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专家案例
四川职称评定违纪案例

四川职称评定违纪案例四川职称评定是对职称申报人在评审过程中的考核和审核工作,旨在对申报人的学术水平、综合素质、工作成绩等进行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违纪违规的案例。
下面列举了一些四川职称评定违纪案例。
1. 虚假材料:申报人在职称评定申报材料中故意夸大或虚构自己的学术成果、工作经历、科研项目等情况,以获取更高的评定等级。
这种行为严重违背职称评定的公正性原则,损害了职称评定的公信力。
2. 抄袭剽窃:申报人在职称评定申报材料中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著作等,或者直接复制粘贴其他人的申报材料。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学术诚信原则,也严重损害了申报人的信誉和职称评定的科学性。
3. 非法代写:申报人请他人代写职称评定申报材料,或者通过购买他人的职称评定申报材料进行替换。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职称评定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原则,扭曲了评定结果。
4. 擅自修改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在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后提出评审意见,申报人在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修改评审意见,以符合自己的利益。
这种行为违反了评审程序的公正性原则,破坏了评审结果的可信度。
5. 贿赂行为:申报人通过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向评审专家、评审机构等提供贿赂,以获取更高的评定等级。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职称评定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原则,损害了评定结果的公信力。
6. 政治歧视:评审专家或评审机构在职称评定中,因政治立场、宗教信仰、地域歧视等原因对申报人进行不公正评价或歧视。
这种行为违背了评定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原则,影响了评定结果的科学性。
7. 评审不公:评审专家或评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对不同申报人采取不同标准或不公正的评价,导致评定结果的失真。
这种行为违背了评定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原则,损害了评定结果的可信度。
8. 存在利益冲突:评审专家或评审机构与申报人存在利益关系,导致评审结果的失真。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职称评定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原则,损害了评定结果的科学性。
9. 违规操作:评审机构在职称评定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如泄露评审结果、篡改评审记录等行为。
自然科学中同行评审的例子-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自然科学中同行评审的例子-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自然科学中的同行评审是一种广泛应用于学术研究领域的评估机制,它通过审查专家对学术论文、研究项目和科研成果进行评估和批判性评价,以确保科学研究的质量和可靠性。
同行评审不仅是科学研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也是保障学术世界的可信度和规范性的重要机制之一。
在同行评审的过程中,研究者将自己的研究成果提交给相关领域的专家,由专家评估该研究的创新性、方法论的正确性以及数据分析的可靠性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同行评审,研究者可以获得来自同行专家的指导、建议和批评,以便进一步完善自己的研究工作。
同行评审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科学研究的可靠性和真实性,避免错误的结果和欺骗性的研究被发表和广为传播。
通过同行评审,科学界可以筛选掉不符合科学规范和标准的研究,提高科学研究的质量和信任度。
同时,同行评审也为研究者提供了展示自己工作的机会,使他们能够得到更广泛的认可和影响力。
尽管同行评审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它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挑战。
首先,同行评审的过程可能会受到一些偏见的影响,例如评审专家的主观偏好和利益关系等因素可能会导致评审结果的不公正。
其次,同行评审过程通常非常耗时,可能需要数周甚至数个月的时间,这对于科学发展的迅速进展可能带来一定的限制。
然而,尽管存在一些局限性,同行评审仍然是自然科学领域中一种被广泛接受和认可的评估机制。
它为科学研究提供了一个公正、严谨和可靠的审查体系,有助于推动科学的进步和创新。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同行评审的形式和方式也在不断演变,以适应科学研究的快速发展和变化。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主要是对整篇文章的组织和安排进行介绍,包括每个章节和段落的内容和目的。
自然科学中同行评审的例子的文章结构如下:1. 引言1.1 概述- 对同行评审的定义和概念进行简要介绍。
1.2 文章结构- 介绍整篇文章的组织结构和内容安排。
1.3 目的- 阐明撰写此文的目的和意义。
实践教学案例评审(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实践教学在高等教育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
为了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我校组织开展了实践教学案例评审活动,旨在选拔出具有示范性和推广价值的实践教学案例,为全校教师提供借鉴和参考。
本次评审活动共收到来自各学院、各专业的实践教学案例50余份,经过专家评审和综合评定,最终评选出10个优秀实践教学案例。
以下是其中一篇优秀案例的评审报告。
二、案例名称《基于工程实训的电子信息类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构建与实践》三、案例简介本案例以电子信息类专业为例,探讨如何构建实践教学体系,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通过分析当前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套基于工程实训的实践教学体系,并在实际教学中进行了实践。
