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美国的国家审计法律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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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发展比较研究

中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发展比较研究

中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发展比较研究中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发展比较研究摘要:财务报告审计是保障政府财务透明度和合规性的关键措施。

中美两国政府在财务报告审计领域有着不同的运作方式和发展路径。

本文通过对中美两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的比较研究,分析了它们的相似与差异,总结出各自的优势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推进财务报告审计的全球化标准化。

一、引言财务报告审计是一种对政府财务状况和交易的独立审查。

它旨在增强政府财务数据的透明性、准确性和可靠性,为投资者、政策制定者和公众提供信息,以便作出最佳决策。

中美两国政府在财务报告审计领域的运作方式和发展路径上存在差异,通过比较研究可以为促进财务报告审计的国际标准化做出贡献。

二、中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的相似之处1. 法律依据:中美两国政府都制定了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了财务报告审计的职责和权限,保障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 审计机构:中美两国政府均设立了专门的审计机构,负责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中国设立了审计署,美国设立了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

3. 合规检查:中美两国政府都进行了合规检查,以确保财务报告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中国开展了法律审查和内部审计,美国则实施了财务管理制度改革。

三、中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的差异之处1. 独立性与披露:中国审计署的审计人员是政府聘用的行政人员,受政府控制。

而美国GASB的成员来自独立的会计行业和学术界,保持独立性。

美国在审计过程中更加注重信息披露,使其审计结果更透明、可靠。

2. 财务报告范围:中国审计署主要审计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而美国GASB则审计包括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的整体财务报告。

3. 规范与标准:中国审计署侧重于制定规范和指导实施细则,而美国GASB则制定了全美统一的财务报告标准。

四、中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的优势与不足1. 中美两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的优势:(1)增加透明度:审计能够提高政府财务报告的透明度,使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政府财务状况。

中美国家审计体制存在差异的原因分析

中美国家审计体制存在差异的原因分析

资金 使用 的控 制 能 力 较 弱 ,对 政府 部 门 的监 督 机 制也 不够健 全 。在这 种 政 治 体 制 下 ,审 计 机关 只 能隶 属 于政府 部 门 ,为 政 府 部 门调 控 国 民经 济 服 务 。选 择行 政 型 审计 模 式 ,是 结 合 我 国当 时 的具
体 国情 做 出 的选 择 。
政治 生活 中更 加拥 有 实 际 控制 力 与 操作 权 。但 从
美 国的经 济实 力 开 始超 越 英 、法 等 国。经 济 发展 后来 居上 ,原有 的审计 体 制 显 得越 来 越 与 之 不相 适应 。 同时 ,市 场 经 济 要 求 政 府 代 表 公 共 利 益 , 为 了使 政府 能够 真正 代 表公 共 利 益 ,国家 立法 机 关必须 掌握 国家 预算 权 ,并 有 能力 监 督 政 府 和控
下面将 主要从 政 治 体 制 、宪 法 思 想及 经 济 体 制 三 方面来 分析 中美 两 国采取 不 同 国家 审计 体 制 的原
因。


政治 体制
就 应牢 牢保 留对 “ 袋 ” 的控 制权 。所 以 ,美 国 钱
采取 立 法型 的审 计 模 式 ,能 够 使 国会 进 一 步 强 化
而美国是一个联邦制 国家 ,联邦 、州和地 方
政府相 对独 立并 实行立 法 、行政 、司法三 权 分立 。
立 法机 关建 立 国家 审计 制 度 的 目的是 强 化政 府 部 门的公 共经 济 责 任 ,确 保公 共 资金 的合 法 、有 效
使用 。而立 法 部 门对 行 政 部 门 的 最 大威 慑 权 ,就 是他掌 握着 对政 府 开 支 的 全 部经 费详 细 地进 行 表 决 的权 力 ,即 所 谓 “ 会 掌 管 钱 袋 ” 国 。同 时 ,国 会 也认 识到 ,要 取 得 三权 制 衡 的效 果 ,立 法 部 门

