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与支出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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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5.03.15•【字号】京劳培发[1995]54号•【施行日期】1995.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培发(1995)54号1995年3月15日)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劳动处、教育处,驻京部队: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北京市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认真实施,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局职业技能开发处。

附件: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提高劳动者素质,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制度,根据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组织实施。

经过客观、准确、公正的职业技能鉴定所获得的证书,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组成部分,是劳动者参与市场竞争求职、就业,企业合理配置劳动力的基本凭证。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对象为:本市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培训机构中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毕(结)业生;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类需要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

第五条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协调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二)审批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三)核发与管理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证书;(四)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五)审批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六)对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需求预测,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二)组织、指导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业务工作;(三)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建立本市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四)组织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五)参与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条件及培训教材,负责其资格培训和考核;(六)开展与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七)推动本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1996年修订)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1996年修订)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1996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6.09.05•【字号】沪劳技发[1996]76号•【施行日期】1996.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沪劳技发[1996]76号)为了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和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含义职业技能鉴定是以劳动部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师任职条件》和市劳动局颁发的《岗位技能规范》为依据,对劳动者进行技能资格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一)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

(二)培训期满需要转正定级的学徒工、培训生和转业、重新就业的人员。

(三)赴境外就业和各类劳务输出人员。

(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

(五)军地两用人才,进城务工的劳动者(农民工),从事技能性工作的乡镇企业职工,个体从业人员及其他社会人员(大学、大专毕业生、自学成才者)。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和程序(一)申报条件1.学徒工学徒期满或经各级各类培训院校及培训机构培训毕、结业生(培训期一年以上),可申报初级职业技能鉴定。

2.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在本工种连续工作四年以上(含四年)或具备本工种专业工龄六年以上(含六年),可申报中级职业技能鉴定;经评估合格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的毕业生,持有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可申报中级职业技能鉴定。

3.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在本工种连续工作四年以上(含四年)或具备本工种专业工龄十年以上(含十年),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高级技工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持有中级技术等级征收,可申报高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实施办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实施办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9.14•【文号】劳社部函[2004]278号•【施行日期】2004.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实施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4]2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了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职业技能鉴定费实行分成的复函》的要求,我们制定了《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希望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优质高效地为社会提供技能人才评价服务。

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工作的指导,规范其收费行为。

未经当地省级物价和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调整鉴定收费标准。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联系电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010)84661102 联系人:XXX (010)84661182 联系人:李新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实施办法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规范其收费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职业技能鉴定费实行分成的复函》(以下简称财政部复函)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负责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各省级鉴定中心)统一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并结算。

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指导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完成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的收取和上缴工作。

各省级鉴定中心负责统一收取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费并及时足额上缴部鉴定中心。

二、部鉴定中心对各省级鉴定中心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标准为:参照领取职业资格证书人数,按照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数每人次4元。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报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报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报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09.16
•【字号】晋价费字[2003]267号
•【施行日期】2003.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报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费字[2003]267号二00三年九月十六日)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请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费’中‘报名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为了规范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报名组织工作,防止部分人员只报名、不考核,避免人力、财力的浪费,经研究决定,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中“报名费”的收费标准明确如下:
一、“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的收费标准不变,仍按晋价费字[1999]26号
文件执行,其中:“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中的“报名费”按每人30元收取,主要用于报名资格审查。

二、市(地)收取的高级工、工人技术师和高级工人技师的报名费,省与市(地)按2:1的比例分成。

三、“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按省财政
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转发的通知》(晋财预[2003]4号)的规定,纳入各级
财政预算,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其他有关事项仍按晋财综字[1997]17号、晋价费字[1999]2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你厅接文件后,请通知各收费单位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换发《收费许可证》。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政策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政策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政策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4.14•【字号】苏价费[2008]141号•【施行日期】2008.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政策问题的批复(苏价费[2008]141号)连云港市物价局:你局《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有关收费政策的请示》(连价费字[2007]251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对职业院校学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是否收费的政策问题。

1、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苏价费[2004]465号、苏价费函[2005]136号)文件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省内职业院校所设专业的教育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合的,其学生在申请参加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过程中,学校不得再组织相应内容的培训,也不得在学费之外,另收取培训费;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只能对其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并按规定标准收取操作技能考核费,不得收取理论考核鉴定费。

其上缴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即鉴定主管机构,以下统称鉴定中心)的部分,只能以上述文件规定或低于其规定的操作技能考核费作为收费基数计算。

2、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试点的国家、省、市级职业院校的主体专业的学生,参加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该校学历证书的,可视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发给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所在学校和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均不得再向其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鉴定中心代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只能按照4元/证收取证书工本费。

二、关于如何理解执行《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费[2004]465号)附表3备注内容问题。

该表备注第3条所列比例,是指鉴定过程中各环节工作所需的运作成本费构成,应当作为受委托方(即直接开展鉴定的机构)向组织职业技能鉴定的鉴定中心上缴费用的依据。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作规程(试⾏)附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作规程(试⾏)第⼀章总则第⼀条【⽬的和依据】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作,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条【定义】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是指取得考评⼈员资格证卡,在规定的职业(⼯种)及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的知识、技能⽔平进⾏考核和评审的⼈员。

