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3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9号《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行。
1995年1月26日公安部第--号令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公安部部长:贾喜旺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9年5月25日实行)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0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
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
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需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1 总则1.0.1为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保障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50m2及50m2以上的下列室内场所:1.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类场所;2.具有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类场所;3.网吧、电子游艺厅等游艺、游乐类场所;4.桑拿浴室、按摩院等场所。
1.0.3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2.0.1歌舞娱乐场所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满足消防法规对防火间距、消防扑救环境、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的规定。
2.0.2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
2.0.3歌舞娱乐场所宜设置在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该厅、室除设置外窗和通向直接连接安全出口的疏散走道的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门窗洞口;3.一个厅、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时,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应设置防、排烟设施。
2.0.4歌舞娱乐场所不应毗连或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应毗连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仓库,不应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歌舞娱乐场所。
2.0.5歌舞娱乐场所不应设置在锅炉房(包括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机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燃气箱式调压站、发电机房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2.0.6歌舞娱乐场所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2.0.7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需要联动控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的歌舞娱乐场所,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
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1. 引言歌舞娱乐场所是大众消遣和娱乐的场所,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确保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是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制定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了场所的消防设备配置、消防通道设置、消防用电安全、消防演练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该类场所在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歌舞娱乐场所的设计、建设、改造和日常使用管理过程中的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3. 参考标准•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消防水源与消防给水设计规范》•GB 50073-2001《建筑自动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40-93《建筑防雷技术规范》•GB 50222-95《建筑电气设计防雷技术规定》•GB 50367-200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368-200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户规范》•GB 50283-98《消防排烟与通风设计规范》4. 消防安全技术要求4.1 消防设备配置1.歌舞娱乐场所应根据建筑的特点和使用功能配置消防设备,包括灭火器、灭火器箱、应急照明设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并满足相关标准规定。
2.消防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4.2 消防通道设置1.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置明确的消防通道,保证人员紧急疏散时的顺畅。
2.消防通道的宽度应满足相关标准规定,并保持通畅,不得堆放杂物。
4.3 消防用电安全1.歌舞娱乐场所的用电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安装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用电安全。
2.电线电缆敷设应符合相关标准,防止火灾和电击事故发生。
4.4 消防演练1.歌舞娱乐场所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和顾客的火灾应急逃生能力。
2.演练内容应包括火灾报警、疏散逃生、灭火器使用等,演练计划和记录应保存备查。
5. 相关责任和义务1.歌舞娱乐场所的业主及经营者应对场所的消防安全负有主体责任,确保消防设备完好可用,消防通道畅通,电气设备安全可靠。
歌舞娱乐游艺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 2 安全疏散设施
场所设置要求
• 2.2 疏散宽度 歌 舞 娱 乐 放 映 游 艺 场 所
• 2.2.1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安全出口的疏散总宽度不应少于通 过人数与百人疏散宽度指标(m/100人)的乘积。 • 注:通过人数为人员密度指标(人/m2)与公共娱乐场所建筑面 积(m2)的乘积,其中,放映厅的人员密度指标为1人/m2,其 它场所为0.5人/m2。 • 2.2.2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疏散楼梯、走道的净宽应按实际 疏散人数经计算确定,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GB50016、 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 注: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其楼梯和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1m;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 的公共娱乐场所,其楼梯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2m,走道最小净 宽不应小于1.3m(走道单面布房)或1.4m(走道双面布房); 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楼梯最小 净宽不应小于1.4m,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5m(走道单面布 房)或1.6m(走道双面布房)。首层疏散外门最小净宽不应小 于1.4m。
应设有防烟楼梯间。 • 2.4.3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 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 2.4.4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场所设置要求
歌 舞 娱 乐 放 映 游 艺 场 所
• 2.5 其它要求
• 2.5.1 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 侧拉门。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必须采用安全 控制和报警逃生门锁等可靠的技术措施,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 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 识和使用提示。 • 2.5.2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疏散走道上不应设置少于3个踏步的台阶。 • 注: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º 且每级离扶手 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 • 2.5.3 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阶、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 物。疏散门内外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 2.5.4 观众厅内桌椅布置有序,不得影响人员疏散,靠近疏散走 道的桌椅应有相对固定的设施,防止在营业期间桌椅移动到疏 散走道。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文(三篇)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规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经营公共娱乐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电影院、酒吧、夜总会、剧院、KTV等。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应由场所经营者或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建筑设计与布局第六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法相关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和安全评估,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建筑、结构和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具备一定的防火防爆性能。
第八条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防火门、防火墙、防火卷帘、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九条公共娱乐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安全通道和应急出口,保证人员疏散的顺畅。
第十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布局应合理,通道和过道应保持畅通,不得设置障碍物。
第三章消防设备与器材第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包括自动火灾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灭火器等。
第十二条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设备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安装、调试和运行。
第十三条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应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其正常工作状态。
第十四条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设备和器材的使用和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消防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组织管理与人员培训第十五条公共娱乐场所应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并按照规定聘请专业的消防服务机构进行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能够独立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定期组织消防演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应急能力。
