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尽快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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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未成年人前科是社会治安的重要问题,因此我国实行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以抑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该制度旨在通过法律和社会帮助的方式,帮助被定罪过的未成年人尽快摆脱前科的影响,走向正常的生活。

本文将从前科消灭制度、案例和建议等方面进行分析。

前科消灭制度前科消灭制度是指被法院对其作出了有罪判决后,经一定年限并完成相应程序后,未成年人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使前科记录被消除的制度。

它是为了促使认罪、悔罪并重新做人,以防止前科长期追缴的严厉后果,同时也为了使犯罪记录不会长期影响到未成年人的人生,为其改过自新提供帮助和机会。

案例1. 甘肃省将近500名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被消除2019年,甘肃省执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将近500名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被消除。

其中,有多名未成年人因涉毒被判有罪,但在进行了一定的行为改造和思想教育之后,法院予以消除其有罪记录。

这些未成年人的消除前科记录,让他们重新回到了社会,并得到了新的开始。

2. 深圳一未成年人被消除刑事前科记录2019年,深圳市对一名被判有罪的未成年人进行了前科消灭。

该未成年人因盗窃被判有罪,但其当时年龄未满14周岁,不足以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该未成年人在改造过程中表现良好,经过法院的考察和审判,其前科记录被消除。

3. 南京两名未成年人前科被消除2020年,南京市实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对两名曾因盗窃被判有罪的未成年人进行了前科消灭。

这两名未成年人在检后未逃避、认罪悔过,并接受了法院的行为改造和思想教育。

一定年限后,其前科记录被消除,帮助他们重回社会。

建议对未成年人实行前科消灭制度是一项良策,符合社会的文明进步,有助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重塑他们的人生。

为了更好地实施这项制度,建议:1.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减少犯罪发生的可能性;2.完善前科消灭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合法权益,为犯罪记录的消灭提供有效保护;3.加大对未成年人的矫治力度,帮助他们纠正不良行为和思想习惯,避免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

谈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谈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谈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作者:张明丽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2期【摘要】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正式确定了免除我国未成年人“轻罪前科报告义务”的刑事司法制度,这对挽救未成年人,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和重新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相对于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设立的前科消灭制度而言,我国的立法还存在不足,毕竟前科免报不同于前科消灭。

本文在简要介绍前科消灭制度的概念,必要性及我国在这方面做的有益尝试的基础上,重点讨论其如何构建的问题。

【关键词】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构建目前我国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前科制度,但前科制度却已经在我国法制中发挥了实际作用。

97刑法中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这一制度被学界普遍称之为前科报告制度,是我国关于前科制度规定的主要内容。

但是相对于世界上多数国家前科制度与前科消灭制度并存的基本刑罚制度,我们国家缺少了前科消灭制度的规定,仅在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了对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我们知道,前科免报不同于前科消灭,但刑八的这一突破性规定为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创造了立法与司法的条件。

一、前科与前科消灭的概念界定由于目前我国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前科制度,所以理论界对于前科也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有关前科的定义更是形成了诸多的观点,这些观点的争议点集中于:(一)是以受过有罪宣告即可构成前科,还是必须同时具备有罪宣告并被判处相应刑罚这两个要件才构成前科;(二)犯罪人所遭受的刑罚处罚是只限于实体刑,还是同时可以包括缓刑;(三)构成前科的客观事实是仅仅限于犯罪事实,还是同时可以包括违法事实。

①对于第一个争议点,我认为前科仅以有罪宣告即可构成,至于行为人是否被处以刑罚或者何种刑罚以及刑罚是否被执行,都不影响前科的成立。

浅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浅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浅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摘要]随着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被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提上日程,这不仅为依法惩处未成年人犯罪、保护社会提供可能,更为未成年罪犯复归社会、保护未成年人成长提供重要保障。

本文通过阐述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分析该制度实施面临的困境,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一些建议和设想,为治理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新思路。

[关键词]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构建前科消灭制度,是对有前科的人经过法定程序,宣告注销犯罪记录,恢复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制度。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以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形势下,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社会内在需求日益凸显。

2003年底,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办法”试行方案,提出有条件地消除未成年人的犯罪档案和记录,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前科消灭制度的探讨。

2008年12月,中央政法委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要求人民法院要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明确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200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要求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在经历学界的争议和实务界的探索后,首次获得中央的正式肯定。

