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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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2.06•【字号】闽经信服务〔2015〕58号•【施行日期】2015.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闽经信服务〔2015〕58号各设区市经信委(经贸委、经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泉州市金融工作局:经省经信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5年2月6日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规范运作,完善法人治理,加强风险防范,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稳步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2〕3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是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运行进行量化监督管理,按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考核,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实行定量评分和定性分析相结合、日常监管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现场检查与材料审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经信委负责组织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综合考核工作;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负责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考核的具体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外部独立审计,编制年度考核报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2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2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2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有关金融单位:经研究,现将《福建省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5月19日福建省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发挥金融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功能,支持和促进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生态文明这一核心主旨,按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思想,坚持先行先试,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建立绿色金融多元化支持体系为主线,创新发展绿色金融组织体系、产品体系和配套设施体系,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低碳环保等绿色产业发展,有效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2020年,建成与福建省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相匹配,组织体系完备、市场高度活跃、产品服务丰富、政策支持有力、基础设施完善、稳健安全运行的绿色金融体系。

2020年末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服务提供的融资余额比“十二五”期末翻一番,证券市场、保险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功能得到更加充分发挥,环境权益交易市场更加健全,金融市场对绿色资源配置的引导优化作用更加凸显。

福建省小额农贷的风险控制流程

福建省小额农贷的风险控制流程

福建省小额农贷的风险控制流程一、前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小额农贷已成为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手段。

福建省作为我国人口大省之一,农村经济发展处于相对落后状态,加之地理环境的限制,小额农贷的风险管控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以福建省小额农贷的风险控制流程为例,探讨小额农贷的风险管理措施。

二、小额农贷的概念小额农贷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贷款额度在一定范围内的贷款。

它在农村金融中扮演了扶持农业生产的角色,是农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

小额农贷的特点是贷款额度相对较小,还款期限较短,用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

三、福建省小额农贷的风险控制流程1.信用审查在小额农贷的风险控制过程中,信用审查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福建省小额农贷机构在进行信用审查时,首先要对农户进行认真核实。

通过调查农户的信用记录、经营状况、经济状况等对其信用情况进行评估。

同时,还要充分了解农户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确保借款人的还款来源稳定并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

2.风险评估在信用审查的基础上,对借款人进行风险评估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福建省小额农贷机构通过分析农户的经济情况、生产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

同时,对可能出现的违约风险进行预判,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3.贷后管理小额农贷机构在发放贷款后,应加强对借款人的贷后管理。

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在农业生产中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支持,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农业生产,提高还款能力。

同时,加强债务催收工作,严格违约借款人的处罚措施,确保小额农贷的风险控制。

4.风险预警在小额农贷的风险控制中,风险预警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福建省小额农贷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预警机制,通过分析经营情况、市场行情等因素,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做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5.政策支持除了以上的风险控制措施外,政府的政策支持也是保障小额农贷风险控制的关键。

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x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x农信贷款管理水平,开拓中小企业信贷市场,规范公司类信贷业务操作,防范和弱化管理风险和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联社现行管理制度,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称公司类贷款是指县级联社(农商行、农合行,下同)向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办理公司类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联社办理公司类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县级联社设立贷款审查(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作为公司类贷款管理集体议事决策机构。

并按照审贷分离的原则,科学设置信贷管理组织架构,设立客户管理部门和信贷评审部门。

分别承担相应环节的职能,实现部门间的有效配合和相互制约。

有条件的联社可单独设立放款管理部门,专门负责放款审核工作。

第六条客户管理部门一般负责公司类贷款的营销和贷后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市场营销和客户关系维护;(二)负责信贷业务受理、客户调查、组织贷款申报材料、贷后检查和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三)负责客户评价和额度授信工作;(四)负责实施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五)负责及时归集整理客户信息资料,建立客户管理档案和业务管理档案;(六)负责风险信息反馈并具体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七)负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任务。

福建银保监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52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银保监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52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银保监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52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银保监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52号建议的答复闽银保监函〔2020〕278号傅天龙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完善金融服务,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第1552号)由我局会同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证监局、福建省税务局办理。

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一、关于切实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和经营成本高问题一是严格落实“两增两控”要求。

引导银行业机构加大民营、小微企业贷款资源倾斜,截至2019年末,辖区法人银行业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比年初增长20.42%,高于各项贷款增速6.02个百分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户数比年初增加12.68万户,总体实现“两增”任务目标。

二是持续推广续贷业务。

督导落实续贷业务“两管理两提高”,推动全辖银行业机构累计办理续贷业务3848.28亿元,仅2019年已节约企业融资成本12.44亿元。

三是扎实推进减费让利。

督促辖区银行业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要求,切实降低民营企业贷款附加成本,推动银行机构累计减免涉企服务收费项目199个,惠及企业96.21万家次,合计减费让利6.79亿元。

四是积极完善业务流程。

推动提高抵押办理效率,联合省自然资源厅加快全省不动产登记电子化建设,督促各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落实续贷业务解押、再抵押并件办理,破解续贷抵押权悬空难题,拉动续贷占比提高3.46个百分点。

