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建设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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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视野下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新刑诉法视野下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新刑诉法视野下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也在不断上升。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程序,并且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采取了非惩罚为主的教育、感化、帮助措施。

然而,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并没有被完全解决。

未成年人犯罪后的前科记录也对他们的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

因此,怎样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成为了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前科消灭制度的概念和意义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对于个人犯罪前科在一定条件下消灭其前科记录的制度。

前科记录是指有犯罪嫌疑/被告人因过去曾有过一定量犯罪记录,经过司法程序核实后裁定的案件行为记录。

前科记录是未成年人犯罪后的重要记录之一,它会对未成年人的学习、就业和成长产生很大的影响。

因此,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对于未成年人是尤其重要的。

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能够减小未成年人犯罪之后面对的生活困难,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促进未成年人戒除犯罪、改正错误。

前科消灭制度通过消除犯罪记录,对于未成年人的未来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二、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需要考虑的因素1. 刑法的适用原则在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时,需要遵循我国刑法的适用原则,即罪刑相适应、罪刑法定、罪刑分立、定罪量刑贯彻法定原则。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应当在保证行政、法律法规的正确适用的基础上进行制定。

2. 不同程度犯罪的差别对待不同程度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也不同,因此制定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时应该根据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应当采取轻惩治方案,而对于严重的犯罪行为应该作出严厉的惩罚和制裁。

3. 历次犯罪的叠加处理未成年人在犯罪之后,如果多次发生类似犯罪行为,应该对其进行叠加处理。

当未成年人犯罪后得到了法律的惩罚和教育,但仍然再次犯罪时,应当在原刑的基础上叠加处罚。

4. 社会舆论的影响社会舆论对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浅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浅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浅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摘要]随着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被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提上日程,这不仅为依法惩处未成年人犯罪、保护社会提供可能,更为未成年罪犯复归社会、保护未成年人成长提供重要保障。

本文通过阐述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分析该制度实施面临的困境,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一些建议和设想,为治理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新思路。

[关键词]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构建前科消灭制度,是对有前科的人经过法定程序,宣告注销犯罪记录,恢复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制度。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以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形势下,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社会内在需求日益凸显。

2003年底,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办法”试行方案,提出有条件地消除未成年人的犯罪档案和记录,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前科消灭制度的探讨。

2008年12月,中央政法委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要求人民法院要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明确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200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要求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在经历学界的争议和实务界的探索后,首次获得中央的正式肯定。

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一)未成年人的可改造性强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比,有其特殊性。

一方面,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心理的不成熟性,对社会和自我的认知具有较大的片面性和武断性,遇到外界因素的刺激容易作出非理智行为。

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对新生事物有极强的吸引力,易接受新的观念和事物,并不断调整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可塑性强,通过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和及时教育、改造,容易塑造出一个崭新的形象。

(二)现行的前科制度对未成年人具有不公平性,不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到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应尽快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应尽快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在当前社会,部分未成年人参与或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现象日益严重,对社会和未成年人本身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和影响。

因此,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势在必行。

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为了帮助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改过自新,重塑未来。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要建立一个全面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管理系统,以便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准确、及时的记录和管理。

通过全面、系统地搜集和整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可以帮助相关部门更好地了解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从而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教育措施,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其次,应建立一个合理的未成年人司法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

对于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实行适用特殊的司法程序,保证未成年人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也能得到必要的教育和改造。

这包括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审判程序和刑罚执行过程的监督,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再次,建立一个科学的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改造机制。

对于判决有罪的未成年人,应根据其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采取不同的教育和改造措施。

这包括但不限于心理疏导、法律教育、职业培训等,以帮助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法治观念,并激励其积极向上的改造。

最后,要为改造后的未成年人提供一些社会帮助和扶持机制,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这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就业机会、教育机会、社会关怀等,为其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减少其回归犯罪的可能性。

当然,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需要政府多部门的协调合作,包括公安机关、教育部门、司法部门等。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积极参与其中,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总而言之,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社会的必然需求和责任担当。

通过制度的合理建立和完善,可以帮助未成年人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最大限度地保护和促进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培养他们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法治观念,推动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论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建立

论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建立

论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建立论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建立一、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的概念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以下简称前科记录消灭)是指因犯罪曾受法院有罪宣告或被判定有罪的未成年人,经本人、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申请,由有关部门作出决定,将其犯罪卷宗材料由相关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予以封存保管,限制对外公开,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的制度。

