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辨析 “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究竟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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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种类有哪些

代理的种类有哪些

代理的种类有哪些代理有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与指定代理,这是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进行的划分,也是我国《目法通则》对代理所进行的基本分类。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代理的种类!(一)法定代理1.法定代理的概念法定代理是指非依本人的意思而是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代理。

如,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代理权的代理就是法定代理。

2.法定代理权的行使基于法定代理的特殊性质,法定代理权的行使具有以下特点:①法定代理权的范围具有概括性。

法定代理权不是产生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其代理权的范围由法律直接规定。

《民法通则》第64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因此,法定代理的权限不是一时一事的代理,而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需要实施的民事行为,法定代理人均有权代理,但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权的范围只能是其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②法定代理权的行使受法律规定的直接制约。

法定代理中,被代理人一般为欠缺行为能力的'人,其不能对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控制,因此,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活动只能受法律规定的直接制约。

如《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除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外,法定代理人不得处理被代理人的财产。

”另外,法定代理人不当行使代理权,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法定代理人承担。

法定代理人故意侵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时,经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③法定代理人有行使代理权的责任。

法定代理权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故法定代理人不得任意放弃代理权,也不得怠于行使代理权。

实质上,法定代理权的行使,是法定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及社会应尽的义务。

3.法定代理权的消灭法定代理的产生和存续,不以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设立法定代理的原因一旦消灭或由于代理人的原因不能行使代理行为时,法定代理权应终止。

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的区别在哪

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的区别在哪

一、监护人的范围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

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

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

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二、法定代理人的范围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规定的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并代其进行诉讼的人。

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法定代理人的范围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做监护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做监护人。

刑诉中的法定代理人

刑诉中的法定代理人

刑诉中的法定代理⼈很多的案⼦⼀旦法院处理不当,或者出现某些其他问题,导致相关⼈不同意,他们⼀般都会选择诉讼。

诉讼有很多种,刑事诉讼就是其⼀。

刑事诉讼都会有法定代表⼈,下⾯,就让店铺⼩编为⼤家仔细讲解刑诉中的法定代理⼈的相关内容。

刑诉的法定代理⼈规定法定代理⼈是由法律规定的对被代理⼈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并代其进⾏诉讼的⼈。

法定代理⼈的范围包括被代理⼈的⽗母、养⽗母、监护⼈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未成年⼈的监护⼈是其⽗母,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的,其祖⽗母、外祖⽗母、兄、姐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未成年⼈的⽗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作监护⼈。

由于患精神病⽽⽆⾏为能⼒或限制⾏为能⼒的⼈,其监护⼈是其配偶、⽗母、成年⼦⼥及其他近亲属。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经精神病⼈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考试⼤收集/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作监护⼈。

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是指⽆⾏为能⼒或限制⾏为能⼒⼈所在单位及其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是民政部门、⼯会、妇联、共青团、残疾⼈联合会等对于特定⼈员负有保护责任的单位、组织的代表。

刑事诉讼中的当事⼈或者某些诉讼参与⼈是⽆⾏为能⼒⼈或者限制⾏为能⼒⼈时,需要法定代理⼈代为参加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中的法定代理制度适⽤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10周岁以下为⽆⾏为能⼒⼈,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为限制⾏为能⼒⼈,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的劳动收⼊为主要⽣活来源的,是完全⾏为能⼒⼈;不能辨认⾃⼰⾏为的精神病⼈是⽆⾏为能⼒⼈,不能完全辨认⾃{考试⼤}⼰⾏为的精神病⼈是限制⾏为能⼒⼈。

法定代理⼈参与刑事诉讼的职责是依法保护未成年⼈、⽆⾏为能⼒⼈或者限制⾏为能⼒⼈的⼈⾝权利、财产权利、诉讼权利以及其他⼀切合法权利。

同时法定代理⼈有责任监督被代理⼈的⾏为。

监护人的范围和职责

监护人的范围和职责

监护人的范围和职责监护人是指担任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的成年人。

作为监护人,他们肩负着保护和照顾被监护人的责任。

监护人的范围和职责涵盖了各个方面,旨在确保被监护人的安全、健康和全面发展。

监护人的主要职责之一是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起居。

他们需要提供适当的食物、住所和衣物,确保被监护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此外,监护人还应关注被监护人的生活习惯和卫生习惯的养成,引导他们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监护人需要为被监护人提供教育和培训。

