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不符点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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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点--信用证--国际贸易

不符点--信用证--国际贸易

不符点“不符点”指在对外贸易过程中,银行给卖家开出信用证(L/C),卖家没有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出具的单据内容,一旦卖方的单证跟L/C上有不相符合的地方,即使一个字母或一个标点符号与信用证不相符合,都记为一处不符点,一般每个不符点银行会处罚卖方50美元,有些不符是不能避免的,这个时候银行会注明此单为不符点交单。

这个时候L/C的银行信用就不存在了,而转变成了客户的商业信用。

因为单证不符,银行就可以不承担付款责任,这个时候就看客户的信用了,如果客户愿意接受,那就没有问题;如果客户突然改主意,不接受的话就麻烦了,那你的货就存在进退两难的境地。

如果提单还是记名提单就更惨,货一出港你们的货权就转到提单上收货人那边了,客户如果拖着一直不付款,过了一定的时间限制后银行就可以拍卖这批货物,你的客户做为B/L上的收货人这个时候就有第一竞拍权,极有可能以很便宜的价格得到这批货。

常见“不符点”一.信用证过期;二.信用证装运日期过期;三.受益人交单过期;四.运输单据不洁净;五.运输单据类别不可接受;六.没有"货物已装船"证明或注明"货装舱面";七.运费由受益人承担,但运输单据上没有"运费付讫"字样;八.启运港、目的港或转运港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符;九.汇票上面付款人的名称、地址等不符;十.汇票上面的出票日期不明;十一.货物短装或超装十二.发票上面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十三.发票的抬头人的名称、地址等与信用证不符;十四.保险金额不足,保险比例与信用证不符;十五.保险单据的签发日期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不合理);十六.投保的险种与信用证不符;十七.各种单据的类别与信用证不符;十八.各种单据中的币别不一致;十九.汇票、发票或保险单据金额的大小写不一致;二十.汇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的背书错误或应有但没有背书;二十一.单据没有必要签字或有效印章;二十二.单据的份数与信用证不一致;二十三.各种单据上面的"Shipping Mark"不一致;二十四.各种单据上面的货物的数量和重量描述不一致。

信用证单据不符点处理方式

信用证单据不符点处理方式

信用证项下付款是以单据相符为条件,单据的准确程度决定了出口货款的顺利收回与否,而在实务中,能以正点单据索回货款在整个信用证交易中仅能占到几成。

前一段时间,国外作过一次调查,结果表示,70%-80%的单据在第一次交单时存在不符点。

笔者在业务中碰到的情况大致与此相同,鲜有信用证项下一交单就可正点出单的。

既然在信用证交易中单据具有无可比拟的作用,从事国际贸易的每一个人也都知道信用证单据的重要性,为什么还有这么多信用证单据存在不符点呢?对于这个问的分析有助于我们在整个信用证业务流程中及时防范,以尽量减少单据中不符点的产生。

信用证案例分析:依据信用证条款、信用证样本分析、信用证交易案例得出在信用证交易中单据的重要性,提出以下四点合理性的建议,可供从事国际贸易人员作为参考。

首先,不符点产生的最直接也是最常见的原因是公司制单员的业务知识局限和操作疏忽。

这一是因为业务范围的限制,一家公司可能与欧洲业务较多,与中东及其他国家的业务量不大,或者情况正好相反,而每个地区的信用证名;有不同特点,如欧洲的信用证较为规范,中东来证大多条款较为复杂,要求的单据多,有些单据要求还较为独特――这就决定了业务员不可能对所有类型的信用证均熟悉。

另外一般公司的客户较稳定,信用证条款相同或相似,单据制作基本也一成不变,这就导致制单员业务知识的局限,一旦有异于先前的信用证出现,业务人员在制作单据时往往就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另外制单员的制单疏忽也是产生不符点的一个因素,小则打字错误引起MINORDISCREPANCY,大至一时疏忽造成实质性不符点。

