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吴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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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构建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构建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构建作者:黄素萍来源:《青年与社会》2015年第17期【摘要】对未成年人应予特殊保护,已经逐渐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理念。

前科制度是有效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但前科的存在又会对未成年罪犯在求学、就业、生活等方面带来消极影响,使他们难以融入社会并有可能重新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未成人前科报告免除义务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立法基础。

【关键词】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构建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100条做了修改,该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该条规定的未成年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的规定,标志着未成年人前科有条件消灭制度的诞生。

2012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该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前科报告免除义务和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

一、前科和前科消灭制度所谓前科消灭,是指曾经受过法院有罪宣告或被判定有罪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由国家抹销其犯罪记录,使其不利状态消失,恢复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刑事制度。

前科的概念各国规定不一,大致有两种定义,一是以俄罗斯、韩国等国家认为前科的成立需具备“被法院宣告有罪且被判处了刑罚”两个条件。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86条第1款规定:“因实施犯罪而被判刑的人,自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前科消灭或撤销时止,被认为有前科”。

谈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谈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谈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作者:张明丽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2期【摘要】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正式确定了免除我国未成年人“轻罪前科报告义务”的刑事司法制度,这对挽救未成年人,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和重新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相对于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设立的前科消灭制度而言,我国的立法还存在不足,毕竟前科免报不同于前科消灭。

本文在简要介绍前科消灭制度的概念,必要性及我国在这方面做的有益尝试的基础上,重点讨论其如何构建的问题。

【关键词】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构建目前我国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前科制度,但前科制度却已经在我国法制中发挥了实际作用。

97刑法中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这一制度被学界普遍称之为前科报告制度,是我国关于前科制度规定的主要内容。

但是相对于世界上多数国家前科制度与前科消灭制度并存的基本刑罚制度,我们国家缺少了前科消灭制度的规定,仅在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了对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我们知道,前科免报不同于前科消灭,但刑八的这一突破性规定为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创造了立法与司法的条件。

一、前科与前科消灭的概念界定由于目前我国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前科制度,所以理论界对于前科也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有关前科的定义更是形成了诸多的观点,这些观点的争议点集中于:(一)是以受过有罪宣告即可构成前科,还是必须同时具备有罪宣告并被判处相应刑罚这两个要件才构成前科;(二)犯罪人所遭受的刑罚处罚是只限于实体刑,还是同时可以包括缓刑;(三)构成前科的客观事实是仅仅限于犯罪事实,还是同时可以包括违法事实。

①对于第一个争议点,我认为前科仅以有罪宣告即可构成,至于行为人是否被处以刑罚或者何种刑罚以及刑罚是否被执行,都不影响前科的成立。

浅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浅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浅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摘要]随着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被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提上日程,这不仅为依法惩处未成年人犯罪、保护社会提供可能,更为未成年罪犯复归社会、保护未成年人成长提供重要保障。

本文通过阐述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分析该制度实施面临的困境,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一些建议和设想,为治理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新思路。

[关键词]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构建前科消灭制度,是对有前科的人经过法定程序,宣告注销犯罪记录,恢复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制度。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以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形势下,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社会内在需求日益凸显。

2003年底,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办法”试行方案,提出有条件地消除未成年人的犯罪档案和记录,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前科消灭制度的探讨。

2008年12月,中央政法委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要求人民法院要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明确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200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要求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在经历学界的争议和实务界的探索后,首次获得中央的正式肯定。

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一)未成年人的可改造性强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比,有其特殊性。

一方面,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心理的不成熟性,对社会和自我的认知具有较大的片面性和武断性,遇到外界因素的刺激容易作出非理智行为。

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对新生事物有极强的吸引力,易接受新的观念和事物,并不断调整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可塑性强,通过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和及时教育、改造,容易塑造出一个崭新的形象。

(二)现行的前科制度对未成年人具有不公平性,不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到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进程及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进程及完善