他们应确保被监护人接受正规的教育,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习资源,促进他们的学业发展。

此外,监护人还应关注被监护人的兴趣和特长,鼓励他们参加课外活动和培训班,提供多元化的学习机会。

监护人还有责任保障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

他们应关心被监护人的健康状况,定期带他们进行体检,并及时治疗疾病。

同时,监护人还应关注被监护人的心理健康,提供情感支持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建立自信和积极的心态。

监护人还有责任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他们应代表被监护人与外界进行交流和沟通,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事务方面,监护人需要为被监护人办理相关手续,维护其合法权益。

监护人还应教育被监护人遵守社会道德和法律法规。

他们需要传授被监护人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引导他们学会分辨是非和做出正确的选择。

此外,监护人还要教育被监护人遵守法律法规,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总结起来,监护人的范围和职责非常广泛。

他们需要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起居,提供教育和培训,保障身心健康,维护合法权益,教育遵守社会道德和法律法规。

监护人的责任重大,需要全心全意地履行,为被监护人的健康成长提供坚实的支持和保护。

法定代理人与监护人有什么区别?

法定代理人与监护人有什么区别?

一、监护人有三项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
2、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各项法律活动;
3、教育,管好被监护人。

二、关于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直接享有诉讼代理权,代理无的公民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

其中,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并且使自己的行为产生法律上的效力的能力,即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资格。

就公民而言,是从年满18周岁或年满16周岁能以自己的独立生活时开始取得,直至死亡;被法律视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对于间歇性在精神病发作期间内视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所以,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是指未成年人和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只能由其监护人为代理其进行行政诉讼活动。

法定监护人与指定监护人分别是指什么

法定监护人与指定监护人分别是指什么

法定监护人与指定监护人分别是指什么题要法定监护人是:(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

指定监护人:可以将民法通则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或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与指定监护人是什么?分别有什么义务呢?在对子女监护权、监护人的问题上,我国法律都有明确规定规定。

法律365小编针对这些问题整理了以下内容,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是法定监护人法定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由一人或多人担任。

当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

▲二、法定监护人义务法定监护人员负有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主要应承担如下义务和责任:1、必须按时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人学;2、必须保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让他们中途停学;3、应按规定,交纳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杂费;(生活确实困难,无力支付杂费的家庭可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减免)。

4、必须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配合学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长。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于那些未经批准,拒送子女或被监护人人学,以及让正在小学、初中就学的子女或被监护人中断学业的家长,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或其他行政处分,开采取有效措施,责令他们送子女或被监护人人学。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是:(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

▲二、什么是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或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起诉父母索要抚养费其法定代理人如何确定

未成年人起诉父母索要抚养费其法定代理人如何确定

未成年人起诉父母索要抚养费其法定代理人如何确定未成年人起诉父母索要抚养费是现代社会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情况。

未成年人是法定福利对象,必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予以抚养和教育。

但是,如果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人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父母起诉索要抚养费。

不过,在此过程中,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也具有重要作用。

那么,在未成年人在起诉父母索要抚养费过程中,其法定代理人如何确定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包括监护人和法定代表人两种。

监护人是指被法院、政府或者其他相关组织指定的负责未成年人日常生活、教育和保护的人员。

法定代表人则是指代表未成年人进行民事行为、诉讼和代管未成年人的财产的人员。

在未成年人起诉父母索要抚养费的过程中,其法定代理人应当是指监护人。

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确定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不适任的情况下,由法院指定。

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不能履行抚养义务时,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监护人。

2. 未成年人的意愿应得到尊重。

符合法律规定的监护人应以未成年人的利益为重,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

3. 有监护能力的人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根据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监护未成年人的能力。

4. 监护人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监护人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利益,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财产利益、身体健康和其他合法权益。

在未成年人起诉父母索要抚养费的过程中,监护人的重要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帮助未成年人起草起诉书。

未成年人通常无法独立处理法律事务,因此需要监护人的协助。

2. 出庭代理未成年人进行诉讼。

未成年人通常无法独立出庭进行诉讼,需要监护人代理。

3. 监督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监护人应当监督父母按时足额地履行抚养义务,如果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监护人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确定监护人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 到底由谁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监护名词解释

