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有限公司业务规则

典当有限公司业务规则
典当有限公司业务规则

典当有限公司业务规则

为提高公司工作效率,规范公司业务操作,加强公司从业人员的行为自律,维护公司以及当户合法权益,防微杜渐,降低经营风险,促进公司业务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业务规则。

一、经营范围

(一)本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以上为例):

1、动产质押典当业务,如金银饰品、珠宝、家电、古玩字画等物品质押业务,以及交通工具、生产设备、生产原料、生产成品等物资的质押业务。

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如企业股权、林权等;有价证券、票据、仓单、提单等。

3、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4、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的典当。

5、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6、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二)本公司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1、《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典当的财物一律不予典当;

2、非绝当物品的销售;

3、动产抵押业务;

4、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5、发放信用贷款。

二、资产管理

(一)本公司资产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1、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2、对公司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

3、公司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

4、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二)负债管理

1、公司不得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并且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

2、与其他典当行拆借资金;

3、公司按照《典当管理办法》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三)公司不对外投资

三、经营规则

(一)典当期限

1、典当期限最短为5天,最长为6个月,不足5天按5天计算。

2、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届满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提前赎当的,典当期限按实际天数计算。

(二)典当费用及费率

1、典当费用:典当费用分为综合费用和当金利息。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2、综合费用在发放当金时预扣,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3、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4、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5、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6、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7、综合费率与当金利率可根据当地市场价和当户信用情况实行折扣让利,但最低不低于5折。若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按约定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三)估价与当金

1、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2、典当行专业人员对当物进行合理估价,并征得当户同意后,按估价的30%-90%确定当金数额。

3、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4、当物估价金额不足人民币贰佰元的,一般不予办理典当。

(四)收当

1、当户是自然人的,该自然人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必须出示其本人居民身份证,同时提交与原件相符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核实后备档。委托典当

的,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证件包括单位授权证明、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同时提供与上述证件一致的复印件以核实后备档。

3、当户必须递交有关抵押、质押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合法证明材料。

4、收当人员对相关材料、物品验讫并验证收妥当物后,向当户开具当票(凭据)后支付当金,同时预扣综合费用。

5、大宗典当业务的,须另行签定合同,必要时办理公证。

6、本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

(五)续当

1、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

2、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

3、续当时,当户应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4、续当时,当户应将当票退还典当行,由典当行另行开具续当凭证。

(六)赎当

1、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

2、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同时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当户应退还当金,结清费用和利息,典当行退还当物及相关权证。

(七)绝当及绝当物处理

1、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2、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3、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4、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八)赔偿规则

1、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2、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

3、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规则未尽事宜,将另行补充规定。

年月日

典当行业务规则

典当行业务规则 为提高公司工作效率,规范公司业务操作,加强公司从业人员的行为自律,维护公司以及当户合法权益,防微杜渐,降低经营风险,促进公司业务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业务规则。 一、经营范围 (一)本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动产质押典当业务,如金银饰品、珠宝、家电、古玩字画等物品质押业务,以及交通工具、生产设备、生产原料、生产成品等物资的质押业务。 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如企业股权、林权等;有价证券、票据、仓单、提单等。 3、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4、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的典当。 5、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6、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二)本公司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1、《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典当的财物一律不予典当; 2、非绝当物品的销售; 3、动产抵押业务; 4、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5、发放信用贷款。 二、资产管理 (一)本公司资产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1、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2、对公司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 3、公司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 4、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二)负债管理 1、公司不得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并且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