☆ 作 者 单 位 :天 津 社 会 科 学 院 法 学研 究所
① 刘栋 : 3年封 存 6 名 未成 年人 刑 事 污 点 》 《 5 ,载 《 汇 报 》 2 0 文 0 9年 6月 1 日。 5

袁 勇 : 全 国首 例 — — 彭 州试 行 少年 犯 “ 《 前科 消 灭 ” 方 案》 ,载 《 都 晚 报 》2 0 成 0 7年 5月 3 1日。
往 往处 于 尴 尬 境 地 。
从 国 家 立 法 层 面上 讲 ,在 ( 法 修 正 案 ( ) 通 过 之 前 我 国 尚没 有 一 部 法 律 明 确 规 定 未 成 年 人 犯 《 刑 八 罪 前 科 消灭 制度 。虽 然 ,《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 规 定 , “ 除 羁押 、 服 刑 期 满 的 未成 年 人 的复 学 、升 学 、就 未 解 业 不受 歧 视 。 预 防未 成 年 人 犯 罪法 第 4 ” 8条 规 定 ,“ 法免 予 刑 事 处 罚 、 判处 非监 禁 刑 罚 、 判处 刑罚 依 宣 告 缓 刑 、假 释 或者 刑罚 执 行 完 毕 的未 成 年 人 ,在 复学 、 升学 、 就 业 等 方 面 与其 他 未 成 年 人享 有 同 等权 利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歧 视 。 但 是 ,我 国 《 法 》 (9 7 3月修 订 ) 第 10条 却 规 定 ,“ 法 受过 ” 刑 19 年 0 依
20 0 7年 5月 ,四 川 彭 州 法 院启 动 少 年 犯 “ 科 消 灭 ” 试 行 方 案 ,轻 刑 未 成 年 犯 只要 在 “ 前 前科 消 灭 ” 的 考 验 期 内遵 纪 守 法 、改 正 悔 过 ,其 犯 罪 档 案 就 可 以某 种 方 式 “ 灭 ” 消 ,视 为 未 曾犯 罪 。 其 刑 事 处罚 、 法 律 文 书 不 再 记 入 其 户 籍 及 人 事 档 案 。但 累 犯 及 性 质 较 为 严 重 的犯 罪 不 适 用 。 彭州 高 中生 刘 晋 ( 化名 )

论我国应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论我国应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 ) 二 未成 年人前 科和前 科 消灭 的厘 定
当前 , 界 各 国对 何 为 “ 科 ” 要 存 在两 种 不 世 前 主
同 了某 种具 体 的刑罚 :二 是 只要被 宣告 有罪 的事 实 存 在 即可确 定 ,至 于是否 被判 处 刑罚及 其 具体 执行 并 不影 响其 成立 。目前 , 大多数 国家和地 区对 未成年 人 “ 科” 前 的界定 一般 都采 用第 二 种观 点 , 比如 ,9 4 18
年《 日本 少 年 法》 6 第 0条 规定 :少 年 犯刑 期 执行 完 “ 毕 或 免予执 行 . 适用 有关 人格 法律 的规 定 , 在将来 得 视 为 未受过 刑罚 处罚 ” 。我 国学术 界也 基本 如此 , 即 将 未成 年人 因犯 罪被 处 于有罪 宣告 或 相应 刑罚 的事
新 的机 会 , 建未 成年前 科消 灭制度 。 构


对 未成年 人前 科消灭 制度 的基本 理解
( ) 成年人 前科 消灭制 度 的含 义 一 未
前 科 ,是指 曾经 受过 有 罪宣 告或 被 判处 刑罚 的 事 实。[未成年 人前 科消 灭 , 2 ] 即指 曾经 受过有 罪宣告 或被 判处刑 罚 的未成 年 人 。在具 备一 定 的法 定条 件 下 . 由法定 机 关取 消其 有罪 宣告 或受 过 刑罚 记 录的 制度 ,也 称之 为未 成 年人刑 事 污点 取消 或未 成年 人
学 法 学 院经 济 法 学 硕 士研 究 生。