美国与中国的内部审计规范对比

美国与中国的内部审计规范对比

美国与中国的内部审计规范对比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美国与中国等许多国家的企业开始拓展其国际业务,这导致了内部审计的重要性日益提高。

内部审计是一种对企业内部财务和业务活动的审查,以确保企业的经济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和内部运营规范。

然而,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往往存在不同的内部审计规范和要求。

本文将比较美国和中国的内部审计规范,以探究它们的异同并提出建议。

美国的内部审计规范在美国,内部审计职能主要由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这个部门通常直接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美国证券交易所(NYSE)也会制定内部审计的要求和监督规则。

此外,美国也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框架,如《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规定了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要求和规范。

美国的内部审计遵循着一些基本原则,如独立性、客观性、全面性等,同时也注重审计员的资质要求。

内部审计的过程通常分为计划、执行、报告和跟踪四个阶段,随时随地对企业运作的各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

中国的内部审计规范中国的内部审计原则上采用了与美国类似的模式,即内部审计部门以公司董事会为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同时,中国也采用了全国性的审计标准、规范和框架,如《公司治理准则》、《内部审计准则》等,来确保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内部审计员的素质也被高度重视。

然而,与美国相比,中国的内部审计在一些方面还有待提升。

首先,中国缺乏完善的外部监管机制。

其次,内部审计在中国往往执法难度大,人为干扰的风险较高。

此外,中国的管理者和工人更倾向于“家庭化”管理,这导致了内部审计部门难以独立履行职责。

建议鉴于以上比较,以下是一些建议,以帮助美国和中国的企业提高其内部审计的质量和效率:1.改进内部审计监管机制,并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和素质要求,开展激励机制以提高审计人员的积极性和专业质量。

2.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审计流程和方法,重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内部审计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3.加强内外部交流合作,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共同了解最新的内部审计趋势和经验,学习其成功做法并加以借鉴。

中美两国政府审计准则的比较及借鉴_周友梅

中美两国政府审计准则的比较及借鉴_周友梅

2006年第4期科技管理研究Sc ience and T echno l ogy M anage m ent R esearch2006N o 4收稿日期:2005-05-20文章编号:1000-7695(2006)04-0229-04中美两国政府审计准则的比较及借鉴周友梅(南京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江苏南京210003)摘要:中美政府审计准则在制定依据、演进过程、框架结构等方面各有千秋,有必要借鉴GAGAS 的做法,增加、突出绩效审计准则的内容,以完善我国政府审计准则。

关键词:GAO;GAA S ;GAGAS ;审计准则;绩效审计中图分类号:F239文献标识码:A 当今世界的政府审计,突出两大看点:一是最大的发达国家 美国,主导着西方国家政府审计的发展,其影响是世界性的;二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中国,引领着发展中国家政府审计的改革,其影响更是其他国家所不能比拟的。

政府审计准则的制定和修改,应该用世界眼光去研究、判断其复杂进程,在 求同存异 中谋求合作与发展,更多地体现 经验分享,全球共惠 ,这是目前的审计潮流。

基于这一认识,本文探讨中美政府审计准则的异同和借鉴,以便我国政府审计准则的改进。

1 中美政府审计准则制定依据的比较美国的最高审计机关是美国联邦会计总署(G enera l A ccounti ng O ffi ce ,简称GAO ),它是1921年根据 预算和会计法案 设立的。

起初,其主要目的是协助国会加强预算和会计管理,后来由于国会需要加强对政府的经济监督,才使会计总署由原来的会计为主转变为审计为主,所以一般将 GAO 意译为美国联邦审计总署。

美国政府审计机关属立法型隶属模式,GAO 直接隶属议会,GAO 与地方审计机关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各州的审计体制不尽相同。

