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学院科研基地管理办法
农科院科研工作管理制度

农科院科研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农科院科研工作,提高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科院科研工作管理制度适用于农科院内所有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和科研项目。
第三条农科院科研工作管理制度的宗旨是: 提高科研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为国家的农业科技进步做出贡献。
第二章科研项目管理第四条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批准、实施和结题等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项目的立项应符合院里的发展战略和研究方向,并经过专家评审。
第五条科研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必须按照批准的方案和计划进行,不得擅自改变研究方向或使用经费。
第六条科研项目的结题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该项目的研究内容和成果,不得虚报或夸大成果。
第七条科研项目的成果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申请专利或转化应用,不得擅自泄露或转让。
第八条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进行,不得违规挪用或浪费。
第三章科研人员管理第九条农科院科研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技能,遵守科研规范和道德准则。
第十条科研人员必须按照院里的研究方向和要求开展科研工作,不得擅自转移研究任务或项目。
第十一条科研人员在进行科研工作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保护知识产权和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机密信息。
第十二条科研人员在经费使用方面,必须节约用钱,不得违规支出或浪费。
第十三条科研人员在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方面,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拖延或阻碍。
第四章绩效考核管理第十四条农科院科研工作的绩效考核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人员聘用、晋升等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科研成果、成果转化应用、科研项目管理、课题申报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六条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农科院科研处和人事处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并公布。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七条农科院科研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由院内设立的科研管理部门及院领导负责。
第十八条科研项目的实施和成果的转化应用必须接受内部和外部的监督,确保科研工作的真实和合法。
中国农业科学院科技创新工程综合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科学院科技创新工程综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组织实施好中国农业科学院科技创新工程(以下简称“创新工程”),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批复的《中国农业科学院科技创新工程实施方案》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工程坚持以“服务产业重大科技需求、跃居世界农业科技高端”为使命,以“建设世界一流农业科研院所”为目标,以全球视野谋划科技开放合作,突出机制创新,调整优化学科布局,加强人才团队建设,改善科研条件,全面提升创新能力。
第三条创新工程按“3+5+5年”梯次推进,全面实施。
2013—2015年为试点探索期,2016—2020年为调整推进期,2021—2025年为全面发展期。
第四条创新工程管理服务于创新工程使命和目标,以保障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实施为宗旨,建立院为统领、所为基础、共建共管、分级负责的管理新机制,突出创新、强化改革,提高自主创新活力、整体运行效率和投入产出率,推动创新工程科学、规范、有序、高效实施。
第五条创新工程相关管理办法,要根据创新工程不同时期的实施与发展要求,进行修订完善。
第六条创新工程要建立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七条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各科研团队和首席科学家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做到科学公正、实事求是,提交的相关报告、材料、数据等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及参与创新工程任务的相关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创新工程的组织管理体系由咨询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科研团队组成。
第十条院科技创新工程战略咨询委员会是创新工程咨询机构,由中农办、财政部、农业部、科技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著名科学家组成。