四、案例特色1. 突出工程实训:本案例将工程实训作为实践教学的核心,强调学生在实际工程环境中的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
2. 体系化设计:实践教学体系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环节,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实践教学体系。
3. 教学资源丰富:案例中涉及多种教学资源,如实验设备、实习基地、课程资源等,为学生提供了丰富的实践平台。
4. 教学效果显著:通过实施本案例,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团队协作能力等方面得到了显著提高。
五、案例实施过程1. 实验教学环节:根据课程内容,设计了一系列实验项目,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实验技能。
2. 实习教学环节:与相关企业合作,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让学生在实际工程环境中锻炼自己的实践能力。
3. 课程设计环节:以实际工程项目为背景,引导学生进行课程设计,提高学生的设计能力和创新能力。
4. 毕业设计环节:鼓励学生结合所学知识,选择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毕业设计课题,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
六、案例效果评价1. 学生评价:学生对实践教学体系的满意度较高,认为通过实践教学,自己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得到了显著提高。
2. 教师评价:教师认为实践教学体系有助于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科研项目评审专家与申报对象存在现实利益和相互利用关系的反腐案例

科研项目评审专家与申报对象存在现实利益和相互利用关系的反腐案例科研项目评审专家与申报对象存在现实利益和相互利用关系的反腐案例近年来,科研项目评审专家与申报对象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种关系可能导致评审专家不公正地评价申报对象的项目,或者申报对象通过行贿等手段获得评审专家的支持。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反腐案例。
某省科技局在2018年组织了一项科研项目评审工作。
其中,评审专家之一的张某是该省某大学的教授,同时也是一家科技公司的顾问。
该科技公司正是申报了该项目的单位。
在评审过程中,张某对该项目给予了高度评价,并最终推荐该项目获得了资助。
然而,该项目后来被发现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包括虚报经费、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
经调查,该科技公司曾多次向张某行贿,以换取他在评审中的支持。
该案例中,评审专家张某与申报对象科技公司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利益关系。
张某作为科技公司的顾问,可能受到公司的利益影响,导致他在评审中不公正地支持该公司的项目。
而科技公司则通过行贿等手段获得了张某的支持,从而获得了不应得的资助。
这种相互利用的关系,不仅损害了科研项目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也严重侵犯了纳税人的利益。
为了避免类似的问题发生,需要加强对科研项目评审专家的管理和监督。
一方面,应该建立健全的评审专家库,严格审核评审专家的资格和背景,避免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员参与评审。
另一方面,应该加强对评审过程的监督和审查,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同时,对于违规行为应该严格追究责任,加大惩处力度,形成震慑效应。
总之,科研项目评审专家与申报对象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是当前反腐斗争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只有加强管理和监督,才能有效遏制这种不正之风,保障科研项目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近一年评标专家被通报的事件

重庆江北3名专家被通报的情形
重庆3位评标专家受贿以后,对项目的招标强 行作废标处理。江北区发改委将三名评标专 家调整出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其专家证 同时作废,不得申请进入重庆市综合评标专 家库参加依法必须招投标项目的评标,并通 报有关部门,对处理的专家实施联合惩戒
重庆市梁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余淑 容等7名评标专家处理情况的通报
编写的评标报告内容不完整,未记录联合体投标人信息。
关于评标专家张恒、董万国、贺 岚、黄蕾、蒲家润的处理决定
关于王银儒、张勇等9位评标专 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处理决定
重庆江北3名专家被通报的情形
重庆3位评标专家受贿以后,对项目的招标强 行作废标处理。江北区发改委将三名评标专 家调整出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其专家证 同时作废,不得申请进入重庆市综合评标专 家库参加依法必须招投标项目的评标,并通 报有关部门,对处理的专家实施联合惩戒
近一年评标专家被通报的事件
2019年1月25日,广西柳州一次性通报24个评标专家。这24人在评标过程中存在“不客观、不公正 履行职务”等行为。 2018年10月2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被告人王银儒、张勇、彭晓云等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书显示,这3人利用担任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职务便利, 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在工程评标方面谋取利益,最终被判刑。 2018年9月25日,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发布的一份处理通报披露,重庆3位评标专家受贿以后 ,对项目的招标强行作废标处理。 2018年8月,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布2018年第二批公共资源交易失信行为的通告 》,对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共14人予以“曝光”,并首度实行联合惩戒。 