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房地产业务基本技能
律师执业基本技能——房地产业务基本技能篇

律师执业基本技能——房地产业务基本技能篇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阶段:取得国有土地的制度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必须关注各地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行政部门的规定等。
涉及制度:国有触底储备、经营性土地出让、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审批等。
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将依法通过收购、收回、征收等方式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以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手段,使建设用地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土地一级开发阶段土地使用权取得阶段相关律师事务:1.协助确定取得方式,提供法律分析及建议2.以招拍挂形式取得的,协助与土地管理部门协商供地条件、确定土地供应的经济指标、协助编制投标文件、协助签署土地出让协议。
3.以划拨形式取得的,协助办理划拨申请手续等4.以转让方式取得的,起草、审核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土地评估、确定低价、明确税费负担等。
5.租赁方式取得的,起草、审核土地租赁协议,协助办理土地租赁手续等。
6.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起草、修改相关请示文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审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1,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是故意拖延房屋建设的,安城投资总额25%以上;属于成片看法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不具备,转让合同可能无效——缔约过失责任。
是否属于闲置用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1,未规定动工日期的,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办法之日起1年未动工2,已动工面积不足1/3或以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审批中止建设连续1年的。
注意地方性规定。
后果:土地闲置费——土地出让金20%以内对闲置土地调整使用政府无偿收回注意:违约金的减价的增加问题。
境外投资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建议:1,申请延缓缴纳土地出让金,项目公司成立后,以该项目公司的名义支付,从而解决境外公司付款将面临的所有复杂的开结汇手续问题。
2,申请在项目公司成立后,采取出让合同受让方主体变更的方式,将受让方由境外公司变更为该项目公司,由此规避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实习律师个人月度总结(34篇)

实习律师个人月度总结(34篇)实习律师个人月度总结(精选34篇)实习律师个人月度总结篇1今年暑期,从20__年_月_日至20__年_月_日,我在事务所实习了一个月的时间。
严格来说,这并未算得上是真正的法律意义上的实习,因为我还未通过司法考试,既无实习证而无法计算实习期,也未与律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无正式身份,因此这次实习只能算得上是一般意义上的学习或社会实践,只是为了将我在学校的所学知识与实践相结合,但我仍然从中获益良多。
驻马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工作人员为我提供了一个充实自我、积累经验的机会和平台,我非常珍惜这个难得的机会并认真对待。
在整个实习过程中我遵守单位纪律,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完成律师转自交办的工作,在律师的指导和自己的努力下,我了解和初步掌握了律师事务所的运作程序和律师的办案经过及技巧,弥补了知识上的不足,增长了社会见识,对自己学习和掌握法律、运用法律以及人际关系方面的相处都有很深的体会。
以下是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的见闻、实践和感受写下这份实习报告。
一、实习目的:主要目的是将在大学期间所学的理论通过实习达到与法律实践相结合,从而巩固知识和发现不足以求积累经验、指导学习;更重要的是培养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会适应社会和掌握人际交往的能力;树立正确的法律人生观念和思维。
二、实习内容:我的主要工作归为一点就是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案件,并辅助地从事一些行政性事务。
在实习中我学会了律师在受理案件后的实际操作程序并且协助他们填写卷宗、对卷宗进行编码以及整理文书;撰写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文书,如代理词、起诉状、辩护词等,当然最后还要经过指导律师的修改;我还跟着律师一起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