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一)未成年人的可改造性强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比,有其特殊性。

一方面,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心理的不成熟性,对社会和自我的认知具有较大的片面性和武断性,遇到外界因素的刺激容易作出非理智行为。

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对新生事物有极强的吸引力,易接受新的观念和事物,并不断调整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可塑性强,通过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和及时教育、改造,容易塑造出一个崭新的形象。

(二)现行的前科制度对未成年人具有不公平性,不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到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应尽快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应尽快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在当前社会,部分未成年人参与或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现象日益严重,对社会和未成年人本身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和影响。

因此,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势在必行。

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为了帮助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改过自新,重塑未来。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要建立一个全面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管理系统,以便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准确、及时的记录和管理。

通过全面、系统地搜集和整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可以帮助相关部门更好地了解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从而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教育措施,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其次,应建立一个合理的未成年人司法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

对于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实行适用特殊的司法程序,保证未成年人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也能得到必要的教育和改造。

这包括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审判程序和刑罚执行过程的监督,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再次,建立一个科学的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改造机制。

对于判决有罪的未成年人,应根据其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采取不同的教育和改造措施。

这包括但不限于心理疏导、法律教育、职业培训等,以帮助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法治观念,并激励其积极向上的改造。

最后,要为改造后的未成年人提供一些社会帮助和扶持机制,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这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就业机会、教育机会、社会关怀等,为其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减少其回归犯罪的可能性。

当然,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需要政府多部门的协调合作,包括公安机关、教育部门、司法部门等。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积极参与其中,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总而言之,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社会的必然需求和责任担当。

通过制度的合理建立和完善,可以帮助未成年人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最大限度地保护和促进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培养他们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法治观念,推动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论我国应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论我国应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 ) 二 未成 年人前 科和前 科 消灭 的厘 定
当前 , 界 各 国对 何 为 “ 科 ” 要 存 在两 种 不 世 前 主
同 了某 种具 体 的刑罚 :二 是 只要被 宣告 有罪 的事 实 存 在 即可确 定 ,至 于是否 被判 处 刑罚及 其 具体 执行 并 不影 响其 成立 。目前 , 大多数 国家和地 区对 未成年 人 “ 科” 前 的界定 一般 都采 用第 二 种观 点 , 比如 ,9 4 18
年《 日本 少 年 法》 6 第 0条 规定 :少 年 犯刑 期 执行 完 “ 毕 或 免予执 行 . 适用 有关 人格 法律 的规 定 , 在将来 得 视 为 未受过 刑罚 处罚 ” 。我 国学术 界也 基本 如此 , 即 将 未成 年人 因犯 罪被 处 于有罪 宣告 或 相应 刑罚 的事
新 的机 会 , 建未 成年前 科消 灭制度 。 构


对 未成年 人前 科消灭 制度 的基本 理解
( ) 成年人 前科 消灭制 度 的含 义 一 未
前 科 ,是指 曾经 受过 有 罪宣 告或 被 判处 刑罚 的 事 实。[未成年 人前 科消 灭 , 2 ] 即指 曾经 受过有 罪宣告 或被 判处刑 罚 的未成 年 人 。在具 备一 定 的法 定条 件 下 . 由法定 机 关取 消其 有罪 宣告 或受 过 刑罚 记 录的 制度 ,也 称之 为未 成 年人刑 事 污点 取消 或未 成年 人
学 法 学 院经 济 法 学 硕 士研 究 生。

4 ・ 0
首先 , 因有前科 而 丧失 或被 限制 的政 治权 利 、 民
在 行 为 上 易 与 传 统 的社 会 规 范 包 括 法 律 规 范相 抵
触 , 而走上 违法 犯罪 的道 路 。 成年 人犯罪 固然是 从 未

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作者:蔡晓锦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6期蔡晓锦(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61)摘要: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同时符合国际司法发展的客观需要。

本文通过对该制度构建完善措施的提出及其具体运行的初步设计,希望我国尽快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以求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并保护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

关键词: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档案保密制度中图分类号:D924.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 2012)06-0075-02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自控能力差、可塑性强,很容易被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和不稳定因素影响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当然也容易受好的榜样的熏陶,接受教育改造,重归社会。

有前科的未成年人一旦被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很容易使其产生自暴自弃,自我放纵,前科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都有很大的危害,因此,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一、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构建的意义所谓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也有人称之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销毁制度,是指曾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时,由法定机关注销其有罪宣告或者处刑记录,即被视为未受过刑事处分,无犯罪记录的制度。