2、与其他典当行拆借资金; 3、公司按照《典当管理办法》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三)公司不对外投资 三、经营规则 (一)典当期限 1、典当期限最短为5天,最长为6个月,不足5天按5天计算。 2、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届满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提前赎当的,典当期限按实际天数计算。 (二)典当费用及费率 1、典当费用:典当费用分为综合费用和当金利息。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2、综合费用在发放当金时预扣,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3、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4、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5、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6、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7、综合费率与当金利率可根据当地市场价和当户信用情况实行折扣让利,但最低不低于5折。若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按约定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三)估价与当金 1、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2、典当行专业人员对当物进行合理估价,并征得当户同意后,按估价的30%-90%确定当金数额。 3、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4、当物估价金额不足人民币贰佰元的,一般不予办理典当。 (四)收当 1、当户是自然人的,该自然人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必须出示其本人居民身份证,同时提交与原件相符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核实后备档。委托典当的,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证件包括单位授权证明、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同时提供与上述证件一致的复印件以核实后备档。

拍卖规则(通用)

编号:3-2 拍卖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1、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价高者得的原则将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2、竞买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拍卖特别规定的资格要求,并于报名截止时间前办理报名手续,交纳竞买保证金。 3、竞买报名时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法人提供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联合竞买时还须提供联合竞买协议;竞买人对所提供报名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拍卖标的权属、质量、外观、结构状况均以展示看样为准,即标的按现状拍卖。拍卖人提供的介绍资料及所作的说明仅供参考,委托人及拍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须事先阅读拍卖文件,认真咨询、看样,实地尽职调查,审查拍卖标的瑕疵。 5、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价,即表示其完全了解拍卖标的状况,认可本公司拍卖会规则和业务流程,拍卖成交后,任何情形均不影响成交及成交价格。 6、拍卖会设有保留底价的,竞买人的报价等于或高于保留底价方为有效报价;全部竞买人的报价低于保留底价时,拍卖师宣布流拍,委托方有权收回标的,另行处置。 7、竞价时加价幅度由拍卖师当场宣布。拍卖时,先由拍卖师报出起拍价后,竞买人按拍卖师宣布的加价幅度加价竞买,低于加价幅度的竞价无效;竞买人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报价时,

较低报价即丧失约束力。最高报价等于或超过保留价,且经拍卖师三声报价提示无更高报价时,拍卖师击槌表示拍卖成交,并宣布确认最高报价竞买人为买受人。 8、拍卖成交,买受人应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规定时间内付清各种价款(含拍卖佣金);逾期支付、未支付、超过约定期限未付清相关款项或有反悔行为,均视作违约,按违约处理。 违约处理方式:逾期付款五日以内,按总成交价款的5%按日计算违约金;超过交款期限五日未付清,委托方及拍卖人可单方解除本次拍卖成交确认,保证金不予退还,且有权对拍卖标的再行拍卖。再行拍卖时,本次买受人除应当支付本次拍卖佣金外,再行拍卖的成交价若低于本次拍卖成交价,买受人还应当补足其差额。 9、拍卖会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成交的竞买人无违规行为,凭保证金凭据退回保证金(不计息)。 10、竞买人应遵守场内秩序,不得恶意串通,不得以任何方式威胁其他竞买人举牌应价,不得有其他违规、违约行为;否则,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并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1、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拍卖法原则处理。 12、本规则由拍卖人负责解释。

典当行设立条件

典当行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 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办理程序】 一、确定总量。商务部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各地相应经济指标

等确 定调控总量和材料上报时间。 二、接收材料。申请人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要求,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 (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三、商务部审查。商务部组织成立典当行联合审批工作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 四、办理批件。 根据典当行联合审批工作小组会议纪要,对于符合要求的设立申请,商务部向各省级商务管部门下发批复,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批复和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不予核准的,通知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 五、企业持商务部批准文件和《典当经营许可证》,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初审 后向市(地)级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持上述批件及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办理时限】审批45个工作日。 【报送材料目录】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 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典当行业务流程梳理