引导机构缩短审批时限,招商银行福州分行深化大数据运用,实现部分业务线上60秒速批,泉州银行推广限时审结,确保2个工作日完成权限内审批。

五是科学运用货币政策工具。

落实人民银行总行降准政策,从供给端加大信贷投放总量,为民营企业融资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0•【字号】厦府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规〔202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以及日常消费需求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小额贷款公司在地方政府扶持政策方面与其他金融业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监管局)具体负责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依法对小额贷款公司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工作,配合市金融监管局开展对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属地金融风险防范处置职责。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4.08.23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并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普惠金融司(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8月23日附件: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试行小额外保内贷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试行小额外保内贷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试行小额外保内贷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试行小额外保内贷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浙江、福建省分局,深圳市分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资本项目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你分局所辖地区试行境内企业小额外保内贷业务外汇管理政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小额外保内贷是指在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等)的条件下,境内企业从境内金融机构取得一定金额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额度。

二、境内企业办理符合以下条件的小额外保内贷业务,可直接与境外机构或个人、境内金融机构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一)一个日历年内单家企业小额外保内贷项下贷款签约总金额不超过等值5000万元人民币;(二)在任一时点,小额外保内贷项下贷款未偿本金余额均不超过该企业上年末净资产。

三、小额外保内贷项下借款资金的使用范围仅限于企业经营范围内正常的生产经营开支。

小额外保内贷合同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四、境内企业办理小额外保内贷业务时,发放贷款的境内金融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企业履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义务,并在签约后填制《小额外保内贷业务合规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

境内金融机构应在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集中备案,并留存相关材料备查。

五、外汇局收到境内金融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在《备案表》中“外汇局签章”一栏签署受理人员姓名和受理日期,并加盖外汇局资本项目业务印章。

经外汇局签章的《备案表》是境内金融机构已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备案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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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工作的组织领导;对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核意见,尤其是对发起人(或股东)的审核意见;步骤与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材料。
第十八条省经贸委自收到申报方案的完整材料后,经准入审核专家组论证,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符合筹建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凭省经贸委出具的筹建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核。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期为省经贸委批准筹建之日起90个工作日,期满未完成筹建的即取消筹建资格。
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省经贸委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向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实施工作,统筹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八)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七条所在地县(市、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上一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方案。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对上报的材料和方案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并形成工作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同意后报省经贸委。申报方案内容包括: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银行业机构委托贷款;
(三)其他经省经贸委批准的业务。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暂不允许跨县(市、区)域经营和设立分公司。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六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由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组成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所在地县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七条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设立对象,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并组织公安、人行、银监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暴力收贷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二)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风险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职责分工、处置程序,妥善处置设立和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以及因公司经营风险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等风险事件,维护经济社会安定稳定。
第八条小额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
第九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应由8~50名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8~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出资人在中国境内有自有固定住所;企业法人股权比例不低于70%;
(一)实施小额贷款公司工作承诺书。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交工作承诺书。内容包括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的相关规定,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承诺承担风险处置责任,负责对经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负责处置违法、违规经营产生的不稳定因素,制定风险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一)开业申请书;
(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筹建工作报告;
(四)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及拟任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从业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报告等相关材料;
(五)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营业场所验收报告;
(六)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省经贸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小额贷款公司的合规经营
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自主选择若干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对运行情况良好、合规经营、考评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上限可提高至公司资本净额的100%。经省经贸委审核并依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等业务,但回购式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0%。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在银行应开设公司内部财务账户与信贷业务专用账户,并将开、销户情况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时上报。发放及回收贷款与利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委托贷款都必须通过信贷业务专用账户运行,该账户不得办理其他业务,并根据资金来源及使用设置相关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十九条筹建期间若发生出资人、注册资本金等重大事项变更,需重新审核后上报省经贸委审批。
第二十条达到开业条件的,由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提出开业申请。由所在地县(市、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并进行初审;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复审,并审核注册资本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省经贸委审批。开业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三)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严禁虚假出资和抽逃注册资本。初次设立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上限为5亿元;
(四)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董事中应有20%及以上的人员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具有履职所需的金融知识、经济专业水平、从业经验及专业技能,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8年以上;
(五)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六)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透明规范的贷款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七)在设立县(市、区)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开业前营业场所应当经所在地县(市、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实地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50%、出资额不高于净资产的50%(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当地企业是指注册地址在所在县(市、区)的企业。
省工商局:负责指导各级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预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等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财务风险监管;参与研究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政策。
省公安厅:指导各级公安机关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纳税服务工作,落实相关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并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有利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税收政策。
对现有小额贷款公司运行良好、经营规范、风险可控的,当地政府重视并已落实省政府制定的扶持政策的,辖内民间融资活跃、“三农”和中小微企业需求较大的县(市、区),允许在已有1家的基础上,再增设1至2家小额贷款公司。
第十二条开展外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在福州市探索设立一家外商独资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成立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简称“省联席会议”),省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省政府办公厅、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省法制办、省金融办等为成员单位,省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省经贸委,承担省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落实省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办公室主任由省经贸委分管领导兼任。省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一是统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工作;二是研究制定相关管理、配套政策和措施;三是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四是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风险处置工作;五是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发展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不含本数),且不得再参股本县域其他小额贷款公司;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10%,且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万元。单一股东入股本县域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超过2家。入股股东实行实名制,严禁股东集合他人资金入股。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公开公平的方式择优选择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他发起人(或股东);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实体经济类企业主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金融机构、省属企业在省内主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所在的设区市欠发达县域主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鼓励经营层和业务骨干入股小额贷款公司。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办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卡等相关工作;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负责小额贷款相关统计报表和资料收集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指导,协助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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