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北斗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社会工作站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工作站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合规、合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会工作站的所有财务活动,包括收入、支出、资产、负债等。
第三条社会工作站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遵从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2. 诚实守信原则:坚持诚信为本,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3. 增效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 分级管理原则:明确各级财务职责,确保财务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社会工作站设立财务部,负责全站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职责:1. 负责编制、执行和监督财务预算。
2. 负责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编制和财务分析。
3. 负责收入、支出、资产、负债的日常管理。
4. 负责财务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5. 负责财务档案的管理和保密。
6. 负责其他财务工作。
第三章财务预算管理第六条社会工作站每年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财务预算应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资产预算、负债预算等内容。
第八条财务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确保预算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
2. 实事求是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预算,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 综合平衡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确保收支平衡。
第四章收入管理第九条社会工作站收入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项目收入等。
第十条收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确保收入来源合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2. 实事求是原则:准确核算收入,确保收入数据的真实、准确。
3. 专款专用原则: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收入,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章支出管理第十一条社会工作站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办公经费、项目经费等。
第十二条支出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确保支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
社会工作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社会工作中心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保障社会工作服务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原则1. 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2. 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公开透明的原则。
3. 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合理、高效。
三、财务管理组织1. 社会工作中心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中心的财务管理工作。
2.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由中心主任任命,对中心主任负责。
3. 财务管理部门设立会计、出纳等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四、财务预算管理1. 财务预算应根据中心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编制,以项目预算、资金预算为基础。
2. 财务预算内容应包括人员经费、活动费、办公行政管理费、杂项税费等。
3. 财务预算编制程序:(1)每年11月份整理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拟定财务预算目标;(2)制定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编制财务预算表;(3)预算方案经机构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于次年1月份执行。
五、财务收支管理1.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收支分离。
2. 收入管理:(1)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明确收入来源、核算、分配等环节;(2)加强收入票据管理,确保收入票据真实、合法、完整。
3. 支出管理:(1)严格执行支出预算,控制支出规模;(2)加强支出审批,确保支出合理、合规;(3)建立健全支出票据管理制度,确保支出票据真实、合法、完整。
六、资产管理1.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环节;2. 加强资产清查,确保资产账实相符;3. 严格执行资产报废、处置程序,确保资产处置合法、合规。
七、财务报告与审计1. 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2. 财务报告经机构理事会审核通过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3. 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开展内部审计,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八、附则1. 本制度由社会工作中心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社工中心财务制度

社工中心财务制度一、总则社工中心作为服务社会、支持弱势群体的机构,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
财务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是社工中心健康发展的保障,也是确保资金使用合理、透明、稳妥的重要途径。
因此,社工中心在财务管理上应建立规范、完善的财务制度,细化财务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益和风险控制。
二、财务开始和结束时段社工中心的财务年度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结束。
每月最后一天为一个财务月结束时点。
在每一个财务月结束时,社工中心应将当月财务状况进行总结、核算,并制定下一个财务月度的预算。
三、资金管理1. 资金的申请和支取必须经过授权人员的审批,并留有文件证明。
2. 社工中心的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严禁挪用。
3. 社工中心应建立资金汇总账户和专指定账户,分别负责日常往来资金和专项项目资金的管理。
4. 资金的管理应按照税法规定和会计准则进行,准确记录每笔流动资金的来源和去向。
四、收支管理1. 社工中心的收入来源于捐款、资助、项目补助等,支出主要用于项目实施、工资福利、设备采购等。
2. 社工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财务预算,确保资金使用的高效和经济。
3. 收支情况应定期向财务部门报告,财务部门应定期将财务状况向董事会和相关部门汇报。
4. 社工中心的财务记录和凭证应完整、清晰,以备查验。
五、审计管理1. 社工中心应每年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对财务运作进行审查和评估。
2. 内部审计应包括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的审计,以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性。
3. 社工中心应雇佣专业的审计机构进行外部审计,对财务情况进行独立核查。
4. 审计报告应及时提交给董事会和相关部门,对审计结果进行改进和执行。
六、风险管理1. 社工中心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可能遇到的财务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2. 社工中心应建立财务风险保障基金,对可能出现的突发财务事件提供应急资金支持。
3. 社工中心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危机处理机制,对可能发生的财务危机采取适当措施。
社工服务中心的财务制度

社工服务中心的财务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社工服务中心的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特制定本财务制度。
二、财务管理机构社工服务中心设立财务部门,负责社工服务中心的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编制财务预算,并根据财务预算组织实施资金的使用;2. 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社工服务中心的财务制度和规章制度;3. 负责审核和监督社工服务中心的会计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4. 负责编制和提交社工服务中心的财务报表,及时、真实地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社工服务中心的财务状况。
三、资金来源社工服务中心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政府拨款:政府每年会为社工服务中心拨款一定的经费,用于社工服务中心的基本运转和项目实施;2. 捐赠款: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社工服务中心捐赠资金,用于社工服务中心的公益项目开展;3. 项目资金:社工服务中心可以通过承接各种社会公益项目获取资金;4. 其他收入:社工服务中心还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资金,如租金收入等。
四、支出管理社工服务中心的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人员工资福利:社工服务中心的员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支出;2. 物资采购:社工服务中心的日常办公用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支出;3. 资金使用:社工服务中心用于项目实施、活动开展等的资金支出;4. 各项费用:包括水电费、物业管理费、通讯费等日常费用支出;5. 流动资金:社工服务中心为了保障日常运转和应急情况,需保留一定的流动资金。
五、会计核算社工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具体包括:1. 编制会计凭证:对每一笔收入支出都应编制相应的会计凭证,留存业务凭证及原始凭证;2. 记账:按照会计凭证的内容,将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记账,并定期进行月末结账;3. 报表编制:根据社工服务中心的具体情况,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4. 财务监督:对会计核算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审计。