主要职责是:对科技创新方向、重大科研任务、体制机制创新等提出指导意见,对创新工程重大事项等提出决策建议。
第十一条院科技创新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创新工程决策机构。
农业科研基地物业管理方案

农业科研基地物业管理方案一、前言随着农业科研基地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科研工作的深入开展,物业管理工作也变得日益重要。
在科研基地的管理中,物业管理是一个关键的环节,直接影响科研实验室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科研人员的日常生活和工作环境等。
因此,建立科学、高效的物业管理方案,对于保障科研基地的正常运转具有重要意义。
二、物业管理基本原则1. 综合管理:物业管理应该以综合管理为主,包括场地、房屋、设备、环境等的管理。
通过合理整合资源和协调各项管理工作,优化科研基地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2. 防范为主:物业管理应该以预防为主,通过定期检查、日常维护等措施,预防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科研基地的安全和稳定。
3. 改善环境:物业管理应该注重改善科研基地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提高科研人员的生活品质和工作效率。
4. 服务为先:物业管理应该以服务为先,通过提供优质的服务,满足科研人员的需求,促进科研基地的和谐发展。
三、物业管理组织架构1. 负责人:设立物业管理部门,由专门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统一管理和领导。
2. 部门设置:物业管理部门设立维修保养、清洁保洁、绿化园林等多个子部门,分工明确,协同配合。
3. 人员配备:合理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熟练操作人员,确保科研基地的物业管理工作得到有效保障。
四、物业管理工作范围1. 场地管理:包括场地清洁、排水排污、绿化园林等工作,维护场地整洁和环境卫生。
2. 房屋管理:包括房屋的维修和保养、安全设施的检修和维护等工作,保障科研人员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3. 设备管理:包括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故障的排除和处理等工作,保证科研实验室设施的正常使用。
4. 安全管理:包括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安全预案的制定和应急演练等工作,确保科研基地的安全运行。
5. 服务管理:包括生活服务和工作服务的提供,保障科研人员的生活需求和工作需求。
五、物业管理工作流程1. 接受委托:各项管理工作均以科研基地的管理委托为前提,遵循专业化服务原则。
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管理制度

安全培训与教育
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 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应急预案
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预警、应 急响应、现场处置、后期处理等环节,确 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环境保护措施和绿色发展理念
环保设施建设
建设和完善环保设施, 包括废水处理、废气排 放、固体废弃物处理等 设施,确保污染物得到 有效处理。
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以农业科技示范基地为平台,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
加强示范引领作用
充分发挥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周边地区农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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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特色,高效实用
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和市场需求,突出示范基地的特色 和优势,选择高效实用的农业技术和品种进行示范和推 广。
强化管理,注重实效
建立健全的示范基地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的规范化 、标准化。同时注重实效,确保示范基地的示范作用能 够真正发挥出来。
02
基地组织架构和人员管理
基地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
知识产权保护
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鼓励科研 人员积极申请专利,保护科研成果 的合法权益。
科研合作与交流管理
合作项目管理
积极开展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合作,共同承担重大 科研项目,提升基地的科研水平。
技术交流与人才培养
定期举办技术交流活动,促进不同领域、不同专业之间的学术交 流和技术合作。同时,加强人才培养工作,提高基地的科研人才 素质。
决策层
由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的领导组成, 负责制定基地的发展战略、监督基 地的运行情况等。
管理层
由基地各个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 责各自部门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 。
技术层
由具有农业科技背景的专业人员组 成,负责技术研发、试验示范和技 术服务等工作。
