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搬迁企业职工安置搬操作规范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转型若干政策的通知-乐府办发[201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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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转型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转型若干政策的通知乐府办发[2017]45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支持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转型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4日支持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转型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中共乐山市委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一总部三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乐委发〔2017〕4号)精神,加快推进主城区工业企业向“一总部三基地”有序搬迁转移和转型升级,促进全市工业集中布局、集聚发展、集成创新,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1.本政策适用于乐山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的通告》(乐府通〔2014〕1号)中所划定的主城区范围〕国有土地上的搬迁入园、淘汰关闭的工业企业。
二、具备条件2.搬迁入园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1)搬迁前三年内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2)搬迁入园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等产业政策要求。
(3)搬迁入园项目符合“一总部三基地”产业布局规划,投资强度、环保要求、安全设施达到入园标准。
(4)企业列入年度搬迁转型计划的“搬迁入园类”。
3.淘汰关闭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主动申请,经批准后纳入土地收储;未批准纳入土地收储的,通过市场化方式淘汰。
(2)企业列入年度搬迁转型计划的“淘汰关闭类”。
三、优惠政策(一)搬迁入园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八月十日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第三条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
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搬迁收入第五条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
具体包括:(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五)其他补偿收入。
人员转移安置制度范本文件

文件名称:人员转移安置制度范本一、总则为确保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情况下,人员能够安全、有序地转移和安置,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地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均应严格遵守。
二、组织机构1. 成立人员转移安置指挥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2. 设立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人员转移安置的日常工作和应急响应。
3. 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责任人,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三、人员转移安置原则1. 提前预警、提前部署、提前转移、提前排查、提前布控的原则。
2. 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科学合理、有序高效的原则。
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同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
四、人员转移安置对象和范围1. 自然灾害预警区域内的居民、游客等人员。
2. 突发事件危险区域内的居民、游客等人员。
3. 其他需要转移安置的人员。
五、人员转移安置程序1. 预警发布:各级气象、防洪、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知可能受影响的人员。
2. 风险评估:相关部门应立即开展风险评估,确定转移安置范围和对象。
3. 制定方案:各级政府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人员转移安置方案,明确转移安置目标、路线、交通工具、安置地点等。
4. 发布指令:指挥部根据人员转移安置方案,发布转移安置指令。
5. 执行转移: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按照指令,立即组织人员转移安置。
6. 安置管理:到达安置地点的人员应接受管理,遵守安置点规定,确保秩序井然。
7. 应急结束:当危险解除,经指挥部评估后,宣布应急结束,组织人员有序返回。
六、保障措施1. 人员转移安置所需的经费、物资、设备等,由各级政府负责保障。
2.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人员转移安置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3. 各级政府应组织开展人员转移安置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公司搬迁员工安置方案(最新)

公司搬迁员工安置方案公司搬迁员工安置方案【1】根据市政规划要求以及工艺品厂(以下简称;工艺品厂)SPD论证到期的现实,经集团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工艺品厂搬迁到奉贤南桥镇。
目前搬迁项目已基本竣工,正进入SPD论证阶段,预计2006年年底搬迁项目将全面投产,现部分搬迁项目已经正式生产由于搬迁后企业生产地点和工艺要求等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致使南桥厂区的工作岗位不能全部满足工艺品厂的安置要求,为此根据国家法规和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实施方案如下;一,安置分流原则1,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2坚持定岗定编,精简高效,岗位聘用实行双向选择的原则;3坚持既考虑职工的合法利益,又兼顾企业承受能力的原则;二,安置分流实施范围与工艺品厂和工艺品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搬迁前人员编制在工艺品厂的在岗职工。
三,工作安排1,工作岗位;第一批管理岗位;23个,生产辅助岗位;58个。
今后生产企业将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适时提供工作岗位。
2,录用条件;符合岗位操作技能要求,身体健康。
家庭经济困难,且又愿意服从安排的优先考虑。
