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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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

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

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
发改外资确字[200 ] 号附表
申报单位(市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级开发区或省属企业)初审意见省发改委外资处审核意见(签章)(签章)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设备清单
发改外资确字[200 ] 号附表
xxxx项目利用xxxx贷款进口设备清单
单位:万美元
填表日期:联系人:电话:
项目单位名称市发改委或省直项目机构初审意见省发改委审核意见
(签章)(签章)(签章)
说明:由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是采取分包招投标,对于已招标的进口设备按照实际的招标结果填写;对于未招标部分,将所有拟进口的设备全部填入,拟进口国别不要填,用汇额则按照该设备未来市场价格进行测算。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设备清单
发改外资确字[200 ] 号附表
(项目单位名称)利用(国家名称)贷款项目引进设备清单
填表日期:联系人:电话:
项目单位名称(盖章)市(或毗邻江浙地区县、区)发改委审核意见(盖章)省发改委审核意见(盖章)。

设备进口免表办理流程

设备进口免表办理流程

设备进口免表办理流程内容概要一、免表办理作业流程的概述二、作业流程图及时效图三、征免税表的办理过程说明四、部分行业术语解析五、常见特殊状况及处理方式一、免表办理作业流程的概述1.法令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 国务院发(1997)37号文2.流程定义:指外商投资企业用于加工贸易生产从国外进口设备,经外经局审批后按海关监管相关要求审批办理征税或免税申请表的全部作业过程。

3.适用范围:投资设备(分免税和征税两种),该部分企业正常不付款,验资后入企业固定资产。

主要包括:1)进口机器、成套设备、生产线、测试仪器等2)注塑行业进口注塑成型模具等3)进口成套设备当批所附带之配套零部件及合理数量的配件等4.办理免表的相关说明:1)办理免表的前提条件:进口企业经营范围需在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之内,并至外经委进行审批,由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签发《国家鼓励类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取得外资项目统一编号(如C33242303***)和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如F0320002,即鼓励类第3类第20条第02项)2)项目确认书中确定项目用汇额度:在项目用汇额之内,企业进口设备可以享受免税申请。

其中已进口投资设备总金额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设备投资额度内,企业进口设备在验资后作为企业的实物投资入资产,不作付款;如超过,则企业在验资后需凭增资报告至外经局办理增资手续,否则将无法正常做投资设备进口,需作付款的方式申请免税进口。

3)免表有征税和免税之分。

其中对于成套设备、机器等根据公司之经营范围常可申办免税,对于注塑行业进口注塑成型之模具也可以申请免税;对于冲压模具、及当次进口设备所附带之部分附件(如电脑、显示器、打印机等),常需申请征税免表或一般贸易进口,海关报关缴税后放行。

免税和征税可在同一张免表中。

4)免表的共20项次,其与报关单一一对应,如超过20项次,需分作另一张免表。

5.关于设备帐册(D帐册):加工贸易企业进口不作价设备,用于加工贸易生产,并在5年之内复运出境的设备,可至外经局申请作为不作价设备之审批,再经海关审批后核发D帐册,并作为保税方式加以管理和核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税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税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税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2.08.22•【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9号•【施行日期】199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海关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9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税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署长戴杰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中国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国民经济,方便合法进出,加强海关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项义务,其进出口货物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可享受有关优惠。

第三条对遵守海关规定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核后,由海关授予“信誉良好企业”称号并在办理海关手续方面给予相应的便利。

第四条对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批准其建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派驻关员进行监管,办理海关手续。

有关企业应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货物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

第二章备案手续与验放依据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持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批准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营业执照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以及企业章程、合同,向主管地海关办理企业登记备案手续。

《进口货物报关单》填写方法

《进口货物报关单》填写方法

一,填制(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专用浅绿色)1、适用范围: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合同项下的进口货物,均适用此报单向海关申报。

2、栏目填写规范1〕本报关单所需填具的栏目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白色)的栏目一致,填写规范亦基本相同。

但对如下栏目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在“贸易方式”栏,除填具贸易性质外,还应填具登记手册的海关编号。

“贸易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填报为“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或“来料加工装配进口的设备”。

2〕“外汇来源”一般为“不支付外汇”。

3〕在“经营单位”栏,应填具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的公司名称。

4〕在“成交价格”栏,进口外商免费提供加工装配用的料件,应按实际价格填报。

5〕如果同时进口料件和设备,料件和设备应分别填具报关单。

二,填制(外商投资企业专用浅蓝色)1、适用范围: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的进口货物,均适用本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2、栏目填写规范1〕本报关单所需填具的栏目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白色)的栏目一致,填写要求基本相同。

2〕“贸易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为:“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

3〕外商投资企业以“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补偿贸易”或“租赁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应按相应贸易方式填报。

4〕“外汇来源”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为“不支付外汇”或“其他”。

三,填制(普通白色)1、适用范围:除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料加工合同项下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货物外,其余的进口货物申报手续均适用《进口货物报关单》(白色)。