监护名词解释

监护名词解释监护是一个法律行为,通常是指一个成人负责照顾和保护一个未成年人或无法照顾自己的成年人的责任。

监护涉及到许多重要的法律和道德问题,因此有许多与监护相关的名词需要解释。

在本文档中,我们将详细解释一些常见的监护名词。

1. 监护人(Guardian):监护人是指被法院指定或委任的一个人,负责照顾和保护未成年人或无法照顾自己的成年人。

监护人可以是父母亲、亲属或非亲属,其责任是提供合适的居所、教育、医疗保健和其他必要的需求。

2. 未成年人(Minor):未成年人是指法律上还没有达到成年年龄的人,通常是在18岁以下。

未成年人通常需要监护人来保护他们的权益和提供必要的照顾。

3. 成年人(Adult):成年人是指法律上已达到成年年龄的人,通常是在18岁或以上。

成年人通常有自我决策的能力,不需要监护人照顾和保护。

4. 临时监护(Temporary Guardianship):临时监护是在正式监护安排之前,由法院委任的一个临时监护人负责照顾和保护一个未成年人或无法照顾自己的成年人。

临时监护通常是在紧急情况下进行,例如父母亲有临时离开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

5. 法定监护(Legal Guardianship):法定监护是指由法院正式委任的一个监护人负责照顾和保护一个未成年人或无法照顾自己的成年人。

法定监护通常需要法院的批准和监督,并且监护人需要履行特定的责任和义务。

6. 监护权(Custody):监护权是指对一个未成年人或无法照顾自己的成年人的照顾和保护责任。

监护权通常涉及到决定孩子的居住地、教育和医疗护理等重要事项。

7. 监护权转移(Transfer of Custody):监护权转移是指将一个未成年人或无法照顾自己的成年人的监护权从一个监护人转移到另一个监护人的过程。

监护权转移通常需要法院的批准,并且涉及到确保转移对被监护人的最大利益。

8. 监护委托(Guardianship Appointment):监护委托是指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决定委任一个人作为监护人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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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辨析“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究竟有何不同?在有关描述、说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或者对其抚养、照顾、管理、教育以及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关系时,使用的是“监护人”。

只有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参加诉讼时,才使用“法定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两部法律在同一问题上分别使用了“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引发了对两个术语的不同理解,也给制定有关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带来了一定的麻烦。

本文试对二者作粗浅辨析,并对刑事诉讼法中“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的使用作简要讨论。

■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监护是民法上的制度,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

就未成年人来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亲属、朋友或者有关单位担任监护人。

代理原本也是民法上的制度,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随着社会的发展,代理制度及其有关规则逐渐扩展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主要包括:申请行为,如申请国家专利;申报行为,如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诉讼行为等。

这些行为的代理,除适用特别法的有关规定外,一般都可以适用民事代理制度的有关规则。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是国家基于保护公民及维护社会秩序的特别需要,而作出的关于具有特定身份的民事主体有权代理他人为某些法律行为的制度,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七条作了进一步解释,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可见,无论在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诉讼法律关系中,法定代理人与监护人都是一致的。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监护人一旦确定,在民事活动或者诉讼活动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即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民事活动或者参加诉讼,二者只是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称谓不同,在范围上并无区别。

■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使用场合不同,在诉讼法律关系中应当使用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范围虽然是一致的,但他们分别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使用。

监护人的概念是在一般意义上使用的,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是抚养、照顾、管理、教育被监护人。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吸毒、卖淫等行为,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是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以及有关诉讼活动等。

根据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有关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中,监护人的使用范围要比法定代理人的使用范围广。

在有关描述、说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或者对其抚养、照顾、管理、教育以及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关系时,使用的是“监护人”。

只有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参加诉讼时,才使用“法定代理人”。

而且,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在这样的法律关系中,也只能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不是“监护人”。

特别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其意思更为明确,即在诉讼法律关系中,虽然还是监护人,但监护人是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法律称谓为“法定代理人”。

因此,对于“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来说,虽然本质上是同一人,但必须注意二者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使用,不能混淆。

■刑事诉讼法中使用“法定代理人”是合适的,但有关的定义不甚准确根据前文的分析,在诉讼法律关系中,应当使用“法定代理人”的表述,这样不仅能更准确地体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也便于与其他诉讼代理人相区别。

从这一意义上说,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中使用“法定代理人”是可取的,符合代理制度的原理,也与其他诉讼法的规定相一致。

