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定代理人的范围都有哪些
司考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范围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根据案件的情况和诉讼的需要而参加诉讼的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他们在刑事诉讼中不是独立承担诉讼职能的主体,但他们同样依法享有参加诉讼活动所必须的诉讼权利,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二)法定代理人的权利1、法定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委托关系。
在刑事诉讼中,法定代理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受被代理人意志的约束,在行使代理权限时无需经过被代理人同意。
2、法定代理人的任务是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与被代理人基本相同,承担相应的义务,但不能代替陈述,也不能代替承担与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义务。
3、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直接享有当事人的权利(上诉权、申请回避权和在场权)。
(三)诉讼代理人1、哪些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四)证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是指通过诉讼外的途径凭着感觉了解到案件情况的自然人。
关于证人,应该注意以下问题:1、注意刑诉和民诉的区别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有感觉器官,才能感知案件情况。
单位不能作证人,因为单位本身没有感觉和知觉,不能感知案件情况,也无法承担作伪证的责任。
最高法观点:民诉法解释如何规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最高法观点:民诉法解释如何规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本期导读:最新出版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主编的《商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35辑》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栏目中,对“新增诉讼代理人相关规定”作理解与适用的解读。
2015年2月4日最高法公布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解释》第八十五到八十八条新增了有关诉讼代理人的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相关内容的解释,本文针对这些新增条文,摘录最高法权威观点,供您理解有关诉讼代理人的规定,提供帮助。
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范围不仅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还应当包括近姻亲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当事人的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
关于近亲属的范围,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从不同的立法目的出发,存在着不同的规定:1.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该条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相对较小。
2.民法通则规定的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该条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只包括了配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和最亲近的旁系亲属。
这个范围比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之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的范围稍大。
3.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这个范围是目前最为广泛的。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委托人的范围

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委托人的范围一、诉讼代理人概念《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5项:“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二、委托代理的时间1、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2、《刑诉法》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检察院和法院的告知义务《刑诉法》第44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三、代理和辩护有4点相同1、代理人和辩护人的范围相同2、人数相同3、法院和检察院承担的责任相同,3日内告知4、代理律师和辩护律师的权利相同四、代理和辩护的不同点1、主要是代理人必须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代理,受委托人委托授权的约束;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
2、开始的时间不同五、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的区别1、两者之间产生的根据不一样。
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产生,诉讼代理人基于委托产生。
2、被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中被代理人是无、限行为能力的人;4、权限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不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很多权利可以自己独立行使,如申请回避权、上诉权(被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都有,例如,一审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法定代理人上诉,则二审程序启动),诉讼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由被代理人进行授权,受被代理人的意思约束,所进行的诉讼代理活动不得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
代理人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代理人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在生活中,打官司的一方没有办法到场,会委托一位代理人进行打官司。
那么,法律上对代理人有哪些规定呢?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代理人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到你们。
代理人法律规定第八十四条【不得作为诉讼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近亲属范围认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当事人工作人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社会团体推荐的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民诉法解释对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民诉法解释对诉讼代理⼈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诉讼代理⼈指的是在代理的权限内,代理被代理⼈进⾏诉讼活动的⼈。
在中国,除法律规定必须由当事⼈亲⾃进⾏诉讼的案件外,刑事诉讼中的被害⼈、⾃诉⼈以及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均可由诉讼代理⼈代理诉讼。
民诉法解释对诉讼代理⼈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
民诉法解释对诉讼代理⼈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委托诉讼代理⼈的范围如下:(⼀)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作者;(⼆)当事⼈的近亲属或者⼯作⼈员;(三)当事⼈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民事诉讼法》第五⼗⼋条委托代理⼈当事⼈、法定代理⼈可以委托⼀⾄⼆⼈作为诉讼代理⼈。
下列⼈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作者;(⼆)当事⼈的近亲属或者⼯作⼈员;(三)当事⼈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民事诉讼法》第五⼗九条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代为诉讼,必须向⼈民法院提交由委托⼈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六⼗条代理权变更和解除诉讼代理⼈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应当书⾯告知⼈民法院,并由⼈民法院通知对⽅当事⼈。
第六⼗⼀条代理⼈权利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民法院规定。
第六⼗⼆条离婚诉讼代理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的,本⼈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法出庭的,必须向⼈民法院提交书⾯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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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