某些非贸易渠道进口的物品,如捐赠物资,礼品,外国企业、新闻等常驻机构进口的公用物品等,也适用本报关单。

2、栏目填写规范1〕进口口岸:填明货物在中国的进境地点名称(第一口岸)。

如文锦渡、广州等。

可从提单上查悉。

2〕经营单位:填明对外签订并执行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的名称。

要填写全称。

中外双方仅执行技术合作项目,未成立合作经营企业的,应填报参加该项目的境内单位。

公司项目进口设备清单

公司项目进口设备清单
项目进口设备清单
****公司(签章)单位:万美元
序号
进口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台(套)数
单价
用汇额
拟进口国别
合同号
备注
1
2
3
4
总计
填表日期:联系人:电话:
初审部门意见 出具部门审核意见
(签章) (签章)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申请表
项目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企业性质:外商独资( )、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 )、其他( )
审核日期:20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此表作为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或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书面申请的附件,一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2、“进口设备用汇额”为项目核准文件载明的项目建设自用进口设备使用的总额。
项目性质:新批( )、增资( )
项目内容:
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单位:
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号:
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投资总额:(万元人民币)
进口设备用汇额:(万美元)
项目计划建设期:年月至 年月
企业《批准证书》批准号:
项目成立日期: 年 月 日
适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条款:
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或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意见:(盖章)

四部委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新政策

四部委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新政策

以上单纸张 多色胶印机”的 ,在投资总额内进 口自
用设 备 及 随 设 备 进 口配 套技 术 、配 件 、备 件 能 免征
关税和进 口环节增值税。如上海高斯印刷设备有限
公 司 和 北 京 三 菱 重 工 北 人 印 刷 机 械 有 限 公 司 就 属
于此 类 。
其 次,“ 外商投 资产业指导 目录 》中鼓励 类 目录还有 “ 产品全部直接 出 口的允许类 外商投资项 目” ,
维普资讯
四部委发布外商投资企业 进 口设备新政策
口 杨方明
2 0 年 7月 1 07 8日,海关总 署、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商务部在 网上发布 了 2 0 0 7年第 3 5号公告。 公告指 出,为保证外商投资项 目进 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实施 ,营造规范、统一 、公平 的贸易环境 ,保
政 策,必 须符 合 20 年 1 04 1月 3 0日 国 家 发 改 委 、
商 务部发布的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 目录 中鼓励类 项 目。在 “ 指导 目录”鼓励类项 目中与我们印刷业
有 关 的 是 “ 筒 纸 和 对开 以上 单 纸 张 多 色 胶 印 机制 卷 造 ”条 目。也 就 是 说 外 商 投资 制 造 “ 筒 纸 和 对开 卷
紧时间 ,尽快进 口,并且要在 2 0 0 7年 1 2月 3 1日前向海关 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否则逾期海关将不再
受 理 上述 减 免税 备 的第二项至第四项内容 中所指的优惠政策基本上与外商投资印刷业 无关 ,因为在 外商投资 产业指导 目录 中,印刷和复制业不属于鼓励类项 目,也不属于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 目录》 。因 此其进 口自用设备也就不能享受进 口税收优惠政策。 以上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一切 以主管部 门的规定和解释为准 。

进口设备的免表办理流程

进口设备的免表办理流程

设备进口免表办理流程内容概要一、免表办理作业流程的概述二、作业流程图及时效图三、征免税表的办理过程说明四、部分行业术语解析五、常见特殊状况及处理方式一、免表办理作业流程的概述1.法令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 国务院发(1997)37号文2.流程定义:指外商投资企业用于加工贸易生产从国外进口设备,经外经局审批后按海关监管相关要求审批办理征税或免税申请表的全部作业过程。

3.适用范围:投资设备(分免税和征税两种),该部分企业正常不付款,验资后入企业固定资产。

主要包括:1)进口机器、成套设备、生产线、测试仪器等2)注塑行业进口注塑成型模具等3)进口成套设备当批所附带之配套零部件及合理数量的配件等4.办理免表的相关说明:1)办理免表的前提条件:进口企业经营范围需在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之内,并至外经委进行审批,由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签发《国家鼓励类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取得外资项目统一编号(如C33242303***)和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如F0320002,即鼓励类第3类第20条第02项)2)项目确认书中确定项目用汇额度:在项目用汇额之内,企业进口设备可以享受免税申请。

其中已进口投资设备总金额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设备投资额度内,企业进口设备在验资后作为企业的实物投资入资产,不作付款;如超过,则企业在验资后需凭增资报告至外经局办理增资手续,否则将无法正常做投资设备进口,需作付款的方式申请免税进口。

3)免表有征税和免税之分。

其中对于成套设备、机器等根据公司之经营范围常可申办免税,对于注塑行业进口注塑成型之模具也可以申请免税;对于冲压模具、及当次进口设备所附带之部分附件(如电脑、显示器、打印机等),常需申请征税免表或一般贸易进口,海关报关缴税后放行。

免税和征税可在同一张免表中。

4)免表的共20项次,其与报关单一一对应,如超过20项次,需分作另一张免表。

5.关于设备帐册(D帐册):加工贸易企业进口不作价设备,用于加工贸易生产,并在5年之内复运出境的设备,可至外经局申请作为不作价设备之审批,再经海关审批后核发D帐册,并作为保税方式加以管理和核销。

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内外资项目确认书【颁布单位】其他部委【文 号】商资发﹝2006﹞201号【发文日期】2006-04-29【实施时间】2006-04-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近日,针对许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免税确认书出具工作的疑问,我部已在《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06〕41号)中明确予以回复。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操作程序,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以下分别简称“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办理的具体要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998年国务院决定对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出具“确认书”、1999年国务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具“进口证明”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见《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06〕41号)),对出具“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部门、程序、依据及实施中的具体操作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

原则上,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分别由发展计划、经贸、外经贸部门出具,其中,限额以上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分别出具,限额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现行分工和权限办理。

各地应继续依照上述规定和操作办法,确保“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出具工作和进口操作规程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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