典当业务流程梳理 一、接当、查当 1、接当,登记当户相关信息。 接当,按要求填写《当户信息登记表》,初步了解当户需求和概况;区分业务类型及房屋使用情况。 2、判断是否具备可行性。 根据当户信息了解情况,对房地产价格进行初评,初步判断是否具备可行性。 3、告知当户。 如不具备操作性,告知当户。 4、成立项目组并组织查当。 依据相关规定,确定项目组成员。 5、查当,资料、实地调查。 依据相关规定,按要求履行调查职责。 6、组卷,准备提交审批。 根据实地调查情况,按照要求填写《房地产常规典当业务调查评估审批表》,按照要求完善当户资料。

二、建当 1、提交报告。 提交《房地产常规典当业务调查评估审批表》报告。 2、召集审贷会。 召集成员。 3、审贷表决。 根据相关制度的要求,对业务进行专业表决。 4、审贷争议解决。 对于审贷会表决产生争议提级决策解决。 5、判断是否满足客户需求。 根据审贷结果,判断是否满足客户需求,并与客户沟通。 6、告知当户并协商。 告知当户不具备操作的原因,并与客户协商。 7、生成合同及相关附件。 准确、完整生成合同及相关附件。 8、签约并完成交接。 客户经理完成签约并与权证专员、当户完成三方交接。 9、办理公证、抵押登记。 带领当户办理抵押及公证。 10、提交公证回执及他项权证/受理单。 权证专员将公证及抵押手续(公证回执及他项权证/受理单)提交给客户经理。

三、

四、续当 1、首次续当核查业务手续是否补充齐全。 首次续当的业务核查业务资料是否完整;系统内补充他项权利证(不动产登记证明)、强制执行公证书等原件上传系统。 2、核查是否在审批期限内。 如果在《房地产常规典当业务调查评估审批表》审批允许续当期限内,则直接准备办理续当手续,如超出审批期限,则需届满前5日提交审批。 3、审批期限届满5日前提交续当审批。 通知当户到期时间、提交续当审批。 4、召集审贷会。 召集成员。 5、审贷表决。 对业务进行专业表决。 6、告知当户。 告知当户不具备操作的原因。 7、准备办理续当手续。 按照审贷意见,执行办理续当手续。 8、判断是否逾期。 是:逾期减免审批流程或交纳逾期费。 否:继续办理续当手续。 9、确认续当款到账,提交续当票。

典当规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全国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含有“典当”字样。 未经批准,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但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

第九条设立典当行,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数额与来源、机构住所、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二)典当行章程;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六)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设立典当行,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二条典当行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内设立分支机构,但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典当行承担。 第十三条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并在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拍卖规则

拍卖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则制定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拍卖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一)“竞买人”指参加拍卖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拍卖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且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购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对拍卖品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二)“买受人”指在拍卖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品的竞买人;(三)“委托人”指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四)“拍卖品”指委托人交予拍卖公司供拍卖活动拍卖的物品,尤其指任何图录内编有任何编号而加以说明的物品;(五)“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拍卖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六)“拍卖成交日”指在拍卖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品达成交易的日期;(七)“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八)“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拍卖公司的其他款项后的余额;(九)“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酬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他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十)“各项费用”指拍卖公司对拍卖品进行保险、制作拍卖品图录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十一)“保留

拍卖公司的拍卖工作程序操作指南

拍卖公司的拍卖工作程序操作指南 核心内容:开展拍卖活动的流程是怎样的呢?拍卖活动必须做到主体、程序、拍卖会三个合法,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即拍卖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程序必须符合《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会必须由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拍卖工作程序。 开展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做好中介服务,重合同(承诺)、守信用,维护拍卖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接受拍卖委托 1、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本公司要求提供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2、本公司有权对委托人提供的证明等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本公司既可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3、本公司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应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拍卖公告与展示 1、本公司接受委托后,于拍卖日七日前在报纸或其他媒体上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主要载明下列事项: (1)拍卖时间、地点; (2)拍卖标的; (3)拍卖标的展示的时间、地点; (4)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5)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2、本公司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展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两日。