刑事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是指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进行辩护、代理诉讼活动的一种授权行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代理其进行刑事诉讼活动。
一、刑事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的范围1.辩护权。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代理律师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
2.代理诉讼权。
代理律师有权代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包括参加法庭审理、提出上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
3.调查取证权。
代理律师有权依法调查取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
4.申请权。
代理律师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
5.上诉权。
代理律师有权代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上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6.其他诉讼权利。
代理律师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其他诉讼权利,如查阅案卷材料、参加法庭调查、参加法庭辩论等。
二、刑事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的行使1.代理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专业、负责任的辩护和代理服务。
2.代理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人的授权,行使代理权限,不得超越委托范围。
3.代理律师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诉讼活动的进展情况,维护其合法权益。
4.代理律师应当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材料,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5.代理律师在行使代理权限过程中,有权获得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和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三、刑事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的终止1.委托合同终止。
代理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委托合同解除,代理权限自然终止。
2.委托人申请终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代理,代理律师应当予以解除。
3.代理人丧失资格。
代理律师丧失律师资格,代理权限自然终止。
刑事诉讼参与人有哪些

刑事诉讼参与⼈有哪些刑事诉讼相⽐于民事诉讼,在处理上是会更加复杂⼀些。
⼀些⼈是刑事诉讼的参与⼈,在处理刑事诉讼的时候,也希望⾃⼰能够参与到相关事宜中,让⾃⼰能够为该刑事诉讼尽⼀份⾃⼰的努⼒。
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是指除专门机关依其职权办案的⼈员以外,享受⼀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定的诉讼义务⽽参加诉讼的⼈。
刑事诉讼参与⼈有哪些?针对相关问题店铺⼩编做了详细介绍。
⼀、刑事诉讼参与⼈有哪些1、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是指除专门机关依其职权办案的⼈员以外,享受⼀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定的诉讼义务⽽参加诉讼的⼈。
诉讼参与⼈分为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两⼤类。
根据刑诉法第108条规定,“诉讼参与⼈”是指当事⼈、法定代理⼈、诉讼代理⼈、辩护⼈、证⼈、鉴定⼈和翻译⼈员。
2、诉讼参与⼈共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有权对侦查⼈员、检察⼈员和审判⼈员侵犯公民合法的诉讼权利和有⼈⾝侮辱的⾏为提出控告;有权向司法⼯作⼈员了解同必须由⾃⼰承担的诉讼义务有关的某些情况;有权使⽤本民族的语⾔⽂字进⾏诉讼(翻译⼈员除外);有义务遵守各项法律的规定,服从侦查⼈员、审判⼈员指挥等。
3、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诉讼参与⼈”是指当事⼈、法定代理⼈、诉讼代理⼈、辩护⼈、证⼈、鉴定⼈和翻译⼈员。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怎样的适⽤范围:简易程序是对第⼀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
当然,适⽤简易程序,⾸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将不应适⽤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
为此,刑事诉讼法对可以适⽤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三条规定: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被告⼈承认⾃⼰所犯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异议3、被告⼈对适⽤简易程序⽆异议刑事诉讼的参与⼈是不会过多,且不是想要参与就能够参与,具体刑事诉讼的当事⼈怎么样参与等等,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区分。
新刑事诉讼法02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 情形有(新刑诉法第209条) (1)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 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对适用简 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二)合议庭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 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公 诉转自诉案件
※自诉人的范围: ——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成年且精神正常) ——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受强制、威 吓无法告诉,或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 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 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 “法定代理人”——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 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 兄弟姐妹
四、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要求赔 偿的人: ——被害人 ——被害人死亡后其近亲属 ——被害人是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其法定代 理人代为起诉 ——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单位未提起附 带民事诉讼,检察院可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因刑 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被起诉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 1、刑事被告人 2、无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告人的监护人 3、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4、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三、上下级关系、检察一体化原则
1、上下级检察院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检 察长负责制。 2、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 3、下级向上级请示、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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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法定代理人的范围都有哪些
1、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规定的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并代其进行诉讼的人。
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法定代理人的范围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2、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做监护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做监护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法定代理权取得的方式有哪些
1、监护关系
监护人的职责中,包括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监护人一旦获得监护权,即依法成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民事活动中,监护人只要能用一定方式证明其监护人身份的,即同时证明了其法定代理人身份。
2、法定财产代管关系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之后,其财产即依法被他人代管,该财产代管人即成为失踪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失踪人的名义实施管理财产所必需的法律行为,即以失踪人名义履行失踪人的债务或接受债务履行等。
不过,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在就失踪人的债务清偿发生诉讼纠纷时,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在诉讼中应被列为被告。
3、法律的其他规定
例如,有关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有权代理职工、妇女参加某些民事活动或民事诉讼。
三、法定代理人的范围包括什么
法定代理具有两个特点:一是代理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二是法定代理人所代理的被代理人,必须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根据以上规定,《民法通则》秕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