但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应当报告的除外。

二、建立“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必要性1、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前科是一个人不光彩的历史纪录,永远保留前科会使一个人因为一时的失足,承受一生的惩罚,这对于那些有前科的人是不公平的,也是极其不人道的。

XX学者Siegel将其称为“犯罪标签理论”。

这种标签化的影响对未成年人尤为突出,表现在:其一,前科会造成未成年人的权利歧视,未成年人一旦被标有“污点”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升学、就业、劳动等在民事、行政、政治等方面的资格或者权利受到限制或者剥夺。

其二前科会影响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未成年人正处于自我人格和价值观形成的时期,若因一时无知而被贴上“犯罪人” 的永久性标签,一成不变甚至几乎是无法取消的烙印会将犯罪人锁在永远是犯罪人的历史阴影中,极易产生自卑心理,自暴自弃,自我放纵,容易滋生“破罐破摔”的心理,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不可避免地会成为社会新的犯罪隐患。

2、是保证未成年人发展社会化的首要前提。

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都表明,未成年犯罪在主观上都具有动机单纯、随意性大、主观恶性不大等特点。

这些特点说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在行为方式上随意性强,只要社会能给其恰当而又有效的教育、挽救措施,未成年犯罪人是能够较容易地“改邪归正”,做一个健全的社会人。

加拿大副检察长鲍勃.克卜在其著作《少年犯罪法五》中说:虽然少年罪犯要对他们的非法行为负责,但施加于他们身上的后果却不能像一般法庭对成年犯所施的那样严厉,因此,一个少年罪犯如果已经结束处罚,而且在一定时间内未再犯罪,其档案就得销毁。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本土化建构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本土化建构

试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本土化建构【关键词】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本土化建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关系到整个国家、社会以及每个家庭的利益,他们的福祉也就是国家、社会、家庭的福祉所在。

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我国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前科制度,但前科制度在我国处于用而不宣的状态。

前科的存在使未成年犯犹如贴上犯罪标签,难以以融入社会,并可能被推向社会的对立面,成为潜在的再犯。

因此,有必要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促使未成年人犯早日走出前科的阴影,健康成长,回归社会。

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正当性(一)前科消灭制度的内容综观世界各国的立法规定,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当曾经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人具备法定条件时,注销其有罪宣告或者罪及刑记录的制度。

[1]前科消灭的后果从宏观方面来分析,包括:①法律评价的改变。

罪刑记录并注销后,当事人在法律上应视为没有犯过罪的人,任何人不得对其加以歧视;②合法权益的恢复。

消灭前科以后,应当立即恢复当事人因犯罪和存在前科而丧失的政治权利、民事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③社会生活的保障。

消灭前科以后,当事人在就业、就学、担任公职等方面,应当与其他公民享受同等待遇。

[2]从本质上讲,前科消灭制度所抹消的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

前科消灭在于承认犯罪人在一定期间内遵纪守法事实、真诚悔过的态度,并以此为基础推定对行为人前罪的刑罚裁定在量上是足够的,是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相匹配的,因而抹消其犯罪记录。

[3](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价值1.符合保障人权的刑法理念如果没有前科消灭制度的救济,长此以往,前科者困厄的境遇只会使人们由对罪犯的憎恶变成对刑罚适用者的憎恶,从而使对“犯罪的耻辱”变成“法律的耻辱”。

果真如此,刑法便会失去人们对它的尊敬和忠诚,造成自身的生存危机。

[4]2.体现刑法谦抑性刑法谦抑“已不是适用于刑法某一部分的原理,而是贯穿全部刑事法领域的基本理念”。

[4]通过消灭未成年犯前科,使失足者早日回归社会,防止其重新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正是刑法的谦抑性和宽容性的体现。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毕业论文题目: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学生所在学院政法学院专业法学学号学生姓名江林指导教师潘越起止日期2013年12月—2014年6月目录试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作者:江林(指导老师:潘越)(皖西学院政法学院)摘要:前科消灭制度是践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我国青少年司法制度以及体现刑法教育改造目的的重要内容,同时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也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立健全人权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

在国外,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早已建立并且较为成熟。

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仍是处于初级阶段,面临着社会的巨大争议。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的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考察对比,借鉴西方国家研究成果,对中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实体条件、程序条件以及实际执行等方面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字: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前科Construction of Minor Criminal Record Eradication RegimeAuthor: Jiang Lin (Instructor: Pan Yue)(West Anhui University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Abstract:The system is a practicing criminal record eradication "temper justice with mercy" criminal policy, improve our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and criminal law reflects an important part of education reform purposes, while establishing a minor criminal record eradication but also to build a socialist country ruled system,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system, a necessary requirement. In other countries, especially in Western countries, a minor criminal record and destroy already established a more mature system. But the elimination of minor criminal record system is still in its infancy, facing enormous controversy society. Based on the comparison of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investigation on the criminal record of minors to destroy the system, drawing on research in Western countries, on the physical aspects of the condition of Chinese minors criminal record eradication program and the actual execution conditions put forward their views.Keywords:Minors; criminal record Elimination System; convictions一、前科制度概述(一)前科的概念对于“前科”这一概念,在刑法理论界尚未达成共识,但大致有如下三种说法。

