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内招标、技术交底、合同会签等流程规范暂行规定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项目负责人的职责(范本20篇)项目负责人的职责(一):1、联系项目的使用单位,提出项目的建设目的及相关功能要求。
2、参与设计方案的评审及设计单位的选择。
3、参与项目监理单位的招标工作。
4、参与项目施工单位的招标工作。
5、参与项目相关合同的签订。
6、联系校内有关部门,协助施工单位,落实项目的“三能一平”等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7、牵头组织设计交底会。
8、配合监理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
9、配合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控。
10、配合监理单位,落实项目的进度目标。
11、负责设计变更及经济签证的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处里核定。
12、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并及时与处里沟通。
13、对每月工程用款进行初审。
14、参与工程中需经业主定质、定价的设备、建材的调研。
15、参加项目的隐蔽工程、主体结构及竣工验收的质量检查及评定工作。
16、督促与配合监理单位,完成工程决算的初审。
17、配合文档管理人员将项目的竣工图及技术资料整理、归档。
18、协调工程质保期内的质量整改工作。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二):1、主持本项目的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对工程技术、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2、在施工中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建筑法律、法规、规范、强制规范和标准,严格按图施工。
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总平面布置图,制定切实有效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和4、根据公司下达的年度、月度总的进度目标,负责编制项目详细的月、周进度计划。
5、组织工程的图纸自审、会审,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技术问题。
6、负责各项技术交底工作,组织技术人员、工人学习贯彻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并随时检查执行情景。
7、负责本项目的施工技术文件及技术资料签证。
8、督促检查作业班组、施工人员的施工质量,确保工程按设计图及规范标准施工,并负责组织质量检查评定工作。
9、主持本项目的质量会议,对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及时处理。
10、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参与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参与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善措施。
2024年度工程招投标与协议管理实施细则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度工程招投标与协议管理实施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1. 工程招投标概述1.1 工程范围1.2 投标资格要求1.3 招投标文件的提交2. 招投标流程2.1 招标公告2.2 招标文件的获取2.3 投标文件的提交2.4 投标文件的评审2.5 中标通知3. 协议管理3.1 协议的签订3.2 协议的主要内容3.3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3.4 协议的终止条件4. 工程实施与管理4.1 工程进度管理4.2 工程质量管理4.3 工程成本管理4.4 工程变更管理5. 付款与结算5.1 付款条件5.2 付款方式5.3 结算程序5.4 违约金计算6. 违约责任6.1 承包商的违约行为6.2 发包商的违约行为6.3 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7. 争议解决7.1 争议的解决方式7.2 调解程序7.3 仲裁或诉讼8.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8.1 合同的生效条件8.2 合同的变更程序8.3 合同的解除条件9. 保密条款9.1 保密信息的定义9.2 保密义务的履行9.3 保密信息的泄露处理10.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0.1 法律适用10.2 争议解决方式11. 其他条款11.1 合同的签订地11.2 合同的签订日期11.3 合同的份数12. 附件12.1 招投标文件12.2 协议文本12.3 相关法律法规13. 签字页13.1 承包商签字13.2 发包商签字14. 附件说明14.1 附件的定义14.2 附件的提交时间14.3 附件的修改与替换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工程招投标概述1.1 工程范围本合同项下的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修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技术服务、培训等。
具体工程范围和内容详见附件一。
1.2 投标资格要求1.2.2 承包商应具备与本工程相关的业绩经验,并提供相关合同或项目证明。
1.2.3 承包商应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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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十堰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加强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标投标活动一律公开进行。
第四条市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市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市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综合监督管理。
各县市人民政府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建设、交通、发改、信息产业、水利、国土资源、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一律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标投标中心招标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2023山西招投标管理条例

2016山西招投标管理条例2016山西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山西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促进项目的有效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在山西省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协议等招投标活动。
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倡导科学招标、规范招标、招标创新,提高招标效率,降低招标成本。
第二章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是指在拟进行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协议等招投标活动时,发布招标公告,征求投标人参与投标的主体。
招标人应当具备招标资格,招标资格由省级招标管理机构认定。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由招标人委托,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招标活动的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招标代理资格,招标代理资格由省级招标管理机构认定。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发布的关于招标活动的一系列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合同范本等。
招标文件应当详细描述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条件、评标标准等内容,并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招标文件应当在规定的媒体上正式发布,并向潜在投标人提供充足的时间进行准备和投标。
第四章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投标人应当准确填写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投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第五章投标评审和中标结果的公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投标评审,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估,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中标结果应当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未中标的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评审结果的原因,并对相关程序进行申诉。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和监督第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候选人应当按照中标文件中的约定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项目的实施。