2018年8月,四川攀枝花市发改委对全市近三年来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六起典 型违法案例进行了通报:一是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黄大全受贿案;二是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评 标专家刘新受贿案;三是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王银儒受贿案;四是个体工程承建商刘露行贿 案;五是个体工程承建商蒋发春行贿案;六是金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健受贿案。 2018年6月20日,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发布了一份题为《重庆市梁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 于对余淑容等7名评标专家处理情况的通报》,7名评标专家强行索要评标费、交通费被处理。 2018年3月,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官网发布了对附菊华、郑璞、黄雪红等二十三位评标专家处理 情况的通报。从通报来看,其中20位专家存在该回避未回避等违纪行为,附菊华、郑璞、黄雪红 3 人则犯下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职称评审违规案例

职称评审违规案例一、材料造假类。
1. 论文造假。
老张为了评职称,那可是煞费苦心啊。
他在网上找了个专门写论文的“枪手”,花了不少钱,让人家给他炮制一篇看起来高大上的论文。
这篇论文里的数据全是胡编乱造的,什么实验结果,根本就没做过实验,全凭想象。
结果提交上去之后,评审委员会的专家也不是吃素的,一眼就看出数据有问题。
因为那些数据太完美了,完美得就像假的一样,而且和行业内一些已知的研究情况根本对不上号。
最后老张不仅职称没评上,还被通报批评,在单位里丢尽了脸。
2. 业绩虚报。
小王想评中级职称,他所在的岗位其实就做了几个小项目,但是他在评审材料里把自己吹嘘得像个项目大神。
他把同事做的项目成果也算到自己头上,还夸大了自己在项目中的作用。
比如说有个项目他就是个打酱油的,在材料里却写成是项目负责人,从项目策划到最后的验收都是他主导的。
可是评审的时候,评审组给他们单位打电话核实情况,单位领导实话实说,小王的职称评审自然就泡汤了,还被领导狠狠地批评了一顿,说他这是给单位抹黑。
3. 学历造假。
李姐想评高级职称,可是她的学历不太够格。
于是她就动了歪脑筋,找了个办假证的,伪造了一个更高学历的毕业证书。
她以为把这个假证混在材料里就能蒙混过关。
没想到在初审的时候,工作人员会仔细核对学历信息。
他们发现李姐提供的学历证书编号在教育部门的系统里根本查不到,再一调查,发现是假证。
这一下李姐可惨了,不但职称评不了,还面临着单位的纪律处分,差点丢了工作。
二、拉关系走后门类。
1. 评委受贿。
有个职称评审,其中一个评委被人盯上了。
一个参评者为了能顺利通过评审,偷偷地给这个评委送了一大笔钱。
这个评委呢,见钱眼开,在评审的时候就对这个参评者格外照顾,给他的评分比实际水平高了好多。
但是呢,世界上没有不透风的墙。
其他参评者觉得这个结果很不公平,就向有关部门举报了。
有关部门一调查,发现评委受贿的事实,评委被撤职,那个送钱的参评者也被取消了评审资格,并且被记录在职称评审的黑名单里,以后再想评职称就难上加难了。
自然科学基金分类评审典型案例

自然科学基金分类评审典型案例自然科学基金是国家科技部门设立的重要科研资助项目,旨在支持我国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前沿探索。
每年都有大量的科研项目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而评审过程也是非常严格和复杂的。
下面将介绍一些自然科学基金分类评审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生物学领域的研究项目该项目的研究方向是探究人类肝癌的发生机制和治疗方法。
该项目的研究团队由多位具有丰富经验的生物学家组成,他们将运用多种生物学技术手段,如基因编辑、蛋白质组学、细胞培养等,对肝癌发生的分子机制进行深入研究,并探索新的治疗方法。
该项目的研究意义非常重大,可以为肝癌的治疗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该项目的评审结果为优秀。
评审专家认为该项目的研究方向非常前沿和有意义,研究团队的成员也非常优秀,具有丰富的研究经验和实力。
同时,该项目的研究方法和技术手段也非常先进和可行,可以为生物学领域的研究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案例二:物理学领域的研究项目该项目的研究方向是探究新型材料的物理性质和应用。
该项目的研究团队由多位物理学家和材料科学家组成,他们将运用多种物理学技术手段,如X射线衍射、电子显微镜、拉曼光谱等,对新型材料的物理性质进行深入研究,并探索新的应用领域。
该项目的研究意义非常重大,可以为新型材料的研究和应用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该项目的评审结果为优秀。
评审专家认为该项目的研究方向非常前沿和有意义,研究团队的成员也非常优秀,具有丰富的研究经验和实力。
同时,该项目的研究方法和技术手段也非常先进和可行,可以为物理学领域的研究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案例三:化学领域的研究项目该项目的研究方向是探究新型催化剂的合成和应用。
该项目的研究团队由多位化学家和材料科学家组成,他们将运用多种化学技术手段,如有机合成、表面化学、催化反应等,对新型催化剂的合成和应用进行深入研究,并探索新的应用领域。
该项目的研究意义非常重大,可以为催化剂的研究和应用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该项目的评审结果为优秀。
综合评审案例

政府采购案例(一)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采购教室用绿板(一)案例背景随着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不断完善,采购项目不断扩展,原各部门自行采购的项目,逐步纳入政府采购。
教室用挂壁式搪瓷书写绿板(以下简称绿板)就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例。
浦东新区每年更新的绿板数量非常可观,集中采购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批量采购的价格效应,降低采购成本和保证采购质量,节省财政支出,有利于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采购活动。
(二)拟定采购方案1.确定采购目标根据绿板的特点,借助集中采购可批量生产的优势,在保证学校正常需要的前提下降低采购价格、提高绿板的质量、延长绿板的使用寿命是本次采购的目标。
2.选择采购方式本次采购中心委托某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中心派员参加,对各环节进行把关。
本次采购绿板数量较大,达1190块,财政拨款金额达数百万元,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单项采购金额或者一次批量采购总额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应当实行招标采购。