我最有体会的是参加了几起案件的旁听,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中。
在庭审中,我细致地了解了庭审的各个环节,认真观摩了律师举证、辩论的全过程。
房地产律师演讲与写作技能培训朱树英

房地产律师演讲与写作技能培训朱树英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房地产律师演讲与写作技能培训房地产律师演讲与写作技能培训讲师:谭小琥谭小琥老师老师介绍:品牌策略营销专家清华大学特邀讲师世界华人500强讲师中国金牌管理咨询师国际注册企业教练(RCC)中国式沙盘模拟培训第一人授课风格:演说家的风采、战略家的气度、理论家的才华。
谭老师的培训课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非常有效,使我们受益很多。
——中国移动集团讲师风格个性化,易听;易懂;易执行。
——南方石化谭老师很多实用的方法能直接用到工作中,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我们的沟通效率与管理能力。
我们会再请谭老师给我们进行三天的培训。
——绿城集团告别理论讲教、推崇实务操作、亲历案例分享、实战经验传导。
——中海石油谭老师是集演说家、战略家、学者型于一身的魅力讲师!——联邦家居能说会写——房地产专业律师的立身之本上篇:房地产专业律师提高演讲水平和技巧对于扩大律师业务的作用以及在演讲时应注意的问题一、提高对房地产专业律师演讲水平和技巧重要性的认识1、理应能说会道的专业律师其实不会演讲是普遍存在的问题。
(1)房地产专业律师的诉讼或非诉讼业务来源很大程度是靠律师“演讲”得来的。
现在不少高端的房地产诉讼或非诉讼业务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招聘律师已越来越普遍,律师的讲标能力即专题演讲能力就成为能否胜出的关键环节,而实践证明许多从事房地产非诉讼律师不会讲标。
(见附件一)(2) 房地产专业律师承办诉讼案件必须面对法庭辩论,在法庭上的辩论即演讲是为了说服法官接受有利本方当事人的观点,法庭辩论的关键是能够结合案件的争议焦点和证据阐述本方观点。
但事实上很多律师在法庭上被法官提醒请结合本案争议焦点发表意见,也即许多律师庭上的演讲不能针对争议焦点。
(3)全国律师协会的许多专业委员会,包括民事专业委员会的许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每年都有各种业务研讨活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3•【文号】•【施行日期】20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买卖合同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目录总则第一编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的操作指引第一章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的非诉讼法律服务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的审核与调查第二节商品房销售广告--要约与要约邀请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认购书与定金第二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成立、生效、登记与备案第一节合同对商品房基本情况的约定第二节合同对商品房面积和价格的约定第三节合同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约定第四节合同对质量标准与维修的约定第五节合同对精装修标准与样板房的约定第六节合同对付款方式与付款期限的约定第七节合同对设计变更与规划变更的约定第八节合同对商品房交付条件、交付程序及权属登记的约定第九节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约定第十节合同对争议解决的约定第十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登记与备案第三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情形第四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第二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转让第四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第五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终止第五章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同类型商品房的区分及要点第六章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按揭第七章商品房交付时间、交接(交付程序)与初始登记(大产权证)、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的办理与取得第一节商品房交付时间第二节商品房交接(交付程序)第三节初始登记的办理 / 