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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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仓库和罐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仓库、罐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科、厂。

第三条术语及定义本规定中的仓库主要包括储存生产原辅材料、产品、应急物资、安全物资等专用库房。

包括:1#材料库、2#材料库、石灰石库、原煤棚、焦粉库、干煤棚、煤泥库、一期电石冷却棚、二期电石冷却棚、柴油库、应急物资库。

本规定中的罐区主要包括储存气态或液态生产原料、辅助生产物料、中间产品、产品的储罐区。

包括:气柜、焦油罐区、氨水罐区、氨水车间、化水酸碱罐区、硫酸罐区。

第四条仓库、罐区属于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或重大危险源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公司《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安全环保科主要负责对各科、厂仓库和罐区的出入库、储存、装卸、运输等环节以及安全、消防设施、连锁报警系统的运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组织1次专项安全检查,- 1 -督促各科、厂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第六条设备管理科主要负责对公司仓库、罐区压力表、安全阀、气体报警仪等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效验,对仓库、罐区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并定期检验。

第七条生产技术科负责对公司各罐区工艺指标、关键参数、连锁保护等生产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物资管理科对所属仓库的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负责建立仓库安全管理规定和应急预案,严格物资出入库、保管、盘点、废旧物品处理等管理;组织对仓库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开展库房专项安全检查和日常巡检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其他各科、厂对所属仓库、罐区的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仓库和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制定仓库和罐区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对仓库、罐区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开展事故应急演练;组织开展仓库、罐区专项安全检查和日常巡检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仓库、罐区的安全管理。

1、仓库安全管理1.1仓库区域内严禁烟火并要设置有明显的防火标识和消防器材。

应及时清除可燃物及其他杂物,不留火险隐患。

1.2物品入库要及时核对,抽验进库物品的规格、数量、质量。

1.3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安全措施。

1.4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

1.5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1.6剧毒物品实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管理制度。

1.7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不准动用明火作业。

如因特殊需要,经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

1.8货物入库前需到业务部门办理材料入库单、卸货单,由业务部门验收后,仓库管理员方可安排检验、入库、卸货。

原料在发出前,化验单必须出来,入库货物手续要齐全,按入库单要求严格把关。

要做到认真计量(过磅),准确点数。

1.9产品入库,要有公司质检科的产品化验单(合格证),包装物外边无积料,堆放整齐。

1.10保管员在发出产品时,要验明提货单,确认是业务部门开出和公司公章后按提货单的品名、批号、数量发货,货物发出时要求提货发、单和质检单随货同行。

1.11保管员要认真负责记录好原辅材料和产品明细帐,做到帐物相符,仓库的明细帐要经常和公司财务帐进行核对,发现差异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向公司领导汇报。

1.12保管员每天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送主要原辅材料产品入库、发货的日报表。

每月底要向财务部及公司领导报送当月原辅材料和产品的销售、月存报表,并附上领料单、提货单,以便财务核算成本和公司领导决算。

核对过的磅码单、入库单、提货单、月报表和年报表,装订成册封存备查。

1.13保管员每天在上班后、下班前要对自己所保管的物资进行巡视,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罐区安全管理制度(5篇)

罐区安全管理制度(5篇)

罐区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罐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罐区免受火灾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罐区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化工厂油库储罐区及液化气罐区。

第四条本规则由厂安全检查小组负责监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罐区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罐区竣工时,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罐区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取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五、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罐区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罐区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罐区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罐区安全管理,确保罐区内设施设备和人员的安全,保障罐区周边环境的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罐区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罐区应当制定、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责任制度。

第二章罐区安全设施第四条罐区应当配备合格的消防设备,包括火灾报警器、灭火器、喷淋系统等,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更新。

第五条罐区内应当设置合理的隔离设施,保证不同品种的危险物质间的隔离,并配备相应的标识牌和警示标志。

第六条罐区应当建立预警系统,及时监测和报警罐区内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三章罐区安全管理人员第七条罐区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和管理能力,熟悉罐区内设施设备、工艺流程和安全规定。

第九条罐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安全巡查和记录,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罐区的安全生产。

第四章罐区作业安全第十条罐区作业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罐区应当建立严格的作业许可制度,在作业前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发放作业许可证,并记录相关数据。

第十二条罐区内的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储存和运输,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禁止品进入罐区。

第五章罐区应急管理第十三条罐区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应急措施,并组织定期演练和评估。

第十四条罐区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更新。

第十五条罐区应当建立与消防、医疗、环保等部门的合作机制,及时报告并协调处理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