本次招标金额已超出批量限额,采购时间较紧故采用有限竞争性招标(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择优选定供应商。
(三)招标过程该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使用单位确定的绿板技术及有关交货期等商务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本次邀请招标共邀请五家供应商分别为A、B、C、D、E。
2003年7月27日发标,发标当天售出标书三份,D、E因没有技术要求中的原材料而未购买标书,8月3日投标截止时间仅收到A一份标书,B、C退出投标。
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邀请招标必须有三份以上(含三份)的有效投标方位有效;对少于三份有效投标的应宣布本次招标中止,并另行组织招标采购。
这样,本次绿板招标中止,当天采购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达成统一意见,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次招标又邀请了F、G与A共同投标。
F因无法满足8月25日之前交货的招标要求而放弃投标,G在投标时间截止前未给予明确答复,因此有效投标仍为A。
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连续两次招标采购无效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但多家供应商由于交货期无法满足要求,而本项目的特点不允许延迟交货,仅A 满足要求参与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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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案例为不断规范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行为,加强评审专家警示教育,我们对近两年我省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评审专家违法案例进行整理,现提供各位专家学习。
望各评审专家引以为戒,不断规范自身评审行为,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努力践行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2019年1月31日案例一:违反评审纪律,分工评审,互抄评分某一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有4家企业按时递交了投标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了开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全部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方面没有委派代表。
该项目于评标当日上午10点在某代理机构评标室评标。
但在项目评标中,发生了如下一系列事件:一、评审时间到了,4名评委准时到达评标地点,有1名评委缺席未到。
随后,代理机构补抽1名专家,但补抽专家还没有到达。
4名专家为节约时间,没有等补抽专家到齐就先行开始评标。
二、代理机构没有专门对评委的手机密封存放。
专家们将手机放置在评标室角落的柜子上。
三、已到达的4名评委,推选出了评审组长。
评审组长组织大家开始评审。
考虑到有4名企业投标,评审组长进行了分工,4名专家每人评审一家公司的投标文件,其他专家就按照这一名专家的评审意见完成了所有企业的打分。
有1名专家自己完成评审后,拿起手机走出评标室与朋友通话。
其他专家陆续走出评标室闲聊起来。
四、中午11时50分,补抽专家到达评标室。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告知补抽专家,客观评审得分应当一致,补抽的专家便参考评审组长的评分表对所有企业打了分,从进入评标室到完成评审,仅用了10分钟。
五、中午12时,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召集所有专家回到评标室,请所有专家签署评标报告。
评审组长对补抽专家说:你再仔细看看,不要评完了都不知道什么项目。
补抽专家笑了笑,翻了翻桌面的投标文件,便和其他专家一起签署了评标报告,完成评审。
处理情况:经调查,该项目评审专家存在分工评审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由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依法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或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和第十一条规定:“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解聘:……(三)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存在上述行为的专家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解聘。
案例点评:1.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评标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专家临时缺席的情况。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补充抽取专家后再组织评标,不应在评审专家人数不足的情况下继续组织评标,虽然动机是为了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活动的成功率,但可能使得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违法。
评审委员会应当在所有专家到齐后推选评审组长,等待所有专家到齐后才开始正式评审活动。
2.代理机构应当将评审专家的手机做统一存放,通讯设备必须交由采购代理机构集中保管。
本项目中,评审专家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存在查看手机、接听电话的现象。
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组织评标工作,也没有及时制止和纠正专家的违规行为,评审活动可能影响中标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三、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3.分工评审不可行。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这就意味着,采购活动中的所有行为都必须符合这三条原则。