论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建立

论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建立

论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建立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法制意识的提高,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无论是家长,还是社会其它各方面人士都应该关注和呵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然而,当一些未成年人犯罪后,其刑罚记录依旧存在,这不仅影响着在社会中重新获得尊重和机会的难度,还严重影响了他们的自信心和心理健康。

针对这种情况,有些法律专家建议建立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

现行的刑法规定,未成年人在犯罪之后,一旦判罚,其相关的记录将被记入个人档案,即所谓的“前科记录”。

这个记录包含了一些敏感信息,比如罪行和受到的判决,会被社会机构用于各种用途,无形中影响未成年人的求职和生活。

很多未成年人在犯罪后长期被影响,甚至可能会被社会疏远和歧视。

然而,我们不能因为这些角色的行为轻易地将他们划归为“有前科”的人,更不能轻易将未成年人剥夺了未来改过的机会。

对于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建立,我们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探讨:1.是否应该建立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建立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可以消除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减轻他们的负面影响,适度地保护他们的个人隐私,同时可以有效地操作未成年人犯罪后教育改造的策略,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

2. 建立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重要性建立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重要性:(1)无辜权益受到保护。

对于那些曾经在未成年时期侵权的孩子来说,不能一直被一个印在个人档案上的标签和罪名所困扰。

消除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是保护无辜儿童权益的应有之义。

(2)全社会获益。

通过消除前科记录,社会上所有的人士都可以获得更高水平的生活质量,一个清白的背景将带给人们更多并且更有利的机会。

(3)有利于教育改造。

消除前科记录使得教育改造的意义更为明显,作为全面的深入改变的一部分,可以带来更长久的影响,更好地防范未成年人犯罪。

3. 如何建立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对于建立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我们可以参考一下几个方面:(1)将犯罪记录转化为教育记录。

《2024年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范文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对于未成年犯罪者的处理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其积极改过自新,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理论基础、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理论基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对于未成年犯罪者在符合一定条件下,通过特定程序将其犯罪记录予以消除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展不成熟,其犯罪行为往往具有偶发性、冲动性等特点,因此应当给予其特殊的法律保护。

2.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消除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有助于其重新融入社会,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 鼓励改过自新:前科消灭制度为未成年人提供了一次重新开始的机会,鼓励其积极改过自新,重新投入社会生活。

三、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各地已经陆续实施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 适用范围有限:目前该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对于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范围较小。

2. 程序不够规范:前科消灭的程序不够明确、规范,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

3. 社会认可度不高: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观念较为严苛,对前科消灭制度的认可度不高。

四、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2. 社会观念影响:受传统观念影响,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容度较低,对前科消灭制度的接受程度不高。

3. 执行机构及人员不足:该制度的实施需要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多个部门的协作,但由于执行机构及人员不足,导致制度实施困难。

五、完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应进一步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前科消灭的条件、程序及法律效力,为制度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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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建设理念
2014年3月28日,浙江丽水市遂昌县未成年女孩周某,因一时糊涂、见财起意,偷盗他人金项链一条。

后被警方抓获。

近日,遂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女孩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6个月执行。

由于周某尚未成年,为避免影响其高考以及以后的就业,法院决定封存其犯罪记录。

这是遂昌县人民法院首例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的案件,制作首份未成人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书。

在犯罪记录封存的情况下,其在就学、入伍、就业时,免除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

未成年人很容易因为一件小事发生冲突,一旦被贴上罪犯的标签,他们的一生将会笼罩在这个阴影当中,而且社会对具有犯罪前科的人具有一定的歧视和抵触,这使得很多具有前科的未成年人很难融入社会。

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尽量减少犯罪前科对他们的影响,不但是给其重新悔过的机会,而且对于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前科制度的概念及影响
(一)前科的概念界定
前科作为一项刑罚制度,在很多国家得到了确立。