第六章罚则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安全管理不到位或发生安全事故的罐区,将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仓库罐区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仓库罐区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仓库罐区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仓库罐区的管理,保障仓库罐区的安全运营,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仓库罐区管理工作。

第三条仓库罐区的管理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仓库罐区的管理要遵循安全、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仓库罐区的划分与标识第五条仓库罐区按照物品的性质、存储方式等划分,应将不同类别的物品分别存放在不同的仓库罐区内。

第六条仓库罐区应当进行合理的标识,标识应含有物品的名称、存放的位置以及存放的日期等信息。

第七条每个仓库罐区应当设立相应的入口和出口,且能够有效控制出入仓库罐区的人员和物品。

第三章仓库罐区的进出管理第八条进出仓库罐区的人员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身份验证。

第九条进出仓库罐区的人员应当进行合理的物品检查,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进入仓库罐区。

第十条每位进出仓库罐区的人员应当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确保人员安全。

第十一条禁止未经许可私自进出仓库罐区,如有违反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仓库罐区的物品管理第十二条仓库罐区内的物品应按照规定的存放方式和位置进行存放,确保仓库罐区内通道畅通。

第十三条仓库罐区内的物品应当进行分类、标识,并设置相应的仓库罐区管理制度,明确物品的进出、分配、使用等。

第十四条物品进出仓库罐区应当在相应的登记簿中记录,并进行定期清点。

第五章仓库罐区的安全管理第十五条仓库罐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仓库罐区应当按照相关防火、防爆、防盗等安全规定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工具。

第十七条禁止在仓库罐区内吸烟、使用明火,以及进行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的行为。

第十八条仓库罐区内的设备和设施应当及时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章仓库罐区的责任追究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人员,应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条若因管理不善导致仓库罐区发生事故,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FC-ZY-05 为加强企业仓库、罐区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预防火灾爆炸等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职责安全部负责对仓库、罐区日常安全监督和检查。

二、仓库安全管理1、装卸过程安全管理(1)在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操作前,预先做好准备工作,认真细致地检查装卸搬运工具及操作设备。

工作完毕后,沾染在工具上面的化学物质必须清除,防止相互抵触的化学物质引起化学反应。

(2)产品及原料为氧化剂的要单独存储及装运,不得与酸类、有机物及自燃、易燃、遇湿易燃的物品混装混运。

(3)人力装卸搬运时,应量力而行,配合协调,不可冒险违章操作。

(4)装卸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易滑跌的鞋进行作业。

(5)装卸危险化学品应轻搬轻放,防止撞击摩擦、震动摔碰。

散落在地面上的化学品,应及时清除干净。

(6)两种性能相互抵触的化学品,不得同时装卸。

对怕热、怕潮等特殊性化学品,装卸时要采取隔热、防潮等措施。

(7)装卸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洗手、洗脸。

中途不得饮食,并且必须保持现场空气流通,防止沾染皮肤,黏膜等。

如装卸人员出现头晕、头痛等中毒现象,应按救护知识进行急救,严重者要立即送医院治疗。

2、储存安全管理(1)产品及原料堆放要求整齐有序,而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

(2)堆放成品或原料时,应注意堆叠高度为两层最为适宜,最高不得高于三层。

(3)成品仓库应通风、干燥、防晒、防潮、防击、防撞、防跌落,远离易燃物,禁止与易燃物、有机物、还原性物质同库储存,仓库周围按要求设置灭火装置,以及警示标志,仓库门窗应牢固并有锁,禁止闲人入内,仓库应平整卫生,每天打扫。

(4)在产品入库后,应防尘、防雨、防火、仓库管理员对库内的产品包装、产品数量、产品安全、产品标识负责。

(5)危险品库区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剂。

禁止在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罐区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罐区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罐区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罐区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罐区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罐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罐区安全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第四条罐区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保障人员安全、设施设备安全和环境安全。

第五条罐区安全管理应落实属地责任,进行层级划分和属地分工,在各级部门之间建立良好的协调机制。

第六条罐区安全管理应公开透明,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接受社会和大众监督。

第七条罐区安全管理应注重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八条罐区安全管理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二章罐区安全管理组织架构第九条罐区安全管理委员会是罐区安全管理的最高决策层,负责制定并监督执行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罐区安全管理委员会由罐区负责人、安全主管、环保主管等组成,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讨论罐区安全工作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罐区负责人是罐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罐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罐区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安全主管是罐区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负责制定安全管理计划、组织安全培训和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环保主管负责罐区环境管理工作,监督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环境。