554第四节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的办理与取得第五节物权取得风险(商铺、住宅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第八章诉讼、仲裁前的调解第九章律师为开发商提供法律服务时自身风险的防范及相关内容第一节律师与委托方签订、履行委托协议及相关内容第二节律师为委托方提供法律服务时的操作程序第三节律师为开发商提供法律服务的基本模式及内容第四节律师执业风险提示第二编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法律服务的操作指引第一章诉讼与仲裁的一般规定第一节诉讼第二节仲裁第二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类型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阶段纠纷及其处理第二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与成立时的纠纷及其处理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的纠纷及其处理第四节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中的纠纷及其处理第五节商品房交付与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取得的纠纷及其处理第六节不同类型商品房的纠纷及其处理第七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按揭纠纷及其处理第三章律师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法律服务的执业风险提示及相关内容第一节诉讼委托合同的签订第二节律师的执业风险提示附则总则第1条制定目的为更好地维护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指导全国律师办理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非诉讼和诉讼法律服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在总结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操作指引。
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第四版与第三版之间的内容对比

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第四版与第三版之间的内容对比摘要:一、引言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第四版与第三版的区别1.更新法律法规和政策2.新增业务领域和技能3.改进和优化内容结构4.提高实用性和可读性三、第四版的重要改进1.法律咨询及顾问业务2.合同业务3.知识产权业务4.公司业务5.房地产业务6.劳动法业务四、实例分析与法律文书范本1.法律咨询及顾问实例2.合同实例3.知识产权实例4.公司实例5.房地产实例6.劳动法实例五、结论正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律师行业也在不断壮大和提升。
为了更好地适应律师行业的市场需求,培养具备全面素质和实战能力的律师,我们推出了《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第四版》。
本文将对比第四版与第三版的内容变化,以便让大家了解这本书的最新特点和优势。
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第四版与第三版的区别1.更新法律法规和政策第四版在编写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近年来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最新变化,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和调整,使读者能够掌握最新的法律知识。
2.新增业务领域和技能随着律师业务的不断拓展,第四版在原有基础上新增了若干业务领域和技能,包括新兴行业、互联网法律业务等,以满足读者在各个领域的需求。
3.改进和优化内容结构为了提高本书的实用性和可读性,第四版对内容结构进行了改进和优化。
在各章节中,增设了概说和提示部分,以便读者快速了解重点内容。
同时,对部分章节进行了合并和调整,使内容更加紧凑。
4.提高实用性和可读性第四版在编写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读者的实际需求,增加了许多实例分析和法律文书范本。
这些实例和范本均来源于资深律师的实际业务,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此外,书中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力求提高本书的可读性。
三、第四版的重要改进1.法律咨询及顾问业务在第四版中,对法律咨询及顾问业务部分进行了全面修订,增加了新兴行业和法律顾问业务的相关内容,以满足律师在实际工作中的需求。
