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签发业务流程
船舶登记程序

船舶登记船舶登记是赋予船舶以国籍和权利义务的行为,即对船舶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向国家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经船舶登记机关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船舶予以注册,并以国家的名义签发相应证书的法律事实。
船舶登记的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我国的船舶登记制度,包括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船舶权利的变更和注销登记以及临时登记等。
船舶登记的效力船舶登记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从船舶登记机关获取了相应的登记证书来证明其享有的船舶权利,可以对抗第三人。
同时,有权悬挂该国国旗在海上航行。
船舶登记工作程序受理申请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在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时,应当:1对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舶国籍的,确认申请的船舶登记内容在主管机关对本登记机关的登记授权权限范围内以,并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否则,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及应选择的船舶登记机关。
2确认申请内容明确、真实,申请材料齐全。
否则,不予受理。
3接收申请材料,受理申请,并在《船舶登记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格式附后) 中填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内容和受理日期。
初审初审由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完成。
初审人应当:1确认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相一致,并按照《船舶登记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2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填写初审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
3将申请材料送交复审人。
复审复审由船舶登记业务主管部门领导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完成。
复审人应当;11确认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相一致,并按照《船舶登记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2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填写同意或不同意(及不同意的理由)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
3同意办理登记的,将申请材料送交审批人。
4不同意办理登记的,由初审经办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表不退),在《审批单》上注明申请材料已退回,并由申请人签收。
船舶国籍证书及核发程序(最新)

船舶国籍证书及核发程序(最新)船舶国籍证书核发一.实施机关:xxx海事局、分支海事局;二.受理部门:xxx海事局政务中心、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三.申请人:船舶所有人。
四.具备条件:1.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2.船舶具备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3.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4.船舶国籍的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
五.提交材料: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3.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其他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国内航行船舶仅提交复印件);3.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提交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5.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六.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至四、十五至十九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三十八条5.《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各自的总则、第一篇第一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五条7.《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至四十六条9.《船舶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第十五条10.《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六十五条至六十七条11.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七.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八.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船舶国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船舶国籍证书办理流程

船舶国籍证书办理步骤1、受理人收到(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申请后, 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应包含: (1)《船舶全部权/国籍登记申请书》;(2)船舶全部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和全部权登记同时申请时可免);(3)船舶全部些人、经营人正当身份证实及其复印件;(4)委托经营相关协议(适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 光船租赁协议(适适用于境内光租船舶)(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注销船舶国籍证实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刻注销原国籍证实书(适适用于已登记过船舶);(6)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7)委托证实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实及其复印件(适适用于委托时);申请临时船舶国籍除应提交上述(1)、(3)、(4)、(5)、(6)、(7)以及5寸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及电子版外, 还应提交:(8)光船租赁协议或光船租赁登记证书(适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9)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适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10)经核准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必需时);(11)船舶建造协议或船舶全部权取得证实文件及其复印件(适适用于新建船舶试航);(12)船舶建造协议和交接文件(适适用于异地建造船舶)。
与全部权登记同时申请时能够免相同材料。
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 受理人给予受理。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正当定形式, 申请人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无疑义受理人当场退回申请人进行补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正当定形式, 申请人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受理人应该场收存材料并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内容同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5、申请材料存在能够当场更正错误, 受理人应该通知并许可申请人当场更正。
6、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署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与原件查对无误章", 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二〇一二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船舶识别号授予 (6)第三章船舶名称核准 (10)第四章船舶登记程序 (13)第一节概述 (13)第二节申请与受理 (14)第三节初审 (17)第四节复审 (19)第五节审批 (20)第六节办理与告知 (20)第七节归档 (22)第八节办理时限 (23)第九节公告程序 (23)第五章船舶登记项目 (25)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登记 (25)第二节船舶国籍核发 (31)第三节临时船舶国籍核发 (32)第四节船舶抵押权登记 (35)第五节船舶光船租赁登记 (42)第六节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48)第七节变更登记 (49)第八节注销登记 (52)第九节证书补发 (59)第十节证书换发 (60)第六章连续概要记录签发 (61)第七章空白证书及印章管理 (65)第八章档案管理 (65)第九章登记异议处理程序 (68)第十章司法协助执行程序 (72)第十一章附则 (7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船舶登记工作的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下称《船舶登记条例》)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依据的规定。
在我国,关于船舶登记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是关于船舶登记的特别规定。
本规程的主要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该条例是规定我国船舶登记的“纲领”,在船舶登记范围、船籍港选择、船舶登记程序等方面确立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但随着改革进一步深化,我国政治、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的变化,2004年《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这些新颁布并生效的法律也对《登记条例》实施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船舶登记中出现了“新的船舶登记申请主体”、“在建船舶申请登记”、“融资租赁船舶申请登记”等一些新情况,为了解决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交通运输部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先后出台了一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有《船舶登记档案管理规定》、《船舶登记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关于修改<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船舶名称管理办法》、《船舶登记监督管理办法》、《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船舶登记机关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老旧船舶管理规定》、《船舶名称管理办法》、《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登记管理办法》等。
船舶注销登记业务流程