如曾有一案例,信开信用证规定了唛头,由于唛头在信用证的下方,同一页打不开,开证行在最后一行打上了P.T.O.三个字,公司制单员对此也未深究,把P.T.O.三个字也包括在单据的唛头中,导致开证行拒付。

我们知道,P.T.O.是please turnover的缩写,也即是我们汉语的“请见反面”。

该不符点的造成纯粹是因为制单员的大意和不求甚解。

外贸单证资料整理

外贸单证资料整理

海运提单的概况
海运提单的定义: 简称提单 , Bill of Lading (B/L),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
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凭证。 海运提单性质和作用:货物收据
物权凭证 运输合同的证明 海运提单的内容: (1)提单正面内容 货物的描述: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等; 当事人: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运输事项:船舶名称和国籍、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受货物的日期、卸货 港和运输路线、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受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提单的签发: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承运人、船长或者其代理 人的签字。 运费和其他应付给承运人的费用的记载。 (2)提单背面条款 承运人与托运人以及其他关系人之间承运货物的权利、义务、责任与免 责的条款
2、信用证中有没有说明不接受第三方单证?如果没有说明,这样做应该可以的。 FYI。

3、只要LC没有注明“不接受第三方单证Third Party Documents Are Not Acceptable” 那产地证可以是由第三方办理,双抬头的不会产生不符点 4、看信用证怎么要求的,信用证没要求就可以
集装箱货物托运单和订舱委托书就是 shipping order,booking.装箱单就是出货清 单
有关提供订舱委托书事宜
你自己联系一下你客户给你的货代,问下他们公 司有没有“booking”的电子档,因为每家货代的 “booking”都会有点点不一样的,让他发一份给 你,然后你自己看着填就行了,填好了发到货代 负责定舱的人员手中就行了。
海运单、海运提单和电放提单的区别?
一般说来,海运单也很简单,出正本提单之前,告知船公司出SEA WAYBILL 就行了

浅谈如何合理利用信用证不符点

浅谈如何合理利用信用证不符点

浅谈如何合理利用信用证不符点摘要:由于国际贸易巨大风险性,信用证作为一种有效规避风险的结算方式,已经被广泛采用。

国际商会和最新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更多保护的是受益人权益,而对开证申请人的权益却提及甚少,信用证保障受益人权利的同时也给开证申请人带来一定风险。

本文从进口商角度(开证申请人)出发,结合日常工作遇到的问题,探讨如何合理利用不符点防范贸易风险。

关键词:信用证风险不符点合理拒付在国际贸易理论研究中,我们大多从出口商角度出发,探讨如何防范贸易风险,如何保障受益人的权益,常常我们担心的是:发出货物,收不回货款怎么办?开证申请人拒付怎么办?然而实践中,信用证结算不只是受益人面临着一定风险,开证申请人也会面临受益人不诚实的问题,比如:支付了货款,却拿不到货或者货物以次充好,损失惨重,怎么办?在实际业务中,开证申请人(一般是进口商)的风险有多大?进口商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呢? 在出口商避免单证不符的背景下,我们进口商又如何合理利用单证不符呢?首先我们看信用证议付的三个主要步骤:(1)开证行收到偿付行寄来的单据;(2)开证行审单是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3)开证行把审核结果提交申请人复审,限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①银行审核相符,申请人对单据也无异议,开证行即对外付汇。

若提出不符点,开证行可重审,看是否确有银行遗漏之处。

如果不符理由成立,开证行有权拒付单据。

②银行审核不符,申请人接受不符点,议付;申请人不接受,拒付。

我们都知道,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

信用证虽然属于银行信用,但根据UCP600的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概不负责,对(有关各方)的诚信、行为或资信也概不负责。

只要“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就必须付款。

这就形成了银行的一种惯例,即只管单据的表面审核,而对单据的真实与否不加注意,而且审核单据的真实性及是否有欺诈行为超出了银行的专业知识范围,银行对此也无能为力。

信用证制单疏漏导致的不符点案例

信用证制单疏漏导致的不符点案例

信⽤证制单疏漏导致的不符点案例在通过信⽤证作为国际贸易⽀付⽅式情况下,受益⼈制单的严谨性⾄关重要,任何细⼩的疏漏哪怕只是⼀个字母之差都可能导致开证⾏以存在不符点为由拒受,多年前由宁波市中院终审判决的⼀个信⽤证案在今天看来仍然有指导意义,这也是信⽤证不符点认定上的⼀个典型案例。