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财务制度

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财务管理,保障财务资金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机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设财务处,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由财务主管负责具体实施。
财务主管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熟悉国家有关财务法律法规,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
三、资金管理1.资金来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社会捐赠、项目资助等多种渠道。
必须合法取得。
2.资金使用: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的资金主要用于工作人员薪酬、办公用品采购、日常运营支出等方面,必须用于正当用途,严禁挪用。
3.资金管理: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应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预算、财务审批、资金监管等环节,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透明。
四、预算管理1.年度预算: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应每年制定年度预算,包括收入、支出等项内容,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领导层审批。
2.预算执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应根据年度预算开展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支出。
3.预算调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对预算进行调整,必须提前向领导层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五、财务报表1.会计记录: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应建立完善的会计档案,及时记录财务收支情况,并定期进行结账和清查。
2.财务报表: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应每月制作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内容,向领导层和相关部门报告。
3.报表审核:财务报表应由财务主管核对,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提交领导层审批。
六、内部审计1.审计计划: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应每年制定内部审计计划,包括审计对象、时间安排等内容,确保全面审计。
2.审计报告:内部审计结束后,应撰写审计报告,包括问题发现、整改建议等内容,向领导层汇报。
3.整改措施: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应及时整改,确保问题不再发生。
七、资产管理1.资产登记: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应建立资产档案,详细记录资产情况,包括名称、型号、数量等信息。
2.资产处置:如有资产报废或转让需求,须经领导层批准,并填写相关手续,确保合规处理。
社会工作机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工作机构的财务行为,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安全、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财务活动,包括资金收支、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审计监督等。
第二章财务管理原则第三条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
第四条规范运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运作流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五条安全保障: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财务风险,保障机构正常运营。
第六条公开透明:财务活动公开透明,接受监督,提高社会信任度。
第三章财务核算第七条会计核算制度:本机构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采用借贷记账法,权责发生制。
第八条会计科目和报表: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科目和报表格式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条货币资金管理: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按实际收付记账,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条财务凭证:所有财务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完整,并有经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
第四章财务审批第十一条财务审批权限: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明确各级财务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财务报销:按照国家规定和本机构财务制度,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财务预算:编制年度财务预算,严格执行预算管理。
第五章财务报告与审计第十四条财务报告:按照国家规定和本机构财务制度,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五条审计监督:接受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机构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特别规定第十八条对于重大财务事项,如超过一定金额的支出、捐赠接收、合作项目等,需经机构理事会批准。
第十九条对于特殊项目或资金,需设立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机构财务人员需定期参加财务培训,提高财务专业水平。
第二十一条机构财务活动应接受社会监督,对财务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社会作业财务处理原则第一条为加强安排财务处理,保证本安排活动的正常进行,遵从依法理财,揭露通明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财务部拟定的《民间非营利安排会计原则》及国家有关法则、法规,结合安排实践状况,拟定本原则。
第二条财务实施独立核算,财务安排和财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则法规,仔细按照会计原则和有关财务处理规矩程序进行会计作业,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地处理各项会计事务,保证所供应的会计信息合法、实在、精确、及时、无缺。
第三条理事长、财务部分担任人、会计要严峻按照常务理事会同意的财务预算和项目计划进行财务处理,财物来历归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单独揭露通明处理,有必要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安排进行年检、换届、替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由监事会托付第三方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条安排应当实施国家统一的社会安排会计原则,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树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原则。
第五条安排的资金受国家法则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并吞、私分、移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条安排的收入来历包含:一、社会捐赠;二、社会服务收入;三、利息收入;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安排的开支首要包含:1、公益项目开支:包含向受助人的现金及物资捐赠,项目实施本钱等;2、安排经费开支:首要用于作业费用、劳务费用和其他合理开支;3、其他开支:用于符合安排宗旨和事务规模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安排资金开支坚持阅览的原则一、各部分用款时,应事前提出申请,填写规矩格式的《用款阅览单》,列明金钱用处、金额、开支方式和收款单位等内容,由部分担任人、财务主管签字,数额较大时则应报理事长签字;二、大宗项目用款,在提交《用款阅览单》的同时,应供应相关资料,如项目合同、协议、活动计划等。
第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政策,树立安排的财务处理部分。
一、安排行政担任人(法定代表人)对本安排财务会计作业负领导职责,并对会计资料的实在性、无缺性担任;二、安排设专职的财务安排,担任核算处理安排收支。
社会工作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工作组织的财务行为,确保财务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保障组织财务安全,促进社会工作组织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社会工作组织,包括但不限于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社会工作组织的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
(二)真实性原则: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报、瞒报、伪造。
(三)及时性原则:财务核算、报告及时,确保财务信息及时传递。
(四)完整性原则:财务制度、财务活动、财务报告等全面、系统。
(五)安全性原则:加强财务风险防范,确保财务资金安全。
第二章财务核算与报告第四条社会工作组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账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第五条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应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第六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七条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账,以人民币为记账位币。
第八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黑色油性笔填写。
第九条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应提前或延后。
第十条机构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理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一条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三章货币资金管理第十二条货币资金管理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十三条库存现金限额应根据组织实际情况确定,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四条银行存款应严格按照规定开设账户,不得使用非法账户。
第十五条其他货币资金应妥善保管,不得挪用、侵占。