2009年三五改革纲要提出要继续探索有益于未成年人的审判方式和方法、建立少年法院,探索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符合三五改革纲要对未成年人审判提出的新要求;有利于抛弃犯罪标签,消除未成年人心理障碍和阴影,使其更好成长,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强刑法矫治作用,实现刑罚目的,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该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也是对未成年人国际刑罚发展趋势的顺应,《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十九条规定:“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的时候加以销毁。

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几点建议

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几点建议

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几点建议作者:胡梦楠来源:《教育周报·教育论坛》2019年第06期内容摘要:我国刑法中有关对未成年前科记录进行封存的规定,在帮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保障其基本权利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体现了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但仍存在与现行政审制度和公开审判原则相冲突、缺乏程序性的配套规定等缺点。

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有效的与其对接的相关制度与保障未成年人隐私权为突破口,最终实现保障未成年犯罪人健康发展的立法原意。

关键词:未成年人; 前科保密; 前科消灭一、问题的提出未成年人前科保密制度,是指对被判处有罪的未成年,因符合法定条件,而允许将相关卷宗材料进行封存,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的制度。

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观与价值观的形成阶段,思想道德与行为方式具有较强的可塑性,且多是因一时无知或缺乏父母的陪伴而走上错误的道路,在经过教育或帮扶矫正后回归社会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用“曾经犯罪的“标签永久的标记未成年人,使之承担严重的社会不认同与歧视,断绝其悔改和恢复正常生活的可能性[ 赵秉志、廖万里,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应予消灭【J】,载法学论坛2008年1月第1期],确有与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相悖之嫌。

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与我国未成年保护法中的“教育、感化与挽救”方针相吻合,能够帮助未成年人重燃回归社会的希望,消除偏见与不公正待遇,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是维持刑法“社会防卫”与“教育”功能平衡的必经之路。

二、对我国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及相关制度的反思(1)与我国现行政审制度存在冲突。

我国现行政审制度中对前科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与建立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原意相冲突。

例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中的但书规定,即“有关单位可根据国家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进行查询”,在《教师法》、《法官法》等中也可寻到类似规定。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大量与之冲突的规定使得未成年人前科保密制度根本无法有效实施,最终沦落为一纸空文。

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摘要: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出台与现代刑罚理念的变迁,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已成必然趋势和理性选择。

这不仅有利于避免“犯罪标签理论”带来的负面影响,更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实体要件、程序要件、形式要件的构建与设计至关重要,它可以全面、客观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未成年人;宽严相济;前科消灭;制度前科消灭是指曾受法院有罪宣告或被判定有罪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国家抹销其犯罪记录,使对其不利的状态消失,恢复其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刑事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社会所激发的对前科消灭制度的需求日益凸显。

立足于未成年人人权保障,吸收宽严相济刑事司法理念的精髓,尝试改革与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已是司法机关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它可以使我国未成年人人权得到更好地保护。

一、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构建的现实意义马克思主义的人性论认为,人性是人在同自然、社会和自身三者活动中表现出来的根本特征,是自然性、社会性和主体性的统一。

社会的发展是曲折的,社会关系是复杂的, 人性的发展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一日行窃”,并非“终身为贼”,曾经犯罪的人并不一定永远是恶人。

前科的永续存在无疑是向社会昭示,犯罪人永远是犯罪人,其人性是静止的不可变的,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是对犯罪人人性的否定,这样做使有前科者作为社会生活主体的自主性以及独立性被极大地压抑、束缚,这与社会的发展趋势是不相一致的。

因此,对人性认识的发展客观上决定了前科消灭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该制度为有前科的犯罪人告别过去、重新融入社会、建立新的社会关系提供了制度平台,鲜明地体现了人性的具体性与社会性相统一的合理内涵[1]。

在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已是必然趋势与理性选择。

一方面,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之“严”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安全,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与保障;另一方面,宽严相济之“宽”有利于倡导行刑社会化的理念,促进罪犯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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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快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未成年人通常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的人,他们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这一工作,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党和国家先后出台了有关该项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定、措施,并制定了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司法机关亦作出了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解释,并在实施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不容忽视的是,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在这一系统工程中仍是一个薄弱环节。