2.合同业务针对合同业务,第四版优化了合同起草、审查和谈判等方面的内容,加入了新型合同模板和案例分析,帮助律师更好地处理合同相关业务。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实施网络远程教育培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实施网络远程教育培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实施网络远程教育培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律师事务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和完善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制度,解决当前律师教育培训工作中存在针对性、实效性不全面,视野不够开阔等问题,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巩固现有高端培训、专题讲座等方式的基础上,省律协经多方考察,决定与北京法政教育科技发展中心合作,运用远程教育方式,实施网络教育培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范围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凡上一年度通过年度考核(含新办证)的湖南省律师协会(简称省律协)的个人会员都应当参加省律协组织的律师网络远程教育培训。
本省律师网络远程教育培训工作,指定北京法政教育科技发展中心(点睛网络律师学院,以下称点睛网)负责提供网络远程教育培训平台与视频课程。
培训费用由省律协统一向点睛网支付。
二、办理手续1、点睛网工作人员近期将持省律协的公函赴各市、州律协和律师事务所(简称律所)为大家提供网络听课平台的登录户名与密码清单,帮助大家尽快熟练网络培训平台的操作方法。
请各市、州律协和律所积极配合,使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三、听课方法1、选择课程的方法。
登录湖南律师网(英文域名:http://)进行操作。
具体方法是:在您的计算机IE中输入网址http://,打开省律协主办的湖南律师网首页,点击“点睛网登录听课”,进入律师学院主页→使用律协分发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点睛网络律师学院后台,点击菜单“管理”→“我要选课”→在选课框中“打勾”→“确认所选课程”后完成选课程序。
律师实习培训心得体会

律师实习培训心得体会律师实习培训心得体会篇1今年春节过后我到常鸿所实习,三月取得北京律协颁发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成为一名首都实习律师。
经过半年多的实习,深感陷入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办理中,不能全面系统地了解广泛的律师业务,也不能静下心来及时总结办案过程中的得失。
迷茫困惑之际,第二十九期北京市申请律师职业人员培训在我学习生活了三年的法大研究生院开班了。
经过一个月的资深律师培训授课、海淀法院和北京仲裁委员会庭审观摩,结合半年多的实习经历,我增强了对律师业的认识,受益颇多。
一、关于中国律师的历史。
自1912年9月16日民国政府颁布《律师暂行章程》确立律师制度算起,今年是中国律师制度建立一百周年。
如果将民国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零星律师制度和实践忽略不计,自1980年全国人大会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算起,律师制度在我国大陆地区的真正确立和发展不过三十余年的时间。
作为新世纪的首都准律师,我深感律师制度创设不易,决心从现在和自身做起,珍惜律师声誉,爱护律师形象,为中国法治建设和律师业发展做好自己的工作。
二、关于律师职业形象。
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工作需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在构成法律职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四个行业中,我们在同样的课堂上经过了法学本科以及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习,共享同样的宪政信仰和法治理念,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从不同的角度致力于法治国家的建设。
法官出庭必身着法袍手持法槌,检察官和公证员也属于国家机构从业人员,有着行业共同的制服,只有律师分布于大大小小的律师事务所,出庭是否穿着律师袍也并无强行性规定。
在法庭上,律师的形象如何同庄严的国徽相映衬,同法庭的氛围相符合,在社会活动中,律师如何与社会其他职业的形象明显区分,这是我们需要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
实践中,事务律师基本能做到统一穿着职业正装,这与事务律师将自身定位为高端服务业从业人员和事务律师一般在规模化、团队化、公司化管理的大型律所执业有关。
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第四版与第三版之间的内容对比

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第四版与第三版之间的内容对比
(原创版)
目录
1.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第四版与第三版的对比
2.第四版新增内容
3.第三版中的主要技能领域
4.第四版中的主要技能领域
5.两版书的实用性对比
正文
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第四版与第三版之间的内容对比
律师执业基本技能是一本为律师提供执业技能的参考书籍,近日推出了第四版,与第三版相比,内容上有了一些变化,本文将对这些变化进行对比分析。
首先,第四版新增了一些内容,包括律师在社交媒体上的表现、律师如何管理自己的时间、如何应对职业道德问题等。
这些新增内容都是针对当今社会发展而新增的,能够帮助律师更好地应对现代社会中的法律问题。
其次,第三版中的主要技能领域包括法律咨询及顾问、合同、知识产权、公司、房地产、劳动法业务等。
这些领域都是律师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的,书中对这些领域的基本技能作了总结、归纳,并精选了许多实例和法律文书范本,颇具实用性。