该案例中,一个评审专家负责评审一家供应商投标文件,补抽专家抄袭其他专家的评审打分,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每个评委分工审查几家投标商的投标文件,评审专家没有独立客观地评审全部投标文件,将直接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案例二:“互帮互助”还是“害人害己”一次学术交流活动中,A专家和B专家结识,两个人专业背景基本相同,具有同一专业的教授职称,学术研究方向基本一致,并同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一天,A专家被抽取参加评审活动,但是因就职单位临时安排会议无法前往评审,A专家便请B专家代替其参加评审。
B专家觉得这是互帮互助的好事,采购项目不会被因缺席而影响项目的进展,B专家又帮了A 专家的忙,还可以挣一笔评审费用。
B专家代替A专家参加了评审活动。
一次,B专家被抽取参加评审活动,但因临时有事无法前往评审,B专家便请A专家代替其参加评审。
两个好朋友便互相帮忙,由A专家代替B专家参加了评审活动。
处理情况:经调查,评审专家A、B存在互相代替参加评审活动的行为,代替参加评审活动出具的评审意见无效,影响到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由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依法给予2万元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行政处罚。
此外,评审专家A、B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解聘。
案例点评: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以及第十三条规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评审专家的来源是专家库随机抽取以及采购人自行选定。
评审专家因突发事项,无法参加评审的,可以请假,但是不得自行找朋友代替参加评审。
评审专家找人替代自己评审,致使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违法,使得代替参加评审的评审意见无效,直接影响到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违反了政府采购的诚实信用原则,乃至影响到整个政府采购项目最终的中标、成交结果,属于违法行为。
案例三:各司其职,才能依法依规某医院委托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批医疗设备。
该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组建了评标委员会,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采购人单位纪检人员1人,专家4人。
在评审前,代理机构项目经办人核对了专家身份、采购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采购人单位纪检人员的介绍信。
在打分评审过程中,代理机构经办人员发现,打分由采购人单位纪检人员在操作。
代理机构经办人员指出,采购人单位纪检人员不可以代替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打分。
采购人代表说:“我们是一个单位的,技术我一点也不懂,他还懂点,由他打分不是更合适吗?”评标是政府采购过程中最为核心的环节,也是采购人和供应商最为关注的焦点。
评审时,采购人代表有权利参与评审打分,单位纪检人员只负责监督。
既然都是一个单位的采购人,纪检监察人员在评审现场能否越俎代庖,代替采购人打分或发表评审意见呢?处理情况:经调查,该项目中采购单位派出的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打分,纪检人员只负责监督不应代替采购人代表打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第六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将采购人代表和纪检人员有关情况移交采购单位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
案例点评:1.采购人代表不能随意指派,应有良好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并熟悉相关政策法规。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有关规定:“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
除授权代表外,采购人可以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超过2人。
”因此,实际操作中,采购人代表只需要出具采购人的授权函即可。
但是,采购人代表不可以随意指派,采购人代表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精通专业业务、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等条件。
委派采购人代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赋予采购人的权利。
选派业务精湛、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道德水平高的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则是采购人的义务。
2.采购人纪检监察人员不能在评审现场代替采购人代表评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提到: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
因此,只有采购人授权的代表才可有资格和权利来进行项目的打分评审。
本案例中的采购人纪检监察人员并没有该授权书,所以不能越位,不可以代替采购人代表进行打分评审。
案例四:朋友之托,也需依法依规(注:案例四部分内容来源于广州参考·广州日报)“明天谁去××路,有没有同行的?” 1月29日,一条从微信群弹出的消息引起了某学院尚教授的注意。
看到这条消息的尚教授立即微信私聊了另一家学院的许会计,亦即是发出这条消息的人,让许会计把政府采购中心发出的评标信息转发给自己。
看到转发消息的尚教授心中一喜,确定了将参与某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简称物管采购项目)评标的许会计,正是自己在寻找的人。
随后其致电许会计,称自己和在某学院任职的苏教授想要请吃饭。
原来,尚教授和苏教授均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尚教授所担任招投标顾问的A公司也参与了此次物管采购项目的招投标。
为了能中标,A公司的鲁经理在开标前,多次请尚教授及苏教授吃饭,要求尚教授和苏教授利用其二人长期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加评标的等优势和便利条件,在该项目开标前找到其他评审专家,让他们给A公司打倾向性高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