但各国对于前科的概念界定却存在差异,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一是定罪科刑说。

即定罪并被科处刑罚就视为前科,如前苏联:二是定罪说。

只要被有罪宣告就视为有前科,至于是否被判处刑罚或是否执行刑罚都不予关注,例如德国。

对于前科的概念及相关制度,从法律规定上看,我国
都属于空白。

法学学者们对其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1)曾受处分说:即将个人的职业生涯和生活记录进行统计,凡是受到过各种处分的,即视为有前科。

(2)有期徒刑说:即将受到过有期徒刑判决并执行的情形视为有前科。

(3)科刑说:前科是指曾被法院判处刑罚的事实;(4)定罪说:前科是指曾经被宣告犯有罪行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事实。

在上述观点中,都存在其合理之处,但曾受处分说忽略了前科的刑法学意义,将受到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的情形视为前科,扩大了前科的外延,是不恰当的;而有期徒刑说又将拘役、缓刑等其他形式的刑罚排除在外,缩小了前科的外延;科刑说又将宣告有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排除在外,同样缩小了前科的外延。

鉴于前科是一个人的犯罪记录,所以要界定前科的概念必须从刑法学的意义出发,故而,笔者倾向于第四种学说即定罪说,即只要行为人被定了罪,即以法定形式宣告有罪,只要其被判处刑罚处罚或者是非刑罚处罚都在所不问,都认为其具有前科,同时,其被宣告判处什么样的处罚也在所不问。

(二)前科报告制度与前科保护制度
与前科概念相关的即是“前科报告”和“前科保护”,与前科“用而不宣”的法律地位不同的是,前科报告制度和前科保护制度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均有所体现。

前科报告制度《刑法》第100条有明确的体现,即规定了受到处罚的人的一般的前科报告义务,列明了前科报告制度存在的情形,即在入伍和就业时;同时,《刑法》第100条还对免除报告义务的情形作出了特殊规定。

此条文仅规定了入伍和就业时必须报告前科义务,但是该
条文存在很大漏洞。

虽然规定了犯罪人有报告前科的义务,但是没有规定如果未按规定报告前科的后果,也没有配套的实施程序,任意性很大,不利于保护和尊重犯罪人。

在我国,前科保护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具体规定。

在我国,很多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的前科保护制度都进行了或概括或具体的规定,首先,《刑法修正案(八)》在规定具体情形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进行了概括性免除;《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具有前科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的权利进行了特别申明,即具有前科的未成年人的权利与其他普通未成年的权利是同质同量的,并命令禁止对其歧视。

从此处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的条件:一是年龄限制:犯罪时未满18周岁;二是刑罚限制: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三是场合限制:入伍就业时。

从以上法律的具体规定可以归纳出:我国对于未成年人前科制度的规定都明确提出了一点要求,即:不得歧视。

在这里,法律明确规定所有社会主体在面对具有前科的未成年人的时候,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给予其公平的选择机会、和正常人相等的待遇,但并没有规定如果违反了此项原则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因此曾被科处的未成年人在回归社会后收到各种不平等的对待也是家常便饭。

(三)前科制度的影响
中国有句古话:种瓜得瓜种豆得豆。

对于有前科的人,这句话得到了很好的印证。

“前科”的存在大大降低了社会对失足
未成年人的评价,给他们带来了无形的歧视,增加了他们重新回归社会的难度。

这些人既缺乏社会经验又贴着“犯罪人”的标签,往往有些人会被动的选择重操旧业,再次走向犯罪的道路。

前科制度也大量存在于各项立法当中,主要体现在对相关权利的限制甚至剥夺。

例如:《教师法》第14条对于取消教师资格和丧失教师资格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就包括受到刑事处罚的前科行为。

《法官法》第10条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会计法》第40条明令禁止受到过刑事处罚(尤其是与会计职务相关的刑事处罚)、具有前科的主体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由以上禁止性规定可知,很大一部分人由于前科的存在,其个人职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

因此,对于有前科的未成年人来说,其不仅要一生背负“犯罪人”的标签,连公平的工作机会、职业选择都不能享有。

二、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意义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就是指未成年犯罪人在被定罪或者判刑之后,在满足前科消灭条件的情况下,对其以前受到过的科处进行封存或注销的制度。

由于年龄和社会经验的局限,未成年人的价值观还不够稳定,未成年犯很容易受到诱惑、教唆等实施犯罪行为,同时,其又具有极强的可塑性,所以笔者认为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一方面有利于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避免其重新犯罪;另一方面也实现了刑法预防犯罪的目的。

首先,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科消灭制度的确立,给犯罪的未成年人改过自新提供了宽松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弱化了犯罪标签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有利于增强其社会的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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