如夫妇双方均在企业的其中一方;单亲且抚养仍在学校就读的未成子女等。
3,操作程序;职工个人提出————制造中心根据录用条件评估-----双向选择------录用上岗。
4,相关政策;(1)凡经双向选择后确定到南桥厂区工作的职工,须服从南桥厂区生产管理和岗位安排,遵守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原劳动合同变更地点和岗位,劳动关系不变,不结算相关费用。
(2)本《方案》实施前已到南桥厂区和营销中心上班的职工,在方案通过后,仍可以选择方案所确定的其它分流渠道。
职工再次上岗后因各种原因本人提出离开的,企业不给予经济补偿。
四,企业内部退养1,内退条件;男职工为;年满55---59周岁,女职工为;年满45---49周岁。
上述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以本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之为准。
2,内退待遇;(1)内退生活费;男性;59周岁; 女性;49周岁,内退生活费每月1200元;男性;55---58周岁; 女性45---48周岁,内退生活费每月1100元(2)内退期间的“四金”由公司缴纳,补充公积金自内退协议生效起停止缴纳,予以封存。
企业搬迁员工安置实施方案

企业搬迁员工安置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企业发展和业务需求的变化,企业搬迁已成为一种常见现象。
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妥善安置员工,保障其权益,是企业应该高度重视的问题。
本文将提出一套企业搬迁员工安置实施方案,以期为企业搬迁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二、员工安置方案。
1. 信息通知阶段。
在搬迁计划确定后,应及时向员工发布搬迁通知,内容包括搬迁时间、地点、原因、搬迁后的安置方案等。
同时,应提供员工咨询渠道,解答员工可能存在的疑问。
2. 搬迁补贴。
为了减少员工因搬迁而带来的经济压力,企业应向员工提供相应的搬迁补贴,包括搬迁津贴、搬迁补助、搬迁补偿等。
确保员工在搬迁过程中不会因经济原因受到影响。
3. 就业安置。
对于因搬迁而需要重新就业的员工,企业应积极协助其就业安置。
可以通过搭建就业平台、提供就业指导、组织招聘会等方式,帮助员工顺利实现就业转岗。
4. 员工关怀。
在搬迁过程中,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关怀和支持,包括心理疏导、生活指导、家庭帮扶等。
通过关怀活动,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5. 搬迁后的跟踪服务。
搬迁完成后,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员工跟踪服务机制,定期了解员工的生活和工作状态,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员工在新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中能够顺利适应。
三、总结。
企业搬迁员工安置实施方案的制定,不仅关乎员工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企业的形象和社会责任。
通过科学合理的安置方案,可以减少员工的不安和矛盾,保持企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希望企业在搬迁过程中,能够充分考虑员工的利益,切实落实好员工安置工作,为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企业搬迁员工安置方案

企业搬迁员工安置方案搬迁是一项对于企业和员工来说均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在搬迁过程中,企业需要将整个生产过程和员工团队顺利迁移到新的地点,并确保员工能够适应新的环境,继续发挥出他们的工作能力和效益。
为了确保搬迁的成功,企业需要制定一个全面而有效的员工安置方案。
一、前期准备在搬迁开始之前,企业需要进行充分的前期准备,包括与员工进行沟通、制定详细的搬迁计划以及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
1.沟通与解释在搬迁计划确定之后,企业应及时与员工进行沟通,解释搬迁的原因和意义,以及为员工带来的机会和挑战。
这样可以有效减少员工的不安和抵触情绪,增强员工对搬迁的理解和支持。
2.制定搬迁计划企业需要制定详细的搬迁计划,并向员工进行介绍。
搬迁计划应包括搬迁时间表、各项工作任务的分工与责任、资源的调配等内容。
这样可以确保搬迁过程的有序进行。
3.提供资源支持为了顺利完成搬迁任务,企业需要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包括人力资源、物资设备、财务支持等。
这样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确保搬迁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员工搬迁安排在搬迁过程中,企业需要给员工提供详细的搬迁安排,以便员工能够顺利完成个人物品和住所的搬迁。
1.个人物品搬迁企业可以提供搬迁物流服务或提供相应的搬家费用,帮助员工将个人物品从旧址搬迁到新址。
在搬迁过程中,企业还可以组织员工进行物品分类整理,减少不必要的物品搬迁,提高搬迁效率。
2.住所安排对于需要迁居到新址的员工,企业可以提供相应的住所安排。
可以与周边物业合作,为员工找到适合的租房或购房选择。
同时,企业还可以提供搬家津贴或提供员工搬家所需的代办服务,减轻员工的搬家压力。
3.子女教育安排对于员工的子女,企业可以为其提供相关的教育资源支持。
比如与当地学校合作,为员工的子女提供优先录取或减免学费等服务。
这样可以帮助员工解决子女就学问题,提高员工搬迁的顺利度。
三、适应新环境的培训与支持搬迁后,员工需要适应新的环境,包括新的工作场所、新的工作团队及新的生活环境。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东郊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东郊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14•【字号】成府发[2002]4号•【施行日期】2002.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东郊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2]4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东郊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一月十四日成都市东郊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2020年)》,加快东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革与结构调整步伐,构建我市工业新高地,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关于成都市东郊工业区结构调整的思路建议》,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除适用于东郊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外,其它城区实施搬迁改造的工业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搬迁改造应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推动,整体规划,成片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涉及的政府各部门,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简化审批和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作进度。
