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用水水质实用标准比较
5类水质标准

5类水质标准一、背景介绍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之一,而水质是衡量水是否适合人类生产和生活的重要指标。
为了保护水资源,各国制定了不同的水质标准,以确保公共健康和环境保护。
二、五类水质标准1. 生活饮用水标准生活饮用水是指供人们日常饮用、烹调、洗漱等直接接触口腔、皮肤和黏膜的自来水、井水等。
其主要指标包括总大肠菌群、氟化物、硒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其中包括了170多个指标,如总大肠菌群不得超过100个/100ml,氟化物不得超过1.5mg/L等。
2. 水产养殖用水标准水产养殖用水是指供养殖动物或植物使用的河流、湖泊或海洋中的自然界或人工处理后的水源。
其主要指标包括溶解氧、氨氮、硫化氢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定的《水产养殖用水标准》规定,其中包括了20多个指标,如溶解氧不得低于5mg/L,氨氮不得超过0.2mg/L等。
3. 工业用水标准工业用水是指供工业生产使用的水源,其主要指标包括pH值、COD、BOD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工业用水标准》规定,其中包括了50多个指标,如pH值在6-9之间,COD不得超过100mg/L等。
4. 农业灌溉用水标准农业灌溉用水是指供农作物灌溉使用的自然界或人工处理后的水源。
其主要指标包括硬度、钠吸收比(SAR)、重金属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定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规定,其中包括了20多个指标,如硬度不得超过450mg/L,SAR不得超过10等。
5. 污染物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限值是指对各行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限制,并规定相应的标准和监测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其中包括了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如二氧化硫不得超过400mg/m3等。
三、结论水质标准是保护水资源、维护公共健康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
各行业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应的水质标准,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人类生产、生活的健康发展。
五类水质划分标准

五类水质划分标准水是生命之源,也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水质是检测水品质的重要指标,因此,我国将水质根据其使用目的而划分为五类,即农用水、工业用水、饮用水、公共娱乐用水和绿化灌溉用水。
针对不同类别的水质,内容各有不同,但都与水的使用目的有关,并结合可接受的污染水平,为我国今后水质治理定制了适用于各类水的指标体系和评价准则。
一、农用水农用水是我国农牧业生产和提高农业生产效益的主要来源,也是农业在大规模发展时所必须依赖的水资源类型。
因此,我国将农用水分为最低类和次低类。
1.最低类农用水,又称一类农用水,主要用于水田、果园、菜园等农业作物的灌溉,其最主要的指标是总磷、腐殖酸、氨氮、水动力和溶解氧等,而在污染物的含量方面,主要参考《水质标准(GB3838-2002)》中关于一类农用水的标准。
2.次低类农用水,又称二类农用水,主要用于农业淹水灌溉,其污染物限值由最低类农用水的污染物标准提高一半或遵循《水质标准(GB3838-2002)》中关于二类农用水的标准。
二、工业用水工业用水是指工厂除工业用外、加工厂除清洗用外所有其它用水,如汽车制造、食品加工等行业的用水。
其主要指标是溶解氧、水的温度、PH值、电导率、总氮、总磷等,由于国家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分严格,其限值相对最低类农用水和次低类农用水要求较为严格,同时也需要遵从《水质标准(GB3838-2002)》中关于工业用水的标准。
三、饮用水饮用水是指人类体内所需要的原水,因此对其质量要求较高,其主要指标有总磷、总氮、重金属、溶解氧等,其最严格的限值要求,可参考《水质标准(GB3838-2002)》中饮用水的标准。
四、公共娱乐用水公共娱乐用水是指游泳池、泻湖、浴室、浴池等公共休闲场所的用水,其主要指标有总氮、总磷、叶绿素、溶解氧、氨氮等,其限值要求比农用水、工业用水和饮用水等有些许差异,由《水质标准(GB3838-2002)》中关于公共娱乐用水的标准来决定。
农田水利学3-(4)灌水量、灌水率与水质

1.气味 2.味道 3.颜色 4.透明度
不传染疾病
水中有毒物质 及浓度
适于人体需要的 化学成分
感官性状良好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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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官性 状和一 般化学 指标
毒理学指标
细菌学指标 放射性指标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10000
1m1
8.64T1
上述灌水率计算公式中: T1-灌水延续时间,以天计。对于自流灌区,每天
灌水延续时间一般以24h计;对于抽水灌区, 则每天抽灌时间以20~22h计,式中系数 8.64应相应改为7.2~7.92。 a1为该作物的种植面积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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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净
1m1
86400T1
10000
修正灌水率图原则:
在修正灌水率图时,不影响作物需水要求; 尽量不要改变主要作物关键用水期的各次灌水时间,若必
须调整移动,以往前移动为主,前后移动不超过三天; 调整其它各次灌水时,要使修正后的灌水率图比较均匀、
连续。 为了减少输水损失,并使渠道工作制度比较平稳,在调整