而第四版中的主要技能领域在第三版的基础上有所扩展,增加了律师在网络信息时代如何保护客户隐私、如何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律师工作效率等内容。
这些新增领域都是针对当今社会的发展趋势而新增的,能够帮助律师更好地应对现代社会中的法律问题。
在实用性方面,第四版相较于第三版有了很大的提升。
第四版更加关
注律师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挑战,提供了更多具有实用性的技能和方法。
而第三版则更多地从理论出发,对律师执业的基本技能进行了梳理和总结。
综上所述,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第四版与第三版在内容上存在一些差异,第四版更加注重实用性和现代社会发展趋势,为律师提供了更多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技能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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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务基本技能一、北京房地产律师介入的历史1993年随着真正意义上房地产市场在中国的兴起,也率先在北京市场上出现,真正有所谓商品房概念是在1993年。
那时候市场上分内销和外销两种房:外销是只允许所谓的港澳台以及外籍人买,他们是不可以买内销房。
内销房是指国内的人买,非北京户口的都不允许买。
那个时候北京的有些律师,从香港参观、交流,看到了律师介入房地产交易里,有很大操作的空间。
于是就在一定模仿的基础上,把香港的律师介入到房地产市场的做法,移植到房地产市场。
但是国内的房地产市场,操作流程和香港的不太一样。
香港实际上是处于买卖双方的枢纽,他来组织这个交易,实际上是对发展商形成的资金上的监控。
这样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买卖双方的风险都在可控的范围内,因此,在这样的操作环节之下,转而对于买房人收律师费,因为他实实在在的是替买房人规避了一定程度的风险,提供了实实在在的服务。
国内的律师学了这套以后,发现在我们的操作市场上并不是这样的。
因为发展商一旦和小业主形成了买卖关系,基本上都是一次性的把钱收到,虽然最开始的有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银行贷款,但是在一开始的时候,主要以前两种为主。
这时候由于国内的买房人都属于先富起来的人,他对律师费不在乎。
港澳台的这些人也对自己的权益习惯于海外的方式来保护和维权,所以他对律师的存在以及收律师费的环节也很认可。
于是在1993、1994年,在北京房地产市场上,造就了第一批做房地产法律业务的律师,也让这帮人在北京房地产律师行业里成了第一批富起来的人。
到了1994年下半年以后,率先是中国银行,很多企业贷款回不来,原因就在于整个资金信贷体制不合理造成的。
吸收了存款、放不出去,同样属于过失。
银行有存款的指标,一方面还有放款的指标。
放款的往往是企业为了拿钱粉饰自己的企业,一样把钱拿到以后,可能是改变资金用途,或者是恶意的偷逃资金,最终造成还款不成。
后来因为海外的银行发展经验,突然发现给老百姓买房提供贷款,这种业务风险性就低很多,因为房子本身可以拿来做抵押,同时在房子抵押之前,发展商还会作保证,小业主一旦住到这房子里面,按月还贷款的方式很可靠。
于是从中国银行率先对外籍人推出了外币的按揭贷款。
当时整个的做法,也是北京的一家律师事务所,从香港完全复制过来的,稍微的改头换面就做起来了。
到了1995、1996年就停了一下,到底这块行不行,看了看反应。
从1998年开始,建行感觉到这块业务非常好,建行原来在改制以前,还是对口的,建行主要是负责建筑工程、大型项目建设,这方面的存款、贷款。
他提出来老百姓的住房属于建设项目,作为建行是天经地义的是正牌业务,于是他推出的额度比中行大很多。
那时候有很多律师事务所都学会了如何做售楼、按揭。
于是有一拥而上,这个时候北京的房地产市场刚刚百花齐放,那个时候还不像现在就是那几个巨头,那时候基本上非常好操作。
第一土地在2004年大限以前,可以协议出让。
在1999年工商行发现这块确确实实好,从银行的信贷资产的良性而言,远远优于企业债。
于是工商行推出了更大的额度,很多买房人因此而受益。
原来是所谓的六成,后来提高到七成、八成,后来发展商又推出了零首付,在那个时候都是合法的。
因为当时是建房、建项目、卖房、放按揭的黄金时代,那时候银行之间抢按揭的客户。
银行就是为了要把所谓的信贷规模做上去。
后来好时光持续到了2001年,银行基本上就感觉吃饱了,那时候就出现了一些不良的发展商,开始打银行的主意。
有一些烂盘在整体项目策划的时候没玩好,对整个户型的设计,包括定价体系不科学,销售策略也不好,就变成了死盘。
有的盘发现做死不要紧,找一帮朋友假装买房,拿合同签假合同,本来就不存在买卖,签证了以后开出了所谓的首付款证明,发展商组织人做一批假的收入证明提供给银行,银行业在这过程中,一些主管心知肚明,配合发展商这么搞。
从2001年以后,律师做按揭和售楼这块就受到了一些阻力,那个时候很多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开始逐渐加强,很多小业主提出,首先律师收售楼的律师费,并没有给我提供服务,相反的是帮发展商推销这个楼,当我对这个合同提出质疑和各种问题的时候,不是站在我的角度维护我的权益,相反的是站在发展商的角度,替他进行各种解释。
等于是威逼利诱我签各种不平等条约,因此我们都拒绝发展商制定的售楼律师付律师费。
那时候很多没有介入到那个领域的律师,就反向的拿到了客户的委托。
当时市场上比较著名的一个事,就是北京某律师搞了一个204条,那个东西出来以后,报纸上引起了一定的轰动,学术界对他也褒贬不一。