船舶注销登记业务流程一、合用范畴本流程合用于船舶注销变更登记旳办理工作。
二、基本规定1.船舶注销变更登记业务流程为层级审批流程;2.本流程涉及所有权注销、(临时)国籍注销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3.本业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毕。
三、岗位职责(一)受理人1.负责申请旳受理;2.负责决定文书旳发放;3.负责标记文书编号;(二)初审人(业务主管人员)1.负责审核收存旳申请材料;2.负责制作决定文书;3.负责材料归档、业务台帐登记、确认文书编号;(三)复审人(部门负责人)1.负责收存申请材料旳复核;2.负责提出拟解决意见;(四)审批人(单位领导/分管领导)1.负责审查审批事项;2.负责提出批准成果。
各单位根据实际业务状况,可以设立空白证书管理、证书制作、校核、印章管理、证书发放、归档等业务分工,可灵活安排各岗位从事相应业务工作。
从事上述业务旳专职人员可以互相兼任,但不得违背如下原则:证书管理与证书制作不可由同一人兼任,印章管理与证书制作不可由同一人兼任;初审、复审和审批岗位旳人员不可以互相兼任。
四、工作流程(一)受理1. 受理人收到船舶注销登记申请后,进行审查:(1)申请事项与否属本机构管辖范畴操作提示: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获得行政许可旳,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畴旳,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旳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旳《海事业务不予受理告知书》。
(2)申请人与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与否齐全;操作提示1:可通过基本数据库对船舶数据信息进行校核;操作提示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改正旳错误旳,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容许申请人当场改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旳,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收存材料旳)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旳所有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旳《海事业务补正告知书》;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旳,受理人予以受理。
船舶进出港口许可

一、船舶进出港口许可(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受理部门:指挥中心及蓬莱、龙口、莱州海事处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具备条件: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4、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5、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并且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6、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提交材料:(A)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审批1、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一式五份)2、船舶保安信息报告表(必要时)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及其附件(格式B)的复印件、CAS检验报告、所载运油品名称以及15℃时密度、50℃时流动粘度(燃油)4、专项护航申请(需要时)(B)国际航行船舶办理进口岸手续1、总申报单2、船舶概况表3、货物申报单4、船员名单5、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6、上一港出口许可证7、船舶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但下列情况需得到相关批准后才能按正常手续办理进口岸审批:(1)某一国或地区首次来我国口岸的外国籍船舶(2)需要临时进入非开放口岸或开放港口的非开放码头的国际航行船舶(3)载运核材料或核动力船舶收费标准:不收费(二)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许可)受理部门:指挥中心及蓬莱、龙口、莱州海事处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具备条件: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5、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6、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7、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8、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9、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10、已经其他口岸检查机关同意。
办理转入船舶国籍证书流程

办理转入船舶国籍证书流程一、准备阶段1.了解相关法律法规(1)国内船舶登记法(2)国际船舶登记条例2.确定转入国家及地区(1)目标国家选择(2)各国船舶登记要求比较3.收集需提交的材料(1)船舶基本信息资料①船舶购置合同②原国籍证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①法人/个人身份证明②法人注册文件二、申请阶段1.编写申请书(1)清晰说明转籍原因(2)申请书格式要求2.提交申请材料(1)材料整理及夹具(2)向相关部门提交①海事局②交通运输部门3.缴纳相关费用(1)费用标准核实(2)缴费方式选择三、审核阶段1.收到审核通知(1)申请状态确认(2)审核反馈整理2.补充材料准备(1)原国籍国家的注销证明(2)报告检查机构文件3.进一步沟通(1)与审核部门联系(2)了解审核进度四、现场登记1.预约现场审核(1)提前预约时间(2)准备现场材料2.现场检查(1)验船舶状况①登记人员到场②提供必要技术文件(2)向相关人员说明情况3.补充审核(1)提交现场审核报告(2)处理异议与问题五、证书发放1.确认审核通过(1)收到批准通知(2)确认信息无误2.收取国籍证书(1)领取方式选择①现场领取②邮寄方式领取3.验证证书有效性(1)核对证书信息(2)登记系统更新六、完善后续管理1.保留相关文件(1)存档申请材料(2)保存国籍证书复印件2.定期审查船舶状态(1)定期维护及检查(2)确保文件合规3.知识更新(1)参加相关培训(2)关注船舶登记新规。
办理船舶临时smc证书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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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签发业务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黑龙江海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现申请下述船舶办理船舶所有权及/或国籍登记。
船舶所有人名称黑龙江航运有限公司(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李XX 船舶经营人(使用人)名称黑龙江航运有限公司(全称)(盖章) 2014 年 6 月 4 日
船
1、申请书应使用兰、黑色水笔填写,笔迹应清晰端正易辨。
2、船舶国籍与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临时船舶国籍与光船租赁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申请书的申请日期应为递交申请且被受理的当日日期。
3、申请人及地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按身份证上的姓名和地址填写,申请人为法人的,按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文件上的单位全称和地址填写。
船舶为数人共有的,所有人应填写占最大份额的所有人名称加“等”字,地址填写该所有人地址。
4、船舶共有情况:根据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文件如实填写全部共有人的名称和所占有的份额。
共有份额以百分数表示。
如没有共有情况的,填写“非共有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