虽然GAO 不直接领导各州的地方审计机关,但GAO 制定了统一的政府审计准则,这些准则又称美国 一般公认政府审计准则 (GAGA S),各州和地方审计机关都要执行GAO 制定的审计准则(GAGAS),并有相应的检查机制。

中、美、日内部控制审计制度比较分析

中、美、日内部控制审计制度比较分析

中、美、日内部控制审计制度比较分析作者:邓楚瑶来源:《经营管理者·中旬刊》2017年第09期一、美国内部控制审计制度变迁美国自2000年爆发安然、世通、安达信财务舞弊丑闻后,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再次暴露了企业内部控制的缺陷。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资本市场,200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简称SOX)。

美国证监会(SEC)在该法案的基础上,2003年8月发布了《最终规则—管理层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报告及其对定期披露的证明》(简称《最终规则》)。

为指引审计业务的执行,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于2004年3月发布了《与财务报表审计结合进行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简称AS2)。

SOX302和404规定,企业管理层需书面声明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责;企业年度报告中需披露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报告,并由独立审计师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鉴证,披露审计意见。

SOX法案的颁布标志着美国对内部控制的建设上升至法律层面,信息披露由原来的自愿性披露改为强制性披露。

SEC颁布的《最终规则》在SOX302、404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管理层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责任,并要求对企业实施财务报表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出具审计意见。

PCAOB颁布的AS2,将内部控制的缺陷定义为“重大缺陷”、“重要控制弱点”,首次提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整合审计”的概念。

2007年PCAOB发布了第五号审计准则《与财务报表审计整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简称AS5),取代原来的AS2。

AS5进一步优化自下而上的审计方法,细化了重大缺陷、实质性控制弱点的标准,增加对舞弊控制的评价,强调控制测试的重要性,精简审计程序、减低审计成本。

PCAOB还就内部控制审计意见做了特别说明,当审计师未发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时,发表无保留意见;当审计师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时,发表否定意见;当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时,发表无法表示意见;但不能发表保留意见,可见内控审计要求比财务报表审计更为严苛。

中美审计准则的异同与启示

中美审计准则的异同与启示

中美审计准则的异同与启示:中美政府审计准则比较研究2002-11-11 13:5《山东审计》【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一、政府审计准则制定依据的比较美国的最高审计机关是美国会计总署(GENERALAC COUNTINGOFFICE,GAO),它是1921年根据《预算和会计法案》设立的。

起初,其主要目的是协助国会加强预算和会计管理,后来由于国会需要加强对政府的经济监督,才使会计总署由原来的会计为主转变为审计为主,所以一般将“GAO”意译为美国审计总署。

美国各州和地方都设有审计机关,分别向本级立法机关负责。

联邦、州和地方的审计机关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GAO虽然不直接领导各州和地方审计机关,但GAO制定了统一的政府审计准则,各州和地方审计机关都要执行GAO制定的审计准则,并建立了相应的检查机制。

美国政府审计准则制定的法律依据是《预算和会计法案》,其制定的参照系是民间审计的公认审计准则。

AICPA准则是三段式框架:一是一般准则,二是现场作业准则,三是报告准则。

美国政府准则制定主要借鉴、参照AICPA准则模式,我们先来看一看1972年美国政府审计准则的结构:·目的·范围·一般准则·检查及评价准则·报告准则从上述这一结构可以看出,美国政府审计准则的框架打上了AICPA准则的烙印。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美国《预算和会计法案》为GAO制定和修订政府审计准则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而政府审计准则的参照系主要是AICPA准则。

我国政府审计准则制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法》对审计监督的原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职责、权限和程序等作了规定。

《中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在审计机关及其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以及作业准则,报告准则,处理、处罚准则方面,将《审计法》的内容具体化。

中国政府审计准则的参照系比较丰富,不仅参照了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模式,而且借鉴了国际上业已成熟的一些先进做法,在体例结构和一些基本内容上,与《国际政府审计准则》是衔接的。