当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进行消灭,已形成一个世界性趋势,而我国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理论研究还相当滞后,笔者拟就该制度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前科消灭制度的概念和特征所谓前科消灭,又称刑事污点取消、犯罪记录销毁,是指当曾经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人具备法定条件时,由法定机关注销其有罪宣告或者被处刑记录的制度,也就是将该人曾被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宣告有罪或者判处刑罚的法律事实视为不再存在,即被视为未曾犯罪,将原定罪记载归零,成为“零犯罪记录”。

前科消灭制度的特征有以下四个方面:1、前科曾经存在是前科消灭制度的前提。

对于前科的构成是否要求具备定罪和处刑两个条件,因无明确的法律规定,通常的理解是,只要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被宣告有罪,即可构成前科,至于其是否被科刑或者刑罚执行与否,均不影响前科的成立。

2、前科消灭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纵观各国的刑事立法实践,均规定前科消灭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常见的立法通例包括罪质条件、刑度条件、时间条件和悔改条件等。

3、前科消灭需要经过一定的方式。

从世界各国刑事立法所设立的前科消灭制度的类型来看,前科消灭的方式,基本上包括自然消灭和裁定消灭两种方式。

4、前科消灭产生的直接结果和法律后果。

曾受过有罪宣告或被判处一定刑罚的人,在前科消灭之后,将不再被认为曾经犯过罪和受过刑罚处罚,其在司法机关的有关刑事档案会被注销,其他机关有关该人档案的相应内容记载也被注销或销毁。

这是前科消灭产生的直接结果。

前科消灭之后,将对当事人产生一系列积极的法律后果:(1)恢复其因有前科而丧失或被限制的公民政治权利、民事权利;(2)其重新犯罪时,前科不能作为对其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当事人曾经犯罪为由,对其在一般的就业、就学、经营和担任普通公职等方面进行歧视。

二、设立未成年犯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理论上讲,前科消灭制度应分为未成年犯前科消灭和成年犯前科消灭两大类。

但在实践中,很少对成年犯前科消灭进行立法,而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进行消灭,已成为世界各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世界性潮流和趋势,并形成了专门的国际规则,如《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

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在我国尽快建立未成年犯前科消灭有其重要性和急迫性。

1、前科及其消灭制度的创建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未成年犯合法权益的双重要求前科的存在,将对未成年当事人产生一系列的消极影响或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导致当事人在民事和行政等方面的资格或者权利受到限制或者剥夺,其主要目的是防止为犯罪人提供再次犯罪的机会。

应该说,前科制度是有效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之一,是符合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一种制度。

但同时,无限期地保留前科则会引起严重的负面效应,将给未成年犯带来长期的消极影响,在就学、就业、生活等方面产生诸多困难,影响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延缓他们复归社会正常生活的进程,有可能使他们会成为社会新的犯罪隐患。

因此,有前科制度就必然要同时规定前科消灭制度。

2、创立未成年犯的前科消灭制度是保护未成年人特殊群体的需要对于未成年来说,确立前科消灭制度是尤为必要的。

有犯罪污点的未成年人受到社会的歧视,被社会贴上无形的“犯罪人”标签后,极易产生自卑和消极心理,很可能“破罐子破摔”、自暴自弃,难于再次融入社会的正常生活,严重妨碍了他们自我改造、重新做人的进程。

而且,未成年时期是从儿童期到成年期的过渡时期,其犯罪原因与成年人不同,身心的不成熟导致其容易受负面影响,往往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其主观恶性不深,可塑性、可改造性较大,如果取消刑事污点,给予其适当的再教育机会,有利于促进对他们的教育和感化。

因此,建立刑事污点取消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

这一做法有利于未成年人从过去的犯罪阴影中彻底地摆脱出来,为其改过自新创造有利的客观外部条件,使其重新塑造自己的人生。

3、前科消灭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潮流和趋势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问题的特殊化,是一个世界性的趋势。

许多国家关于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设置之中,都存在专门条款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及其消灭制度加以特别的规定。

国际社会对这一问题也给予了特别的关注。

《北京规则》第21条对少年犯罪的档案保管作了严密的规定,并明确“少年罪犯的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讼案中加以引用”。

《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19条规定:“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时候加以销毁。

” 因此,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规定,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为我国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积极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我国未成年犯前科消灭制度的构想1、时间条件前科消灭期间,应根据刑罚的轻重和刑期的长短而确定,并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生理、心理特点,从而作出合理、可行的宽缓规定。

