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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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实施办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实施办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9.14•【文号】劳社部函[2004]278号•【施行日期】2004.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实施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4]2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了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职业技能鉴定费实行分成的复函》的要求,我们制定了《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希望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优质高效地为社会提供技能人才评价服务。

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工作的指导,规范其收费行为。

未经当地省级物价和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调整鉴定收费标准。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联系电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010)84661102 联系人:XXX (010)84661182 联系人:李新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实施办法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规范其收费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职业技能鉴定费实行分成的复函》(以下简称财政部复函)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负责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各省级鉴定中心)统一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并结算。

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指导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完成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的收取和上缴工作。

各省级鉴定中心负责统一收取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费并及时足额上缴部鉴定中心。

二、部鉴定中心对各省级鉴定中心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标准为:参照领取职业资格证书人数,按照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数每人次4元。

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细则

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细则

附件1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形成精准科学、规范有序、竞争择优的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人才评价机制,服务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深化职业资格改革,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调动广大劳动者学技术、钻技能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政府部门对有认定意愿且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用人单位(指使用各类技能劳动者的企事业单位,下同)和第三方评价机构(指以人才评价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下同),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对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经备案认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第三、四、五、六大类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开展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活动的认定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第三方评价机构可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

但依据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结果,可按规定获得相应政策支持。

第三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要坚持“职业标准与生产岗位实际要求相衔接、操作技能考核与工作业绩评定相联系、评价认定与企业认可相结合、评价结果与使用待遇相挂钩”的原则,突出认定的科学性、精准性和适用性。

第四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监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策制定、标准开发、信息化平台建设、统一证书样式和编码,负责指导全省人社部门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对部(省)属用人单位、行业协会学会、院校等驻宁机构开展评价进行认定并实施监管;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指导所属县(区、市)开展认定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当地评价机构(含驻当地部省属单位或其分支机构)进行指导、监管;县(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上级人社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认定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与支出管理办法试行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与支出管理办法试行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与支出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与支出管理,促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保护受鉴定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我校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与支出制定本办法。

一、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工作流程
1.招生培训就业科按照相关文件确定收费标准,并向受鉴定者发放收费通知(明确扣费时间)。

2.所需费用在指定时间前足额存入相关银行卡,统一扣费。

3.招生培训就业科将受鉴定者的姓名、银行卡号码等资料以考级考证项目为单位汇总后,以电子版形式交到财务室。

4.财务室按照招生培训就业科提供的资料如期扣费。

二、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劳务费支出标准与支付方式
财务室根据招生培训就业科提供的考务人员相关资料,按照《关于对区理工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劳务费支出问题的批复》(三教复【2017】43号)文件精神,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职业技能鉴定劳务费。

三、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上缴与劳务费支付工作流程
1.需要交叉鉴定的工种,按照佛山市三水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明确我区职业鉴定管理职责及收费的通知》精神,先由职业技能鉴定委托方将相关费用全额转账到职业技能鉴定受托方银行账户,受托方出具收据(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给委托方,再由受托方负责上缴三水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支付职业技能鉴定劳务费等相关费用。

2.不需要交叉鉴定的工种,由我校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直接将上缴费用转账到上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相应账户。

四、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佛山市三水区理工学校
佛山市三水区技工学校
2017年4月20日。

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收费分类标准

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收费分类标准

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收费分类标准
(2004年12月公布施行)
备注:
1、本表计价单位为人、元。

2、本表所列鉴定费收费标准中,除中、西式烹调师、焊工、美容师、美发
师等工种鉴定所需材料,可另按实际成本分摊收取外或由考生自备外,
均包括鉴定中发生的材料费开支。

3、本表所列鉴定费一般按刊登鉴定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费占10%;
命题、制卷费占10%;能源、原材料、场地、设备费用占25%;监考、阅
卷、测评、登分及考务费用占25%;鉴定中心办公经费、人员及其他经
费、技术开发与研究费用占30%的比例留成、分配、使用。