第三条【职责范围】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分为考评员和⾼级考评员。

考评员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考核和评审;⾼级考评员负责技师(国家职业资格⼆级)、⾼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级)及其他各级别的考核和评审。

第四条【⼯作规则】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实⾏职业资格培训、考核、认证制度,遵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开展鉴定考评⼯作。

第⼆章考评⼈员的权利义务第五条【独⽴实施考评权】考评⼈员应在考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考评活动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更改鉴定结果的⾮正当要求。

第六条【独⽴处置权】考评⼈员对考评现场发⽣的违纪⾏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终⽌考核,考评⼈员对可能发⽣⼈员伤害和设备毁损的⾏为有采取紧急处置的权⼒。

第七条【保护⾃⾝合法权益】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应维护考评⼈员的合法权利。

考评⼈员⾃⾝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向上级⾏政主管部门进⾏申诉。

第⼋条【核查考场义务】考评⼈员应严格执⾏考评⼈员⼯作守则和考场规则。

按照职业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对考核场地、设备、材料、⼯具和检测仪器等进⾏核查和检验。

对不符合职业标准或不能满⾜鉴定要求的,应通知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予以调整或更换场地。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不予采纳的,考评⼈员有权拒绝执⾏考评任务,并在考评报告中予以记录。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

实用文档鉴定站、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实用文档一、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制度............................................. 〔〕3二、鉴定工作规程 ...................................................... 〔〕5三、财务管理制度 ...................................................... 〔〕6四、档案管理制度 ...................................................... 〔〕7五、线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规那末.............................. - 8 -六、线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和考务员守那末.................. - 10 -七、考场规那末 ........................................................ - 11 -八、保密守那末 ........................................................ - 13 -九、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站长岗位职责〕.................................. - 14 -十、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副站长岗位职责〕................................ - 15 - 十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财务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 16 - 十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出纳员岗位职责〕.............................. - 17 - 十三、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档案资料管理员岗位职责〕...................... - 18 - 十四、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计算机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 19 - 十五、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考务员岗位职责〕.............................. - 20 - 十六、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考评员岗位职责〕.............................. - 21 - 十七、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设备维修保养人员岗位职责〕.................... - 22 -一、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

学院学生职业技能考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学生职业技能考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学生职业技能考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为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学生“双证率”,鼓励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取得多类职业技能证书,拓展就业创业本领,学校进一步加强技能考证工作。

为使我校学生的职业技能考证工作规范有效地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学校教务部本着为学生服务、符合专业人才培养需求的原则制定学生职业技能考证计划,实训中心管理、指导全校学生职业技能考证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筛选考证项目,由各教学系部具体组织实施学生职业技能考证工作。

各教学系部要认真做好宣传组织、考前辅导、技能考核评价及考证反馈总结等工作。

第二条实训中心成立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中心在专业设置职业技能鉴定站,确保科学有序地开展技能鉴定工作。

第三条举办学生职业技能考证要严格执行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并向学生做好收费的解释说明工作。

第四条实训中心联合各教学系部积极开拓渠道,广开门路,引入面向学生低收费或免费的考证项目(如SYB证书等),为经济困难学生考证提供条件。

第五条各教学系部组织学生参加各类职业技能考证,事先必须向实训中心领取《学生职业技能考证项目申请表》,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考证工作结束后要填报《学生职业技能考证总结表》,报送实训中心备案。

第六条考证费由各教学系部按规定收取后统一交财务部,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在财务部建账,各教学系部按规定报销支出。

1
第七条对在校期间参加考证并获取相关职业资格或技能证书的学生,给予职业资格或技能证书学分。

第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后视情况再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实训中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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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与支出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与支出管理,促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保护受鉴定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我校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与支出制定本办法。

一、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工作流程
1.招生培训就业科按照相关文件确定收费标准,并向受鉴定者发放收费通知(明确扣费时间)。

2.所需费用在指定时间前足额存入相关银行卡,统一扣费。

3.招生培训就业科将受鉴定者的姓名、银行卡号码等资料以考级考证项目为单位汇总后,以电子版形式交到财务室。

4.财务室按照招生培训就业科提供的资料如期扣费。

二、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劳务费支出标准与支付方式
财务室根据招生培训就业科提供的考务人员相关资料,按照《关于对区理工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劳务费支出问题的批复》(三教复【2017】43号)文件精神,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职业技能鉴定劳务费。

三、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上缴与劳务费支付工作流程
1.需要交叉鉴定的工种,按照佛山市三水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明确我区职业鉴定管理职责及收费的通知》精神,先由职业技能鉴定委托方将相关费用全额转账到职业技能鉴定受托方银行账户,受托方出具收据(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给委托方,再由受托方负责上缴三水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支付职业技能鉴定劳务费等相关费用。

2.不需要交叉鉴定的工种,由我校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直接将上缴费用转账到上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相应账户。

四、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佛山市三水区理工学校
佛山市三水区技工学校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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