时不应使灌水率数值相差悬殊。一般最小灌水率不应小于 最大灌水率的40%。修正后的灌水率图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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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乡镇供水量
乡镇供水主要包括农村人畜用水、乡镇企业和工业 用水等。根据统计,农业灌溉用水是农村用水中 的大户,约占总用水量的90%,其余10%左右 为农村人畜用水、乡镇企业和工业用水等。
为了满足乡镇供水的要求,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 是在工程许可条件下,扩大渠道的供水能力;二 是压缩农业用水的比例,增加乡镇供水量。如有 的灌区是开展农业节水灌溉,或是调整作物种植 结构,即减少需水量大的作物种植面积,改种需 水量少的作物等。
水质标准及分类

水质分类标准:国家规定的各种用水在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生物性质方面的要求。
根据供水目的的不同,存在着饮用水水质标准、农用灌溉水水质标准等。
各种工业生产对水质要求的标准也各不相同。
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一般需考虑pH值、含盐量、盐分组成、钠离子与其他阴离子的相对比例、硼和其他有益或有毒元素的浓度等指标。
国标标准水资源保护和水体污染控制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制订水体的环境质量标准,保证水体质量和水域使用目的;另一方面要制订污水排放标准,对必须排放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进行必要而适当的处理。
对水质要求最基本的是《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发布GB3838-2002。
GB表示国标,3838表示标准号,2002表示发布年代。
水的分类依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地面水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中国地面水分五大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回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参考:一类水质:水质良好。
地下水只需消毒处理,地表水经简易净化处理(如过滤)、消毒后即可供生活饮用者。
二类水质:水质受轻度污染。
经常规净化处理(如絮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其水质即可供生活饮用者。
三类水质: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四类水质:适用于一般工业保护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五类水质: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超过五类水质标准的水体基本上已无使用功能。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是指用于农田灌溉的水质要求和标准,其目的是保障农田灌溉水质安全,保护农作物生长环境,维护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生态环境。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污染防治法》等,确保农田灌溉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标准。
其次,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应当考虑农作物的生长需求,包括水质的PH值、含盐量、重金属含量等指标,以保证农作物生长的需要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还应当结合当地的水资源情况和农田灌溉的实际需求,制定合理的标准和控制措施。
在干旱地区,要考虑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减少水资源的浪费;在盐碱地区,要考虑降低土壤盐碱化的风险;在重金属污染地区,要加强对水质的监测和治理,保障农田灌溉水质安全。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执行需要加强对农田灌溉水质的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和评估标准,及时发现和解决农田灌溉水质存在的问题。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农田灌溉水质的管理和治理,推动农田灌溉水质的改善和提升,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
总之,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农业生态环境和保护农产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加强对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研究和制定,推动农田灌溉水质的改善和提升,为农业生产和环境保护作出积极贡献。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评价

任务八地下水水质评价五、地下水质量评价(一)农田灌溉用水对水质的要求及评价标准灌溉用水水质的好坏,主要从水温、水的总矿化度、溶解盐类的成分对农作物和土壤的影响来考虑;有时,还要考虑水的PH值和水中有毒元素的含量对农作物和土壤的影响。
1、温度应适宜:我国北方以10—15℃为宜;南方的水稻生长区,以15—25℃为宜。
2、矿化度不能太高:一般以不超过1.7g/L为宜。
3、水中所含盐类成分不同,对作物有不同的影响:对作用生长最有害的是钠盐,尤以碳酸钠危害最大,它腐蚀农作物根部,至作物死亡,并破坏土壤的固粒结构。
对易透水的土壤,钠盐的允许含量一般为:碳酸钠1g/L,氯化钠2g/L,硫酸钠5g/L。
水中有些盐类对作物生长无害处,如碳酸钙和碳酸镁;有些盐类对农作物生长有益,如硝酸盐和磷酸盐,具有肥效,有利于作物生长。