第十四条罐区安全管理部门是罐区安全管理的专门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安全培训、开展安全检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罐区安全管理部门设有安全科、环保科和应急科,分别负责安全管理、环境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章罐区安全设施和装备第十六条罐区应根据生产规模、特点和危险性等,合理设置安全设施和装备。

第十七条罐区应设置安全防护墙、消防设备、喷淋系统、报警系统和监控系统,确保防火、防爆、防泄漏。

第十八条罐区应定期检测和维护设施和装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罐区应建立自动报警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并处置异常情况。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1.化学危险品贮存安排取决于化学危险品分类、分项、容器类型、贮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2.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3.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应贮存在一级建筑物中。

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4.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隔离限量贮存,仓库不准建在城镇,还应与周围建筑、交通干道、输电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5.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6.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7.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8.化学危险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数量;包装;危险标志。

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出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9.化学危险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贮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

10.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11.进入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12.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

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13.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14.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

15.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16.各类储罐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完整好用。

17.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却喷淋设施,设施的电器开关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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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为了加强仓库、罐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职工和公司财产免受事故的危害,保证生产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仓库、罐区的安全管理。

2 职责
2.1 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开展仓库、罐区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监督考核等工作。

2.2 消防队负责日常的禁烟检查、防火检查及消防灭火等工作。

2.3 仓库、罐区所属单位负责做好职工的安全教育、日常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预案的编制演练等工作。

3 管理流程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流程图如下:
4 管理程序
4.1 组织管理
4.1.1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罐区主要负责人当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罐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1.2 仓库、罐区应当全面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作业规程事故应急预案,做好防火、防盗、防洪(汛)、防雷等工作。

4.1.3 仓库、罐区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规定,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4.1.4 仓库、罐区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危险化学品及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1.5 仓库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和验收。

储罐区的设计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设计防火
规范》有关规定执行,应有完善的安全措施。

4.2 储存管理
4.2.1 库房、库区物品储存要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少于两米,根据物品的不同性质、类别确定垛距、墙距,储存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限额。

4.2.2 能自燃的物品、易燃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能自燃的物品、易燃品的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当有专人定时测温。

4.2.3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按照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2.4 易燃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按作业规程进行处理。

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检查符合要求方准入库。

4.2.5 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罐区,不准进行分装、试验、封焊、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进行此类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公司作业票证管理制度,办理相关票证,在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备好充足的消防器材后方能作业。

作业结束后,须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2.6 库房、罐区不准设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易燃材料搭建隔层,在库房、罐区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易燃物品。

4.2.7 库区和罐区要经常保持整洁。

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

4.3 安全设施
4.3.1 库房、罐区应根据灭火工作的需要,配备有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置消防给水设施,保障消防供水管线畅通;装设消防通讯、报警设施。

消防器材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寒冷季节应对消防设施采取防冻措施。

4.3.2 储罐的安全设施
1. 罐内的液位、温度、压力应有精确计量仪器。

2. 根据罐内物料性质不同,设有安全阀、阻火器、水封(氮封)等安全附件。

3. 根据罐内的物料性质要求,设置喷淋、降温或者冷冻装置。

4. 设置良好的静电接地装置。

4.3.3 安全设施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维修、校验,确保完好。

4.4 火源管理
4.4.1 仓库、罐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禁吸烟、使用明火。

4.4.2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储罐区安装的电气设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的电力设计防爆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4.4.3 仓库、储罐区内应根据物品的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的电气照明设备。

4.4.4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4.4.5 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

仓库、罐区工作结束时,必须切断电源。

4.4.6 仓库、罐区单独安装开关箱,并设在仓库、罐区外,且安装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

在库区及仓库、罐区内使用电气机具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电线要架设在安全部位,免受物品的撞击、砸碰和车轮碾压。

4.4.7 进入库区、罐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阻火器。

4.4.8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

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4.4.9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4.5 消防设施管理
4.5.1 仓库、罐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4.5.2 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4.5.3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4.5.4 仓库、罐区应当设置消防报警装置及报警电话。

4.5.5 仓库、罐区的消防车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要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

4.6 隐患排查
为及时消除各类隐患,仓库、罐区负责人应按照公司《安全检查管理办法》、《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

4.7 监督考核
安全环保部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对在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疏于安全检查或整改工作不力并由此而造成后果的单位,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5 相关记录
5.1 安全生产检查台账
5.2 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5.3 安全设施登记台帐
5.4 安全设施检查、保养、检修记录
5.5 安全教育培训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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