1996年4⽉,开证⾏南洋商业银⾏有限公司开局了⼀份不可撤销跟单信⽤证,⾦额为156750美元,开证申请⼈为--企业公司,受益⼈为--集团,信⽤证约定遵守UCP500规则。

同年5⽉4⽇,--中-⾏收到南洋商业银⾏电传的信⽤证后,通知--集团,--集团开始发运该信⽤证项下货物⼀批男⼠短袖衬衫,同时将相应单据包括提单、商业发票、货物运输保险但等单据递交给--中-⾏,随后--中-⾏将这些单据交南洋商业银⾏有限公司请求付款。

南洋商业银⾏在收到这些单据后通知--中-⾏发现单证两处不符点:1、提单表⾯⽆承运⼈名字2、单据所⽰货物名称中RAYGN,⽽信⽤证上名称中此单词应为RAYON,存在⼀个字母的差异。

此后南洋商业银⾏退回了信⽤证项下所有单据。

--集团收到单据后⾃⾏委托了⽬的港⼀家公司提取了到港货物,后--集团向其所在地宁波某区法院起诉南洋商业银⾏,认为其错误认定不符点,要求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双⽅发⽣争议的焦点在于1、信⽤证要求提单表⾯必须明⽰承运⼈名称,在--集团提供的提单中签名处签章为中国--⾦陵公司--字样,开证⾏南洋商业银⾏认为此处存在⼀个单位和⼀个⾃然⼈两个签名主体,⽆法确定具体承运⼈,不符合信⽤证要求的明确具体的承运⼈;⽽--集团认为该签章实为⼀个主体不可分割;2、对于货物名称中⼀个字母的差异,开证⾏南洋商业银⾏认为根据UCP500规则,单证相符的要求是严格相符,任何单证表⾯的不匹配都构成不符点,⽽--集团提供证据表明其收到的信⽤证上该字母为RAYGN,双⽅出现差异可能为电传变字导致,但对此银⾏可以免责。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南洋商业银⾏作为开证⾏在审单时坚持单证严格相符的原则审核单据并作出拒付决定并⽆不妥,驳回--集团诉请;后--集团上诉⾄宁波市中院,经审理宁波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例讨论与剖析1信用证单证不符拒付案(一)概要

案例讨论与剖析1信用证单证不符拒付案(一)概要

案例讨论与剖析1信用证单证不符拒付案(一)2001年4月份广交会上某公司A与科威特某一老客户B签定合同,客人欲购买A公司的玻璃餐具(名:GLASS WARES),我司报价FOB WENZHOU,温州出运到科威特,海运费到付。

合同金额达USD25064.24,共1*40’高柜,支付条件为全额信用证,客人回国后开信用证到A公司,要求6月份出运货物。

A公司按照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在6月份按期出了货,并向银行交单议付,但在审核过程发现2个不符点:(1)发票上:GLASS WARES 错写成GLASSWARES,即没有空格;(2)提单上:提货人一栏,TO THE ORDER OF BURGAN BANK,KUWAIT错写成了TO THE ORDER OF BURGAN BANK。

即漏写KUWAIT。

A公司认为这两个是极小的不符点,根本不影响提货。

我司本着这一点,又认为客户是老客户,就不符点担保出单了。

但A公司很快就接到由议付行转来的拒付通知,银行就以上述两个不符点作为拒付理由拒绝付款。

A 公司立即与客户取得联系,原因是客户认为到付的运费(USD2275.00)太贵(原来A公司报给客户的是5月份的海运费,到付价大约是USD1950.00,后6月份海运费价格上涨,但客户并不知晓。

