分,低于这个基准分也会适当减分,例如每高出1%减2分,低于1%减1分,使得低价有一个倾向性。

(二)适用范围亏本经营对招投标双方都是不利的,所以合理低价应该有最广泛的适用范围。

一些大宗的采购、工程项目,或者一些设备、原材料的采购,都可以用这种方法。

合理低价的关键之一是确定相关的计算系数和基准价的计算公式;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和评分原则通常在招标文件里说明,在评标期间保持不变。

合理低价法的风险防范(一)风险因素和问题最严重的一个问题是围标和串标,这种情况在目前一些工程项目里经常出现。

一些比较有实力的企业,在地区性招投标项目中互相了解,如果某次招标中招标方的优势比较明显,投标方就会联合起来,把基准的价格抬上去。

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分法一、合理低价法合理低价法是指在购物过程中,以合理的价格为标准,选择性价比较高的商品。

合理低价法的核心思想是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基础上,尽量选择价格相对较低的商品。

合理低价法要求我们在购物前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比较。

我们可以通过查看不同商家的价格、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信息来比较不同商品的性价比。

同时,我们还可以通过阅读其他消费者的评价和经验分享,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避免盲目购买。

合理低价法要求我们进行价格的分析和评估。

我们可以参考市场价格走势、商品的历史价格以及其他渠道的报价等信息,判断当前商品的价格是否合理。

在购买过程中,我们可以借助比价网站或者价格对比APP,快速获取不同商家的价格信息,从而选择最优惠的商品。

合理低价法还要求我们进行谈判和砍价。

在一些场合,我们可以通过与商家进行沟通和协商,争取到更加优惠的价格。

在谈判过程中,我们可以提出自己的需求和要求,与商家进行交流,寻找双方都满意的价格。

二、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在购物过程中,通过综合考虑商品的各个方面因素,给予商品一个综合评分,从而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商品。

综合评分法的核心思想是通过综合考量各个因素,得出一个客观评价,以便做出正确的购买决策。

综合评分法要求我们明确自己的需求和优先级。

我们可以将自己的需求按照重要程度进行排序,对不同因素进行权重的划分。

例如,对于一款手机,我们可能会考虑品牌、性能、价格、外观、功能等因素,然后根据自己的需求给这些因素进行评分。

综合评分法要求我们收集和整理商品的相关信息。

我们可以通过阅读商品的说明书、产品介绍、用户评价等途径,了解商品的各个方面特点和性能表现。

同时,我们还可以参考专业评测和媒体报道,获取更加客观和权威的评价信息。

综合评分法要求我们进行综合评估和比较。

我们可以将不同商品的各个因素进行综合评分,并进行比较分析。

通过比较不同商品的评分和价格,我们可以找到最适合自己的商品。

综合评分法和合理低价法都是在购物过程中的常用方法。

合理低价法得分计算

合理低价法得分计算

合理低价法得分计算合理低价法(Generally Accepted Low Price Method,简称GALP)是一种用于计算合理价格的方法。

它基于市场经济理论和供需关系,将价格确定为能够满足市场需求且能覆盖成本的最低价格。

1.确定成本:首先,需要计算出产品或服务的成本。

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直接与产品或服务相关的成本,例如原材料成本、劳动力成本等。

间接成本是与产品或服务相关的间接费用,例如设备折旧、租金等。

2.确定利润率:利润率是企业为了覆盖成本和获得利润而要求的额外价格。

利润率的确定需要考虑市场竞争情况、企业市场份额、产品或服务的独特性等因素。

一般来说,利润率越高,价格就越高。

确定利润率的方法有很多,可以根据企业的情况进行调整。

3.确定市场需求:市场需求是指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需求量。

通过市场调研和数据分析,可以了解到市场需求量的情况。

市场需求量的大小会影响到价格的确定,需求量越大,价格越高。

4.确定合理低价:合理低价是指满足市场需求且能够覆盖成本的最低价格。

根据以上三个步骤确定的成本、利润率和市场需求量,可以计算出合理低价。

合理低价为成本除以(1-利润率乘以需求量)的结果。

5.评估合理低价:计算出合理低价后,需要对其进行评估。

评估的目的是确定合理低价是否真正合理,是否能够满足市场需求并保证企业获得利润。

评估可以通过与市场竞争对手的价格进行比较,了解市场对合理低价的接受程度,以及通过市场测试等方法进行。

合理低价法在实际应用中有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需要准确地获取和分析市场数据,尤其是需求量等参数。

其次,该方法无法考虑到其他因素对价格的影响,例如品牌溢价、产品质量等。

最后,合理低价法只能作为参考,实际定价还需要根据企业的经营策略和市场环境进行综合考量。

总之,合理低价法是一种基于市场经济理论和供需关系的计算合理价格的方法。

通过确定成本、利润率和市场需求量,计算出满足市场需求且能覆盖成本的最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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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我市在新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应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