农田灌溉水质评价标准为《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48-92),它是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评价的依据。
(二)农田灌溉水质评价方法1、水质标准法《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48-92),它是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评价的依据。
对照水质标准,必须考虑温度的下限、盐分的类型、有机物类型、灌溉方式等,进行评价。
2、钠吸附比值法:美国一般采用钠吸附比值A 的方法进行计算评价,计算公式如下: A = 2)21()21()(22++++Mg c Ca c Na c当A 大于20时,为有害的水;A 为15—20时,为有害边缘水;A 为8—15时,为较安全的水;A 小于8时,为相当安全的水。
钠吸附比值仅反映了钠盐危害,应用时,还应与含盐量结合进行评价。
3、盐度、碱度评价法我国河南省地矿局水文地质队提出的盐度、碱度计算方法,目前,在我国尤其是北方地区已补广泛应用。
该方法将灌溉水质对农作物和土壤的危害分为四种类型:(1)盐害:主要指氯化钠和硫酸钠这两种盐分对农作物和土壤的危害。
由于灌溉水高浓度的盐分,而作物根、茎内的水分含盐量很低,存在渗透压,高浓度的灌溉水向作物内的低浓度方向迁移,面作物内的水则向高浓度水方向运移,农作物因此产生生理干旱而枯萎死亡;或者盐分在作物的茎内表面积累,作用不能正常生长;常用这种水灌溉,还会使土壤变成不宜于作物生长的盐土。
农业灌溉用水水质标准

农业灌溉用水水质标准
农业灌溉用水的水质标准主要涉及水的化学、生物学和物理学指标,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pH值:一般应保持在6.5-8.5之间,过高或过低会对植物产生不良影响。
2. 溶解氧:应保持在5 mg/L以上,过低会影响植物的生长和养分吸收。
3. 总硬度:应在150 mg/L以下,过高会使土壤中的钙、镁等离子增加,从而影响植物的生长。
4. 碱度:应在100 mg/L以下,过高会使土壤pH值升高,从而影响植物的生长。
5. 氯离子:应在250 mg/L以下,过高会引起盐渍化现象,从而影响植物的生长。
6. 硫酸盐:应在150 mg/L以下,过高会使土壤pH值降低,同时对植物的生长也会产生不良影响。
7. 氮、磷、钾等营养元素:应根据具体作物的需要进行调整,以保证植物能够正常生长和发育。
综合考虑以上各项指标,农业灌溉用水的水质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同时,为了确保农业生产的安全和效益,建议农民在选择灌溉水源时,应尽量选取水质较好、来源可靠的水源。
- 1 -。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是指用于农田灌溉的水质要求和标准。
良好的灌溉水质对于农田的生产和农作物的生长至关重要。
合理的水质标准可以保证农田的生产稳定和农作物的质量安全,同时也可以保护土壤和环境的健康。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对于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应包括水质的基本要求。
灌溉水质标准应包括水的PH值、电导率、溶解氧、重金属含量、有机物质含量等指标。
这些指标直接影响着农田土壤的肥力和作物的生长。
合理的PH值可以保证土壤的酸碱度适宜,有利于植物的吸收养分;适当的电导率可以保证土壤中的盐分含量适宜,避免盐碱化现象的发生;充足的溶解氧可以保证土壤中微生物的正常生长和作物根系的呼吸;低重金属和有机物质含量可以保证土壤和作物的安全。
其次,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应根据不同的农作物和土壤类型进行调整。
不同的农作物对水质的要求是不同的,一些作物对水质的要求较高,而一些作物对水质的要求较低。
因此,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应根据当地的农作物种植情况和土壤类型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以满足不同作物和土壤的需求。
再次,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应与环境保护相结合。
在制定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过程中,应考虑到对土壤和环境的保护。
合理的水质标准可以保证土壤的肥力和生态环境的稳定。
同时,应该避免使用对土壤和环境有害的化学物质,保护生态环境的健康。
总之,科学合理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对于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合理的水质标准可以保证农田的生产稳定和农作物的质量安全,同时也可以保护土壤和环境的健康。
因此,在制定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作物的需求、土壤的特点和环境的保护,以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促进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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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用水水质标准与发达国家之比较摘要:通过概述我国农业及渔业用水水质标准及其发展历程;美国,欧盟及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农业相关水质标准的总体状况;对中、美两国农业相关水质标准和基准在制定方法及程序、指标限值、监测及评价方法等方面进行了总体比较。
针对我国农业水质标准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为我国形成完整的农业用水水质标准体系提供参考。
关键词:农业用水水质标准比较我国是水资源短缺的国家,2012年全国水资源总量为29526.9亿立方米,比常年值偏多6.6%,比上年增加27%[1],但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是世界上13个贫水国家之一。
同时,有限的水资源在时空分布上很不均匀,南多北少,东多西少,夏秋多,冬春少,农业的季节性、区域性干旱缺水问题十分突出。
据2012年水利发展统计公报,2012年全国总用水量6131.2亿立方米,其中:农业用水3902.5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的63.6%,农业仍是我国第一用水大户[1]。