笔者考虑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规定,应对不同的刑罚种类确定不同的时间条件。

(1)设立未成年人前科的先期消灭制度。

所谓前科的先期消灭,是指前科虽然在事实上存在,但由于法律的规定而不被提及,因而并不引起法律上的不良后果或者导致不利的法律地位,这一制度应主要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况,如判处定罪免刑或者单处罚金等,可以规定不作前科处理。

(2)未成年人前科随缓刑考验期满而消灭。

前科随有期徒刑或拘役刑的缓刑考验期届满而消灭是大多数国家的规定。

此外,由于我国的管制刑是对犯罪人人身自由的限制,其执行方式是将犯罪人放在原有的生活、工作、学习环境中进行,且被判处管制的犯罪人犯罪情节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因此,对被判处管制的未成年犯,可以规定其前科随着刑罚的执行完毕而消灭。

(3)未成年人前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而消灭。

对未成年犯罪人前科的消灭期限,参照多数国家的规定,不宜规定时间太长,以体现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宽恕。

我国的累犯制度实质上是属于前科及其消灭制度的范畴,累犯构成的时间界限实质上就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前科消灭期间,但其没有区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规定消灭期间一律为5年的做法不尽合理,笔者主张应根据其所受刑罚种类及其时间长短来确定不同的前科消灭期限,具体可按以下五种情形分别予以规定:①被判处拘役刑或管制刑的,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经过1年;②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经过2年;③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经过3年;④被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经过4年;⑤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经过5年。

以上设想是笔者的简单考虑,尚不成熟。

2、悔改条件有前科者在规定的期间内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是影响前科能否消灭的重要条件,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则按时消灭前科;如果表现不良,则应继续保留前科。

而关于悔改表现的内容,各国法律规定并不一致。

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只要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重新犯罪,即可消灭前科。

而有的国家规定除了不再犯罪以外,还应当积极履行法院指定的有关民事义务,尽力补偿犯罪对国家和公民造成的经济损失,切实守法遵纪等,才能消灭前科。

笔者认为,为了与我国《刑法》中关于撤销缓刑、假释的基本标准相适应,这一悔改条件应当设定为未成年行为人在前科存续期间没有再犯新罪;而且,如果其表现突出,则可以不受法定前科消灭期间的限制而得以提前消灭,以更好地发挥前科消灭制度对具有前科的未成年人的奖励自新效果。

3、消灭形式纵观世界各国的规定,刑事污点取消的形式不外乎有两种:一是自动取消;二是通过一定的裁决程序予以取消。

笔者认为,对于前科的消灭方式,我国立法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并存,具体的考虑是,自然消灭应当适用于大多数犯罪人。

申请撤销只适用于严重犯罪或者需要提前撤销的情况。

鉴于未成年自身保护权益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为了充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主体应适当加于扩大,可以是未成年人本人,也可以是父母、其他法定代理人等监护人以及对其负有监管职责的代理人,还可以是检察官和少年刑事诉讼协调机构的代表。

由于我国的少年刑事审判工作不限于对案件的审判,而且还注重庭前、庭后两个延伸,对未成年犯的情况了解较为全面,基于充分利用其审判资源,节省司法成本的原则,确定原审判法院来启动消灭程序,派专人调查未成年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情况,既可以询问被判刑的未成年犯本人,也可以询问其家长、其他法定代理人,以及学校和主管行政机关。

少年刑事法庭经调查后认为符合取消前科条件的,则可以裁定消灭前科。

如果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可以决定暂缓裁决,再对被判刑人考察一段时间,但延迟的期限应当有所限制。

借鉴国外的法律规定,我国可规定再考察期限不超过2年。

4、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构和制度为尽可能缩小前科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应在司法机关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统一归口,规定合理的存档期限和销档条件,设置专门机构、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管理,销毁要有记录和必要的监督措施,并且不公开进行。

同时,建立前科档案保密制度,加强对档案的严格管理,不得泄露档案内容,除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借阅、复制、摘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档案。

此外,必须加以注意的是,在对未成年犯的前科消灭制度进行立法的同时,还应当适时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中的与前科消灭制度相抵触的内容进行修改,例如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修改,以使未成年犯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尽快地得到真正建立,如有可能,则出台专门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法和程序法,充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以更好地体现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关注和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全面保护。

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马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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