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对西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几点建议

群 文 天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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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被列 人 国家 记 录和保 存非遗 项 目,对后 续研 究 是增强 非遗传 承人群 在 审美 、造型
级 非物质 文化遗产 保护 名录 ,29个 或重新恢 复具 有重要意义 。文化部 等方 面的见识 和认 知 ,同时提 高对
西 宁 市 作 为 青 海 省 的省 会 城 重 ,状 况堪忧 。如 现 已被 列入 第二
而且 拥 有 十 分 丰 富 的非 物 质 文 化 市 ,悠久 的历史 文 化和 多 民族 文化 批 国家 级 非 物质 文 化 遗 产 名 录 的
遗 产 ,这 些 活态 的文 化 ,构 成 了 中 的长期 交 融 形 成 了独 特 的 文化 氛 青 海地 方 曲艺——青海 平 弦 、青 海
新 闻 出版 厅 统计 数 据 显示 ,截 至 消 失 ,许 多传 统技 艺濒 临消 亡 。西 省 人 民政 府 办公 厅 关 于加 强 青 海
2016年 年底 ,青 海省人 选人类 非 物 宁 市 丰 富 的物 质 文 化 遗 产 除 个 别 省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的 实 施 意 见 》精
式 、想象力和文化 意识 ,是维护 中国 历 六 月 六都 举 行 大 型 民歌 演 唱 活 技 艺 、传 统 的 岁 时 节 庆 等 民俗 形
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 的基本依据 ,也 动 ,经 过几 百 年 的发 展 ,伴 随着 朝 式 ,也正 在逐渐 淡 出人们 的生 活 。
是各族人 民世代相承 、与群众生活密 山庙 会 活 动 演 变 为 以娱 人 为 主 的 另外 ,个 别 门类 的项 目找 不 到与现
要价值 的文化资源。
酥 油花 ,令人 叹 为观 止 ;流 传 于河 产所 替代 ,逐 渐退 出人们 的生活 空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范本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其传承与发展,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保护措施第二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依法保护,注重传统与现代相结合,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和发掘。
第三章基金管理第三条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用于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活动的开展,充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
第四章传承人才培养第四条积极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评估等工作,引导更多的年轻人参与。
第五章鉴定认定第五条对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件的项目,进行鉴定认定,确保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六章保护措施第六条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安全。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七条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开展评估和考核。
第八章前期保护工作第八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保护前,应该进行前期保护工作,明确保护目标和措施,确保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章宣传推广第九条开展宣传推广工作,提高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和了解,增强公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识。
第十章法律保护第十条对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惩罚和保护,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正当权益。
第十一章动态保护第十一条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进行动态保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保护措施。
第十二章外部合作第十二条加强与国内外相关机构的合作,互相学习借鉴,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
第十三章处罚制度第十三条对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第一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连接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重要基础。
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
保护和利用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国际社会文明对话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都有重要意义。
但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
那些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现已濒临消亡的、有重要历史和文化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亟需进行保护。
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展。
首先先了解一下我国的两个近邻—日本和韩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方法: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战争给各国人民的心理留下抹不了的创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物质遗产和文化遗产遭到了战争浩劫的摧毁,人们十分迷惘地面对着战争带来的毁灭和破坏。
在战后的重建过程中,几乎整个欧洲都致力于兴建公共住宅,在城区内进行大规模的开发建设。
大规模的住宅重建和开发建设,使大量的历史环境有时一夜之间在城市中消失,于是人们的怀旧之情油然而升。
战争对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的破坏无疑是十分严重的。
在亚洲战场,日本是战争发动国。
战争结束后,日本国内通货膨胀、赋税加重。
那些文化遗产的持有者们在社会的动荡不安中,为了减轻来自生活的压力,许多人不得不考虑放弃自己所持有的文物。
保护非遗的措施

保护非遗的措施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和传承历史文化遗
产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有效保护非遗,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 加强非遗保护法律制度建设。
政府应该制定出一系列关于非
遗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加强对非遗保护的执法力度。
2. 建设非遗保护基地。
政府可以通过投资建设非遗保护基地,
提供场地和设备,为非遗传承与保护提供有力支持。
3.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保护。
政府可以与社会团体合作,鼓励民
间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非遗保护,提高公众对非遗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4. 加强非遗传承人培训。
政府可以通过组织培训班、制定传承
人考核标准等方式,加强非遗传承人的培养和管理。
5. 制定非遗保护规划。
政府应该制定出明确的非遗保护规划,
明确保护目标和步骤,确保非遗传承和保护工作有序进行。
6. 引进先进保护技术。
政府可以引进国内外先进的非遗保护技术,为非遗保护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
总之,非遗保护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政府、社会、非遗传承人和公众共同努力,加强协作,制定完善的保护措施,才能更好地保护非遗,传承和发扬人类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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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西宁山陕会馆保护措施