)拒绝到付运费,因此货物滞留在码头,A公司也无法收到货款。

后来A公司人员进行各方面的协调后,与船公司联系要求降低海运费,船公司将运费降到USD2100.00,客户才勉强接受,到银行付款赎单,A公司被扣了不符点费用。

整个解决纠纷过程使得A公司推迟收汇大约20天。

[案例分析]1.“不符点”没有大小之分。

在本案中,A公司事先知道单据存在“不符点”的情况下还是出单,存在潜在的风险。

A公司认为十分微小的“不符点”却恰恰成了银行拒付的正当理由。

因此,在已知“不符点”的情况下,最好要将其修改。

2.FOB的运费的上涨,与A公司并无关系,因此客户主要是借“不符点”进行讨价还价。

信用证常见不符点问题

信用证常见不符点问题

总结了一些信用证比较常见的不符点,希望能给大家审单的时候提个醒:Here are some common discrepancies which can be a reminder when you auditing a document:时间不符类:Discrepancies about time:1.信用证过期; The L/C expired;2.信用证装运日期过期; L / C date of shipment expires;3.受益人交单过期;Presentation document by beneficiary expires单据内容类:Discrepancies about content1.交单单据不齐(缺少装船通知或快递单据、证明等);Lack of documents (lack of advice of shipment or delivery documents, certificate etc. )2.提单没有"运费付讫"字样(一般来说,如果客户是做FOB的,出的又是船东提单,船公司是不允许提单上出现“FREIGHT PREPAID”字样的);B/L is not marked “Freight Prepaid” (generally speaking, under FOB and master B/L, “FREIGHT PREPAID” cannot be marked on B/L);3.船证没有按信用证要求出具(船证一般由船公司出具,但大部分船公司都有自己的固定格式,不能完全按照信用证要求显示,因此产生不符);Vessel certificate is not issued by the requirement of L/C(the vessel certificate is generally issued by shipping company, but most of the shipping companies have their own fixed format and it cannot be fully shown in accordance with L/C requirements. Therefore, a discrepancy occurs);4.各种单据的类别与信用证不符;Discrepancies between each document category and L/C;5.投保的险种与信用证不符;Discrepancies between types of insurance and L/C;6.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的背书错误或没有按要求背书;The endorsement error of transport document and insurance document or not 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s of endorsement;7.货物短装或超装(一般信用证都会有±5-10%的数量上落差允许,可以在客户开证之前再做提醒);Cargo short or over loaded (generally, L/C allows a ±5-10% drop, so you can remind your customers before issuing L/C);8.单据没按要求签字盖章;Documents do not be signed and sealed as required;9.单据份数与信用证要求不一致(包括提单,这是可以提前与货代沟通的);Documents copies are not in agreement with L/C (including B/L, which can be confirmed in advance with freight forwarding)在造成不符点的问题中,除了由非受益人出具的单据外(提单、船证、产地证、验货证明等),由受益人出具的证明和文件都是可控的,只要我们足够细心,很多时候,不符点都是可以避免的。

信用证不符点的处理方式

信用证不符点的处理方式

信用证不符点的处理方式摘要:本文从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入手,重点介绍了信用证不符点,首先说明了信用证不符点可能造成的结果,接着又说明了信用证不符点的类型,未接下来的处理方式埋下伏笔,之后又从多个角度详细的介绍了该如何处理信用证不符点,我们要做出合适的判断、关键词:信用证不符点;开证行;客户;利益在进行国际贸易结算时,由于信用证这种结算方式是以银行信用担保作为付款条件的,风险相对降低,很受出口贸易商的青睐。

但是凡事都有利有弊,虽然由于银行保证付款,同时银行也要求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相关单据。

并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否则银行便拒绝付款。

由于主观及客观等多方面的原因,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在一些情况下不满足付款条件,从而遭到开证行的拒付,使出口商蒙受损失。

当信用证不符点出现时,通常情况下,客户是不会轻易拒付,拒付的通常情况有三种,第一种:因为单证的确存在问题,导致客户清关有问题,像这种情况的解决,建议与客户积极沟通,承诺客户尽快修改错误的单证,让客户顺利清关,并且积极承担客户的损失。