第五条企业搬迁改造应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工业卫生、消防、节水、节能、绿化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按照本办法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可享受本办法中的有关政策。
第二章搬迁范围与搬迁方向第七条调整区域内的污染严重企业、高耗能企业和大运输量企业必须实施搬迁改造;一般性工业企业应服从城市规划主动实施搬迁改造;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扭亏无望的企业就地依法关闭破产。
第八条搬迁企业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工业布局要求,形成重点行业相对集中、产业辐射有序的分布格局。
同时,企业要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综合考虑周边环境、交通运输、能源供应等因素。
企业搬迁职工安置

企业搬迁职工安置企业搬迁职工安置1. 搬迁背景企业搬迁是指企业将原有的产业和生产设施转移到其他地区或场所的行为。
在企业搬迁过程中,职工的安置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职工的安置工作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以及社会的稳定,必须得到充分重视和合理安排。
2. 安置原则企业搬迁职工的安置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公平原则:确保安置方案公平合理,公正公开,不偏袒任何一方。
- 尊重原则:尊重职工的意愿和需求,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确保安置方案符合职工的利益。
- 充分沟通:与职工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信息传递,以确保职工对搬迁和安置工作有清晰的了解和理解。
- 动态管理:根据职工的不同情况和需求,进行灵活的安置方案调整和管理。
3. 安置流程企业搬迁职工的安置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3.1. 信息收集在搬迁前,企业需要对搬迁的职工进行信息收集,了解职工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等。
,也要了解职工对搬迁和安置工作的意愿和需求。
3.2. 安置方案制定基于职工的信息和需求,企业需要制定合理的安置方案。
安置方案应考虑到职工的实际情况,包括职业转换、再就业培训、养老保障等方面的需求。
3.3. 安置方案沟通与调整制定完安置方案后,企业需要与职工进行沟通,向职工介绍安置方案的内容和目的,并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如果有需要,还可以根据职工的反馈进行安置方案的调整。
3.4. 安置执行与监督安置方案的执行是关键环节,企业需要确保安置方案的有效实施。
,还需要监督安置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及时解决问题,保障职工的权益。
4. 安置措施为了有效安置搬迁的职工,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转岗安置:将一部分职工调配到搬迁后的新岗位,保障职工的稳定就业。
- 再就业培训:为需要转岗的职工提供培训机会,提升职业技能,提高再就业能力。
- 金融支持:对有创业意愿的职工,可以给予贷款、融资等方面的支持,帮助他们创办自己的企业。
- 养老保障:对于年龄较大的职工,可以制定完善的养老保障政策,确保他们的养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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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搬迁企业职工安置搬操作规范的通知
青人社字〔2010〕195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有关企业:
现将《搬迁企业职工安置操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搬迁企业职工安置操作规范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进一步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8〕44号),规范老城区搬迁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和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特制订本操作规范。
一、搬迁企业职工安置政策标准
(一)搬迁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与职工调整劳动关系。
搬迁企业原则上应全部安置企业职工,对经企业与职工充分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按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二)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职工,搬迁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符合以上情形的职工主动向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可根据职工申请,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三)工伤职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1.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2.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劳动者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计算办法和标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计算办法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
1.2008年1月1日前,按《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执行,即企业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按照一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职工月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按照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月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济情况下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2008年1月1日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即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职工月工资高于青岛市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算;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
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职工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职工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五)搬迁企业在册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在全市企业未实现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前可继续留在原参保地。