4、本表分类对应的职业(工种),详见《江苏省职业(工种)分类》。

文件依据:苏价费字[2005]48号苏财综字[2005]14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政策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政策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政策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4.14•【字号】苏价费[2008]141号•【施行日期】2008.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政策问题的批复(苏价费[2008]141号)连云港市物价局:你局《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有关收费政策的请示》(连价费字[2007]251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对职业院校学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是否收费的政策问题。

1、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苏价费[2004]465号、苏价费函[2005]136号)文件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省内职业院校所设专业的教育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合的,其学生在申请参加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过程中,学校不得再组织相应内容的培训,也不得在学费之外,另收取培训费;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只能对其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并按规定标准收取操作技能考核费,不得收取理论考核鉴定费。

其上缴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即鉴定主管机构,以下统称鉴定中心)的部分,只能以上述文件规定或低于其规定的操作技能考核费作为收费基数计算。

2、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试点的国家、省、市级职业院校的主体专业的学生,参加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该校学历证书的,可视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发给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所在学校和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均不得再向其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鉴定中心代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只能按照4元/证收取证书工本费。

二、关于如何理解执行《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费[2004]465号)附表3备注内容问题。

该表备注第3条所列比例,是指鉴定过程中各环节工作所需的运作成本费构成,应当作为受委托方(即直接开展鉴定的机构)向组织职业技能鉴定的鉴定中心上缴费用的依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9.01•【字号】苏人社发〔2014〕261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6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9月1日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评人员的资格申报第三章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第四章考评人员的资格认证第五章考评人员的权利义务第六章考评人员的使用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严格考评人员的管理,规范考评人员的考评行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根据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以下统称考评人员)。

考评员可承担初级、中级、高级技能的考核和评审;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技能的考核和评审。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实行资格培训、考核、认证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

第二章考评人员的资格申报第五条考评人员申报条件:(一)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相应职业(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考评的技术和方法,有从事过职业技能培训、考核等相关方面的工作经历;(二)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三)考评员必须具有相应职业(工种)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的考试流程、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相应职业(工种)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考评员资格且具有1年以上实际考评工作经历。

(完整版)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完整版)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千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考评人员的考评行为,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级别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以下统称为“考评人员”)。

考评员可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考核、评审。

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考核、评审。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考评人员的申报条件第五条考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相应职业(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考评的技术和方法,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三)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资格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具有一定考评工作经验。

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具有丰富的考评工作经验。

第六条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应按照考评人员的申报条件要求,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向相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报,填写《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并附本人有关资历证明。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目标专项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发文字号】苏人社函[2012]16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2.04.06【实施日期】2012.04.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目标专项考核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函[2012]16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全面落实2012年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各项目标任务,确保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持续、健康、有序开展,现将《2012年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目标专项考核办法》和《2012年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目标专项考核评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12年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目标专项考核办法2、2012年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目标专项考核评分标准3、2012年各市职业技能鉴定目标分解表(略)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附件1:2012年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目标专项考核办法一、考核内容从完成鉴定目标任务、鉴定质量与基础建设等18项内容对各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考核。

二、考核方式(一)将考核内容分解为若干项目,逐项计分。

在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专项考核的同时,将相关主要事项纳入厅年度综合考评体系,实行百分制考核。

(二)实行各市自查与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考评相结合。

各市于2012年12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及工作目标考核自评得分情况、年终工作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三、考核结果依据评分标准对各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对工作实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

附件2:2012年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目标专项考核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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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价费[2004]465号
苏财综[2004]160号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苏价费[2002]258、苏财综[2002]98号、苏劳社财[2002]3号)印发试行以来,对规范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保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苏劳社财[2004]2号),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2、江苏省职业(工种)分类(第一批)
3、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收费标准
主题词: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省教育厅、人事厅、经贸委、建设厅、信息产业厅、交通厅、农林厅、通信管理局、邮政局、盐务局、广电局、旅游局、电力公司等部门。