这种方法的推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于规范投标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防范恶性竞争,促进施工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无疑将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但是,目前建筑市场的竞争非常激烈,一些投标单位为了在竞争中生存,不惜余力压低报价甚至将报价降到与企业自身实力不相符的水平,以便取得低价中标,这种不合理的低价中标,会给建筑市场带来很大冲击。

那么,如何区分合理低价与不合理低价,防范建筑市场的恶意竞争呢?这就需要正确认识合理低价中标法,规范合理低价中标法的操作程序。

一、合理低价中标法的含义合理低价中标法实质上是在保证不低于成本价的基础上的低价中标。

这种方法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具有因果关系的。

在工程量清单推广的今天,判断投标报价的合理性不仅在于要将其投标报价的总价公开,而且更重要的是将总价内各个子项的分项报价也公开,并进行合理性分析。

这样,既能够保证工程造价的有效降低,也能够确保建筑工程的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对于不低于成本价,现阶段可理解为:首先,企业投标时的自主报价可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价,即通过概预算定额编算出的标底价格。

其次,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应低于个别成本价,即不可以低于企业定额确定的价格。

可见,合理低价要求企业在投标竞标时的低价不是盲目的压价。

这种合理的、不低于成本的低价只能以企业定额为依据才能真正具体反映出来。

因为概预算定额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水平,而企业定额反映的是企业自身水平。

社会平均成本价与企业个别成本价的差额是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的结果。

显然,企业定额不仅是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真正具有可操作性的关键,而且也是实行合理低价中标,使投标报价不低于企业定额成本价的关键。

同时,企业只有依据企业定额和自身的特点、优势及发展要求,才能在工程量清单投标过程中作出合理的、具有竞争性的投标方案。

从这个意义上讲,合理低价中标法一方面可以鞭策企业不断改进施工技术,加大科技投入和设备的更新改造,另外一方面,可以有效地规范行业自律,使招投标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二、从合理低价中标到低价中标是建筑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低价中标的低价概念,不是指难以量化比较的合理低价,也不是低价投标、高价结算的虚假低价,而是在搭建的同一平台上,在保证工期、质量、安全的诸多投标报价中最低的那个价格。

低价中标,是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

有人认为,低价中标可能导致建筑产品与其他产品之间的不等价交换。

事实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存在竞争,就会存在着供求矛盾,只要存在着有生产能力的供给量大于有支付能力的需求量的现象,建筑产品以低于其价值的价格与其它商品交换就不可避免,商品的等价交换只有通过不等价交换才能实现。

恩格斯说过:"商品价格对商品价值的不断背离是一个必要条件,只有在这个条件下并由于这个条件,商品的价值才能存在。

"价值规律就是通过价格与价值的背离,通过市场价格的波动,调节社会劳动在各个生产部门之间的合理分配。

可见,合理低价中标法只是现阶段保证建筑市场规范运营的一种手段,是向低价中标法的过渡。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市场逐渐变得健康有序,低价中标法必然取代合理低价中标法。

三、从合理低价中标法到低价中标法应具备的条件和措施我国入世以后,建筑产品计价和价格形成机制要向国际接轨,必将实行由投标企业自主报价,由市场形成价格。

实施工程量清单、企业定额报价,是我国建筑业溶入国际大市场与国际接轨的必要条件。

但是,应该注意到,推行或鼓励企业实施工程量清单、企业定额报价,必须在创建建筑市场大环境上作文章。

1.必须创建招投标低价中标的建筑市场硬环境。

只有允许低价中标,投标企业才敢使用企业定额报价。

没有低价中标的市场硬环境、仍延用标底价确定中标者,投标者即使具有了企业定额,也不敢以此报价,参与市场竞争,因为用标底价衡量确定中标者,低价投标企业很可能被淘汰出局。

2.要想创建低价中标的国内市场硬环境,就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创建低价中标的建筑市场软环境。

马克思主义认为,成本价格就是生产费用或生产成本。

是指由商品生产中实际消耗的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构成的价格。

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行业内将有一个社会平均存在。

但在行业内的许多生产者之间,由于综合生产能力的不同,又各自有着不同的生产成本,即所说的个别成本。

那么,"不低于成本价"指的是社会平均成本,还是指企业的个别成本?若为"社会平均成本",则先进于平均水平的企业报价将受到排斥,保护了中等及落后企业,不利于我国建筑企业整体素质的提高。

若为"企业的个别成本",在评标时经常会出现难以界定最低报价是否合理、是否低于成本价的情况。

与此同时,在日趋激烈的建筑市场竞争中,一些发包单位为了减少投资而盲目追求低价中标,投标人为了在竞争中生存,往往被迫将报价压得过低。

这种不健康的竞争行为,必将给建筑市场规范运营带来很大冲击。

因此,笔者认为施工企业根据自身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编制的企业定额应作为企业的商业机密,在投标报价时无须对报价的合理性出具任何证明和解释。

在技术和施工方案可行的情况下,评标委员可不对所报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使报价完全由市场决定,这是市场经济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