中美《国家(政府)审计准则》比较研究

中美《国家(政府)审计准则》比较研究

中美《国家(政府)审计准则》比较研究【摘要】国际比较审计研究是审计理论研究和实务研究的重要内容,而中外国家(政府)审计准则的比较研究,则是国际比较审计研究的一个重要分支。

文章从中美两国国家(政府)审计准则入手,对中美两国国家(政府)审计准则的共同之处和主要不同进行了初步研究,并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国家审计准则体系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国家审计;审计准则;比较研究2007年美国审计署颁布了新版《美国政府审计准则》,对2003年版的政府审计准则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2010年中国审计署公布了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对2000年以后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若干通用审计准则、专业审计准则进行了全面修订。

中美两国最高审计机关在相隔不到五年的时间,先后各自修订了审计准则,不仅会给本国审计工作带来很大的变化,也将会给世界各国审计工作带来深刻影响。

审计准则是审计人员的行为规范,既是指导审计作业的“路线图”,也是防范审计风险的“防护衣”。

中美审计准则比较研究是国际比较审计研究的内容之一。

对中美两国审计准则进行比较研究,“扬长补短”,将会进一步促进我国审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中美两国审计准则主要差异(一)准则“冠名”不同有意思的是,为美国立法机关服务的美国审计机关,其制定的审计准则“冠名”为“政府审计准则”,而为各级政府所隶属的中国审计机关,其制定的审计准则却“冠名”为“国家审计准则”。

笔者认为,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在于对国家和政府含义的不同理解。

理论上讲,国家与政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现实中又密不可分。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现代政府理论认为,国家是特定社会中享有主权的政治组织,政府是行使国家主权的机关。

在我国,“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审计法规定),因此,审计监督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是国家制度建设的“顶级设计”。

虽然审计机关隶属本级政府,但政府是“人民政府”,对政府负责从根本上讲是要对人民负责,对国家负责。

中国和美国的国家审计法律制度比较

中国和美国的国家审计法律制度比较

中国和美国的国家审计法律制度比较中国和美国的国家审计法律制度比较国家审计制度作为行政监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上层建筑,必然要受到国家生产力水平、社会经济体制与管理模式、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文化传统与教育发展水平等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

中美两国在上述社会环境因素方面存在着差别,使得中美国家审计制度也存在不少的差异,本文是从这两种国家审计法律制度存在的区别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一、审计机构的隶属模式中国的最高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署隶属于国务院,审计署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国的国家审计制度属于“行政模式”的国家审计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91、109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根据《审计法》第8、9、28条的规定,中国国家审计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计的管理体制。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范围内的有关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上级审计机关也可以对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直接进行审计。

美国的最高审计机关——审计总署(TheGovernmentaccountabilityoffice,直译为政府责任办公室,简称Gao)隶属于国会,审计总署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美国的国家审计制度可以说是“立法模式”国家审计制度的典型代表。

根据美国1921年《预算与会计法》第301条规定:“应建立一个新的国家机构,即审计总署,其独立于行政部门,在审计长的监督和指导下工作”。

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实行地方自治的分权原则,所以审计总署与州、地方的审计机关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各州、地方的审计体制也有差别,如纽约州审计长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其地位与市长、市议会议长平行,直接对选民负责;华盛顿特区的审计办公室则属于特区议会,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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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制度作为行政监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上层建筑,必然要受到国家生产力水平、社会经济体制与管理模式、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文化传统与教育发展水平等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

中美两国在上述社会环境因素方面存在着差别,使得中美国家审计制度也存在不少的差异,本文是从这两种国家审计法律制度存在的区别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一、审计机构的隶属模式中国的最高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署隶属于国务院,审计署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国的国家审计制度属于“行政模式”的国家审计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91、109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根据《审计法》第8、9、28条的规定,中国国家审计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计的管理体制。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范围内的有关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上级审计机关也可以对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直接进行审计。