附件1:
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的要求,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快高素质的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发展,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保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包括行业技能鉴定所,以下统称“鉴定机构”)开展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收费,均应执行本办法及附件的规定。

第三条鉴定机构应持同级编委(办)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领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第四条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我省职业学校所设的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像符合的,其毕业生在申请参加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过程中,学校不得再组织相应内容的培训,也不得在学费之外,另收取培训费。

鉴定机构在组织实施鉴定时,对其中理论考试成绩合格应视为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核合格,按照职业技能
鉴定有关规定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不得对其进行相应的理论考核鉴定。

经劳动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以及少数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主体专业的毕业生,参加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者,可视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发给相应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对上述学校毕业生需参加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鉴定的,应按本办法公布的《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收费标准》中对应的规定标准给予50%以内的减免优惠。

第六条其他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技师类职业资格评审费:由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组成专业考评小组,在申报者参加知识和技能考核合格后,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审时收取。

其中对技师和高级技师申报者,分别按每人200元和300元收取。

(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包括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资格考核认证费: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会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劳社培就司函[2003]17号)规定,组织对本行业申报考评人员进行资格考核和认证。

相应的鉴定中心,按每人200元收取考核认证费(含办理证卡等费用)。

(三)证书工本费: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每本收取工本费4元。

第七条鉴定机构应在鉴定或收费场所,全面公示其经有权部门批准承担的鉴定职业(工种)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亮证收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凡不执行公示、亮证制度的,一律不得收费。

违者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鉴定机构或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考(鉴定)培(培训)分离”的原则,不得对职业技能鉴定申请人既培训又考核,考培合一机构自行组织的考核鉴定,其成绩无效,并须退还申请人全部培训考核费用。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前的培训费、教材费、资料费,均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

具体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3]408号、苏财综[2003]157号)有关规定,实行收费标准备案制度,使用税务发票。

其收入应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并依法纳税。

第十条职业技能鉴定费、技师类职业资格评审费、考评人员考核认证费、证书工本费等,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有关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刷的《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收入应专门用于职业技能鉴定方面的开支。

使用分配应遵循“谁发生、谁留用、不发生、不留用”的原则。

开支范围包括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原材料、能源消耗,设备折旧费用;证卡和题库购买(使用)、维护、年检评估费用;鉴定、考
核费用以及按规定上缴上级费用等。

各级鉴定机构应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中,按初、中、高级鉴定每人8元(含上交国家每人4元),技师、高级技师每人100元的标准提取,缴付给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用于购置、开发、维护题库,鉴定机构年检、职业技能鉴定基础性建设等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收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收费,切实规范收费及服务行为。

并按价格、财政等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收费收支情况、收费票据、报表帐册及其它有关资料,自觉接受收费年审和其它形式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今后如需增加新的职业(工种)(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省政府批准公布新的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以及本省组织鉴定的行业特有工种),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由其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其分类和收费标准建议,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由省物价局、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发文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按照《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8号)要求,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下岗再就陪收费减免规定,分别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施行。

上述收费减免对象,应包括下岗再就业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员、特困职业及其家庭成员等国家和省规定的减免对象。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省内过去的规定一律同时废止。

附件2:
备注:“*”者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省政府规定的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从事这类职业(工种)的,必须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附件3:
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收费分类标准(试行)
备注:
1、本表计价单位为人、员。

2、本表所列鉴定费收费标准中,除中、西式烹调师、焊工、美容师、美发师等工种鉴定所需材料,可另按实际成本分摊收取外或由考生自备外,均包括鉴定中发生的材料费开支。

3、本表所列鉴定费一般按刊登鉴定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费占10%;命题、制卷费占10%;能源、原材料、场地、设备费用占25%;监考、阅卷、测评、登分及考务费用占25%;鉴定中心办公经费、人员及其他经费、技术开发与研究费用占30%的比例留成、分配、使用。

4、本表分类对应的职业(工种),详见《江苏省职业(工种)分类(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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