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国籍证书签、换发

合集下载

船舶国籍证书办理流程

船舶国籍证书办理流程

船舶国籍证书办理流程1、受理人收到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时可免;3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4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光船租赁协议适用于境内光租船舶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已登记过的船舶;6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7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时;申请临时船舶国籍除应提交上述1、3、4、5、6、7以及5寸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及电子版外,还应提交:8光船租赁合同或光船租赁登记证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9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10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必要时;11船舶建造合同或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适用于新建船舶试航;12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适用于异地建造船舶;与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无疑义的受理人当场退回申请人进行补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受理人应当场收存材料并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5、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6、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将原件退回申请人;7、受理人受理后,填写船舶登记审批单并将相关申请材料交初审人;二初审初审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船舶登记审批单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复审人;三复审复审人对相关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船舶登记审批单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四审批审批人对相关材料及初审和复审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船舶登记审批单上签注审批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退还初审人;五办理与告知1、审批人同意登记的,初审人交制证人员制作船舶国籍证书,经校对后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2、审批人不同意登记的,初审人制作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船舶管理专用章;3、初审人将船舶国籍证书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受理人进行登记;六归档办理完毕后,受理人应及时将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申请材料、船舶登记审批单、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等材料收集完整移交档案管理人归档;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附本及相关材料由受理人归档;四、参考执法标准一申请书填写完整、规范,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一致;二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管辖;三材料齐全、有效;四申请人身份符合规定;五船舶具备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六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的情形;七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1、向境外出售的船舶,或者由境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订造的新船,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其他组织从境外购买或者订造的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4、需要办理临时国籍登记的境内新造船舶;八购置或光船租进外国籍船舶,应遵守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九审查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予以听取;十船舶国籍证书遗失,持证人申请补发时,应当由船舶登记机关在发行覆盖范围与该船航行范围相适应的官方报纸上连续3天刊登公告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声明原发证书作废,后予以补发;船舶国籍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换发、补发的国籍证书的有效期应与原发相应证书的有效期相同;换发、补发申请,提交如下材料: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2、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3、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时;4、原船舶国籍证书适用于换发;5、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适用于换发和补发;6、叙明理由的书面文件,以及有关的证明文件适用于补发;7、声明原证书作废的公告适用于补发;十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十二审批的程序符合规范;十三印章使用正确、规范,台帐记录、档案收集完整;。

船舶登记程序

船舶登记程序

船舶登记船舶登记是赋予船舶以国籍和权利义务的行为,即对船舶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向国家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经船舶登记机关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船舶予以注册,并以国家的名义签发相应证书的法律事实。

船舶登记的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我国的船舶登记制度,包括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船舶权利的变更和注销登记以及临时登记等。

船舶登记的效力船舶登记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从船舶登记机关获取了相应的登记证书来证明其享有的船舶权利,可以对抗第三人。

同时,有权悬挂该国国旗在海上航行。

船舶登记工作程序受理申请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在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时,应当:1对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舶国籍的,确认申请的船舶登记内容在主管机关对本登记机关的登记授权权限范围内以,并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否则,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及应选择的船舶登记机关。

2确认申请内容明确、真实,申请材料齐全。

否则,不予受理。

3接收申请材料,受理申请,并在《船舶登记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格式附后) 中填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内容和受理日期。

初审初审由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完成。

初审人应当:1确认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相一致,并按照《船舶登记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2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填写初审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

3将申请材料送交复审人。

复审复审由船舶登记业务主管部门领导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完成。

复审人应当;11确认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相一致,并按照《船舶登记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2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填写同意或不同意(及不同意的理由)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

3同意办理登记的,将申请材料送交审批人。

4不同意办理登记的,由初审经办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表不退),在《审批单》上注明申请材料已退回,并由申请人签收。

公司船舶证书的管理制度

公司船舶证书的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公司船舶证书的管理,确保船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障船舶安全运营,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船舶的证书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适航证书、船舶安全证书等。

三、职责1. 船舶管理部门:负责船舶证书的申请、办理、更换、保管、使用等工作。

2. 人力资源部:负责船舶证书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3. 船舶所有人:负责船舶证书的申请、更换和保管。

4. 船员:负责船舶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四、证书管理细则1. 船舶证书的申请与办理(1)船舶管理部门应根据船舶实际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各类船舶证书。

(2)船舶证书申请时,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2. 船舶证书的更换(1)船舶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船舶管理部门应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更换。

(2)船舶证书损坏、遗失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更换。

3. 船舶证书的保管(1)船舶证书原件由船舶管理部门负责保管。

(2)船舶证书复印件由船舶所有人或船员自行保管,并确保复印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 船舶证书的使用(1)船员在使用船舶证书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船舶符合安全运营要求。

(2)船员在使用船舶证书时,应妥善保管证书,避免证书损坏、遗失或被他人冒用。

5. 船舶证书的检查与监督(1)船舶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船舶证书进行检查,确保证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人力资源部应加强对船舶证书管理制度的监督,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确保公司船舶证书的合规性,提高船舶安全管理水平,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船舶国籍证书及核发程序(最新)

船舶国籍证书及核发程序(最新)

船舶国籍证书及核发程序(最新)船舶国籍证书核发一.实施机关:xxx海事局、分支海事局;二.受理部门:xxx海事局政务中心、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三.申请人:船舶所有人。

四.具备条件:1.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2.船舶具备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3.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4.船舶国籍的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

五.提交材料: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3.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其他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国内航行船舶仅提交复印件);3.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提交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5.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六.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至四、十五至十九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三十八条5.《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各自的总则、第一篇第一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五条7.《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至四十六条9.《船舶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第十五条10.《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六十五条至六十七条11.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七.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八.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船舶国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海船换证20规则