农业科研单位基地建设管理

农业科技是农业突破资源和环境约束的必然选 择, 是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决定力量。 21世纪以来, 世界各国把加强科技投入作为推动农业科技创新的 重要手段。 农业科研基础条件投资是农业科技投入 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科研单位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 硬件基础。 农业科研单位的试验基地建设为农业科 学研究及科技推广工作提供基本的设备、 设施条件 和研究环境, 具有试验、 示范、 扩散、 辐射、 服务 等功能, 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水平也从侧面反映出科 研单位在科研开发、 行政管理等方面的管理水平。 笔者以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热带生物技术研究所试 验基地(以下简称 “热科院生物所试验基地” )为例, 探讨 目前农业科研单位基地建设存在的问题和改善措施。
[J].农业经济, 2003(5): 25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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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竹阳阳(1988-), 女, 助理工程师。 ③ 通讯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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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阳阳 等 农业科研单位基地建设管理
和田间实验室建设, 后进行供电工程及相关配套施 工。 由于实施方案缺乏前瞻性, 导致项目建设过程 中出现一系列问题。 一方面整个项目实施之前, 建 设地点无任何前期基础设施, 没有固定的水源, 为 解决施工用水, 需要收集雨水或开车运水, 很大程 度上影响项目成本和工程进度; 另一方面, 相关配 套设施建设安排在整个项目最后一年度, 导致大 棚、 隔离温室及田间实验室等建成后空置, 无法立 刻投入使用。
农业科学院科研基地管理规定

农业科学院科研基地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农业科学院科研基地管理办法为规范我院*科研基地管理,有效发挥其功能和作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科研工作服务,特制定《农业科学院*科研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研基地以“统一规划、集中管理、相对固定、有偿使用”为基本原则,实行院所二级管理制度。
第二条基地管理的宗旨是把我院科研基地建成集科学试验和示范于一体的创新平台,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我院科技人员开展科研活动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划分第三条科研基地由院科研基地管理办公室(下简称院科研基地办)直接管理,由院科研基地办负责基地的综合协调、日常管理工作以及与基地所在地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联系沟通。
具体包括建立健全并实施基地相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制定基地中长期和年度发展规划、基地内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科研用地管理、科研及生活设施维护、公共资源(水电、房屋、实验室等)调配及安全保卫等工作内容,为进入科研基地开展科研活动的科技人员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服务,确保科研基地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各用地单位应明确一名分管基地工作的领导及基地试验区的负责人,并报院科研基地办备案。
负责本试验区内科研用地的协调与安排、督促课题组开展科研试验规范化管理等。
第三章基地资源管理第五条土地管理(一)相对固定土地使用的基本原则与申请审批1.基本原则科研基地的土地所有权归院所有,主要提供给有正式立项的科研课题(项目)组用于占地规模较小的科学研究。
院科研基地办及相关部门根据院属各单位用地需求和基地实际情况,实行院所二级管理制度,即将一定面积的土地相对固定的分配给院属各单位,由各单位根据内部的实际情况统一协调安排,并实行有偿使用,土地使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接受院科研基地办的日常跟踪管理。
2.用地申请与审批(1)院属各单位根据科研项目开展实际用地情况填写《农业科学院科研基地相对固定土地使用申请表》,统一集中报送至院科研基地办审批并安排用地。
某省农业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山西省农业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科院院级科研项目的管理,使科研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全院的科学研究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级科研项目以应用型研究为重点,目的是推动我省农业进步,保证粮食安全、食品安全、生态安全和农民增收,与农业产业化相结合,为我省农业主导产业、特色产业提供技术支撑,与当地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的重大课题相结合,提升我院农业科技创新服务能力。
第三条院级科研项目鼓励协作攻关和合作研究。
重点支持所际联合和学科联合进行协作攻关,形成团队优势,促进我院科研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院级科研项目由科研处统一管理。
