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中职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教财[201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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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教财〔2013〕1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现将《湖北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湖北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专项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教育厅2013年11月6日湖北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湖北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专项(以下简称“中职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鄂政发[2006]2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职专项的实施对象是全省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资格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实施内容包括中等职业学校示范学校建设、品牌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和基础能力建设等;目标是通过实施中职专项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中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中职专项建设应坚持下列原则:(一)导向性原则。
中职专项应以专业建设为依托,以建设校内实训基地为重点,注重先进性、仿真性、实用性、经济性相结合,按照未来专业岗位对技术技能的要求,确保学生在仿真环境中得到实际操作训练,确保学生了解本专业领域先进的技术、工艺,具备实际操作的本领。
(二)共建共享性原则。
充分利用现有中职学校资源,采取独立建设或校企联合建设两种方式,建成一批校内实训基地,使其成为集实践教学、技能培训、职业资格鉴定、生产服务和技术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教育培训中心。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现状分析

25 90
56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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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7
2 1 年第 2 01 期 第 3 2卷 总 6 6期 3
职 业 技术 教 育AL EDUCATI T C ON
No 2 2 . ,01 1
Vo - 2 13
Ge e a . 3 n r lNo6 6
湖北省 中等职业 学校 专业 建设 现状 分析
( %) 生数 ( ) 比( 人 %) ( ) 人 比( %) 数( ) 人 比( %)
数量这一差距在扩大 , 城市农林类
专 业 大 幅 度 增 加 的 一 个 重 要 原 因
是 面 向城 市的 园林 绿化等 专业数
的大幅度增加 。
农 林 类
4 7
79 3
分 别 达 到总 数 的 5 . %和 4 .1 77 3 3 5 %。
作者简介 : 马旋(9 5 )男 , 1 8一 , 湖北阳新人 ,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职业技术教育研究所硕 士研究生。 作者简介 :0 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 目《 21 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理论与实践研究》 编号 :0 J g 0 0 ) ( 1Y A 80 6 ,
布点 数 的第 四位 ,招生 人数 达 到
25 9 0人 , 占招 生 总 数 的 56 % , .2 较
二位 , 生 总数 和布点 数 招 点中等职业学校 ( 城市 3 所 , 1 农村 列 第一 、 2 所 )0 9年的招生计划 ,依据教 O 20
收 稿 日期 :0 0 1- 3 2 1— 1 1
人, 招生人 数所 占 比例 仅为 1 %, . 1 均处于招生数和布点数 的末位 。 但
量 , 内涵发展 的道路 。而专业 建 力 发展 工业 和 高新技 术产 业成 为 走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8卷第4期 2016年12月职 教 研 究Vocational Education Researches-9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我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2.《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外专业报表(略)教育部办公厅2010年9月10日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国家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符合国家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
第六条 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结构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指导,制定并定期修订《目录》。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6.16•【字号】鄂教高[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教高[2008]13号)省属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落实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的自主权,引导高校及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调整、设置高职高专专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4]4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高等学校普通高职高专专业设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除医药卫生类专业、公安类专业、教育类专业外,高等学校可根据市场需求和学校办学条件自行设置高职高专《目录》内专业。
各高校在每年6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拟增设专业的书面报告、汇总表(样式见附件1)报我厅备案。
经我厅备案公布的专业可于下一年度安排招生。
二、高等学校增设医药卫生类、公安类、教育类等国家控制的高职高专专业,需经我厅同意(医药卫生类专业需经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联合考察同意)并报教育部批准或备案后方能招生。
有关高校须在每年6月30日前将拟增设以上三类专业的书面报告、汇总表、增设专业申请表(见附件2)和增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等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报我厅,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三、高等学校增设新的《目录》外专业,须报请我厅组织专家进行专业论证,论证通过后由我厅报教育部备案。
四、除当年新设立的高职高专院校外,其他高等学校每年新增设高职高专专业数不得超过4个。
五、高等学校如需撤销已备案专业或对现有专业更名,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我厅审核同意后对外公布。
六、各高等学校要重视高职高专专业建设工作,根据办学定位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好专业建设整体规划,加强专业办学条件建设,深化专业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1.doc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国家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符合国家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
第六条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结构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指导,制定并定期修订《目录》。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工作。
第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市(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职责由各省(区、市)自行确定。