三、拍卖的实施 1、拍卖师在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2、拍卖师现场宣布拍卖标的有无保留价。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有权停止该拍卖标的的拍卖。 3、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4、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本公司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 5、本公司进行拍卖时,现场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由买受人签名。 6、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本公司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四、佣金收取 1、按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可以向委托人和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5%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本公司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做约定的,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2、拍卖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拍卖成交的,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成交价5%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可向上述委托机关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五、拍卖标的结算 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场付清买受标的价款,如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买受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款提货。买受人向本公司付清全部价款后,本公司在价款到帐起三个工作日内,扣除应扣费用,以人民币形式将拍卖收益支付委托人。 2、拍卖成交价款结清后,按照约定由本公司向买受人移交、转让拍卖标的的,本公司负责办理移交转让给买受人。

拍卖规则

拍卖规则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公司法》设立的从事的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经营范围为国家允许的各类物品和财产权利的拍卖(除文物)。 本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同时参照国际上的通行惯例和境内有关法规及实际状况制定的。 第一部分关于竞买方的条款 一、竞买人及买受人 1、竞买人是指在本公司办理了必要的登记手续并被本公司认可在拍卖活动中具有竞买权的法人、自然人和其它经济组织。 2、买受人是指在拍卖活动中得到本公司认可的最高出价的竞买人。本公司有处理这方面争议的全部权利。 3、每位竞买人应在拍卖之前凭有效身份证明或执照填写及签署竞买证、交付一定的押金(具体金额按本公司每次拍卖会公布之规定)并领取竞买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4、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它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品真伪或者品质的,本公司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此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看拍卖品原件,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并签

订确认书即表明买受人接受拍品之一切现状(包括缺陷),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并决不以任何退货和拒付货款,否则将对买受人追究违约责任,但每次拍卖前公布的《竞买须知》中有特别规定的可以除外。 二、委托竞买 1、委托竞买是指竞买人无法出席拍卖会而书面委托本公司代为竞买。 2、若两人以上的相同委托竞买成功,则以最先与本公司办理委托竞买者为买受人。 3、委托本公司竞买者应在拍卖日前预付给本公司该拍卖品最高估价的30%款项,并在竞买成功后七日内付清余款。 三、对拍卖标的相关资料的说明 1、本公司提供的拍卖标的相关资料是对拍卖标的历史及现状提供意见性说明的文字及图片材料,因印刷、复制、拷贝或摄影造成资料与原物有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2、拍卖标的相关性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 3、本公司在拍卖图录(目录)或其它形式上对任何拍卖品有关名称、质量、作者、来历、日期、年代、尺寸、质材、真实性、出处保存情况、估价或艺术价值所作的介绍,不表明本公司所作的担保,仅作为意见供竞买人参考。 4、审看原作是竞买人的权利,竞买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本公司提供的拍卖标的预展,以弄清拍卖品之现状及目录所载的内容。一旦参加应价竞买,即视为已行使本权力并认可该拍卖品之现状,愿对自已竞买某一拍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四、佣金

典当业务操作流程

典当业操作规程 为了保证典当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典当风险,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客户来源与业务申请 业务人员应根据自己在相关行业中的熟悉程度和人脉关系,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客户收集及沟通工作,典当行业重点客户资源来源为银行、担保公司、中介机构、房地产开发公司、招投标中介机构、各类中小企业。 业务组应根据申请客户的类型,全面、详实的收集客户材料,并核实客户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二条项目受理条件 单位项目受理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已通过年检;2、依法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3、基本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并能提供担保措施; 自然人项目受理条件:1、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2、借款用途符合国家政策;3、基本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并能提供担保措施; 第三条典当项目初审和实地调查 业务小组根据业务归属情况,确定第一调查人和第二调查人。第一调查人为项目负责人(以下亦同),负主要调查责任,第二调查人协办。 项目初审主要是通过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获取典当项目、客户及担保人真实、全面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形成最后综合性的评定和结论即《典当业务调查报告》,其报告主要内容为:1、借款人背景情况;2、项目基本情况;3、市场预测及销售分析;4、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5、借款用途及还款资金来源;6、担保情况;7、与银行往来及或有负债情况;8、综合分析该项目风险程度;9、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0、调查结论。 第四条典当项目评审与决策 典当项目的评审包括两个环节,即总经理审核和会议审核即评审委员会评审。 会议评审的组织机构是公司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公司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评审工作程序:1、业务组在会议召开前,应将会议主要内容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内网等方式通知评审会成员;2、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负责通知召集;3、业务调查人员报告项目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业务组其他