4 ・ 0
首先 , 因有前科 而 丧失 或被 限制 的政 治权 利 、 民
在 行 为 上 易 与 传 统 的社 会 规 范 包 括 法 律 规 范相 抵
触 , 而走上 违法 犯罪 的道 路 。 成年 人犯罪 固然是 从 未

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作者:蔡晓锦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6期蔡晓锦(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61)摘要: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同时符合国际司法发展的客观需要。

本文通过对该制度构建完善措施的提出及其具体运行的初步设计,希望我国尽快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以求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并保护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

关键词: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档案保密制度中图分类号:D924.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 2012)06-0075-02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自控能力差、可塑性强,很容易被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和不稳定因素影响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当然也容易受好的榜样的熏陶,接受教育改造,重归社会。

有前科的未成年人一旦被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很容易使其产生自暴自弃,自我放纵,前科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都有很大的危害,因此,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一、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构建的意义所谓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也有人称之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销毁制度,是指曾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时,由法定机关注销其有罪宣告或者处刑记录,即被视为未受过刑事处分,无犯罪记录的制度。

2009年三五改革纲要提出要继续探索有益于未成年人的审判方式和方法、建立少年法院,探索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符合三五改革纲要对未成年人审判提出的新要求;有利于抛弃犯罪标签,消除未成年人心理障碍和阴影,使其更好成长,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强刑法矫治作用,实现刑罚目的,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该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也是对未成年人国际刑罚发展趋势的顺应,《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十九条规定:“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的时候加以销毁。

我国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程序的构想

我国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程序的构想
【 收藕 日期 】 0 1 4 8 2 1- -1
【 者 简 介】 作 牛传 勇, 东省青 岛市 中级 人 民法院刑 事 审判 第一庭 法官。 山
“ 有条 件 地 建立未 成年人 轻 罪犯 罪记 录 消灭制度 , 明确 其条 件 、 限 、 序 和 法律后 果” 是 中央 《 期 程 , 关于深 化 司法 体制 和 工作机 制改 革若 干 问题 的 意见 》 的明确 规 定 , 是人 民 法院 《 也 第三个五 年改 革纲要 》中一 项重要 改革 项 目。自 0 3 以来 , 20年 河北 、 北京 、 海 、 上 重庆、 宁波、 四川 、 山东等地 法 院 、 察 院等 司法机 关 。 后对 未成 年人 犯 罪 轻 罪记 录 消灭制度 , 行 了 检 先 进 各 种有 益 的探 索。然 而, 修正案 八 出台前, 在 由于 《 法》第一百条规 定 “ 法 受过 刑 事处罚 的人 , 刑 依 在入 伍 、 业 的时候 , 当如 就 应 实向有关单 位 报 告 自己曾受 过 刑事 处罚 , 不得 隐瞒 。 ”即通 常所说 的前 科报 告 制 度 的存在 , 成年人 轻 罪犯 罪记 录 消灭制度 未 在 实践探 索 中一直有 “ 法 改革” 违 之嫌 , 行 中遇 到 了 , 的 阻力, - 推 不 J 、 且- 定范 围内存 在 此项 改革 “ - 有无 必要 ” 之争。 1条 规 定 ,“ 9 所有 报告 包括 法律 记 录 、 医疗记 录 和 纪 律 程 序 记 录 以及 与待 遇 的 形式 、内容 和 细节 有关的所 有 其他 文 件, 均应 放 入保 密的个人 档案 内… …非特 许人 员不 得 查 阅…… 释 放 时, 少年 的记 录应 封存 , 并在 适 当时候 加 以销 毁 。 参 见 陆 ” 志谦 等主 编 :《 当代 中国未 成年人 违 法犯 罪问题研 究》, 中国人 民公 安 大学出版  ̄ 2 o 年 版 , 8 页。  ̄ o5 第3 3

