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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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3]2号)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省各有关主管部门:现将《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2013年9月1日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将按照《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对我省法定培训收费项目进行清理。
清理期间,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设立的相关法定培训项目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需实施法定培训并收取相关费用的部门和单位,由省级主管部门于9月30日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报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2014年1月1日起,未经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审核批准的法定培训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附件: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2013年8月8日附件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培训收费行为,维护培训单位和培训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举办各类非学历培训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财政部门是培训收费的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收费项目的审批、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者备案,对培训收费行为实施管理。
第四条省价格、财政部门负责下列培训收费行为的管理:(一)省(部)级部门及所属单位举办的培训;(二)省(部)级部门及所属单位授权或者委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举办的培训;(三)省价格、财政部门认为需要实施管理的其他培训。
前款规定以外的培训收费由各设区的市、县(市)价格、财政部门负责实施管理。
高职院校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职业技能鉴定是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等权威认证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并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对学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是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拓宽就业空间的有效途径,也是高职院校适应形势、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办出特色的重要举措。
我院实施“双证书”制度,要求各专业毕业生必须取得一个以上与本专业相应、相关、相近职业(工种),并且由我院职业技能鉴定所组织认定的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证书(各专业毕业生可获取的职业资格证书见附表)。
一、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实施XXXX学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由院教务处统一管理,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私自组织学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违者将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教务处职责1、宣传《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管理,宣传推广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2、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认证机构申报职业资格鉴定项目和新增工种项目。
3、负责制定本院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和实施办法;制定年度职业培训与鉴定计划;监督检查各教学系(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做好年度总结工作。
4、实施规定范围内的职业等级技能鉴定工作,组织实施和统一管理全院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全院职业技能鉴定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工作。
5、负责全院职业技能鉴定的报名、资格审查、考务安排、试题运送与保密、证书的办理和核发工作,建立、管理好学生证书档案。
6、组织职业技能考评员进行技能鉴定考核工作。
7、对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过程进行督察,确保公开、公正、公平开展鉴定工作。
8、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程序和标准,保证鉴定质量,确保鉴定信誉。
9、核发工种鉴定期间考评员费用及全体考务组人员费用。
10、定期向学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二)教学系(部)职责1、在教务处指导下,负责本系(部)职业技能鉴定过程中的学生组织管理工作。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为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实现学历教育与职业能力培养的有机结合;根据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在各专业中大力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通过职业技能鉴定提高学院实践教学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学院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教务处、系部(技能鉴定所)(以下简称鉴定所)共同负责,教务处宏观管理监督,鉴定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教务处职责:1、组织协调各教学部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订有关规章制度;2、统筹全院职业技能建设工作,审核职业技能鉴定经费预算,拨发职业技能鉴定经费;3、对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比和经验交流。
第四条鉴定所面向本院学生和社会人员服务,是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资格进行鉴定的机构。
其职责是:1、受理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报名申请,对申请鉴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签发准考证;2、在己取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级别的考评员组成专业鉴定小组;3、按照国家或省鉴定中心统一编制的试题,组织实施技术(业务)理论和操作技能鉴定;4、向劳动行政部门书面报告鉴定情况,并对鉴定合格人员办理核发证书手续;5、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所需的设备和场地,确保符合鉴定要求。
6、管理和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第五条鉴定所接受国家、省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
并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开展业务工作。
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设立第六条鉴定所应具备如下条件:1、有熟悉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和管理能力的领导及管理人员;2、具有与职业技能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并配备用于管理的计算机;3、具有与职业技能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鉴定相适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4、能够提供操作技能鉴定所需要的原材料;5、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6、有具体、明确的各项职业技能鉴定依据。
江苏省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预备技师考核实施办法

江苏省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预备技师考核实施办法来源:人社局发布时间:2012-01-11 09:40:55为贯彻落实中发15 号文件精神,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为后备高技能人才成长创造条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和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技师学院管理和做好预备技师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考核对象和范围1、预备技师的考核对象为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及经省批准纳入招生计划招收预备技师学制班的学员。
2、2007年、2008年经省厅批准,各地已招收具有高级职业资格的职业院校毕业生开展技师学制教育(不包括2008年9 月底前未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六年半或四年一贯制技师班学生),毕业时可直接参加技师国家职业资格(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鉴定。
