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产品认证证书及铁路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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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产品认证证书

和铁路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铁路产品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2002-11-20)

为了加强铁路产品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的管理,确保认证证书和铁路产品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认证证书是指经CRCC颁发的带有铁路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标志的铁路产品认证证书。铁路产品认证标志是指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铁路产品认证标志的简称,由CRCC向通过铁路产品认证的企业颁发,证明其产品符合CRCC对该产品提出的相关标准或特定技术要求。

第二条通过认证的企业在公告发布后两个月内,到认证中心签订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使用协议,缴纳铁路认证标志费和年金,领取认证证书、申请认证标志。认证证书由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印制并统一编号。

第三条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使用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愿继续认证的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认证申请,再次申请认证的复评程序与实效申请铁路产品认证程序相同。不重新认证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或向认证中心注销认证证书。

第四条通过认证的企业,允许在认证的产品、包装、说明书、合格证及广告宣传中使用铁路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但不允许混淆认证和非认证产品的宣传,不允许滥用产品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

第五条未参与认证或没有通过认证的企业的分厂、联营厂和附属厂均不得使用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

第六条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换证:

(一)使用新的商标名称;

(二)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

(三)产品型号、规格变更,经确认仍能满足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七条认证证书持有者必须建立铁路认证标志使用制度,每年向认证中心报告铁路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接受CRCC对认证证书和铁路产品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证书持有者使用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

(一)检查或检验发现已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现状不符合认证要求;

(二)通过认证的产品在销售和使用中达不到认证时所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

(三)用户对通过认证的产品质量提出严重质量问题,并经查实的;

(四)铁道部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五)认证证书或铁路认证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第九条当认证证书持有者违反第八条时,认证中心向认证证书持有者发出《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的通知书》,并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认证证书被暂停使用期间生产出的产品,获证方不得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整改结束后,企业向认证中心提交整改报告和申请恢复使用认证证书。认证中心经复查合格后,向认证证书持有者发出《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的通知书》。增加的检查、检验费用按实际支出由企业负担。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认证中心主任批准,撤消认证证书,禁止使用铁路认证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一) 暂停使用认证证书整改期满,经复查仍不能达到要求;

(二) 通过认证的产品质量严重下降,或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且造成严重后果;

(三) 铁道部监督抽查复查仍不合格,或连续2次监督抽查不合格;

(四) 证书有效期内第2次评价为推荐暂缓确认证证书有效;

(五) 转让认证证书、铁路认证标志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铁路认证标志的信誉;

(六) 拒绝按规定缴纳年金;

(七)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

被撤消认证证书的企业,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后,CRCC方可受理其铁路产品认证申请。

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CRCC注销认证证书,并责令停止使用铁路认证标志。

1)由于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的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证书持有者认为达不到变化后的要求,不再申请铁路产品认证;

2)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证书持有者不再向CRCC提出重新认证的申请。

3)认证证书持有者不再生产获证产品,提出注销申请。

第十二条经查实认证产品潜在或非潜在的问题有可能发展和导致对人的生命、身体和铁路运

输安全构成危险或威胁时,应要求证书持有限期采取紧急处理和纠正措施,包括召回这些产品直至符合和纠正。同时证书持有者应向认证中心如实报告,必要时向社会公告有关情况,并去除这些产品上的铁路认证标志。认证中心应监督其纠正措施的实施,必要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和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获证企业使用认证标志、图案必须严格根据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公布的认证标志标准,按比例放大缩小,并每季度向CRCC业务部通报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未获证企业,不得使用铁路产品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如若违反规定使用,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

200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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