但是最直接的对于发展商而言,内部形成一条规矩:凡是拿着204条来谈的,一律拒售。
后来这个东西是动静大,但是能够用的到维权的基本没有。
但是这个204条标志了一个概念,就是购房人维权意识,尤其是对于律师的维权意识觉醒了。
从那以后,按揭人对于收按揭律师费也提出了强烈的质疑,提出我们不应该交按揭律师费,因为按揭律师是按揭银行指定的,我要聘律师,我自己出钱找。
第二,按揭律师是代表银行审查我的资质,是审查我,并不是给我服务,是给银行服务,是为了降低银行的风险。
第三,这种做法也不符合国际惯例。
国际上都是为谁服务谁付钱,他为服务的律师要考虑委托人的利益,他不能和委托人的利益对立。
后来这种声音向上反应,律协、银监会、司法局等等,最终当做一个现象看待这个事情。
后来一直到2005年,律协、银监会出文,明令谁再请律师谁付费,按揭银行不再指定律师,如果再指定律师就自己付费。
这样实际上就把房地产市场上,律师最容易挣钱的两条道给堵死了。
转过头来变成律师想批发性的拿房地产业务就很难了。
那个时候尤其是工商银行,就制定两家律师事务所。
当时按揭律师费是收千分之三,最高的时候收了千分之五。
这种情况在律师界引起了长时间的争论和讨论,认为不公平,是不正当竞争。
围绕着这个事情的投诉也是很多,但是最终的结果把这个事给取缔了。
后来据统计,北京大概有三四千律师的业务受到直接影响。
因为在1999年的时候,北京律师才有3059个。
今天有18000多人。
整个北京的律师业竞争可以说在国内是最惨烈的。
在这两项最浅层的业务进展过程中,有几种业务是比较有深度的,值得大家钻研一些。
二、房地产项目流程(一)开发创意房地产流程:开发创意——项目论证——资金组织方案——公司成立——土地取得——立项规划——设计选择——总分包招投标——甲供材料商选择与谈判——建设——预/销售/租——按揭、融资——验收、交房——装修——物业管理——保有型物业再融资——办证——二手房交易——股东权益纠纷、并购就是发展商想做房地产的时候,他会根据整个市场先做调研,这个调研不仅仅是法律上的东西,更多的是经济指标:人口、居住密度、层次、收入、年龄段、周边的已有的建筑的情况,建筑本身在开发形态上分:最高端的商业地带,比如商场、写字楼、酒店。
这是在整个房地产产业链是是老大,这是市场价值最高的。
他考虑是商业地产住宅类。
住宅类就是别墅、公寓、住宅、经济适用房。
这个时候律师有介入的空间,这个环节要求律师要有经验,对整个你所服务的区域,大概有些了解,知道在这个市场上,什么样的楼盘、什么样的物业推出对应的一些历史上的事件、典型案例和一些明摆着的和隐藏比较深的法律风险,这个时候在他创意阶段提出来。
比如说我们原来介入过项目论证,那个发展商拿到那块地很不容易,因为还是在协议出让的时候,跟原土地方关系非常好,后来这个企业已经把卖地的合同给他了,也签了意向书了。
但这种情况下,有九家机构找到这个企业,说要买这块地,条件就是前期花的所有的公关费,以及正常的项目投入,只要你能拿出票,没票能写出正常说明的,全报销之外再加9千万的纯利买这块地。
这个时候对于发展商而言,就面临着一个巨大的诱惑,因为他的历史是长期倒买倒卖项目,也积累了一定的实力。
这种情况之下,因为我们是他们的法律顾问,就找到我们商量,如果我们拒绝了,我们自己做开发,是从整个前瞻性上有什么样的法律风险,后来我们就给他论证,如果说拒绝这次机会,要保证对于土地方签的所谓的土地权转让合同,要能够正常履行。
如果出现违约,根据合同,违约责任是怎么定的,超过几个月把土地收回,并且罚没交的几千万的定金。
第二个所谓的投资法律风险,要委托很多其他的中介机构帮着作项目论证。
论证完了以后,发展商考虑到了所有的风险都能承受,就做了一个比较详尽的操作方案,任何一个发展商最重要的就是拿到一块号地,资金链不断就意味着成功。
当时就感觉到很详尽的计划支撑他敢冒这个险,就拒绝了香港整个收购的提案。
后来在创意阶段付给我们律师费,因为我们给他出了一个法律意见,协助他把他整个所草拟的流程中的法律风险,详尽的做了分析,主要是从合同法的角度,就是各种违约。
那个时候用到的并不是房地产专业的法律,是结合市场把几个可能的违约点分析清楚了。
(二)项目论证这个时候律师的作用和开发创意阶段的作用类似,要把他的想法随着他的逐渐的具体化,要不断的提出法律风险的预警,这也是经验的体会。
但是这对于房地产的法律市场操纵的细节要求并不深,但是要明白。
更多的是周边的市场环境以及其他项目给你的风险。
在一个项目的论证过程中,我们就发现就一个项目,最初是想做普通住宅,当时是在1998年,但是这块地旁边有一个地理状况非常类似的一个地块。
后来我们就感觉到这两块地离的数次近,打的一定是同一个目标市场,必然在销售中会出现竞争。
这个时候我们给他提出了几个风险点的可能性:一是相互之间的抄袭,无论是广告,随着媒体受关注程度的热点的转移,做广告的点的选择也在转移。
那个时候最火的两个媒体:一个是北青,一个是精品购物指南。
后来我们就想,最好先去跟这两个媒体关系比较好的公司先签约。
因为如果广告公司跟媒体的公司不如人家的话,有可能这个广告商的版面,以及自己的实效性都会吃亏。
后来听我们的了,赶紧和那两家媒体特别铁的广告公司先固定下来,因为这种固定有排他条款,就是接了这个就不能再接别的什么样了。
第二个我们提出来,人员可能会被对方挖,因为所谓的销售人员,在北京也是经历了非常有意思的过程,1993、1994年的时候,发展商不懂什么是销售,在市场上当时最火的两家公司,一个是香港派,是用敲门的方式销售。
另外一个公司是台湾派,强项是文案和画画的非常漂亮。
因为是全新的方式,大陆人都不懂,一看那么漂亮就全买了,到最后发现房子建起来了,园林没有,那只是画上的。
后来台湾另外一家发现了这个市场特别的好赚,当时代理商和发展商的佣金比例是一定低价之内的提成,一定低价之上的就是大家分。
这家公司出现以后就彻底把这个市场瓜分干净。
后来房管局、建委都觉得这块很不错,想往里搅和,成立自己的所谓代理机构,但是做的都不如台湾和香港的好,因为毕竟人家在港台那边有几十年的操作经验了。
但是也给北京地产市场造就和培养了一批人,这批人就是后来各个房地产公司主力挖的人,因为这帮人理解和掌握了港台销售公司的用职精髓,同时又是本地人,就算不是本地人,也是北漂里的成功一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