美国的最高审计机关——审计总署(The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直译为政府责任办公室,简称GAO)隶属于国会,审计总署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美国的国家审计制度可以说是“立法模式”国家审计制度的典型代表。

根据美国1921年《预算与会计法》第301条规定:“应建立一个新的国家机构,即审计总署,其独立于行政部门,在审计长的监督和指导下工作”。

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实行地方自治的分权原则,所以审计总署与州、地方的审计机关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各州、地方的审计体制也有差别,如纽约州审计长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其地位与市长、市议会议长平行,直接对选民负责;华盛顿特区的审计办公室则属于特区议会,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根据中国《宪法》第80、86条和《审计法》第15条规定,审计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人选,并由国家主席任免,在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撤换。

美国审计总署最高首脑为审计长(Comptroller General),根据美国1921年《预算与会计法》第301、302、303条的规定,为了保证审计长的独立性,国会给予其相当超然的地位,审计长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由总统任命,任期15年,不得连任,除非国会两院联席会议决议或受到众议员的弹劾,不得以任何理由罢免审计长,并且为了保障其退休后的生活,在其退休后仍可以领取全薪。

中国国家审计机关独立性、权威性相对于美国来说较差。

作为“行政模式”国家审计制度的典型代表之一,中国国家审计机关并未独立于被审计单位所属的整个行政权力系统,只是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中国的国家审计体制属于一种形式上独立的管理模式。

现行《审计法》作为权威性的法律规范,还缺乏针对性的具体规定,由于“审计的概念和独立性的概念,如同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1]我们有必要借鉴美国1921年《预算和会计法》和其他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审计工作和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上”[2]等方面进行制度上的完善。

有学者提出中国国家审计体制应该改“行政模式”为“立法模式”,各级审计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领导。

[3]我们认为从中国目前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发展情况和历史传统综合考虑,建立“立法模式”国家审计制度的设想是不适合现阶段中国国情的。

目前国家审计体制改革的重点应该是完善现行“行政模式”的国家审计体制,特别是要理顺双重领导体制的纵向与横向关系。

因此比较切实可行的是借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垂直管理的做法,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由地方双重领导体制改为垂直领导体制,由审计署对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以切断地方审计机关与地方政府的组织设置、人员任免、经费来源等行政关系,使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独立性有比较大的提高,从而使地方审计机关在地方行政监督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empirenews.page--] 二、审计范围国家审计范围包括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审计的内容范围两个部分,由于政治、经济、法律、审计技术与手段发展的差别,中美两国在审计范围上也存在不同之处。

从审计的对象范围来看,根据中国《审计法》第2条第2款规定,中国国家审计的对象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单位。

而根据美国1921年《预算与会计法》和1945年《政府公司控制法》的规定,其审计对象包括除中央情报局和总统办公室以外的联邦政府各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开支有关的事项。

由此可见,中国国家审计的对象范围比美国更广一些。

但美国审计总署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力度和及时性上,不分内外,现在审计总署工作的范围包括了联邦政府在世界各地正在开展或将要开展的所有行动。

例如,审计总署的工作人员自伊拉克战争结束后就到达了伊拉克,关注从军队后勤到联合国石油换食品项目合同的成本等所有问题。

比较之下,中国国家审计机关对外审计的力度和及时性上必须加强,以遏止目前存在的部分国家驻外机构和企业“监督主体虚位”的现象。

从审计的内容范围来看,根据中国《审计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审计机关对审计对象的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但从中国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基本上限于传统审计中的财政审计和财务审计,对于经济效益审计和社会效益审计涉及得比较少。

而美国自1945年《立法机关改组法》颁布后,审计总署开始把注意力转向检查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经济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和效益性(Effectiveness)(简称“3E”,即绩效审计)。

20世纪70年代美国审计总署的“3E”开始走向准则化,1972年,美国审计总署根据立法所赋予的权限,制定了《政府机构、计划项目、活动和职责审计准则》,它规定审计内容分为三部分:一是财务和合规性审计;二是经济性和效率性审计;三是项目效果审计。