第四章财务审批与监督第十六条社会工作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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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北斗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机构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机构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机构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构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机构经济效益。
(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机构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行政办公室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机构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机构财务管理中心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机构秘密。
第二章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五条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原始凭证是机构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机构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
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相一致。
第八条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
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第九条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账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位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条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第三章资本金和负债管理
第十二条资本金是机构经营的核心资本,必须加强资本金管理。
机构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根据验资报告向投资者开具出资证明,并据此入账。
第十三条经机构董事会提议,发起人批准,可以按章程规定增加资本。
财务部门应及时调
整实收资本。
第十四条加强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的管理,及时核对余额,保证负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凡半年以上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应查找原因,对确实无法付出的应付款项报机构董事长批准后处理。
第四章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现金的管理: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本机构实际
需要,合理核实现金的库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六条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结出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
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
财务部经理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和完整。
机构的一切现金收付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十七条银行存款的管理:加强对银行账户及其他账户的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行账户印签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
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账户印签。
第十八条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馀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账户出借给
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
在每月末要做好与银行的对账工作,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并报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十九条应收账款的管理:对应收账款,每季末做一次账龄和清收情况的分析,并报有关
领导督促积极催收,避免形成坏账。
第二十条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应按户分页记账,要严格个人借款审批程式,借款的审批程
式是:借款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总经理。
借用现金,必须用于现金结算范围内的各种费用专案的支付。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要做到有账、有卡,账实相符。
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与管理,行政办公室负责实物的记录、保管和卡片登记工作,财务部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调入均按实际成本入账,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分类计提,分类折旧年限为:
(一)房屋、营业用房30年
(二)通讯设备、交通运输设备3年
(三)电子电脑、办公及文字处理设备3年
(四)电器设备、安全保卫设备3年
第二十三条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第二十四条对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要进行定期盘点,每年末由行政办公室负责盘点一次,盘点中发现短缺或盈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编制盘盈盘亏表,报财务部审核后,经总经理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机构的收入包括购买社工服务收入、其他营业收入等购买社工服务收入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并认真核实、正确反映,以保证机构损益的真实性。
第二十六条购买服务收入要按照规定列入相关的收入专案,不得截留到账外或作其他处理。
第二十七条机构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业务有关的支出,按规定计入成本费用。
成本费用是管理机构经济效益的重要内容。
控制好成本费用,对堵塞管理漏洞、提高机构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十八条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利息支出、营业费用、其他营业支出等。
(一)利息支出:指支付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成本支出。
(二)营业费用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医药费、职工培训经费、保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管理费、通讯费、交通费、招待费、差旅费、车辆使用费、报刊费、会议费、办公费、劳务费、董事会费、奖励费、各种准备金等其他费用。
(三)固定资产折旧费:指机构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和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计算摊销的费用。
(四)摊销费:指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分摊期不短于5年。
(五)管理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水电费、职工工作餐费、取暖降温费、全勤奖励费等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14%计提,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2%计提,培训经费按工资总额3%计提。
第三十条加强对费用的总额控制,严格制定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和审批许可权,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核有关支出凭证,未经领导签字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对违反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三十一条机构各项成本费用由财务部负责管理和核算,费用支出的管理实行预算控制,财务部要定期进行成本费用检查、分析、制定降低成本的措施。
第八章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
第三十二条机构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支出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
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一)营业外收入是指与机构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培训费附加返还款、罚没收入、罚款收入,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式经批准的应付款项等。
(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机构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具体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净损失、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三十三条机构利润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照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机构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计提,主要用于机构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四)向发起人分配利润,根据发起人会决议,向发起人分配利润。
第九章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三十四条财务报表分月报和年报,月报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营业费用明细表、利润分配表。
机构财务月报表应于次月15日内完成,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次年90日内制作,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三十五条总结和评价机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报告指标包括:①经营状况指标:流动比率、负债比率、所有者权益比率;②经营成果指标:利润率、资本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机构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