我国的农业相关水质标准分别由国家、行业及地方制订,其级别不同,制订的意义不同,但它们也相互协调、相互补充。
因此,讨论农业用水及其水质标准很有现实意义,了解和掌握这些标准是较好地开展农业环境管理、进行农业生产和水域生态环境评价的基础。
1 我国农业用水水质标准体系农业用水狭义上指用于灌溉农田的水;广义上也包括养殖牲畜和渔业所需用水,本文提到农业用水应包括农田灌溉和渔业用水。
1.1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体系我国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主要由以下标准予以规定:《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NY/T 391-2000)中农田灌溉水质要求、《有机食品技术规范》(HJ/80-2001)中对灌溉水质要求。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按照地表水的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
该标准适用于江河、湖泊、运河、渠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并且依据水域功能,将地表水划分为5类,其中的Ⅴ类适用于农业用水水域。
采用地表水为农业用水水源时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Ⅴ类水质标准。
《地下水质量标准》根据我国地下水水质现状、人体健康基准值及下水质量保护目标,将地下水质量划分为5类。
采用地下水为农业用水水源时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规定:Ⅰ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
适用于各种用途。
Ⅱ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
适用于各种用途。
Ⅲ类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
Ⅳ类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要求为依据。
除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外,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用水。
Ⅴ类不宜饮用,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
从以上分类要求看出地下水规定的水体用途比较笼统,可以说地下水Ⅰ~Ⅴ类都可适用于农业用水。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规定了农田灌溉水质要求、监测和分析方法,适用于全国以地表水、地下水和水处理后的养殖业废水及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废水作为水源的农田灌溉用水。
该标准于1985年首次发布,1992年第一次修订,2005年第二次修订。
现行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
1985年,国家正式发布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1985),适用于全国以地面水、地下水、工业废水以及城市污水作水源的农田灌溉用水。
该标准根据灌溉水的用途,将农业灌溉水水质要求分为两类,共22项。
值得注意的是,该标准规定各项标准值均指单次测定最高值,而非多次测定的平均值[2]。
1992年,国家对GB 5084—1985 标准进了第一次修订,发布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1992),适用于全国以地面水、地下水和处理后的城市废水及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作水源的灌溉用水。
该标准对水质的分类方法做了修订,改为根据农作物的需求状况,将灌溉水质按灌溉作物分为3类:水作、旱作和蔬菜。
该标准有29项指标,与GB 5084—1985相比,增加了7个指标,其中有机污染物综合指标6项、卫生学指标1项,分别为: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悬浮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凯氏氮、总磷、蛔虫卵数[3]。
2005年,国家对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发布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
该标准共27项,将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16 项)和选择性控制项目(11 项)。
基本控制项目适用于全国以地表水、地下水和水处理后的养殖业废水及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废水作为水源的农田灌溉用水;选择性控制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农业水源水质特点和环境、农产品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控制,所选择的的指标作为基本控制项目的补充指标。
与GB 5084—1992标准相比,减少了凯氏氮、总磷两项指标,修订了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氯化物、总镉、总铅、总铜、粪大肠菌群数和蛔虫卵数共9项指标[4]。
1.2 渔业用水水质标准体系我国的水环境质量是按照水域功能分区管理的。
因此,综合性水环境质量标准都是分功能区制订浓度限值的,例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 2002)》依据地表水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5类,其中的Ⅱ类水适用于鱼虾产卵场等,Ⅲ类水适用于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
而《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 1989)》等专门渔业保护标准则制订单一的限制浓度值用于渔业水域的监督管理。