后于1981年、1988年和1994年三次对此准则进行修改,并最终改称为《美国国家审计准则》。

目前“3E”审计的比重已经占到美国审计总署工作量的90%左右。

[4]除了完成传统的审计任务之外,两国国家审计机关都还要承担时代赋予的新任务。

中国《审计法》第27条规定了审计署有审计调查的职责,但是,目前审计署在这方面的工作比较少。

而美国审计总署很多审计报告关注的不仅是联邦资金是否适当使用的问题,而是扩展到了联邦项目和政策是否达到了他们的目标,满足了社会的需要。

它是政府运作真实和透明的有力提倡者,其负有保证在安然公司和世通公司问题上出现的监督责任失误不会在公共部门再发生的责任。

审计总署还报告联邦政府运作良好的项目和政策,并说明有关的进展和提高,还经常向立法者和在促使政府更好工作方面起主导作用的机构提供咨询,咨询的内容包括更新最佳实务和合并或淘汰不必要的联邦项目。

尽管美国审计总署的很多工作是考核政府日常运作的效果,但对于一些将会出现的虽然还没达到危机的程度却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问题,其也会向政策制定者和公众做出警示,美国审计总署目前正在密切关注几个后果还没有被完全意识到的长期的挑战,其中包括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反恐[!--empirenews.page--][1][2]下一页战争,它认为在这些问题上发表独立的看法是自己的责任。

[5]从美国国家审计发展的成功经验和世界范围内国家审计的发展趋势来看,效益审计应该成为今后中国国家审计机关工作的主要内容,以更好地发挥国家审计的监督职能。

但鉴于中国目前的审计技术与手段,要立即达到这个水平还有较大的难度,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较为妥当的方式是逐步增加效益审计在国家审计机关工作量中的比重,然后向合法性与效益性审计并重发展,并最终过渡到效益审计为主。

此外,要加大审计调查的力度,通过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揭示全局性的问题,分析症结,提出对策,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为国家的宏观调控、科学决策和提高社会效益服务。

值得称道的是,国家审计署已经认识到了审计调查的重要性,在《审计署2003-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指出,今后审计工作要做到审计与审计调查并重;今年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确定的三项重点之一也是要大力开展对专项资金的审计调查。

除了审计调查外,中国国家审计机关还可以借鉴美国审计总署的做法,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开展管理评价、政策评估;为政府施政方面的复杂问题提供研究报告;充当咨询建议者的角色等。

三、审计结果处理根据中国《审计法》第40条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以及对违法乱纪行为做出的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

这与中国国家审计机关权限包括了审计处理、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有关。

审计处理包括: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冲转或调整有关会计帐目以及采取的其他纠正措施。

审计处罚权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权包括: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登记保存、责令交出有关资料或违法取得的资产;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责令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款项;暂时封存帐册及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会计核算系统;责令限期执行审计决定或复议决定;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性措施。

中国国家审计机关拥有审计处理、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使其既有别于“立法模式”下的美国、英国等国家和“司法模式”下的法国、西班牙等国家,也不同于同为“行政模式”的瑞典,瑞典国家审计局没有行政处罚权。

中国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一般只作为形成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依据,即只作为内部文书,一般不向外部印发;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印发范围一般只限于被审计单位和财政税务部门,重大的,增发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同级审”的报告并发同级人大常委会)。

[6]美国1921年《预算与会计法》第31、312条规定,审计总署审计报告中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对违纪事实直接作出处理,只是把审计报告交给国会,而由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并在一定时间内就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作出书面报告。

对于被审计单位经济问题的处理,要由几个机构配合进行,对于得到政府拨款单位的经济问题,视不同情况进行以下不同的处理:[!--empirenews.page--] 第一、对于触犯刑法的,审计总署因为属于立法部门,没有司法权,要把所有文件、资料移交给被审计单位的监察长,请监察长机构决定是否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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