第二章设置条件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的、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二)开设专业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三)完成所开设专业教学任务所必需的教师队伍、教学辅助人员和相关行业、企业兼职专业教师;(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从事该专业教学的专业教师,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职业学校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职业学校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专业建设是学校人才培养工程的基石,是教学质量建设与诊断工作的关键,是推动中职教改发展、主动对接区域产业发展和岗位需求变化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加强学校专业建设和管理工作,适应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制度改,优化专业结构、提高专业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专业设置与管理第二条专业设置与管理的基本原则。
学校和教学系部要充分认识专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确保人力、财力的投入,加强专业内涵建设,提升专业水平,形成特色专业体系。
专业设置应遵循教育规律,结合学校学科专业特点,适应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教育部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
第三条教学系部制定专业规划,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师资队伍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实训室与实习基地建设、教学改与人才培养模式改等。
第四条专业建设实行专业带头人(负责人)负责制。
每个专业须设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由7—11名专家组成,一般校内骨干教师2-4名,聘请行业企业专家或教育专家3-9名,原则上专业带头人(负责人)任委员会主任。
专业带头人(负责人)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全面负责本专业的建设工作,其中专业带头人(负责人)的职责:(一)负责每3年制定一次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二)负责组织制订(修订)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等教学文件;(三)负责本专业建设项目申报;(四)负责向学校提出本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习基地建设、教育教学研究与改、人才培养模式改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五)监督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执行情况,负责向分管校领导反映本专业人才培养(含课堂教学与实践培养)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六)负责本专业建设委员会工作经费预算与使用。
第五条专业带头人(负责人)认定、管理与考核,具体细则与程序参见学校《专业带头人(负责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和学籍管理的通知

湖 北 省教 育厅关于进
一
步规范
中 等 职 业 学 校招 生 和 学籍 管 理 的 通 知
鄂教职 成
〔2 0 1 6 〕 1
号
各市
、
州
、
直 管市
:
、
神 农架林 区 教育局
,
省属 中 提升 行动 计划
〔 2 0 1 5〕
(
2 0 1 5
—
20 1 8
年
) >
的 通 知 》
湖 北 省 人 民 政 府公 报
2 0 1 6 9
.
部 门 文件
湖 北省政协 提案办理 情况 征询 意 见表
通 讯
系
地
电
址
提 案 者
联 提 案编 号承 满意
对 办 理工 作 的 意 见
:
话
办
单
位
不 满意
(
)
基本 满 意
(
)
(
)
填表
,
学生 从就 读学 校
。
机构
、
企业
、
个人 开展 各种 形 进人 联 办 学校 学 习
,
按 转 学程序 办 理
严禁不 具
式 的 联合 办学
。
市 州 内 开展 联合 办学
;
由 市 州 教 备 办学 资质 的 办 学机构 在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挂 靠 招 生
,
育行 政部 门 批 准
二
、
不 予 注册 中 职 学 籍
。
严格 实 行
“
学 籍 随人
,
加 强 联合 办 学 和 校 外教 学 点 管 理 走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建设与调整管理办法

XXXX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建设与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学校专业建设工作,优化专业结构,规范专业建设管理行为,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厅[20XX]9号)、《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X年)》(教职成[202X]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青岛市供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专业设置、建设和调整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建设和调整应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促进人才培养与产业对接。
第二章专业设置原则第四条专业设置应符合教育部有关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原则和规定,同时应符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
第五条专业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1.社会需求原则:专业设置应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特别是产业结构和职业岗位的变化,及时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
2.适应能力原则:专业设置应考虑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师资力量,确保专业的可行性和稳定性。
3.特色发展原则:专业设置应突出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区域特色,培育特色专业,形成学校核心竞争力。
第三章专业设置条件及程序第六条专业设置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开设专业的必要条件:包括教学设施、实训设备、师资队伍、教学资源等方面的基本条件。
2.符合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专业设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的趋势,特别是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的需求。
3.市场调研充分,专业定位准确,就业前景好,并经行业、企业及职业教育专家论证。
第七条专业设置的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1.提出申请:招生与就业办公室提出专业设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论证审核:教务科组织专家对申请的专业进行论证和审核,形成论证报告。
3.审批备案:学校领导审批通过后,将新设专业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专业建设第八条专业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制定专业建设规划: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制定专业建设规划,明确专业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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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湖北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需要,适应行业、企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工作。
市(州)教育局负责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具体规划和管理工作。
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内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以教育部最新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依照本办法,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四条市(州)教育局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好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工作,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加强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管理,引导学校发挥自身优势,合理分工、错位发展,重点建设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缺和急需的技能型专业,办出地方特色。