主要包括:育种工程、重点攻关项目、应用技术研究、产品研发、专利创新、博士基金等。
管理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选题立项,跟踪检查、结题验收、成果鉴定及科研档案管理等。
第三章调研选题第五条院级科研项目将围绕国家战略需求、产业需求、农民需求和我省及区域重大农业科技问题,以生产实际需求作为科研创新的主要选题依据,以解决生产实际问题作为科研创新的评价导向;构建课题来源于实践,成果应用于生产的机制;鼓励科技人员把论文写在大地上,成果推广在大田中。
第六条项目来源于我院科技人员深入农村、农户、农业第一线,向农业专业合作社、农民、涉农企业、农业技术人员等征集的农业技术需求。
第七条科技人员要根据农业第一线技术需求,结合自己的研究学科和方向,提出今后能够解决农业生产实际问题的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关键技术等项目。
各单位将征集到的农业技术需求项目汇总后报科研处,科研处根据学科进行分类汇总。
第八条科研处根据立项目标,组织有关专家对征集的项目进行提炼,按照专家提炼意见分学科建立项目库。
第九条提炼项目的专家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的农村政策水平和农业科技创新成就,熟悉全国或所在区域本学科的农民技术需求,能提出有针对性指导意见。
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一、绪论1.1 背景介绍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是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平台。
为了规范和管理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提高其运营效率和科研成果转化能力,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目的和意义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的管理,促进基地建设规范化、科研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推动农业科技创新的发展,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质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基地建设和管理2.1 基地规划和选址基地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地方的农业科技发展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选址要综合考虑土地资源、气候条件、交通便利性等因素。
2.2 基地设施建设基地的设施建设应满足科研和示范需要,包括实验室、大棚、设备仪器等,设施的规划和建设需要充分考虑资源利用效率和环境友好性。
2.3 基地管理机构与人员基地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部门或管理团队,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工作。
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科研和管理经验,能有效组织和协调基地的科研和示范工作。
2.4 基地运营和服务基地应定期组织科研和示范活动,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同时,基地要与相关部门和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三、基地科研和示范3.1 科研项目管理基地应定期进行科研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科研项目的选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农业科技发展方向和政策。
科研项目的执行要求科学规范,研究过程中注重数据和实验结果的可复现性和可验证性。
3.2 科研成果转化与推广基地要加强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工作,注重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市场化。
推广工作要围绕农业生产的实际需求,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推进科技成果在农田中的应用。
3.3 示范效果评估和验收基地应定期对示范效果进行评估和验收,评估包括技术效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
评估结果要及时反馈给科研人员和示范农户,为进一步优化和改进提供参考。
四、基地宣传和交流4.1 宣传推广活动基地要加强宣传推广工作,通过媒体宣传、展会展示等形式,向公众普及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性和示范基地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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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学院科研基地管理办法为规我院*科研基地管理,有效发挥其功能和作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科研工作服务,特制定《农业科学院*科研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研基地以“统一规划、集中管理、相对固定、有偿使用”为基本原则,实行院所二级管理制度。
第二条基地管理的宗旨是把我院科研基地建成集科学试验和示于一体的创新平台,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化、制度化,为我院科技人员开展科研活动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划分第三条科研基地由院科研基地管理办公室(下简称院科研基地办)直接管理,由院科研基地办负责基地的综合协调、日常管理工作以及与基地所在地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联系沟通。