对于按规定经过考核合格的学生,发放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从2008年10月开始,除省厅同意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的部分知识技能型专业可开展直接培养技师试点外,省厅将选择部分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及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经省劳动保障培训部门和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对相关学校资质条件和相关专业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鉴定考核方案等进行评估论证后,进行预备技师试点,实行预备技师培养考核制度。
二、实施程序和办法1、教学评估。
申请开展预备技师培养考核的学校,须将专业设置、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师资队伍、设备设施及实训条件等材料报省、市劳动保障部门,由省厅或委托有条件的市劳动保障局组织技工教育及技能鉴定方面的专家对其教学计划与职业标准相符合程度、设备设施、师资等软硬件条件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具备开展预备技师培养考核的资质条件,以及专业设置所对应的职业名称,经省厅批准后方可列入预备技师招生计划。
学校在招生结束后应将省厅批准的招生计划、省厅同意备案的新生花名册,抄送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细则

附件1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形成精准科学、规范有序、竞争择优的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人才评价机制,服务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深化职业资格改革,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调动广大劳动者学技术、钻技能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政府部门对有认定意愿且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用人单位(指使用各类技能劳动者的企事业单位,下同)和第三方评价机构(指以人才评价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下同),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对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经备案认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第三、四、五、六大类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开展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活动的认定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第三方评价机构可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
但依据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结果,可按规定获得相应政策支持。
第三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要坚持“职业标准与生产岗位实际要求相衔接、操作技能考核与工作业绩评定相联系、评价认定与企业认可相结合、评价结果与使用待遇相挂钩”的原则,突出认定的科学性、精准性和适用性。
第四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监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策制定、标准开发、信息化平台建设、统一证书样式和编码,负责指导全省人社部门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对部(省)属用人单位、行业协会学会、院校等驻宁机构开展评价进行认定并实施监管;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指导所属县(区、市)开展认定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当地评价机构(含驻当地部省属单位或其分支机构)进行指导、监管;县(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上级人社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认定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与支出管理办法试行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与支出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与支出管理,促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保护受鉴定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我校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与支出制定本办法。
一、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工作流程
1.招生培训就业科按照相关文件确定收费标准,并向受鉴定者发放收费通知(明确扣费时间)。
2.所需费用在指定时间前足额存入相关银行卡,统一扣费。
3.招生培训就业科将受鉴定者的姓名、银行卡号码等资料以考级考证项目为单位汇总后,以电子版形式交到财务室。
4.财务室按照招生培训就业科提供的资料如期扣费。
二、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劳务费支出标准与支付方式
财务室根据招生培训就业科提供的考务人员相关资料,按照《关于对区理工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劳务费支出问题的批复》(三教复【2017】43号)文件精神,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职业技能鉴定劳务费。
三、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上缴与劳务费支付工作流程
1.需要交叉鉴定的工种,按照佛山市三水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明确我区职业鉴定管理职责及收费的通知》精神,先由职业技能鉴定委托方将相关费用全额转账到职业技能鉴定受托方银行账户,受托方出具收据(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给委托方,再由受托方负责上缴三水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支付职业技能鉴定劳务费等相关费用。
2.不需要交叉鉴定的工种,由我校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直接将上缴费用转账到上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相应账户。
四、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佛山市三水区理工学校
佛山市三水区技工学校
2017年4月20日。
技能鉴定新计价费-2004-482号文

新计价费[2004]482号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1999]46号)下发以来,对我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但经过几年的时间发现职业技能鉴定部分项目收费较高,不利于我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全面推进,特别是不利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通知》(新政发[ 2003]1号)文件的贯彻落实。
经商有关部门,现将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调整如下:一、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单位:元/人次二、职业技能鉴定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国家题库资源的购买和运行管理;自治区题库的开发、翻译和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购买、发放和管理;试卷印刷;支付考评员、督导员和监考员费用;考场租用费;试卷阅评、成绩认定合资格评定费;保密人员和考务人员费用;网络系统和智能化考试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以及上缴费用和工作费用等。
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以及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收费政策的通知》精神,对下岗失业人员要实行免费考核鉴定。
四、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自觉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下发后,原新价非字(1999)4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职业分类(按原材料大小确定)目录附件:职业分类(按原材料消耗大小确定)目录A类:电焊、汽车驾驶、中式烹调、中式面点、西式面点、车工、钳工B类:服装裁剪缝纫工、磨工、镗工、铣工、模样工、锻造工、冷作钣金工、锅炉设备安装工、电子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贵金属首饰手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管工、汽车维修工、农机修理工、食品检验工、摩托车调试维修工C类: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制作工、音响调音员、锅炉操作工、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钟表维修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钢筋工、架子工、电器设备安装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沼气生产工、铸造工、气焊工、电工、热处理工、混凝土工、起重机驾驶员、塔式起重机驾驶员、电梯安装维修工、无线电机械装校工、无线电装接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制冷设备维修工、家用电热器与电动器具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熟食制品加工工、乳品检验工、自动照相排版工、印刷机械维修工、印刷电器维修工、冷作工、锅炉检验工、美容师、美发师、护理员D类:计算机调试工、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计算机操作员、、无线电调试工、音响调音员、图书发行员、音像发行员、广播电视无线工、摄影师、服装设备定制工、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动物检疫检验员、动物疫病防治员E类:商品营业员、商品保管员、推销员、餐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宾客行李员、康乐服务员、公共区域保洁员、保安员、报刊零售员、汽车看管与清洗、餐具清洗工、花卉工、导游员、会计员、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秘书、话务员、营销员注:凡未列入此供种目录的职业(工种)及新型职业的技能培训的鉴定收取标准,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自治区物价局批准参照执行。