表1列出了目前我国部分渔业相关水质标准。
表1 渔业相关水质标准编号名称标准类别GB 11607–1989 渔业水质标准国家标准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标准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国家标准GB /T 18407.4-2001 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标准国家标准SL 63-1994 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水利部行业标准NY 5051-2001 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农业部行业标准NY 5052-2001 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农业部行业标准NY /T 391-2000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农业部行业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依据水域功能,将地表水划分为5类,其中的Ⅱ和Ⅲ类适用于农业用水水域。
类适用于渔业资源水域。
同时该标准取代GB 3838-88和GHZB 1-1999,修订后的标准加强了对有机污染物的检测,增加了总氮项目,这都是考虑到了我国的水域中水体的有机物污染和富营养化问题加重等因素。
另外,修订后的标准删除了非离子氨项目,而非离子氨对于水生生物可能构成较大的危害,因此在渔业水质评价中必须从其他标准中参考并规定该项目的浓度限值。
作为综合性水质标准,目前该标准除含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外,还包括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及特定项目(80项)。
《海水水质标准》适用于我国管辖的海域,该标准规定了不同使用功能的水质要求。
现行的《海水水质标准》替代原有的GB 3097- 82,增加了有关海水水质监测样品的采集、运输和预处理等方面的规定,并且将海水水质的分类由3类改为4类,其中的第一类和第二类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监测项目共35项。
《渔业水质标准》主要应用于渔业水域的监督管理,是渔业部门经常使用的标准,对实施渔业资源评价、渔业污染事故评价以及养殖用水的评价,都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5]。
但是由于该标准制订于1989年,监测仅包括水体自然性状项目4项、富营养化类生态项目3项、理化毒性项目25项和微生物项目1项,而近年来随着工农业的快速发展,新的污染物的出现以及对新污染物的科学认识的提高,对该标准在监测项目、浓度限值方面都需要作出修订和增改,才能继续较好地服务于渔业环境管理工作。
目前农业部正开展相关修订工作,不少科研工作者和渔业管理人员都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主要集中于增加有关热污染、水体富营养化污染指标以及某些有机毒性污染物质指标[6,7]。
1.3 主要的农业用水水质标准比较表2 农田灌溉用水主要标准对照单位:mg/L从表2中可以看出,农田灌溉水质(水作、旱作、蔬菜)中五日生化需氧量标准限值分别是地表Ⅴ类水标准限值的6、10、4和1.5倍;农田灌溉水质(水作、旱作、蔬菜)中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标准限值分别是地表Ⅴ类水标准限值的17、27、17倍;地表Ⅴ类中粪大肠菌群数标准限值分别是农田灌溉水质标准限值的10、10、20和40倍。
两个标准中汞、镉、铬(六价)、锌、硒标准限值一样。
由表2可以得出结论如下: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中铜(水作)和粪大肠菌群数两项指标限值限值比地表Ⅴ类水标准相应指标限值低;其他指标限都等于或高于地表Ⅴ类水标准相应指标限值。
表3 灌溉用水标准比较对表2中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和地表Ⅴ类水标准分别从指标数目、相同名称指标数目、化学指标数量、细菌学指标数量、物理及感官指标数量几个方面进行比较见表3。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农作物及土壤生态环境,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Ⅴ类水域不仅考虑了保护农作物,同时还考虑了地面水水环境基本生态保护要求。
因此,这两个标准的管理对象和适用范围不同。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只能用来评价用作农灌的水是否符合要求,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用来评价和管理标准中规定的农业用水水区[8]。
从表4可以看出,渔业水质标准只有一个限值,渔业水质标准与地表水(Ⅲ类水)的标准限值差异比较大,地表水Ⅲ类水中Cu、zn的标准限值分别是渔业水质标准限值的100和10倍;Hg的渔业水质标准限值分别是地表水(Ⅱ、Ⅲ类水)标准限值的10倍和5倍,是海洋水质标准(Ⅱ、Ⅲ类水)标准限值的10倍和2.5。
由表4比较总结得出,渔业水质标准汞指标限值要高于地表水Ⅱ、Ⅲ类水标准;其它指标项,渔业水质标准要比地表水Ⅱ、Ⅲ类标准要求更严格。
渔业指标项目总体上大于或等于海水水质Ⅰ、Ⅱ类标准相应指标,渔业水质标准要比海水水质Ⅰ、Ⅱ类标准要求更宽松。
这里值得提出是,在对渔业水域相应项目的监测中则应考虑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作为评价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Ⅱ类、Ⅲ类水体的铜的限制值为1.0 mg/L,这种浓度值对渔业资源保护的可行性有必要进行讨论。
有资料显示[9],铜对白鲢和枝角类的TLm(90)分别为0.062mg/L、0.06mg/L,相应的安全浓度则应为0.006mg/L。
总体上说,水生生物对铜是比较敏感的。
《渔业水质标准》中规定铜不能超过0.01mg/L,作为渔业资源的保护《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铜的限值显得过于宽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