具体包括建立健全并实施基地相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制定基地中长期和年度发展规划、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科研用地管理、科研及生活设施维护、公共资源(水电、房屋、实验室等)调配及安全保卫等工作容,为进入科研基地开展科研活动的科技人员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服务,确保科研基地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各用地单位应明确一名分管基地工作的领导及基地试验区的负责人,并报院科研基地办备案。
负责本试验区科研用地的协调与安排、督促课题组开展科研试验规化管理等。
第三章基地资源管理第五条土地管理(一)相对固定土地使用的基本原则与申请审批1.基本原则科研基地的土地所有权归院所有,主要提供给有正式立项的科研课题(项目)组用于占地规模较小的科学研究。
院科研基地办及相关部门根据院属各单位用地需求和基地实际情况,实行院所二级管理制度,即将一定面积的土地相对固定的分配给院属各单位,由各单位根据部的实际情况统一协调安排,并实行有偿使用,土地使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接受院科研基地办的日常跟踪管理。
2.用地申请与审批(1)院属各单位根据科研项目开展实际用地情况填写《农业科学院科研基地相对固定土地使用申请表》,统一集中报送至院科研基地办审批并安排用地。
(2)土地申请使用期限原则上是五年一报,用地单位应根据下一个五年开展研究的需求,在第五年的10月31日前向院科研基地办申报下一个五年用地计划,院科研基地办负责在到期前3个月书面通知各用地单位。
(二)预留用地使用的基本原则与申请审批考虑到学科及科学研究的长远发展需要,院预留一部分土地(约200亩)作为机动用地。
1.基本原则(1)该部分土地主要提供给已获省部级以上立项支持且已在基地实施效果良好、有发展前景的重点项目作为该项目实施补充用地的课题(项目)组申请使用。
(2)每个重点项目所申报的补充土地总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亩,并须按相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2.用地申请与审批(1)符合申请条件的课题(项目)组,填写《广西农业科学院科研基地预留土地使用申请表》,附上项目立项合同复印件,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书,并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再由所在单位统一报送至院科研基地办审批、安排用地。
(2)该部分土地的申请使用期限原则上是一年一报,院科研基地办负责在到期前1个月书面通知用地课题(项目)组所在单位。
(三) 种质资源圃使用的基本原则与申请审批基地种质资源圃主要用于我院重要农作物种质资源保存,占地总面积约40亩,其使用基本原则和申请审批手续办理与相对固定土地一致。
(四)科研基地土地有偿使用办法1.科研基地的所有土地(大棚除外)均实行有偿使用原则,土地使用费为每年300元/亩,一年一交,不足半年按半年收取,超过半年不足一年按一年收取,同时需缴纳一定数额的杂物清理押金(30元/亩)。
按先交费后使用的原则,土地使用费及押金由各单位组织各用地课题(项目)组,按实际分到的土地总面积计费并统一缴交至院计财处。
2.用地期间,水电费、机耕费等所有一切开支由土地使用人自行承担,院科研基地办按相关规定计费,各单位组织相关人员,一年一次,统一缴交到院计财处。
3.土地使用完毕后,各单位填写《广西农业科学院科研基地押金退回申请表》,并附上相关土地使用申请表复印件,统一报送至院科研基地办审批,经验收合格后到院计财处退回押金。
(五)科研基地用地管理1.课题(项目)组获得用地许可后,土地仅限课题(项目)组按土地申请表填写的容使用,禁止丢荒(超过三个月)。
2.未经批准,用地者不得改变土地的地形地貌、土壤类型,不得修建永久及临时建筑,包括水泥田埂、大棚等;不得将土地出卖、出租、转借、个人承包或作与土地使用申请容不符的其他用途。
3.土地使用期满后应按计划及时交地,不影响后茬种植;土地使用过程中,应及时清除所用土地四周沟渠的杂物、农药化肥包装物及其他废弃物,禁止污染环境;不得随意占用基地道路晾晒或堆放杂物。
4.违反以上规定的课题(项目)组,须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终止用地许可,由院科研基地办将土地收回,已交土地使用费、押金概不退还。
如造成既成事实的,核定其实际改变用途的时间,按相应的市场收费标准两倍收取资源综合管理费,停止其五年基地资源的使用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与经济处罚。
(六)土地监督管理1.院科研基地办定期组织人员对土地使用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土地使用单位及个人应积极配合院科研基地办对土地使用性质、使用状况、使用面积等的核查,防止因管理不当造成土地丢荒和被侵占等现象。
3.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要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和环保处理等工作,注意生产安全,严禁破坏生态环境。
第六条特殊材料区管理基地凡涉及外来物种、转基因作物等特殊试验材料的项目,须在特殊材料区实施,并按照对特殊材料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公共服务设施管理科研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基地科研和生活后勤配套用房、温室、大棚、水电、通讯、排灌沟渠、晒场、消防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由院科研基地办及相关部门统一管理、调配。