第十八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档案,记录消防设备和器材的管理、维护、检测情况,及时更新相关资料。
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消防安全标识:歌舞娱乐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识,包括消防安全宣传标语、疏散指示 标志等。
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防火分隔与安全出口
防火分隔:采 用耐火材料对 建筑物进行分 隔,以防止火
灭火器配置:根据场所规模和火灾特点,合理配置灭火器,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 消防设施:确保消防栓、喷淋系统等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紧急疏散通道:确保紧急疏散通道畅通无阻,指示标志明显,照明设施可靠。 疏散预案:制定科学合理的疏散预案,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员工和顾客的逃生能力。
消防宣传与培训
培训与演练: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应急预案:制定针对不同火灾情况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评估和 修订
消防安全检查与评估
消防安全检查与 评估:定期对歌 舞娱乐场所进行 消防安全检查, 确保场所符合消 防安全技术标准。
消防安全责任人: 明确歌舞娱乐场 所的消防安全责 任人,负责制定 消防安全制度, 组织实施日常消 防安全管理。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和顾客的消防安全意识 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确保他们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技能 在场所内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提示标识,提醒员工和顾客注意消防安全 定期组织消防演习,提高员工应对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与监督
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及职责
歌舞娱乐场所 经营者:确保 场所消防安全, 制定应急预案 并定期组织演
练
员工:接受消 防安全培训, 掌握消防设施 使用方法,发 现火灾及时报 告并疏散顾客
消防部门:对 歌舞娱乐场所 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法行为进
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要点(按规范整理)

歌舞娱乐场所防火要求一、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建规》)第5.1章规定。
二、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建规》第5.2.章规定;三、防火分区和层数应符合《建规》第5.3章规定四、平面布置1、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建规》第5.4.2条)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小时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割,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建规》第6.2.3条)建筑内的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小时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割,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建规》第6.2.3条)2、歌舞娱乐场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米;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厅、室之间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小时的防火隔墙和1.0小时的不燃性楼板分割,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想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建规》第 5.4.9条)五、安全疏散和避难(《建规》第5.5章)1、安全出口应为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建规》第2.1.14条),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得占用、堵塞、封闭。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2、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临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临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建规》第5.5.2条)3、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符合条件的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但歌舞娱乐场所除外。
《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1 总则1.0.1为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保障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50m2及50m2以上的下列室内场所:1.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类场所;2.具有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类场所;3.网吧、电子游艺厅等游艺、游乐类场所;4.桑拿浴室、按摩院等场所。
1.0.3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2.0.1歌舞娱乐场所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满足消防法规对防火间距、消防扑救环境、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的规定。
2.0.2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
2.0.3歌舞娱乐场所宜设置在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该厅、室除设置外窗和通向直接连接安全出口的疏散走道的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门窗洞口;3.一个厅、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时,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应设置防、排烟设施。
2.0.4歌舞娱乐场所不应毗连或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应毗连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仓库,不应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歌舞娱乐场所。
2.0.5歌舞娱乐场所不应设置在锅炉房(包括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机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燃气箱式调压站、发电机房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2.0.6歌舞娱乐场所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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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2.0.3歌舞娱乐场所宜设置在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该厅、室除设置外窗和通向直接连接安全出口的疏散走道的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门窗洞口;
3.一个厅、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时,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应设置防、排烟设施。
2.0.4歌舞娱乐场所不应毗连或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应毗连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仓库,不应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歌舞娱乐场所。
2.0.5歌舞娱乐场所不应设置在锅炉房(包括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机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燃气箱式调压站、发电机房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2.0.6歌舞娱乐场所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2.0.7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需要联动控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的歌舞娱乐场所,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
2.0.8歌舞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
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非燃烧体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烧体楼板隔开。
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3安全疏散
3.0.1歌舞娱乐场所的疏散出口数量和疏散距离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且疏散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
3.0.2歌舞娱乐场所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其疏散总宽度,除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另有规定外,应根据其通过人数按不小于1.0m/百人计算确定。
3.0.3设在商住楼或含有住宅的综合楼内的歌舞娱乐场所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应完全分开设置。
既有建筑内设置的能满足5人/m2总疏散人数需要的露天疏散平台直通室外地坪的楼梯可与歌舞娱乐场所的疏散楼梯合用。
3.0.4设在建筑物地下一层的歌舞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应直通室外。
3.0.5歌舞娱乐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该场所的建筑面积按0.5人/m2计算。
3.0.6歌舞娱乐场所疏散用的楼梯间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增设正压送风设施。
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0.7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按照双向疏散的原则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3.0.8歌舞娱乐场所的疏散通道不应设有少于3级的踏步,安全出口不应设置门槛,紧靠门口1.40m 内不应设置踏步。
3.0.9歌舞娱乐场所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向推拉门,门口不应设置影响疏散的镜面装饰物和遮挡物。
3.0.10歌舞娱乐场所不应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处设置栅栏,不应在外窗安装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固定护栏。
3.0.11歌舞娱乐场所在营业或使用期间应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通畅,配有门锁的疏散门应保证在发生火灾时,人员无需借助钥匙或其他工具等即可从内部向疏散方向开启,开启力不应大于130N。
3.0.12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的常开防火门应具有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的功能;常闭防火门上应当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包房的疏散门背后应张贴告之顾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的安全疏散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