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标准版)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标准版)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实现学历教育与职业能力培养的有机结合,根据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所是学校领导下,设置的专业工作机构,业务上接受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日常工作与职业培训部合暑办公,由职业培训部统筹协调各教学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工作。
各鉴定场地和实施设备与学校教学资源共享。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所面向本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服务,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资格进行考核鉴定。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职业培训部职责:1、组织协调各教学部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订有关规章制度;2、统筹全校职业技能培训与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审核职业技能鉴定经费预算和开支;3、对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比和经验交流。
4、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发展建设和规划,负责考评员队伍建设。
第五条系(部)职责:1、指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负责本系(部)学生参加技能鉴定的宣传、报名登记和费用收取,统一缴学校财务处;2、负责安排技能鉴定场地、设施设备,以及维护专用仪器;3、与技能鉴定所一起协商安排本系(部)考评人员、监考人员和考务人员;4、负责本系(部)学生技能鉴定证书发放。
第六条技能鉴定所:1、受理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报名申请,对申请鉴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签发准考证;2、在己取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级别的考评员组成专业鉴定小组;3、按照国家或市鉴定中心统一编制的试题,组织实施理论和操作技能鉴定;4、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鉴定情况,并对鉴定合格人员办理核发证书手续;5、协调职业技能鉴定所需的设备和场地,确保符合鉴定要求。
6、管理和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第七条技能鉴定所接受国家、市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并在市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开展业务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规定一、概述职业技能鉴定作为评价人才素质和能力水平的重要标准,对于推动经济发展、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具有着重要意义。
为确保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公正、公平、科学和规范,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鉴定机构管理规定1. 鉴定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在市县级劳动部门的监管下运作。
2. 鉴定机构应建立科学的鉴定标准和评价体系,确保鉴定结果客观公正。
3. 鉴定机构应定期组织内外部专家进行技能鉴定培训,提高鉴定水平和能力。
4. 鉴定机构应保护个人隐私,严格保密鉴定信息,不得将个人信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三、鉴定项目及流程规定1. 鉴定项目应根据行业特点和职业需求进行确定,并及时调整更新。
2. 鉴定流程包括报名、资格审核、笔试、实操、面试等环节,确保全面、科学评价。
3. 鉴定流程应公开透明,鉴定考核内容和标准应在鉴定前向被鉴定人告知。
四、鉴定人员管理规定1. 鉴定人员应具备专业背景和鉴定资质,并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培训。
2. 鉴定人员应正直、公正、客观地进行鉴定,不得受其他利益驱使,确保鉴定结果真实可靠。
3. 鉴定人员应保守鉴定秘密,不得泄漏鉴定内容和结果。
五、鉴定结果及发布规定1. 鉴定结果应及时通知被鉴定人,同时向社会公开,确保公正公平。
2. 鉴定结果应真实可信,依据鉴定标准进行评定,并提供针对性的培训建议。
3. 鉴定结果应具备法律效力,能够为个人求职、职称晋升等提供参考依据。
六、监管和评估规定1.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应定期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鉴定工作的有效性。
2. 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违规查处和申诉举报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 监管部门应定期公布鉴定机构的评估结果,提高鉴定机构的竞争力和服务质量。
七、职业技能鉴定的意义与展望职业技能鉴定作为衡量劳动者能力的重要指标,对于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未来,职业技能鉴定应更加紧密地结合实际需求,进一步完善评价体系和标准,为各行业提供更加优质的人才支持,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管理办法

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是学院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做好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对于促进我院的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有重大意义。
它又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为加强组织和管理,规范我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性质是:对社会各阶层从业人员进行职(执)业资格等级评定、岗位技术能力等级界定。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任务是:对校内外各阶层人员进行职(执)业资格和岗位技术的教育、训练、认证和鉴定。
第三条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相关证书具有权威性,是从业者进入劳动力市场的重要依据,也是从业者职(执)业能力和岗位技术能力的重要标志。
各从事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部门必须积极主动维护它的权威性和肩负起相关法律责任,必须遵守客观、公正、公平和公开的鉴定原则,严肃认真地履行各鉴定所站点的培训、认证与鉴定职责。
第四条学院大力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部门对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各系部和有条件的部门要积极主动对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
这不仅是学院办学的功能之一,更重要地是学院办学实力的体现,是学院创立品牌的重要途经之一。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体制第五条学院设立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中心,名称:“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中心”,挂靠在成人教育处,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中心是统管全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管理机构,履行全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管理职能。
主持制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发展规划、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协助各部门申报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所站点,以各部门为主。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中心主要精力放在宏观管理、统筹协调、考籍管理上。
第六条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中心依托全院教学和实训室资源,下设职业技能训练基地,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办公室,负责学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具体管理业务。