青海西宁山陕会馆保护措施
哎呀呀,说起咱青海西宁的山陕会馆,那可真是个宝贝啊!那可是承载着历史与文化的重要地方呢!
你想想看,就像咱们家里的老物件,越老越有味道,山陕会馆不也是这样嘛!它经历了那么多年的风风雨雨,见证了多少故事啊。
对于山陕会馆的保护措施,那可得重视起来呀!我们得定期检查它的状况,像医生给病人做检查一样仔细,哪里有问题赶紧解决,可不能让它“生病”啦。
比如说,看看墙壁有没有裂缝啊,屋顶有没有漏雨啊,这都得精心照料着。
还要给它做好清洁工作呢!把那些灰尘、杂物都清理掉,让它干干净净、清清爽爽的。
就好比给自己洗脸一样,要把脸洗得干干净净的才舒服呀,山陕会馆也需要这样的呵护呀。
而且,咱们还得加强安全防护呢!装上监控,安排专人巡逻,可不能让人随便破坏它呀。
这就像是给宝贝上了一把锁,保护它的安全。
大家想想,如果有人随意损坏它,那多让人心疼呀!
我们这些西宁人,可得把山陕会馆当成自己家的宝贝一样保护好呀!大家说是不是这个道理?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吧,为保护山陕会馆出一份力,让它能一直好好地保存下去,让更多的人来了解它的魅力。
我相信,只要我们齐心协力,就一定能做好山陕会馆的保护工作!
结论:山陕会馆对西宁意义重大,我们要通过各种措施悉心保护它,让其长久传承。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11.01•【字号】•【施行日期】1990.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1989年11月1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物管理机构和经费第三章文物保护单位第四章少数民族文物和宗教文物第五章考古调查发掘第六章馆藏文物第七章文物的复制、拓印和拍摄第八章流散文物第九章奖励与惩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的保护管理,充分发挥文物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
对于违反《文物保护法》及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三条文物须区分等级。
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窟寺、石刻等不可移动文物,区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一般文物点;馆藏文物和流散文物等可移动文物,区分为一、二、三级及一般文物,一、二、三级文物为珍贵文物。
第四条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由文物鉴定组织或文物事业单位评审。
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聘任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省文物鉴定委员会。
省文物鉴定委员会评审一、二级文物和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
州、地、市、县文物事业单位评审三级文物和一般的不可移动文物。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省文物鉴定委员会或州、地、市、县文物事业单位对不可移动文物价值的评审,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文物鉴定委员会或州、地、市、县文物事业单位的评审确定可移动文物的级别。
第二章文物管理机构和经费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对文物的保护管理权力。
非遗项目保护管理制度范本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保护和传承我国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管理、传承和发展工作。
第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定义本制度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是指被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项目。
包括传统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传统工艺技术、传统医药、民俗等各个领域的项目。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的原则(一)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原则。
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保护,确保其传承和发展。
(二)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
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同时,合理利用其资源,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和发展。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工作,应当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同时鼓励和吸引社会各方面的参与。
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的管理体制(一)国家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具体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与评审(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机构审批。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评审,由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机构组织专家进行。
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措施(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采取记录、保存、传承、振兴等措施,确保其得以保护和传承。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建立代表性传承人制度,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非遗保护的措施

非遗保护的措施1. 引言非遗(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国家、民族或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智慧和创造力的结晶。
非遗的保护是维护文化多样性、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本文将探讨非遗保护的措施,包括法律法规、项目资助、传承培训、数字化保护等方面。
2. 法律法规保护非遗保护的首要任务是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来保护非遗项目的传承与发展。
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非遗。
法律法规对非遗项目的定义、认定、传承、培训等方面提供了具体规定,保护了非遗的合法权益。
3. 项目资助保护非遗项目通常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才能得以传承和发展。
政府、文化机构、企业等可以通过设立专项基金、资助非遗项目的研究、培训和展示活动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传承师傅的经济保障、非遗项目的宣传推广、传承培训等方面,从而有效促进非遗的传承和发展。
4. 传承培训保护非遗项目的传承离不开优秀传承人的培养和传承。
为了保证非遗项目的传承,可以通过开展传统技艺学校、职业培训和学徒制度等方式培养和传承非遗项目的传承人。
此外,还可以组织非遗项目的传承人与有经验的老一辈传承师傅对接、交流,实现经验传承和技艺传承的有效衔接。
5. 数字化保护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数字化保护已经成为非遗保护的重要手段。
通过将非遗项目的相关资料、表演记录、工艺技艺等数字化保存,可以防止传统非遗项目的丢失、损坏和遗忘。
同时,数字化保护也为非遗项目的传播和推广提供了更多的途径和手段,例如通过互联网、移动应用等渠道将非遗项目推广给更广大的群体。
6. 意识提升保护非遗保护的有效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共同努力。
加强对非遗保护意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对非遗保护的重视程度,是非遗保护的必要措施。
政府、媒体、教育机构等应加强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和教育活动,让更多的人了解非遗、关注非遗,进而积极参与到非遗保护工作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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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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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申报、传承、利用、保护、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