海船换证20规则

海船换证20规则
海船换证20规则,也被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有关国际公约制定的规定。

根据“20规则”规定,在满足换证所需的相应海上服务资历的前提下,可
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或者届满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

申请
换发新证书需要具备海上服务资历,例如: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
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其中,无限航区的船员不少于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

或者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船长、轮机长担任大副、大管轮或者二副、二管轮担任三副、三管轮的,也可以作为原职务适任证书再有效的海上任职资历。

如果适任证书已过期,或者未过期但是无法满足相应海上服务资历条件要求,此时,需要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根据证书过期年限和职务的不同,相应参加并通过相关科目考试评估。

如果适任证书过期10年以上,
则还需在适任证书记载的相应航区、等级范围内按照《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如果持有不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适任证书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申请取消客船或滚装客船适任限制,应根据“20规则”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完成相应的见习;在滚装客船上完成见习的可以同时申请取消客船适任限制。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咨询海事部门工作人员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船舶各种证书介绍及检验审核要求

船舶各种证书介绍及检验审核要求

.船舶各种证书介绍及检验审核要求2018-01-16船舶管理信息平台本文是一位船长总结的关于船舶证书的管理,供大家参考,不当之处还望指正。

主要以五星红旗国际航行船舶为例。

's Nationality一、船舶国籍证书Certificate of Vessel在我国取得所有权的船舶,由我国海事局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在 REGISTRY CERTIFICATE”登记证书。

国外登记、悬挂他国国旗的船舶则拥有“ 1、证书有效期:五年。

2、只要船舶所有人不变更、不改挂他国国旗,该证书在其标定的有效期内有效。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3、注意:船舶所有人及其地址、船舶经营及其地址要与SMC)、入籍证书等其它证书上的名称、地址一致,尤其是公司上DOC公司的符合证明(市和(或)改名后,要及时更改所有证书、资料(防油污计划、系固手册等)中的船舶所有人名称及其地址。

否则,给以后各种检查留下了“缺陷”。

(CCH) Classification for Hull二、船体入级证书、临时证书(有效期五个月);正式证书(有效期五年)。

1 、法定检验分为:2 )年度检验(证书周年日前后三个月内实施)。

(1 2)期间检验(有效期中间的前后半年内实施)。

可替代一次年度检验。

( 3)换证检验(证书到期之前实施,以便发新证书)。

( 4)加强检验(特检)(每五年实施一次,结合厂坞修进行)。

(,核准该)临时检验(损坏检验)(船体结构和或重大机电设备损坏时实施检验(5 船是否适航和或进行怎样的修理才能适航)。

与该证书钉在一起作为支持件。

、注意:要将船级社检验报告FORM PHC 3(CCM) Classification Certificate for Machinery 三、轮机入级证书、证书有效期:临时证书(有效期五个月);正式证书(有效期五年)。

1 、法定检验: 2 1)年度检验(证书周年日前后三个月内实施)。

()期间检验(有效期中间的前后半年内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渔发[199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渔发[199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渔发[1996]2号1996年1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国籍、船籍港及其他法律关系,保障渔业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中国公民的渔业船舶,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渔业船舶,都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登记项目为:(一)所有权登记;(二)国籍登记;(三)抵押权登记;(四)光船租赁登记。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舶登记的主管机关(以下称主管机关),地方各级渔港监督机关是负责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登记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

第五条渔业船舶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六条渔业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凡在境外登记的渔业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七条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港口是渔业船舶的船籍港,每艘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籍港。

船籍港可以由船舶所有人依居住地或经营地就近选择。

第八条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名,由登记机关按农业部的统一规定授予。

远洋渔业船舶的船名由申请人提出,但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同名或同音,由登记机关核定。

公务船舶的船名由其主管机关确定。

第九条中国籍渔业船舶的船员应当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办理转入船舶国籍证书流程

办理转入船舶国籍证书流程

办理转入船舶国籍证书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办理转入船舶国籍证书的流程如下:1. 准备申请材料在办理转入船舶国籍证书之前,需要准备以下申请材料:- 船舶所有权转移证明:证明船舶所有权已经转移到申请者名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办理事项:船舶国籍证书签、换发
一、申报材料
1.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使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办理);
4.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委托经营船舶)或光船租赁协议(境内光租船舶);
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在办理所有权登记时已提交的,免交);
6.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
7.交验船舶所有权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新发船舶国籍证书);
8.原船舶国籍证书(适用于换发船舶国籍证书);
9.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或证明。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三、承诺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之日起4个工作日。

四、办事环节
地方海事船检分中心窗口受理——部门审核——领导审批——窗口发放证书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1.依据:价费字〔1992〕191号;苏价费[1995]第335号
2.标准:证书工本费:大号证书100元;小号证书50元。

附件:
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镇江市地方海事局(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现申请下述船舶办理船舶所有权及/或国籍登记。

船舶所有人名称镇江市船舶检验局(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船舶经营人(使用人)名称镇江市城区地方海事处(盖章)20××年××月××日
填写说明:
1、申请书应使用兰、黑色水笔填写,笔迹应清晰端正易辨。

2、船舶国籍与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临时船舶国籍与光船租赁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申请书的申请日期应为递交申请且被受理的当日日期。

3、申请人及地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按身份证上的姓名和地址填写,申请人为法人的,按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文件上的单位全称和地址填写。

船舶为数人共有的,所有人应填写占最大份额的所有人名称加“等”字,地址填写该所有人地址。

4、船舶共有情况:根据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文件如实填写全部共有人的名称和所占有的份额。

共有份额以百分数表示。

如没有共有情况的,填写“非共有船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