根据规模的扩大,可再细分职能调整内部科室。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标准版)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实现学历教育与职业能力培养的有机结合,根据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所是学校领导下,设置的专业工作机构,业务上接受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日常工作与职业培训部合暑办公,由职业培训部统筹协调各教学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工作。
各鉴定场地和实施设备与学校教学资源共享。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所面向本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服务,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资格进行考核鉴定。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职业培训部职责:1、组织协调各教学部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订有关规章制度;2、统筹全校职业技能培训与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审核职业技能鉴定经费预算和开支;3、对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比和经验交流。
4、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发展建设和规划,负责考评员队伍建设。
第五条系(部)职责:1、指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负责本系(部)学生参加技能鉴定的宣传、报名登记和费用收取,统一缴学校财务处;2、负责安排技能鉴定场地、设施设备,以及维护专用仪器;3、与技能鉴定所一起协商安排本系(部)考评人员、监考人员和考务人员;4、负责本系(部)学生技能鉴定证书发放。
第六条技能鉴定所:1、受理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报名申请,对申请鉴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签发准考证;2、在己取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级别的考评员组成专业鉴定小组;3、按照国家或市鉴定中心统一编制的试题,组织实施理论和操作技能鉴定;4、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鉴定情况,并对鉴定合格人员办理核发证书手续;5、协调职业技能鉴定所需的设备和场地,确保符合鉴定要求。
6、管理和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第七条技能鉴定所接受国家、市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并在市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开展业务工作。
第三章技能鉴定的实施第八条每学期开学初,技能鉴定所根据教学计划,结合职业培训工作特点,制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并上报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系统化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法》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鉴定申请单位以及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活动。
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管理1.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合法的资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2.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和权限,确保鉴定活动的独立、公正和客观。
3.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鉴定流程、方法、标准、文件和记录管理等。
4.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鉴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保证鉴定人员具备专业技能和品德素养。
5.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四、鉴定人员管理1. 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熟悉鉴定标准和方法。
2. 鉴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法规和规范要求。
3. 鉴定人员应当接受定期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4. 鉴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保密和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鉴定申请单位管理1. 鉴定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资料,配合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完成鉴定活动。
2. 鉴定申请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相应的鉴定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行贿或者变相行贿鉴定人员。
3. 鉴定申请单位不得利用各种手段干扰、破坏正常的鉴定活动,否则将追究相应责任。
六、职业技能鉴定活动管理1. 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确保独立、公正和客观。
2. 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应当遵循标准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的要求,保证鉴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应当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严禁泄露相关信息。
4. 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应当及时向鉴定申请单位和被鉴定人报告鉴定结果,并依法出具相关证书和文件。
七、责任追究1.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和鉴定申请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接受法律追责。
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鉴定对象和申报条件第四章技能鉴定考核程序和方法第五章技能操作人员的聘任和管理第六章津贴待遇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养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作风过硬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实现公司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根据公司《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公司内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机制。
依据国家和行业职业技能资格考核标准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考评工作。
第三条建立职业技能考评激励机制。
坚持公平公正、评聘分离、使用和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相联系的原则。
实行技能岗位津贴,激励技能岗位员工立足岗位成才。
第四条推行职业准入制度,对从事技术操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具有或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相应岗位工种的初级技能等级资格。
技能等级鉴定实行逐级晋升的考评原则,不得跨级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计划管理,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分级组织实施。
第六条成立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技师以下技能等级的考核评审。
