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证据种类是怎样的
中国法定证据种类有哪些?

中国法定证据种类有哪些?《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可分为七类,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我国对于法定证据种类的司法解释和规范的说明非常的全面。
各种这方面的法律条例也越来越完善,根据现阶段我国的国情来规范。
使得我国法定的证据种类更加的趋近现实。
而我国法定证据的不断完善使得社会稳定。
帮助了相关部门侦破案件的效率和速度。
那么▲中国法定证据种类都有什么?▲一、中国法定证据种类都有什么(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我国法理上的证据种类▲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按照证据的不同来源,可以将证据划分为两类,凡是来直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的证据材料为原始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证据材料”。
例如,行政许可证书的正本、假冒商标原物。
凡是经过中间传抄、转述环节获取的证据材料即为传来证据,也称为派生证据。
例如,执照的复印件、物品的照片等。
这样的分类告诉人们,原始证据由于直接形成于案件事实,其证明力大于传来的证据。
因为,经过中间环节越是多,其失真的可能性越大,证明力与传递次数呈反比。
因此,应该尽量提供原始证据和以它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是,也不要忽视传来证据对于认定案件事实的作用,依据传来证据可以提供查案的线索,还可以用来辅助证明其它证据的真伪或者可靠程度。
另外,在原始证据灭失的情况下,用查证属实的传来证据与其它证据一起还是可以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根据诉讼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两类。
凡是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为直接证据。
例如,亲眼目睹违章超车的行人所作的证人证言。
凡是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一个侧面或者某一个环节,需要与其它证据结合使用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为间接证据。
法定的证据种类有哪些?各有什么特点?

法定的证据种类有哪些?各有什么特点?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当事人陈述。
4、视听资料5、鉴定结论6、现场笔录7、勘验笔录勘验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
证据在一场官司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不仅可以证明有罪或者是无罪、罪轻等,同时也是对于法官在作出判决时的重要依据。
那么你知道法定的证据种类有哪些?各有什么特点?不要着急,的小编将就上述问题作出分析,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什么是证据?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
同时证据也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认定过去发生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
二、法定的证据种类有哪些?1、书证、物证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
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
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
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2、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
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
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因此,在行政机关调查时,被调查人必须据实陈述所了解的真实情况,不作伪证。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及证据的收集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及证据的收集行政执法中,没有证据或者主要证据不足,行政执法机关就不能定案,否则,引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就必然败诉。
从市政府近年来组织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看,案卷中证据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案卷仅有当事人的陈述,缺少相应物证;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没有相关的复核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内容不全;物品扣押清单没有当事人签字;重要的票据等书证,没有分辩其真伪和是否有效的认证材料;证据来源不清;假冒伪劣产品的进货渠道和销货渠道不清,无具体材料证明;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有的证据收集不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等等。
透过这些现象可以看出,执法实践中,有的执法人员对执法证据重视不够,证据的收集不全面、不客观、不规范,有的对收集的证据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查,所办案件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法定标准,往往导致执法效果不佳,甚至事与愿违,引起败诉还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不仅影响了执法机关的形象,而且给今后的工作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一、证据的概念及其作用1、概念及特征。
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它必须同时具备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相关性)。
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相关性)是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也是区别证据与非证据的分水岭。
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一事实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事实。
我们知道,任何一种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发生的,只要有行为的发生,就必然会留下各种各样的痕迹和影像。
所以,证据最本质的特征必然是证据的客观性。
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证据的客观性应该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证据的内容必须具有客观性,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
虽然这种反映可能会有错误和偏差,但是它必须以客观事物为基础。
纯粹的个人主观的判断,或人们的想象、假设、推理、猜测,以及梦幻中的情节等,都不能作为证据。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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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据概述
• (二)我国的证据制度
•
中国的证据制度的发展不能严格按西方三阶段划分方法予以
划分,而是以历史发展阶段进行划分。我国古代刑民不分,口供
之上,强调五声听狱讼(辞、色、气、耳、目),据众证定罪,
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获取被告人口供的合法方式。这种方
式导致大量冤假错案。
•
3、自由心证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取舍和运用不作
出预先的规定,而由办案人员根据自已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
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制度。具有灵活性,但可能造成专断,
因此也作了限制。辛普森案件。
医学资料
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 证据的合法性的要求:
• 1、证据要符合法定形式。
•
例如,监察员未能取得证据的原件,只有复印件,但又未注明“与原件
核对无误”和提供者的签名,就因其本身形式上的不合法而不能作为证据采
用。
• 2、证据的取得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
比如,因违反取证程序所获取的材料可能是真实的,具有客观真实性,
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
为定案依据。
医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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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据概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
有关证据合法性的规定:
•
第五十五条 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
证据的合法性:
(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于它能充分证明案件事实。如果在调查过程中无法收集足够的
合法的证据,即使违法行为确曾发生,也无法确认违法事实。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税收体制的不断完善,税务行政执法作为保障国家财政稳定和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税务行政执法中,证据是确认违法行为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障执法公正与合法性的关键。
一、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定义税务行政执法证据是指在税务行政执法活动中所获取的能够证明被执法对象行为违法或者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客观事实的物证、书证、证言、鉴定和勘验等相关材料。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来源可靠性等特点。
二、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种类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种类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证言、勘验和鉴定等。
1. 物证物证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实物。
例如,涉案资料、票据、账簿、电脑硬盘等。
物证的收集、保管和使用需要严格遵循程序,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 书证书证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书面材料,如合同、发票、凭证、报表等。
税务部门可以通过收集相关的书证来证实被执法对象的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3. 证言证言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口头陈述。
税务部门可以通过询问涉案人员、证人等,获取相关的证言材料。
在收集证言时,需要注意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勘验勘验是指对涉案地点、场所和物品进行实地勘查。
税务部门可以通过勘验的方式,获取相关的证据。
在进行勘验时,需要确保相关程序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5. 鉴定鉴定是指对涉案物品、情况进行专业鉴定。
税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相关物品进行鉴定,以确保证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与保管税务部门在进行税务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合法、公正地收集、保管证据。
为了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税务部门在收集证据时需注意以下事项:1. 采用合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使用非法手段干扰、损害被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2. 严格遵守证据收集程序,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3. 对于物证和书证等证据,应当妥善保管,确保其不被损坏、篡改或遗失;4. 在收集证言时,需要确保询问涉案人员和证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5. 在进行勘验和鉴定时,需遵守相关程序,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行政执法证据》课件

