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首次申请工程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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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共5则范文)

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共5则范文)

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共5则范文)第一篇: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共)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1、首次申请内资工程设计资质: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下载中心或山东勘察设计网上下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首次申报系统”制作);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公司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个人业绩表见附件1);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个人业绩表见附件1);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首次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

首次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首次注册表;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中心(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8)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2、首次申请外商投资工程设计资质,除需提供1中所列申请材料外,还需要提供: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3)外国服务提供者所在国或者地区的个人执业资格证明及所在国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学会、协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个人、企业工程设计业绩、信誉证明;4)本规定中要求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三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三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资质管理,保证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促进勘察设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1. 资质分类和管理管理规定根据勘察设计单位的规模、实力、技术水平等因素,将资质划分为不同等级,包括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等。

勘察设计单位需要根据自身条件和资质要求申请相应的资质级别,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核和评定。

2. 资质申请和审批勘察设计单位在申请资质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资质申请材料,包括单位的证书、人员的学历、工作经验、技术资质等。

相关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

通过审批后,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给予批准。

3. 资质管理和绩效评价管理规定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措施,保证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相关管理部门将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工作进展、技术水平等进行定期评价和检查。

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将被责令整改或取消资质。

4. 人员资质管理和培养管理规定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建立专业的人员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的专业培训、技能考核和继续教育等。

勘察设计人员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保持自身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

相关管理部门将对人员的资质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新。

5. 外部监督和投诉处理管理规定设立投诉受理和处理机构,接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并对投诉进行认真调查和处理。

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包括取消资质、停业整顿、罚款等处罚措施。

通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实施,可以提高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益,推动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同时,也可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设计费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

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

索引号:000013338/2007-00015 主题信息:建筑市场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生成日期:2007年06月26日文件名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有效期:2007年09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主题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6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6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建筑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第六条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勘察设计资质等级标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勘察设计资质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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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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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首次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五)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六)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七)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材料;(八)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九)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且不考核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绩。

已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

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施工资质等级。

申办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审批程序一、审查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令)、《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二、主要程序1、申请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工程勘察甲级和其它行业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企业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工程勘察乙级和其它行业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资质, 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新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资质,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取得企业名称核准单后,方可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申请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工程勘察甲级和其它行业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初步审查意见。

申请工程勘察乙级、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下资质和其它行业工程设计丙级资质,由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初步审查意见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建设厅勘察设计处业务承办人员收到合格的材料后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申请行业资质,还需征求有关行业厅、局、行办意见)。

5、建设厅勘察设计处召开处务会结合专家评审结论提出初审或审查意见,并经主管厅领导同意后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6、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建筑工程设计、工程勘察甲级,其它行业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上报建设部审查并核发资质证书,其余资质由建设厅核发证书。

三、办理时限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申请,实行定期集中受理。

暂定资质企业,有效期满前2个月需提出转正申请,转正材料直接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随时予以受理。

资料齐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乙级(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装饰装修)、丙、丁级资质审批工作,审批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资质申报审批程序企业申请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建筑装饰设计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以下资质(包括丙级),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新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

申请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建筑装饰设计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以下资质(包括丙级),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1、工程勘察资质或工程设计资质申报表和电子文档;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企业章程;4、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5、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6、资质申报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证明材料;7、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证明和省级以上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注册或变更注册的证明。

8、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企业申请资质增项的,需要提交上述第1、2、3、4、5、6项所列资料及原取得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一)工程设计范围包括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必要的配套工程(含厂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铁路专用线、各种管网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节能等。

(二)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分级标准是核定工程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等级的依据。

(三)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除建筑工程、市政公用、水利和公路等行业所设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可独立进入工程设计市场外,其他行业工程设计丙级资质设置的对象仅为企业内部所属的非独立法人设计单位。

(三)丙级1、资历和信誉(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6年及以上工程设计资历,并具备一定的工程项目管理能力。

(2) 独立承担过行业小型及以上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并已建成投产。

其工程设计项目质量合格、效益较好。

(3) 单位有一定的社会信誉并有必要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2、技术力量(1) 单位的专职技术骨干人数不少于15人。

有一定的技术力量,专业配备齐全。

有同时承担2项行业小型工程设计任务的能力。

(2) 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是具有10年及以上的设计经历,且主持或参加过2项及以上行业小型项目工程设计的高级工程师。

(3) 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一一主持过2项以上行业小型项目的主导工艺或主导专业设计的工程师(或注册工程师)不少于4人;一一二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2人(或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1人);一一二级注册工程师(结构)不少于4人(或一级注册工程师(结构)不少于2人,其中返聘人员不得超过1人);一一主持或参加过2项以上行业小型项目的公用专业设计的工程师(或一、二级注册工程师)不少于5人。

(4) 行业主导工艺或主导专业及其他专业的配备要求见附表2。

3、技术水平(1) 能采用先进技术,独立完成工程设计。

(2) 具有一定的项目管理的技术能力。

4、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1) 有必要的技术装备,达到以下指标:一一施工图CAD出图率50%;一一文件和图档实行计算机管理;一一能应用计算机进行工程设计和设计管理。

(2)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专职技术骨干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m25、管理水平(1)建立设计项目管理为中心的管理体制。

(2)质量体系能有效运行,有健全的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第二、承担业务范围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单位允许承担的业务范围:丙级工程设计单位可承担相应行业的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任务承担工程设计任务限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行政区范围内。

具有甲、乙级资质的单位,可承担相应的咨询业务,除特殊规定外,还可承担相应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业务。

水利行业工程设计专业基本配备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三级资质审批:三级资质标准:1、企业近10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3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1项是(1)(2)中的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大坝1座;(2)过闸流量>20立方米/秒的拦河闸1座;(3)总装机容量5MW以上水电站1座;(4)总装机容量0.1MW以上灌溉、排水泵站1座;(5)洞径>4米、长度>1500米的水工隧洞1个;(6)年完成水工混凝土浇筑3万立方米以上或坝体土石方填筑20万立方米以上或岩基灌浆2万米以上或防渗墙成墙1万平方米以上。

2、企业经理具有6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企业具有的本专业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6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72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三级资质申请材料:一.综合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章程;3.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4.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5.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和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6.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二.人员资料:1.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或项目经理)、身份证明;2.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3.标准中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人员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三.工程业绩资料:1.工程合同;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3.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三级企业承包工程范围: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库容1000万立米、装机容量10MW及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安装和基础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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