对需要使用住房、仓库、大棚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课题(项目)组或单位,可以课题(项目)组主持人为申请人,填写《农业科学院基地公共服务设施使用申请表》,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各单位再统一报送至院科研基地办审批并安排使用。
(一)房屋管理科研基地的房屋包括供给本院在职科技人员、临时聘请工作人员居住和使用的房屋、仓库等。
1.在基地开展工作的本院在职科技人员,可在基地招待所(专家楼)暂住,按实际居住天数计费,每晚20-50元/间。
2.在基地长期居住的课题(项目)组临时聘请工作人员,可通过所在单位向院科研基地办提交申请。
房屋租金按每间300元/月收取,一年一交,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收取,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另须缴交房屋使用押金(500元/间)。
按先交费后使用的原则,房屋租金及押金由各单位组织各课题(项目)组统一缴交到院计财处。
3.需要使用仓库的课题(项目)组,可通过所在单位向院科研基地办提交申请。
租金按每年30元/m2收取,一年一交,不足半年按半年收取,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收取,另须缴交房屋使用押金(500元/间)。
按先交费后使用的原则,仓库租金及押金由各单位组织各课题(项目)组,统一缴交到院计财处。
4.临时工房屋使用期间,产生的水电费、通讯费等所有开支均由申请及使用人承担,院科研基地办工作人员按相关规定计费,各单位组织相关人员,一年一次,统一缴交到院计财处。
5.获得房屋使用权(科研、生活等用途)后,房屋申请及使用者应配合院科研基地办加强对暂住人员(长期外聘人员、临时工等)的管理,且须在院科研基地办登记备案。
6.房屋申请及使用者不得将房屋(科研、生活等用途)转租(借)、改变使用性质、更改房屋结构,禁止破坏房屋的门窗、水电、通讯、消防等公共配套设施,否则由房屋申请人及使用者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7.房屋使用者负责各自用房周边的环境清洁卫生,及时将生活垃圾清理到指定的垃圾投放点。
8.房屋申请及使用者须按有关法规,做好消防和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管理义务。
9.房屋使用者在房屋使用期间,不得留宿其他人员。
10.房屋使用完毕后,以所(室)为单位填写《广西农业科学院科研基地押金退回申请表》,并附上《广西农业科学院基地公共服务设施使用申请表》复印件,统一报送至院科研基地办审批,经验收合格后到院计财处退回押金。
(二)大棚、晒场、农用机械、水电、通讯、排灌沟渠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管理1.需要使用大棚、晒场、农用机械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课题(项目)组,可通过所在单位向院科研基地办提出申请。
大棚租金按每年6元/m2收取,一年一交,不足半年按半年收取,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收取,另须缴交大棚使用押金(2000元/个)。
按先交费后使用的原则,房屋租金及押金由各单位组织各课题(项目)组,统一缴交到院计财处。
2.使用大棚所产生的水电费、人工费等所有开支均由申请及使用人承担,院科研基地办工作人员按相关规定计费,各单位组织相关人员,一年一次,统一缴交到院计财处。
3.进入基地的各课题(项目)组成员应遵循“安全、节约、合理”的原则,有义务保障水电通讯设施、排灌沟渠、温室大棚、晒场、农用机械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的安全正常使用,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院科研基地办相关工作人员反映并积极协助解决,严禁蓄意破坏公共服务设施,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经济与法律责任。
4.自获得水电、晒场、温室、大棚等公共设施的使用权起至收回期间,使用者应积极主动配合院科研基地办做好相关的使用登记、备案工作,同时承担相应管理义务和责任。
5.基地相关管理工作人员应定期巡视整个基地供水电线路、水电表、开关和负荷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事故发生,确保使用安全。
(三)在基地建设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需自建科研用房、温室、大棚等科研设施的用地单位,可向院科研基地办提出申请并附设计图纸和效果图,经院科研基地办及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八条在使用基地资源期间,若因使用者使用不当,造成基地资源损坏,资源使用申请人须作为第一责任人,按损坏程度照价赔偿或自行按原貌恢复。
第四章基地其他管理第九条人员管理1.科研基地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常驻基地和流动的科技人员、勤杂人员、临时工等。
2.在基地开展科研试验活动的本院科技人员和所有外聘人员应按院科研基地办的相关规定主动配合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对相关人员的管理,实行“谁聘用,谁负主要管理责任”的管理原则,院属各单位和院科研基地办有协同管理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3.科研基地所有工作人员(本院及外聘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民俗,处理好周边关系,严禁打架、斗殴和赌博。
第十条科研基地公共经费管理1.科研基地公共经费主要用于基地道路交通、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基地工作人员往返基地的交通、差旅等方面开支及用于维持和保障基地正常运行的其他开支。
2.该项经费由院科研基地办在院领导和院计财处的监管下严格按照年度运行经费预算及工作实际需要进行使用管理。
3.该项经费不得用于各种捐款、赞助和福利性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