为防范低价中标后给业主带来的投资风险和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采用低价中标法应建立健全以下基本的保障措施:1.强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工程担保制度是约束工程业主和承包商的市场行为,以实现规避风险的程序规范。

工程担保本身具有双向性,即对于承包商的履约担保,对于工程业主的对等支付担保。

就是说工程担保犹如一把双刃剑,由第三人用经济责任关系规范制约了工程业主与承包商的经济利益关系。

对于承包商来说,如果中标价太低,在施工过程中,会由于资金不足,使工程步履为艰,甚至被迫中途停工,造成或追加投资,或改换施工队伍,直接受害者仍是工程业主与承包商双方,并对国家资源造成严重损失。

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要求承包商向业主提供银行履约保函或寻找有担保条件的担保公司作工程担保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担保公司对工程中出现的问题与承包商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这样,一旦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违约或因故无法完成合同,则担保方将对工程业主因此而蒙受的一切损失进行补偿。

担保方可以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资助以使其有能力完成合同。

担保方也可以安排由新的承包商来接替原承包商完成该项目。

同时,也可以经过协商,由工程业主重新开标,中标的承包商将负责完成合同中的剩余部分。

由此发生的工程费用与原始合同造价的超出部分将由担保方承担。

如果工程业主对上述三种解决方案均不满意,担保方将按照担保合同中规定的担保金额对业主进行赔偿。

担保方的损失将向承包商求偿,而且承包商的信誉从此有了污点,最终是承包商自己害了自己。

可见,工程担保制度不仅对工程业主防范投资风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对承包商的投标报价有着制约和监督作用。

如果承包商的投标报价低于本企业的成本价,担保方是不可能为其担保的,没有担保方的承包商也就没有资格参与投标,自己将自己淘汰出局。

对于工程业主来说,如果应筹措的建设资金不到位,不能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甚至是垫资工程,定会严重影响低价中标后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安全。

不少承包商为了生存或为在投标阶段中胜出,对工程业主的资金落实情况并没有进行详细的分析,采取垫资施工的项目屡见不鲜,最终由于不堪重负而导致工程被迫停工,或者偷工减料,或者滥用假冒伪劣建筑材料,由此导致的质量事故不胜枚举。

承包商连起码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都无法保证,更不用谈施工的安全问题了。

拖欠工程款,对于低价中标的承包商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豆腐渣"工程,"半拉子"工程的出现将是不可避免的了。

推行担保制度,担保公司就要对工程业主的资信状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保在建设资金到位的前提下取得《开工许可证》。

如果承包商未按时得到工程业主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工程款,经担保公司确认后,由担保公司代为支付。

可见,工程担保制度不仅保障了承包商的合法权益,而且制约、监督了工程业主弄虚作假的违约行为。

如果没有担保方作支付担保,一些没钱、没信用的工程业主就会被排斥出建筑市场。

2.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根据质量与费用的辨证关系,相对高质量的建筑产品必然要求相对应高的费用。

如果中标价太低,中标企业为了减少损失,往往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粗制滥造,不按技术要求施工,不顾工程质量,最终难以形成符合要求的产品。

我们分析以后就会发现,让承包商有利可图而不去偷工减料,实际上是一种道德约束,其弹性非常大。

在市场经济下,道德约束在利益面前往往是苍白无力的,对一些人可以起作用,对另一些人则根本不起作用。

2000年1月30日开始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对建筑产品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将建筑产品的质量管理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检查单位各建设责任主体都要对工程质量在合理使用年限内负责。

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不仅可以使工程质量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而且进一步强化了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有效地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总而言之,现阶段推行合理低价中标法是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通过配套措施的不断完善以及建设市场的日益成熟,最终将逐步过渡到低价中标法,这是工程计价市场化的必然,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必然。

综合评估法与合理低价法的比较研究摘要:文章阐述了综合评估法的主要特征、应用范围、评审内容及方法,优缺点和改进措施,通过对合理低价法评标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以现行评标办法为基础,对合理低价评标法中报价的合理性评判及相关规章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分析和探讨,将与其综合评估法进行了比较和研究。

关键词: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评审程序比较研究建筑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制,是我国建筑市场趋向规范化、完善化的重要举措,使供求双方更好地相互选择,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得以贯彻。

在市场经济大潮的推动下,工程实行招投标制,打破了地区和部门的封锁,推动了建筑市场向开放型的转变。

给企业提供了一个平等交易、公平竞争的机遇,将工程建设项目交易行为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规范了建筑市场的交易秩序,投标企业只有在质量、造价、工期、投产后维修服务和企业信誉等方面展开竞争。

企业可以发挥自己的优势和积极性,才能取得机会。

而其招投标方法有综合评估法和合理低价法等。

1 综合评估法与合理低价法的比较1.1含义的比较1.1.1综合评估法的含义及主要特征1.1.1.1含义综合评估法是指根据“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这一中标标准,对已确定的有效投标文件从资信、技术、单价、费用构成、总报价等方面进行评审与比较,对投标文件的总体进行评价后,确定投标优劣的评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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