行政执法证据可以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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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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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以其存在、形状、质量、特征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证据保全的概念: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固定和 保护的措施。
证据保全的必要性:确保行政执法过程中获取的证据能够用于后续的法律程序,维护当 事人合法权益。
证据保全的方法:包括拍照、录音、录像、制作询问笔录等方式,对证据进行固定和保存。
证据保全的程序: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行政执法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 证明效力,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 依据。
在民事诉讼中,行政执法证据可 以作为原告或被告的证据加以利 用,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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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证据的效力取决于其真 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需经过 法庭审查认定。
行政执法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效 力因证据种类和适用程序的不同 而有所差异。
审查证据的关联性:确认证据是否与行政执法案件的事实相关,能否支持行政决定的合法性
审查证据的充分性:判断证据是否足以支持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否还需要其他证据进 行补充
勘验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 勘验目的:收集证据、确定事实、固定现场状况 勘验程序:现场拍照、录像、绘图等记录措施 勘验结果:制作勘验笔录,作为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
审查证据形式:确认证据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和要 求
审查证据来源:确保证据来 源合法、可靠,排除非法证 据
行政执法证据种类是怎样的

行政执法证据种类是怎样的行政执法证据种类1、书证。
2、物证。
3、视听材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意见。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在实践中,行政执法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主要包括了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申戒等,并且在行政执法人员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因为执法的类型有所不同,所以具体执行的内容也会有所差别。
但是,无论是怎样的执法类型或执法内容,都需要证据予以证明,需要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那么,▲行政执法证据种类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的小编为您解答。
▲一、行政执法的含义广义的执法是与立法相对应的,而行政执法是狭义上的执法。
行政执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力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二、行政执法证据种类因为行政执法仍然属于行政法律的范畴,需要遵循行政法的规定,所以,行政执法的证据种类与行政法律的规定一致。
下面,就来看一看有哪些行政执法证据种类。
▲1、书证。
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证明、书信、罚款单等。
▲2、物证。
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
如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药品等。
▲3、视听材料。
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
如用录音机录制的音响、语言;用录像机录取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等。
视听资料可以由当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或复制。
▲4、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制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除了精神或生理上有缺陷而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和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不能做为案件的证人外,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做证一般应亲自出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可以用书面证言的形式作证。
▲5、当事人的陈述。
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叙述。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有哪些《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五)鉴定意见;(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公安机关除了办理刑事案件以外,还需要办理其他案件,如行政案件。
公安机关在侦查办案的过程,其实就是调查取证还原事实真相的过程。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也有详细规定。
今天,小编和大家分享一些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的规定。
▲一、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五)鉴定意见;(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调取证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并告知其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被调取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被调取人拒绝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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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证据种类是怎样的
行政执法证据种类1、书证。
2、物证。
3、视听材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意见。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在实践中,行政执法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主要包括了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申戒等,并且在行政执法人员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因为执法的类型有所不同,所以具体执行的内容也会有所差别。
但是,无论是怎样的执法类型或执法内容,都需要证据予以证明,需要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那么,行政执法证据种类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的小编为您解答。
一、行政执法的含义
广义的执法是与立法相对应的,而行政执法是狭义上的执法。
行政执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力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
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二、行政执法证据种类
因为行政执法仍然属于行政法律的范畴,需要遵循行政法的规定,所以,行政执法的证据种类与行政法律的规定一致。
下面,就来看一看有哪些行政执法证据种类。
1、书证。
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证明、书信、罚款单等。
2、物证。
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
如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药品等。
3、视听材料。
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
如用录音机录制的音响、语言;用录像机录取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等。
视听资料可以由当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或复制。
4、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制作的对案件事实
的陈述。
除了精神或生理上有缺陷而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和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不能做为案件的证人外,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作
证的义务。
证人做证一般应亲自出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可以用书面证言的形式作证。
5、当事人的陈述。
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
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叙述。
由于行政争议就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所以他们最了解争议的事实。
当事人的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应当加以重视。
但是,由于行政争议直接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利害关系,所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客观地对待,注意是否有片面和虚假的部分。
当事人的陈述只有和本案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综合研究审查,才能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6、鉴定意见。
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行政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
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
由于行政案件涉及许多专业技术管理领域,所以鉴定结论是行政诉讼中运用的极为广泛的一种证据。
如卫生监督机构对药品质量的检验证书。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对
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
它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一种
证据形式。
勘验笔录常常用于涉及房产、土地、山林、环保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纠纷。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现场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所做的现场情况的笔录。
以上七种证据,不论何种形式,人民法院都应审查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应对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进行审查。
证据只有经过法庭审查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行政执法证据种类的相关内容,相信大家已经有所了解了。
在实际生活中,行政执法作为国家行政法律制度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有利于保障其它各项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顺利实施,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
最后,其它法律问题可以咨询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