二、劳动关系调整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制定
(六)搬迁企业在制定企业搬迁劳动关系调整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前,可按照管理权限事先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接受事前政策指导,确保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制定有序、合法、合规。
(七)搬迁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应依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八)搬迁企业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企业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工资、医疗费、工伤人员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欠费的具体解决时限。
(九)搬迁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企业概况。
企业情况简要介绍,包括搬迁企业性质及拟搬迁去向等内容。
2.搬迁企业人员构成情况。
包括:原固定工、合同制职工、企业内退人员、工伤人员、企业精减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家属工、离退休、退职人员等。
3.劳动关系处理情况。
包括:企业与职工如何变更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何支付经济补偿,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况的职工如何安置等。
4.职工欠薪欠费处理情况。
主要是明确职工欠薪欠费等债务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清偿标准、方式和资金来源。
(十)搬迁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十一)搬迁企业可制作《企业搬迁劳动关系调整和职工安置方案相关问题说明》,对方案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解释,并对相关情况向职工说明,以利于职工更好理解方案内容,顺利推进职工安置工作。
三、劳动关系调整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
(十二)搬迁企业制定的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携带企业搬迁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一式四份(无主管部门的一式三份)、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搬迁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审议通过的决议原件,按照管理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其中,中央、省、市属企业、外商投资与港澳台企业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属企业以及其他企业报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十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般自收到企业搬迁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要求的方案,加盖公章确认备案。
(十四)企业搬迁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未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企业不得实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
四、搬迁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审核
(十五)企业搬迁土地补偿资金应优先用于职工安置,解决职工欠薪、欠职工集资款、欠缴社会保险费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拖欠职工的其他费用。
(十六)搬迁企业在土地补偿资金清算前应如实核算职工安置资金额度,按照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该额度进行核定,抄报市财政局和市搬迁办。
(十七)企业使用前期启动资金安置职工的,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定职工安置资金额度时据实扣除。
(十八)搬迁企业使用职工安置资金,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职工安置资金使用申请,提交书面说明材料一份,并填写《搬迁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申请表》一式四份,职工花名册书面形式、电子形式各一份。
(十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般在三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所报职工安置费用申请表审核并盖章确认。
(二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企业职工安置的实际情况,可核定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职工安置资金。
核定一次性拨付的,企业须保留职工安置资金使用证明材料原件备查;核定分期拨付的,职工安置资金应优先用于解决职工欠薪、欠职工集资款、欠缴社会保险费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二十一)自申请拨付第二期职工安置资金起,企业须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前一期职工安置资金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原件。
如有特殊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上述材料提交时间,但最迟不得晚于再一期职工安置资金申请提交之日。
(二十二)经企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职工安置资金可直接由市财政资金平台拨付给社会保险机构或其他组织。
(二十三)搬迁企业使用前期启动资金用于职工安置的,企业须填写搬迁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申请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按照《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土地补偿资金支付使用监管意见》规定向市搬迁申请支取。
(二十四)企业资金使用须按照企业所报搬迁方案和资金申请实施,如有不符,须提交证据说明原因。
资金未正常用于搬迁的,市搬迁办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如逾期不改正的,暂停资金的核定拨付。
附件:1.搬迁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申请表
2.职工分流安置费用使用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