第二章设置条件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制定的、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2、具有与所开设专业相匹配的、满足教学要求的经费和基础设施条件,包括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校内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践基地),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
其中,教学仪器设备生均价值,理工农医类专业不低于3000元,文史财经类专业不低于2500元,文化艺术与体育类专业能够适应专业教学需要;
3、具有能胜任所开设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所规定课程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队伍结构比例合理。
其中,每专业必须配备2名以上具有与所开设专业相应或相关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专业教师,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比例适当。
各市(州)教育局要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专业特点,进一步明确上述基本条件的相关细化指标,使专业设置条件要求具体化。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要注重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重点建设与学校分类属性相一致的专业,以利于办出特色,办出品牌专业。
第三章设置程序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遵循以下程序:
1、学校开展行业、企业和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进行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2、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行业、企业和就业市场需求,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3、组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论证。
参加论证专家不少于5人,其中必须包括具有与所开设专业相关高级技术职称的行业、企业专家。
4、报市(州)教育局同意。
市(州)教育局要加强对学校设置专业的合法性、客观性、科学性、可行性的审核。
对调研不充分、没有明显岗位和岗位群,专业名称与教学内容明显不相符,专业名称与办学层次、办学类别明显不相符的专业,不予审批。
中等职业学校开设“保安”、“学前教育”专业以及“农村医学”、“中医”等医学类专业,由市(州)教育局审查学校办学资质并提出申请,经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开设。
开设《目录》外专业,由市(州)教育局初审后提出申请,经省教育厅备案后试办。
5、市(州)教育局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将审核通过的专业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中等职业学校新设置专业需提供的材料:
1、学校开设《目录》内专业,需提供:专业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调研报告;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报告;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专业教学师资队伍和仪器设备等配备情况;专业设置专家论证意见,并填写《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申请表》(见附件2)。
开设“保安”、“学前教育”专业以及“农村医学”、“中医”等医学类专业,还需提供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意见。
2、学校新设《目录》外专业除需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按照《目录》专业简介的规范要求,提供500—800字的专业简介。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新开设《目录》外专业,当年招生人数须控制在1个教学班,并按国家有关新专业试办规定进行管理。
在其试办第二年期间,由市(州)教育局检查评估其设置的科学性、可行性
及教学质量,并将检查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正式开设。
第十条中等职业学校要定期组织开展专业建设情况自查和自评工作,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就业市场需求变化,及时对已开设专业的专业内涵、专业教学内容等进行调整,提高专业建设的针对性,培育和强化特色骨干专业。
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办学实际停办已开设的专业,需按程序报市(州)教育局和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新设置专业申报时间:
1、每年12月底之前,学校向市(州)教育局提出申请。
需经省教育厅备案并批准的,每年2月底之前,由市(州)教育局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
2、每年3月底之前,市(州)教育局将省、市审核通过的新设专业汇总后,填写《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报表》(见附件3),连同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已开设专业的《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已开设专业备案表》(见附件4)和异动专业的《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异动表》(见附件5),一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未经备案(审批)的专业不得招生。
第四章专业管理
第十二条市(州)教育局具体规划和管理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和调整工作,定期对本辖区内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1、市(州)教育局要强化区域内专业设置和建设的具体规划。
大力扶持与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相关的专业;重点发展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紧缺的专业;积极拓展新能源、新材料等与产业转型升级密切相关的新兴专业;加快改造提升传统专业,调整市场需求过剩的专业,着力提高职业教育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产
业集群转型升级的匹配度,着力提升职业教育的吸引力和核心竞争力,更好地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2、强化骨干专业建设。
骨干专业是指基础条件好、办学水平高、能够体现学校特色的专业。
市(州)教育局要按照"做特、做精、做强"的原则,优化专业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引导中等职业学校培育设立1-2个骨干专业、省级重点(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培育设立2-3个骨干专业、国家级重点(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培育设立3-4个骨干专业,逐步培育形成1-2个专业集群,形成与区域经济和产业转型升级匹配度高、结构合理、错位发展、特色鲜明的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发展新格局。
3、市(州)教育局要严格审核新设专业。
辖区内已有3所及以上学校开设的专业,原则上不再批准其他学校新设相同专业;连续两年招生困难的专业,不再批准其他学校新设相同专业。
4、市(州)教育局要建立由职业学校、行业(企业)、教科研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等组成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3年一次对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及办学水平开展检查(评估),并将检查结果报省教育厅。
对已开设专业办学条件不达标、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暂停该专业招生。
凡连续3年未招生或因检查不合格暂停招生的,取消该校开设该专业资格。
整改后需重新开设的,须按照新设置专业要求,重新申请、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内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各市(州)教育局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