典当公司业务经营规则

××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典当服务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为中小企业和广大群众做好融资服务。 第三条经批准,本公司可经营以下业务: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它业务。 第四条公司不得经营以下业务:非绝当物品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动产抵押业务;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发放信用贷款;未经国家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公司不得收当下列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六条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对外投资。 第七条公司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

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第二章当票和当物保管规则 第九条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第十一条当票是本公司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公司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公司与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但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当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本公司机构名称及机构住所; (二)当户姓名(名称)、住所(址)、有效证件(照)及号码; (三)当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估价金额、当金数额; (五)利率、综合费率; (六)典当日期、典当期、续当期; (七)当户须知(应当载明公司和当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和当户不得将当票转让、出借或者质押给第三人。 第十四条公司和当户应当真实记录并妥善保管当票。当票遗失,当户应及时向本公司办理挂失手续,未办理挂失手续者或挂失前被他人赎当,本公司无过错的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办理房地产抵押和汽车质押典当等业务的,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质押登记,再办理抵质、押典当手续。 第十六条公司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并由专人妥善保管质押当物。质押当物在典当期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损毁的,公司应按照

典当行设立条件及审批程序

典当行设立条件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6、符合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师市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典当行注册资本要求: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三、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1、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2、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3、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4、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5、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四、设立典当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典当行的书面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3、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6、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设立典当行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石河子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成立条件的相关材料; 2、商务局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现场和上报材料的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商务部门等待批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设立的决定,对予以批准设立的,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典当行业务:典当知识及典当业务流程 典当行业务

典当行业务:典当知识及典当业务流程典当行业务典当行业务:典当知识及典当业务流程 典当行业务 话题:典当行业务证明书审计报告身份证明证明材料典当 典当知识一、典当行与银行有什么区别,典当行与银行都属于融资、贷款机 构,经营上都以获得贷款利息为目的,相比之下有以下的区别:1(经营范围不同:除了放款业务外,典当行还经营绝当物品的销售、鉴定评估和咨询服务,银行则另外经营存款服务、汇兑业务、代理业务等。2(经营规模与组织形式不同:银行属于国有独资和股份制的大企业,注册资本、经营规模相当巨大,在全国大量设立分支机构。典当行属资本较小的公司,规模有限,组织形式单一。3(放款程序及手续不同:银行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审批程序繁琐,花费时间长;而典当行见物放款,效率高,速度快,方便灵活。4(放款对象及特点不同:银行以大中型企业为主,金额大、期限长、对贷款用途严格限制,而典当行以中小企业和个人为主,金额小、期限短、且不过问其借款用途。5(地 位作用不同:银行在我国国民经济当中占据主导地位,是金融体系的主体部 分,在调节社会资金的供给和需求当中发挥着主渠道的作用;典当行则是对整个社会融资渠道的有益补充,在经济生活中居次要地位。二、什么是典当,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三、典当期限如何约定,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分5日、15日、30日、60日、180日等不同期限。典当期内及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期不得超过原典当期限,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四、典当的费用有哪些,典当的

拍卖行的设立条件及审批流程

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条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文物拍卖企业! 要求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3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第三条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第四条 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的,应当遵循有关文物拍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国有资产等标的的拍卖应由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范管理、择优选用的原则制定,并报商务部备案 辽宁四方拍卖有限公司 需要领导确定事项: 一、公司名称:辽宁四方拍卖有限公司 二、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 三、确定股东及出资比例: 1、盘锦市兴隆台区四方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00万元人民币,占比50% 2、盘锦新恒远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出资100万元人民币,占比50%