职业技能评审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副组长:总工程师成员:公司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负责人职业技能评审领导小组下设职业技能鉴定办公室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由部门经理担任主任,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职业技能评审组织协调、公司内部员工职业技能竞赛和日常管理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小组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一)在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指导下,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相关工作,承担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站委托安排的鉴定任务。
(二)编制公司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计划,实施公司员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负责组织安排职业技能鉴定前强化培训工作。
(四)审核上报参评人员资格,协助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做好培训和鉴定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相应成立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日常考核、聘用等工作,配合公司做好职业技能评审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一、引言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中,职业技能的水平对于个人的职业发展和企业的竞争力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
二、职业技能鉴定的范围与对象(一)范围涵盖各类职业(工种),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业、服务业、建筑业、信息技术业等领域的常见职业。
(二)对象1、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
2、职业院校的在校学生。
3、社会其他人员,包括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等。
三、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机构(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鉴定工作规划和相关政策。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具体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鉴定考核。
四、职业技能鉴定的标准与内容(一)鉴定标准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规范,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鉴定标准。
(二)鉴定内容1、理论知识考核,包括职业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等。
2、操作技能考核,考查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一)初级工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经过一定时间的岗位培训。
(二)中级工取得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一定年限。
(三)高级工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一定年限,并具有一定的工作业绩。
(四)技师和高级技师在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基础上,还需具备相应的工作经验、技术创新成果等条件。
六、职业技能鉴定的流程(一)报名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等。
(二)资格审核鉴定所(站)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其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三)培训对于需要培训的人员,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水平。
(四)考核按照鉴定标准和内容,分别进行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
(五)成绩评定由考评人员对考核成绩进行评定,确定是否合格。
职业技能鉴定专家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专家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专家的管理,并提高鉴定工作
的质量和效率。
以下是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专家,旨在加强对
专家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确保鉴定工作能够得到科学、公正、准确
的进行。
二、专家资格审核
1. 申请成为职业技能鉴定专家的人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并具备相关的职业技能和经验。
2. 专家资格审核由鉴定机构负责,审核结果应公示。
三、专家培训
1. 初次成为职业技能鉴定专家的人员需参加培训,培训内容包
括职业技能鉴定的基本理论、方法和流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2. 定期进行进修培训,以跟踪最新的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和方法。
四、专家考核
1. 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应定期参加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知识
和实际操作。
2. 不合格的专家应及时接受再培训,补充专业知识和能力。
五、专家管理
1. 鉴定机构应建立专家管理制度,明确专家的权责和管理流程。
2. 对于表现出色的专家,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于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
六、监督与评估
1. 鉴定机构应加强对鉴定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鉴定结果的
质量和准确性。
2. 监督和评估结果应作为专家管理的重要参考。
以上为《职业技能鉴定专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建立
一个健全的职业技能鉴定专家管理体系,促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
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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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春林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生产技能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劳动法》、《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煤层气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职业技能鉴定就就是公司从事煤层气抽采利用、瓦斯发电、地质勘探特有工种与通用技术工种得劳动者进行职业资格(即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与高级技师资格)得考试考核。
第三条公司综合部为此项工作负责部门,实施各类工种得职业技能鉴定得组织、培训工作,其她各相关部门配合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公司成立以董事长、总经理为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所属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得职业技能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技能人才得鉴定与考核工作,综合部负责日常事务。
第六条综合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得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负责制定公司相关工种得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
(三)负责鉴定报名得组织工作与鉴定费用得收缴工作。
(四)负责实施公司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核得准备工作与操作技能考核实施工作。
(五)建立与管理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档案。
第三章鉴定对象及申报条件
第七条凡从事煤层气开采利用、地质勘探作业(以及相关工种)等得职工,均可申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包括:
(一)转正定级后得学徒工及熟练工;
(二)各类院校毕业后在操作技能岗位工作得人员;
(三)工种变更重新上岗人员与转岗培训后再就业人员;
(四)外单位调入或其她须经过鉴定、考核方能上岗得人员;
(五)技能等级正常晋升人员。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得申报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得可申报初级工鉴定:
1、学徒期满转正定级得在职职工;
2、在本专业(工种)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得熟练工;
3、试用期满得各类职业学校毕业生;
4、取得指定培训机构初级职业培训证书得。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工鉴定:
1、初次鉴定者,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工作7年以上;
2、取得本专业(工种)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3年以上得高职、中职、技工学校毕业生。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鉴定:
1、取得本专业(工种)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工作7年以上;
2、技术学院与高级技工班毕业生,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专业(工种)中级工职业资格正书得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得毕业生,并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工作5年以上得;
4、初次鉴定者,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工作15年以上得生产技术骨干。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技师鉴定:
1、取得本专业(工种)高级工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工作5年以上;
2、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工作5年以上;
3、初次鉴定者,在生产一线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工作17年以上得生产骨干与技术带头人,其她工种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22年以上得。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技师鉴定:
1、取得本专业(工种)技师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工作5年以上得;
2、本科以上毕业生,在技能操作岗位从事本专业(工种)工作10年以上。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得申报程序
综合部根据煤层气公司安排,做好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得组织上报资格审查及培训工作。
第十条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国家级技术成果奖、职业技能竞赛个人前10名与团体前3名主要成员,可申报上一等级相关工种职业技能资格。
第十一条获得省部级(行业)劳动模范称号、技术成果奖、职业技能竞赛个人前10名与团体前三名主要成员,可将上一等级相关工种得申报年限放宽3年。
第十二条获得集团公司劳动模范称号、技术成果奖、职业技能竞赛个人前3名与团体前三名主要成员,可将上一等级相关工种得申报年限放宽2年。
第十三条获得所属企业劳动模范称号、技术成果奖、职业技能竞赛个人前3名获奖者,可将上一等级相关工种得申报年限放宽1年。
第十四条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不满一年或正在接受审查得员工,暂不能申报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待处分满一年或审查结束后,经所在单位批准方可申报相应等级得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五条转岗(工种变更)人员得工种年限可分段计算,从事相近或相似工种晋升现从事工种技能等级得,累计工作年限核减1年;从事两个以上既不相似又不相近工种得人员,以现从事工种为主,原工种年限可按60%折算成现工种年限。
第十六条鼓励员工参加第二专业(工种)技能鉴定,第二专业(工种)技能鉴定得等级不得高于原专业(工种)等级。
第四章技能操作人员得聘任与管理
第十七条各类院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取得中级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得,须在本岗位工作满2年,并经复核后,方可按其取得得相应职业资格等级聘任,复核前均按初级工对待。
第十八条外单位调入人员原取得得职业资格等级,须经职业技能鉴定分站按程序复核合格后,方可聘任;集团公司内部同专业(工种)调动可继续聘任。
第十九条公司负责聘任取得技能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得各类技能操作人员,技师与高级技师要签订聘任协议,明确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条凡被聘任得各类技能操作人员,工作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取消聘任资格,一年内不得聘任原岗位资格,可低聘岗位。
第二十一条公司相关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员工思想表现、技能水平、工作业绩等进行年度综合考评,建立员工考档案,考评结果作为员工职业技能鉴定,技术等级晋升与聘任得依据。
第五章技能鉴定考核得程序与方法
第二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按申请报名、资格审查、培训辅导、鉴定(考核)确认发证五个程序进行。
(一)申情报名:依据申报条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情,所属单位向公司职业技能评审领导小组推荐,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资格审查:依据申报材料、申报条件,综合部对申报得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报煤层气公司综合部;煤层气公司职业技能
评审领导小组对申报得申请人进行资格复查,参加集团公司及外部鉴定得,由集团公司或外部鉴定机构签发准考证,参加煤层气公司内部鉴定得,由煤层气公司评审领导小组签发准考证。
(三)培训辅导:申请人取得鉴定考核资格后,参加集团及外部机构得,按集团公司及外部机构要求参加辅导培训;参加煤层气公司鉴定得评审领导小组要求组织辅导培训。
(四)考核鉴定;参加集团公司及外部机构得,由集团公司及外部机构统一组织。
参加煤层气公司鉴定得由评审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五)确认发证:参加集团公司及外部机构得,由集团公司及外部机构统一发证。
参加煤层气公司鉴定得由评审领导小组统一发证,并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初、中、高级工得考核,按照《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以理论知识(应知应会)、操作技能(应会)与职业道德为主要内容进行鉴定考核。
(一)理论知识与操作技能均采用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
(二)职业道德考评得主要内容就就是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知识、职业态度、出勤率、行为规范等,考评采用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
(三)理论知识与操作技能考核两项成绩一项合格者,保留成绩2年。
第二十四条技师与高级技师得考评,由技能鉴定(应知应会考核)、论文答辩与综合评审三部分组成。
(一)技能鉴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进行应知应会考核。
技师考核侧重操作技能与工艺分析,高级技师考核侧重综合运用能力,可通过专业课题设计与工艺分析得方式进行。
(二)论文答辩由两部分组成:即论文评审与论文答辩。
技师侧重专业理论与专业技术得应用创新、技术革新等方面得考核;高级技师侧重对产品得理解,“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技术得运用及创新等方面得考核。
答辩要求内容重点突出,表达清新,专业术语准确,论据详实,论证充分。
(三)综合审评就就是对日常工作表现与实际贡献得考核,重点对本人得职业道德、工作业绩、潜在能力、技术革新、传授技艺等方面进行评审。
(四)每项考核结果均发成绩单。
第二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试题管理
(一)参加集团公司及外部机构得,由集团公司及外部机构负责题库管理。
参加煤层气公司鉴定得由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编制试题。
(二)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属于机密,任何人不得泄露试题。
(三)试题由专人负责保管,在考试现场启封。
第六章津贴待遇
第二十六条公司建立技能人才津贴制度。
被聘为高技能岗位得津贴标准为:高级技师岗位每月1000元,技师岗位每月600元,被聘为高、中、初级技能岗位得津贴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离开岗位,津贴即行取消。
第七章费用标准
第二十七条职业技能鉴定申请人,按规定需交纳鉴定费用。
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财政部、劳动部及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内部技能鉴定费用可适当参照外部收费收取,主要用于鉴定考务、试卷、发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