第十八条合同的履行过程应当接受招标代理机构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验收。
2024年度工程招投标流程与协议管理实施细则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度工程招投标流程与协议管理实施细则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总则1.1 定义与解释1.2 适用范围1.3 法律法规1.4 合同解除与终止2. 招投标流程2.1 招标文件的准备与发布2.2 投标人资格审核2.3 投标文件的递交与接收2.4 开标、评标与中标2.5 招标结果公示与通知3. 协议管理3.1 协议的签订与生效3.2 协议的履行与监督3.3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3.4 协议的终止与注销4. 工程质量与安全4.1 工程质量标准4.2 施工安全规定4.3 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处理5. 合同价款与支付5.1 合同价款的确定5.2 支付方式与时间5.3 价款调整与违约金6. 工期与进度6.1 工期的约定6.2 进度计划的制定与执行6.3 工期延误的处理7. 材料与设备7.1 材料设备的质量与标准7.2 材料设备的供应与验收7.3 材料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 技术要求与支持8.1 技术文件的提供与审查8.2 技术咨询与支持8.3 技术变更与修改9. 保密与知识产权9.1 保密义务与范围9.2 知识产权的保护10. 违约责任与赔偿10.1 违约行为的界定10.2 违约责任的处理10.3 赔偿金额的计算11. 争议解决11.1 争议的解决方式11.2 仲裁或诉讼的地点与法院11.3 仲裁或诉讼的时效12.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2.1 合同的生效条件12.2 合同的终止条件13. 其他条款13.1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3.2 合同的继承与转让13.3 合同的废止与保存14. 附录14.1 合同附件14.2 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14.3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其他文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总则1.1 定义与解释本合同是指甲方(招标方)与乙方(投标方)就2024年度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流程与协议管理所达成的明确约定。
甲方是指具有招标资格并负责组织招标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乙方是指具备投标资格并参与投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7]1466号
![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7]1466号](https://img.taocdn.com/s3/m/992e9571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4f.png)
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正文:----------------------------------------------------------------------------------------------------------------------------------------------------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7]1466号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关于要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和招标投标制度,把市场竞争机制引入投资领域的要求,为了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项目管理,建立招标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务院或国家计委批准的国家计划内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建筑安装、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及招标代理机构,除保密上有特殊要求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必须通过招标确定。
其中设计招标可按行业的特点和专业性质,采取不同阶段的招标。
建设项目及其项目法人的确定,不涉及特定地区或不受资源限制的项目建设地点的选定和项目前期评估咨询单位的确定,具备条件的也应当通过招标进行。
第四条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进行保护。
第六条国家计委会同国务院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负责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招标投标第七条项目法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项目法人缺乏专业技术力量以及因其他原因不能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七部委12号令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2001年第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为适应铁路跨越式发展特别是提速列车安全的需要,进一步规范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1.营业线施工系指动用营业线设备及影响营业线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
主要包括:增建复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穿跨营业线的建筑物施工、邻近营业线爆破、在线路隐蔽工程 (含通信、信号电缆经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自动闭塞、电气集中、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使用大型养路机械进行的线路作业;其它影响营业线行车安全的线路、路基、桥梁、隧道、通信、信号、房建、牵引供电接触网、电力贯通线的维修,材料、机具在线路上搬运,在线路上卸碴等作业。
2.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施工有关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正确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全面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千方百计减少对行车的影响,确保行车安全。
建设单位在建设管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确保行车安全的主导作用,在下达设计任务、工程招投标、审批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要做好确保行车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定出施工期间营业线的行车安全条件,施工影响范围内各种行车设备的状况,对所涉及的行车设备的防护措施,为确保行车安全必须采取的施工工艺和采用的材料。
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的主体,承担施工安全的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严格责任追究,确保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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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化中标项目
对内招标、技术交底、合同会签等流程规范暂行规定
一、跨部门配合的投标工作要予以签证,特别是报技防办的内容要报审签证“报技防办设备确认表”,未经过产品招投标工程不得报技防办;
二、项目中标后,合约部收到中标通知书,在十个工作日内要完成一次正规招投标;
三、中标通知至合约部完成项目交底前的招标工作后,合约部通知技术副总工,由其提议,主管副总牵头通知工程副总王金辉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中标项目交底,参加交底的部门:投标中心、成本中心、技术中心、工程部、合约部、维修中心;
四、由工程副总组织在交底过程中会签好对外合同;
五、合约部负责内部招标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并制定出一份内部招标工作流程图,内部招标金额在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的必须要定三家进行投标,超过十万的需五家以上参与(特殊情况除外);
六、内部招标要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提前通知,发放标书(招标文件),约定开标时间,所有招标文件在对外发放前由技术副总工审查签字,审核,总经理审批;
七、内部招投标监标人由办公室担任;
八、合约部要核实(对)好对内合同与总包合同条款的对应,包括:规格、型号、资信、资质及付款方式等;
九、对内招标前期计划要与工程部再确认,常规的三天完成,急件原
则上要当天处理,客观原因以书面方式确认,由合约部设制一张应急招投标项目表,由工程专业主管申报,工程副总及总经理确认,经确认后由指派负责人“急用材料、设备招标采购”,负责人确定时间通知办公室组织招投标小组人员(不得少于5人)进行招标采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