论建立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论建立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论建立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近年来,作为司法改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法院都在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实际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近日,由人民法院报社、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综治委预防办主办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专家论证会在山东省青岛市召开,本文拟结合此次会议的成果谈一下建立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若干想法一、前科与前科消灭制度(一)前科的含义理解在探讨前科消灭之前,我们有必要对前科的含义做一下相关的界定。

通过查阅相关的论述,目前关于前科含义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前科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刑罚的事实;第二,前科是指因犯罪受过有罪宣告或被判处刑罚的事实;第三,前科是指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事实;第四,前科是指历史上因违反法纪而受过各种处分的事实。

个人认为,对于前科含义的理解,必须从前科的刑法意义上进行界定,也就是说,前科作为刑法上的概念,其含义的外延既不能将曾受过的非刑法处分包括其中,也不能缩小。

显然,上述观点中,第一、三种观点缩小了前科的外延,即将受过有罪宣告排除或者将受到的刑罚处罚仅仅限定为有期徒刑以上,两者都是不完整的;而第四种观点则扩张了前科的外延,即将受过的非刑法处分也涵盖进去,有扩张前科外延之嫌。

所以,我认为第三种观点比较适当地阐释了前科的真实含义。

(二)前科消灭制度1.国外关于前科消灭制度的考察各国刑法典对于前科消灭的提法不尽一致,或者称为复权,或者称为刑罚失效,或者称为注销记录。

总之,它们都是指曾经被定罪或者是判刑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注销其犯罪记录的制度。