第二种客户自身的问题,因为各种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客户部想要这批货。

第三种情况是,客户故意刁难,有很多国家信用风险比较高的国家的客户特容易出现这种情况,喜欢以不符点理由拒付。

信用证不符点有几种常见的类型:首先是信用证本身不符合:如信用证中含有“软条款”;信用证有效期过期;信用证装运日期过期;信用证本身的内容含糊、难以理解或者自相矛盾等原因。

还有信用证项下相关单据不符合:(1)资金单据:此单据包括汇票、支票和本票。

其不符合有汇票上面付款人的名称、地址等不符;汇票上面的出票日期不清楚等情况。

(2)商业单据:如发票上面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发票的抬头人的名称、地址等与信用证不符等。

(3)货运单据:如运输单据不洁净;运输单据类别不可接受;没有“货物已装船”批注或注明“货装舱面”字样;运费由受益人承担,但运输单据上没有“运费付讫”字样;启运港、目的港或转运港与信用证的规定不一致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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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不符点的处理方式
摘要:本文从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入手,重点介绍了信用证不符点,首先说明了信用证不符点可能造成的结果,接着又说明了信用证不符点的类型,未接下来的处理方式埋下伏笔,
之后又从多个角度详细的介绍了该如何处理信用证不符点,我们要做出合适的判断、
关键词:信用证不符点;开证行;客户;利益
在进行国际贸易结算时,由于信用证这种结算方式是以银行信用担保作为付款条件的,风险相对降低,很受出口贸易商的青睐。

但是凡事都有利有弊,虽然由于银行保证付款,同时银行也要求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相关单据。

并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否则银行便拒绝付款。

由于主观及客观等多方面的原因,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在一些情况下不满足付款条件,从而遭到开证行的拒付,使出口商蒙受损失。

当信用证不符点出现时,通常情况下,客户是不会轻易拒付,拒付的通常情况有三种,第一种:因为单证的确存在问题,导致客户清关有问题,像这种情况的解决,建议与客户积极沟通,承诺客户尽快修改错误的单证,让客户顺利清关,并且积极承担客户的损失。

第二种客户自身的问题,因为各种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客户部想要这批货。

第三种情况是,客户故意刁难,有很多国家信用风险比较高的国家的客户特容易出现这种情况,喜欢以不符点理由拒付。

信用证不符点有几种常见的类型:首先是信用证本身不符合:如信用证中含有“软条款”;信用证有效期过期;信用证装运日期过期;信用证本身的内容含糊、难以理解或者自相矛盾等原因。

还有信用证项下相关单据不符合:(1)资金单据:此单据包括汇票、支票和本票。

其不符合有汇票上面付款人的名称、地址等不符;汇票上面的出票日期不清楚等情况。

(2)商业单据:如发票上面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发票的抬头人的名称、地址等与信用证不符等。

(3)货运单据:如运输单据不洁净;运输单据类别不可接受;没有“货物已装船”批注或注明“货装舱面”字样;运费由受益人承担,但运输单据上没有“运费付讫”字样;启运港、目的港或转运港与信
用证的规定不一致等原因。

(4)保险单据:如保险金额不足、保险比例与信用证不符;保险单据的签发日期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不合理);;投保的险种与信用证不符等。

(5)其他原因:如受益人过期交单;单据签字或有效印章的问题;单据的份数与信用证要求不一致;各种单据上面的“Shipping Mark”不一致;各种单据上面的货物的数量和重量描述不相一致;各种单据的种类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各种单据中的币种不一致;汇票、发票或保险单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汇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的背书错误或应有但没有背书等。

在进口信用证业务中,如果国外不符点出单,作为开证行应该怎么办? 目前,国内一般银行的做法是:粗审单据找出较明显的不符点,批注在来单通知书上,连同单据交开证申请人,并请其告知开证行对不符点单据的处理意见,据此开证行决定是否对外拒付。