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收费分类标准

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收费分类标准
(2004年12月公布施行)
备注:
1、本表计价单位为人、元。
2、本表所列鉴定费收费标准中,除中、西式烹调师、焊工、美容师、美发
师等工种鉴定所需材料,可另按实际成本分摊收取外或由考生自备外,
均包括鉴定中发生的材料费开支。
3、本表所列鉴定费一般按刊登鉴定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费占10%;
命题、制卷费占10%;能源、原材料、场地、设备费用占25%;监考、阅
卷、测评、登分及考务费用占25%;鉴定中心办公经费、人员及其他经
费、技术开发与研究费用占30%的比例留成、分配、使用。
4、本表分类对应的职业(工种),详见《江苏省职业(工种)分类》。
文件依据:苏价费字[2005]48号苏财综字[200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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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的要求,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快高素质的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发展,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保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包括行业技能鉴定所,以下统称“鉴定机构”)开展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收费,均应执行本办法及附件的规定。
第三条鉴定机构应持同级编委(办)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领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第四条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我省职业学校所设的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像符合的,其毕业生在申请参加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过程中,学校不得再组织相应内容的培训,也不得在学费之外,另收取培训费。
鉴定机构在组织实施鉴定时,对其中理论考试成绩合格应视为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核合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不得对其进行相应的理论考核鉴定。
经劳动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以及少数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主体专业的毕业生,参加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者,可视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发给相应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对上述学校毕业生需参加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鉴定的,应按本办法公布的《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收费标准》中对应的规定标准给予50%以内的减免优惠。
第六条其他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技师类职业资格评审费:由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组成专业考评小组,在申报者参加知识和技能考核合格后,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审时收取。
其中对技师和高级技师申报者,分别按每人200元和300元收取。
(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包括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资格考核认证费: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会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劳社培就司函[2003]17号)规定,组织对本行业申报考评人员进行资格考核和认证。
相应的鉴定中心,按每人200元收取考核认证费(含办理证卡等费用)。
(三)证书工本费: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每本收取工本费4元。
第七条鉴定机构应在鉴定或收费场所,全面公示其经有权部门批准承担的鉴定职业(工种)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亮证收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凡不执行公示、亮证制度的,一律不得收费。
违者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鉴定机构或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考(鉴定)培(培训)分离”的原则,不得对职业技能鉴定申请人既培训又考核,考培合一机构自行组织的考核鉴定,其成绩无效,并须退还申请人全部培训考核费用。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前的培训费、教材费、资料费,均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
具体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3]408号、苏财综[2003]157号)有关规定,实行收费标准备案制度,使用税务发票。
其收入应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并依法纳税。
第十条职业技能鉴定费、技师类职业资格评审费、考评人员考核认证费、证书工本费等,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有关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刷的《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缴
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收入应专门用于职业技能鉴定方面的开支。
使用分配应遵循“谁发生、谁留用、不发生、不留用”的原则。
开支范围包括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原材料、能源消耗,设备折旧费用;证卡和题库购买(使用)、维护、年检评估费用;鉴定、考核费用以及按规定上缴上级费用等。
各级鉴定机构应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中,按初、中、高级鉴定每人8元(含上交国家每人4元),技师、高级技师每人100元的标准提取,缴付给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用于购置、开发、维护题库,鉴定机构年检、职业技能鉴定基础性建设等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收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收费,切实规范收费及服务行为。
并按价格、财政等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收费收支情况、收费票据、报表帐册及其它有关资料,自觉接受收费年审和其它形式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今后如需增加新的职业(工种)(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省政府批准公布新的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以及本省组织鉴定的行业特有工种),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由其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其分类和收费标准建议,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由省物价局、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发文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按照《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8号)要求,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下岗再就陪收费减免规定,分别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施行。
上述收费减免对象,应包括下岗再就业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员、特困职业及其家庭成员等国家和省规定的减免对象。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省内过去的规定一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