例如,法国新刑法典第133-13条规定:“被判刑的自然人在以下确定的期限内,未再次被判处任何重罪或者轻罪之刑罚者,自然得到恢复权利:1.对被判处罚金、日罚金刑、自支付罚金或日罚金总额,民事拘禁期满或者第131-25条规定的拘禁期限届满或完成失效之日起,3年期限之后;2.对于单一判处不超过1年监禁,或者判处徒刑、拘押、监禁、罚金或按日罚金刑之外的其他刑罚,自刑罚执行或完成时效起,五年期限之后;3.对单一判处不超过10年之监禁,或者对多次判处监禁,总刑期不超过5年者,自服刑期满或完成时效起,10年期限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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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0 月 第 9 卷 第 10 期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Oct.2012 Vol.9 No.10
试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们对有前科者畏而远之,社会上很难有其立足之地。尤其是对 正处于由幼稚向成熟转化的过渡时期的未成年人, 这种惩罚 的严酷性与长期性就越发显得不具合理性。
三、前科消灭制度的价值分析 (一)体现了法的正义价值 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曾形象地说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 的脸。 正义之所以具有如此强劲的生命力,在于“给予每个人 以其应得的东西的意愿乃是正义概念的一个重要的和普遍的 组成部分。……恰如亚里士多德所明见的那样,正义乃是一种 关注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美德。‘正义本身乃是他人之善或 他 人 之 利 益 ,因 为 它 所 为 的 恰 是 有 益 于 他 者 的 事 情 。 ’”④行 为 人 因犯罪而被定罪处刑,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其前科记录,是法 律正义的体现,但却让一个已经服刑完毕且弃恶从善的人永久 地承受犯罪历史所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 有违法律的公正价 值。 因此,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提出体现了法的正义价值。 (二)符合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精神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施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推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 惩戒是手段,而教育、感 化、挽救才是最终目的。 列宁曾说过:“青少年犯错误,连上帝 也会原谅的”。 前科消灭制度以其独特的教育方式,有效的挽 救效果,给予失足未成年人最真实、最彻底的保护,使其回到 正常的生活轨道,弥补了我国刑法注重刑事惩戒功能,弥补了 挽救教育功能的不足。 (三)有利于使其真正回归社会 犯 罪 标 签 理 论 由 美 国 犯 罪 学 家 弗 兰 克·坦 南 鲍 姆 提 出 。 他 曾这样描述标签的作用过程: 部分而不是全部从事了越轨行 为的某些个体,可能被打上烙印而被甄别出来。他把贴标签所 产生的这种效果称为标签的“罪恶的戏剧化”⑤。 未成年人一 旦被贴上罪犯的标签,难免会产生“自我降格”的心理因素,由 原先的初级偏差行为逆变为更严重的犯罪行为。 莱马特更指 出:“犯罪是社会或旁观者所赋予的定义,是社会的反应导致了 犯罪而不是犯罪导致对社会发生的反应。 ”⑥实行前科消灭制
吴 丹①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江苏 大丰 224100)
摘 要:司法能动性指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秉承一定的法律价值,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并充分运用司法经验,创 造性地适用法律,从而理性地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出判断。 在能动司法的语境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 《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明确提出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 这一制度开创了未 成年刑事审判的新纪元,既体现了法的正义价值,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和未成年人刑事政策,又顺应国际刑事立法发 展趋势。 但该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涉及到理论、立法、司法、观念与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从其设立到发挥效力,还须有 特定的环境、条件以及配套的制度加以保障。
关键词成年人司法制度始于 20 世纪 80 年代。 在理论 研究层面, 学界对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国家亲权理念普遍达 成了共识, 各级法院也致力于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未成年 人司法制度。当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予以消灭已成为一个世 界趋势,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已然表现为非刑罚化以及适 用灵活程序的特性。当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时,国家可以注 销有前科者的罪刑记录,视同未被宣告有罪的人,使其重返社 会之时不受相关条件和规制的制约。 ②由于我国制度不完善 和传统观念的影响, 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配套措施 并不完备。 该制度提出后,便成为饱受争议的话题,引发了理 论界与实务界的激烈争论, 这场博弈背后的实质是当今刑法 学界存在的实质刑法观与形式刑法观之龃龉。赞成方认为,刑 法既然确定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理念, 现在推行的前科消灭 制度完全符合刑法的实质价值追求, 可以从一些原则性规定 中推定出来。反对方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决定了在实在法的框 架下,任何超越其范畴的行为都有违法的嫌疑,都应当予以制 止,故前科消灭制度没有存在的基础。笔者对当下中国未成年 人前科消灭制度出现的不同观点进行剖析,探寻其改革之路。 二、前科消灭制度的应然性分析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又称未成年人刑事污点取消制 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销毁制度,属于刑事法律体系中的刑罚 执行体系。 在某些国家刑法中,前科消灭制度也称为复权。 如 《意大利 刑 法 典 》第 178 条 规 定 :复 权 使 附 加 刑 和 处 罚 的 其 他 一切刑事后果消灭,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我国法律并 没有明确、系统地规定前科制度,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却 显现出前科保留制度倾向。如《刑法》第 100 条规定的“前科报 告 制 度 ”— — — 依 法 受 过 刑 罚 处 罚 的 人 ,在 人 伍 、就 业 的 时 候 , 应 当如实向前科保留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 不得 隐瞒。 ③前科制度的存在可能对未成年人产生一系列民事、行 政等方面的不利法律后果。 我国的前科制度突出了法律上的 报应和道义上的谴责功能,却忽视了改造功能。犯罪标签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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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对未成年人而言是社会的宽容,为他们撕掉犯罪的标签。 (四)顺应国际刑事立法的发展潮流 《联合 国 保 护 被 剥 夺 自 由 少 年 规 则 》第 19 条 规 定 :“释 放
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的时候加以销毁。”前联邦德 国 1974 年 《青 少 年 刑 法 》第 97 条 、日 本 1948 年 《少 年 法 》第 60 条 、1971 年 修 正 的 《瑞 士 刑 法 》第 99 条 、《法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典》、英国的《前科消灭法》等都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记 录之注销的制度。 我国刑法虽无前科之名,但有前科之实,因 此我国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符合了世界潮流和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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