典当有限公司业务规则

典当有限公司业务规则 为提高公司工作效率,规范公司业务操作,加强公司从业人员的行为自律,维护公司以及当户合法权益,防微杜渐,降低经营风险,促进公司业务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业务规则。 一、经营范围 (一)本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以上为例): 1、动产质押典当业务,如金银饰品、珠宝、家电、古玩字画等物品质押业务,以及交通工具、生产设备、生产原料、生产成品等物资的质押业务。 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如企业股权、林权等;有价证券、票据、仓单、提单等。 3、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4、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的典当。 5、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6、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二)本公司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1、《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典当的财物一律不予典当; 2、非绝当物品的销售; 3、动产抵押业务; 4、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5、发放信用贷款。 二、资产管理 (一)本公司资产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1、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2、对公司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 3、公司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 4、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二)负债管理

1、公司不得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并且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 2、与其他典当行拆借资金; 3、公司按照《典当管理办法》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三)公司不对外投资 三、经营规则 (一)典当期限 1、典当期限最短为5天,最长为6个月,不足5天按5天计算。 2、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届满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提前赎当的,典当期限按实际天数计算。 (二)典当费用及费率 1、典当费用:典当费用分为综合费用和当金利息。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2、综合费用在发放当金时预扣,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3、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4、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5、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6、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7、综合费率与当金利率可根据当地市场价和当户信用情况实行折扣让利,但最低不低于5折。若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按约定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三)估价与当金 1、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2、典当行专业人员对当物进行合理估价,并征得当户同意后,按估价的30%-90%确定当金数额。 3、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4、当物估价金额不足人民币贰佰元的,一般不予办理典当。 (四)收当 1、当户是自然人的,该自然人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必须出示其本人居民身份证,同时提交与原件相符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核实后备档。委托典当

拍卖规则

拍卖规则: 1、增价拍卖:卖家设置参加拍卖的宝贝起拍价和加价幅度。买家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输入系统需要的最低价格,也可以输入自己可以接受的最高价格,让系统代理出价。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者获得宝贝。买家可使用系统代理出价。 2、荷兰式拍卖:多件相同宝贝参加拍卖,价高者优先获得宝贝,相同价格先出价者先得。最终商品成交价格是最低成功出价的金额。如果宝贝的拍卖数量大于出价人数,则最终按照起拍价成交。如果最后一位获胜者可获得的宝贝数量不足,则可以放弃购买(注:买家不能使用系统代理出价)。 荷兰拍举例: 1)一位卖家拍卖10 件摄像头,起拍价格是1元。10 位买家各出价购买一支摄像头,出价金额均为一元。在这种情況下,所有10 位出价者都將以一元的价格赢得一支摄像头。 2)一位卖家拍卖10 件摄像头,起拍价格是1元。到竞价拍卖结束的时候,有3位获胜的出价者,一个出价5元,买1件,一个出价3元,买1件,1个出价2元买10件,最后3位都将以2元购买此宝贝。因为前两位出价者出价较高,所以都能得到自己需要的数量(出价相同的,先出价者排前面)。最后一位出价者因为出价较低,所以只能得到8件(此时只剩下8件,不能满足他的购买总数,他可以放弃购买)。 3)一位卖家拍卖10 件摄像头,起拍价格是1元。到竞价拍卖结束的时候,有2位获胜的出价者,一个出价5元,买1件,一个出价3元,买1件,因为他们的购买数量不足10件,将以起拍价格,即1元成交。 3、降价拍卖:拍卖宝贝的竞价由高到低依次递减直到竞买人应价时成交的一种拍卖方式;如果宝贝数量为1,则拍卖在第一个竞买人应价时成交且拍卖结束;如果宝贝数量大于1,则拍卖在所有宝贝被竞买人应价完后,拍卖结束。