采用此方法大致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 开证行可大大减少对外拒付的次数,从而维护良好的对外形象。

因为只有在申请人拒受时,开证行才对外拒付。

二. 手续减化,银行工作量减少。

具体体现在审单以申请人为主,减少了银行审单工作量;单据交申请人,减少了银行保存的单据份数;拒付次数减少,从而减少了银行办理对外拒付手续的工作量。

三. 将拒付与否的决定权交给申请人,较受申请人欢迎,有利于增进银贸感情。

然而,上述做法的优点却正是开证行的风险和隐患所在。

风险主要集中在远期承兑信用证上。

如果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单据的决定始终不变,开证行对外承兑不会有风险;但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承兑后又改变了决定,要求拒付,则开证行的处境就十分难堪。

这种情况并非少见,因为申请人做出拒付与否决定的依据很大程度上并不在于单据本身,他考虑的更多的是货物本身和市场行情等因素。

一旦这些因素发生了变化,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申请人便会要求银行在原先承兑的情况下对外拒付。

然而银行的承兑行为却不大容易改变,因为此时银行要承担的是无条件支付责任。

假如申请人申请法院下达禁付令,开证行一来受制于法院禁令,不得对外付款,二来要受制于票据法的规定,必须对外付款,其处境之难堪可想而知。

即使最终得以对外支付,其信誉已受损失。

实务中,开证行为防患于未然,往往与申请人约定: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公司承担。

此外,将不符点单据提前放给申请人也会给开证行带来风险。

UCP500规定:
如开证行未能代为保管单据听候处理或退回交单行,将无权宣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不排除这种情况:申请人拿到单据后立即提走货物,但却为了拖延付款时间而要求开证行对外拒付。

而开证行考虑到与申请人的关系,便在不掌握单据的情况下对外拒付。

这种做法有时会奏效,但万一被发现,则开证行非但要对外支付本金加利息,而且信誉也会受到损失。

信誉是银行最宝贵的财富,是银行利益的根本。

经营何种业务,维护信誉都会摆在首要位置。

经营信用证结算业务也是如此。

那么,在对不符点单据处理过程中,如何做才能真正维护银行信誉呢?笔者认为,正确理解信用证结构特点,牢牢把握合理拒付这一武器是关键。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单证相符是开证行付款的前提条件。

单证不符时开证行拒付,这是开证行的正当权利,并不会因拒付而影响开证行的良好形象。

不符点出单往往是贸易纠纷的前兆,而拒付可使开证行主动将自己的身份变为代收行,从而免除付款责任,避免日后的诸多风险。

当然,在具体操作时为了使拒付不至于显得过于生硬,可借鉴某些国外银行的做法:先表明拒付,再声称将联系申请人接受单据。

开证行对不符点单据的合理拒付,不仅可以更好地维护银行利益,而且对于规范信用证业务操作、发挥信用证结算方式对买卖双方的保证作用具有深远意义:一方面,开证行的拒付可促使受益人走出信用证业务中偏信申请人信用和承诺、轻视单据制作的误区,加强制单工作,提高制单水平,从而减少不符点出单,确保得到开证行对自己的付款保证。

另一方面,开证行先拒付,后联系申请人接受单据可为申请人争取到更多的调查取证时间,受益人如真有违约行为,也有可能在承兑前被及时发现而不至于匆忙承兑后又对外拒付,造成银行信誉及自身利益的损失。

基于这两点,笔者认为,开证行的合理拒付也是会得到买卖双方的理解和支持的。

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信用证不同流程导致对“不符点“问题不同的处理方式。

每种处理方式从费用、程序、复杂程度等多方面是不同的。

在出口方议付或者出口押汇的情况处理起来是最容易的。

作为出口方应该根据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单证处理方式等其他情况综合考虑信用证不符点的实际处理方法。

总之,关于信用证结算中”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问题是一个系统化问题,需要包括开证行、议付行、受益人等相关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顺利完成一笔交易,使各方均能受益,所以我们要仔细的分析信用证不符点的的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对这种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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