除此之外,在有关主要是补充、解释诉讼法或者主要是调整诉讼法律关系的司法解释等文件中,也应当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不宜使用“监护人”。

不过,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对“法定代理人”的定义却是值得研究的。

根据前文分析,法定代理人与监护人的范围是一致的,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且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等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而刑事诉讼法将“法定代理人”定义为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将父母、养父母与监护人并列,给人以父母、养父母不是监护人的感觉,这在表述上是不太科学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涉及到监护人的条文,统一的表述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不妨借鉴这一写法,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为何使用了“监护人”,笔者初步推断其原因在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家庭保护”一章是其重要内容,条文多,主要是规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抚养、照顾、教育、管理等监护职责,因此只能使用“监护人”。

如果单单第五十六条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不使用“监护人”,将会使整部法律中的术语无法保持一致,也与其他条文显得不协调。

刑事证据相关知识刑事证据是刑事诉讼法中每年必考的内容,我们在这里简单讲述一下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证据的相关内容,包括证据的基本特征、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的分类、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要求(证明标准)几个方面。

一、证据的基本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这里合法性是重点,非法证据是要被排除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但并不是以这种手段收集的证据都会被排除,要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也就是说要排除证据的法定形式中的两个半。

此外,以刑讯逼供等方式而得到的物证并不排除。

二、证据的法定形式1、物证、书证,这里要注意物证是绝对不排除的,即便是刑讯逼供所得到的物证。

2、证人证言,注意单位在刑事诉讼中不能作为证人;见证人不是证人,因为见证人只是见证某一行为的合法性;证人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和优先性;要保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证人单独作证。

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注意供述和辩解统称为口供,供述是有罪和罪重的口供,辩解是无罪和罪轻的口供;刑事诉讼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仅有口供不能定案,仅有共犯的口供同样不能定案,这是为了限制口供的证明力,防止套供行为。

5、鉴定结论,鉴定人是自然人,是公检法所指派或聘请的人,这里要注意诊断书不是鉴定结论,因为它不是公检法所指派或聘请的人所做出的。

测谎议得出的结论不是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只能作为参考。

6、视听资料,视听资料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区别在于,视听资料是在诉讼之外形成的,而以上三种证据是在诉讼之中取得的,所以侦查机关询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形成的视听资料不能认定为是视听资料。

另外,要记住x光片是视听资料,在这个问题上有争议。

7、勘验、检查笔录,勘验笔录是针对物,检查笔录是针对人,注意勘验检查笔录是实物证据。

三、证据的分类(重点)1、证据以来源不同,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传来证据包含了传闻证据,传闻证据是言词证据的传来证据。

2、证据以其与证明对象的关系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注意直接证据是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案件的主要事实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包括肯定性的直接证据与否定性的直接证据,肯定性的好理解,否定性的比如李四说不是张三杀的人,这就是否定性的直接证据,这里的谁实施了犯罪行为,谁只要特定化即可,而不用确定为某个人。

根据以上证据的法定形式,我们来总结一下:物证、勘验检查笔录都是间接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可能是直接证据,也可能是间接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一般是直接证据,鉴定结论一般是间接证据,但经鉴定是自杀的鉴定结论是直接证据。

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客观性;关联性;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之间有关联而没有矛盾;结论的唯一性与排他性。

3、证据以表现形式的不同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鉴定结论是言词证据,物证、书证和勘验、检查笔录是事物证据,这里注意鉴定结论实际上是鉴定人所说的话,所以也是言词证据。

而对于视听资料是有争议的,多数情况下是实物证据,记载言辞的为言词证据。

4、证据以其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有罪证据是罪重或罪轻的证据,这个分类要与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区分开来,例如防卫过当的供述是辩护证据,也是有罪证据,是证明罪轻的有罪证据。

四、证明对象,证明对象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

实体法事实包括犯罪构成(主管、主观方面、客观、客观方面)和量刑情节(法定和酌定)。

这里我们需要掌握哪些是不需要证明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1、一般人所共同知晓的事实;2、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实,没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3、法律法规的内容及其适用,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责所应当知晓的内容;4、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程序性事实,这里注意刑事诉讼中自认不能直接定案,而在刑事诉讼中可以;5、法律所推定的事实,也就是疑罪从无;6、证据本身,注意证据本身是不需要证明的,只需要查证属实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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