典当行业务规则教学文案

典当行业务规则

典当行业务规则 为提高公司工作效率,规范公司业务操作,加强公司从业人员的行为自律,维护公司以及当户合法权益,防微杜渐,降低经营风险,促进公司业务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业务规则。 一、经营范围 (一)本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动产质押典当业务,如金银饰品、珠宝、家电、古玩字画等物品质押业务,以及交通工具、生产设备、生产原料、生产成品等物资的质押业务。 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如企业股权、林权等;有价证券、票据、仓单、提单等。 3、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4、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的典当。 5、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6、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二)本公司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1、《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典当的财物一律不予典当; 2、非绝当物品的销售; 3、动产抵押业务; 4、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5、发放信用贷款。 二、资产管理 (一)本公司资产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1、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2、对公司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 3、公司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 4、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二)负债管理 1、公司不得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并且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

2、与其他典当行拆借资金; 3、公司按照《典当管理办法》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三)公司不对外投资 三、经营规则 (一)典当期限 1、典当期限最短为5天,最长为6个月,不足5天按5天计算。 2、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届满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提前赎当的,典当期限按实际天数计算。 (二)典当费用及费率 1、典当费用:典当费用分为综合费用和当金利息。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2、综合费用在发放当金时预扣,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3、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4、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5、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6、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7、综合费率与当金利率可根据当地市场价和当户信用情况实行折扣让利,但最低不低于5折。若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按约定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三)估价与当金 1、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2、典当行专业人员对当物进行合理估价,并征得当户同意后,按估价的30%-90%确定当金数额。 3、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4、当物估价金额不足人民币贰佰元的,一般不予办理典当。 (四)收当 1、当户是自然人的,该自然人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必须出示其本人居民身份证,同时提交与原件相符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核实后备档。委托典当的,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证件包括单位授权证明、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同时提供与上述证件一致的复印件以核实后备档。

典当知识及典当业务流程

一、典当行与银行有什么区别? 典当行与银行都属于融资、贷款机构,经营上都以获得贷款利息为目的,相比之下有以下的区别: 1.经营范围不同:除了放款业务外,典当行还经营绝当物品的销售、鉴定评估和咨询服务,银行则另外经营存款服务、汇兑业务、代理业务等。 2.经营规模与组织形式不同:银行属于国有独资和股份制的大企业,注册资本、经营规模相当巨大,在全国大量设立分支机构。典当行属资本较小的公司,规模有限,组织形式单一。3.放款程序及手续不同:银行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审批程序繁琐,花费时间长;而典当行见物放款,效率高,速度快,方便灵活。 4.放款对象及特点不同:银行以大中型企业为主,金额大、期限长、对贷款用途严格限制,而典当行以中小企业和个人为主,金额小、期限短、且不过问其借款用途。 5.地位作用不同:银行在我国国民经济当中占据主导地位,是金融体系的主体部分,在调节社会资金的供给和需求当中发挥着主渠道的作用;典当行则是对整个社会融资渠道的有益补充,在经济生活中居次要地位。 二、什么是典当?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三、典当期限如何约定? 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分5日、15日、30日、60日、180日等不同期限。 典当期内及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期不得超过原典当期限,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四、典当的费用有哪些? 典当的费用分为综合费用和当金利息,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综合费用在发放当金时扣取,利息在赎当或续当时还清。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五、当票应当载明的事项有哪些? (1)典当行机构名称及机构住所; (2)当户姓名(名称),住所(址),有效证件(照)及号码; (3)当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估价金额、当金数额; (5)利率、综合费率 (6)典当日期、典当期、续当期; (7)当户须知(应当载明典当行和当户的权利义务) 六、办理典当所需要的证件材料有哪些? 办理典当时候会要求当户出示其身份证件和当物的所有权、处分权证明。因有个人和企业等不同的当户,另外又有房地产、机动车、证券、金银首饰、珠宝、名表等不同当物。因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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