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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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视野下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新刑诉法视野下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新刑诉法视野下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也在不断上升。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程序,并且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采取了非惩罚为主的教育、感化、帮助措施。

然而,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并没有被完全解决。

未成年人犯罪后的前科记录也对他们的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

因此,怎样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成为了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前科消灭制度的概念和意义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对于个人犯罪前科在一定条件下消灭其前科记录的制度。

前科记录是指有犯罪嫌疑/被告人因过去曾有过一定量犯罪记录,经过司法程序核实后裁定的案件行为记录。

前科记录是未成年人犯罪后的重要记录之一,它会对未成年人的学习、就业和成长产生很大的影响。

因此,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对于未成年人是尤其重要的。

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能够减小未成年人犯罪之后面对的生活困难,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促进未成年人戒除犯罪、改正错误。

前科消灭制度通过消除犯罪记录,对于未成年人的未来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二、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需要考虑的因素1. 刑法的适用原则在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时,需要遵循我国刑法的适用原则,即罪刑相适应、罪刑法定、罪刑分立、定罪量刑贯彻法定原则。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应当在保证行政、法律法规的正确适用的基础上进行制定。

2. 不同程度犯罪的差别对待不同程度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也不同,因此制定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时应该根据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应当采取轻惩治方案,而对于严重的犯罪行为应该作出严厉的惩罚和制裁。

3. 历次犯罪的叠加处理未成年人在犯罪之后,如果多次发生类似犯罪行为,应该对其进行叠加处理。

当未成年人犯罪后得到了法律的惩罚和教育,但仍然再次犯罪时,应当在原刑的基础上叠加处罚。

4. 社会舆论的影响社会舆论对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浅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浅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浅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摘要]随着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被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提上日程,这不仅为依法惩处未成年人犯罪、保护社会提供可能,更为未成年罪犯复归社会、保护未成年人成长提供重要保障。

本文通过阐述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分析该制度实施面临的困境,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一些建议和设想,为治理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新思路。

[关键词]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构建前科消灭制度,是对有前科的人经过法定程序,宣告注销犯罪记录,恢复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制度。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以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形势下,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社会内在需求日益凸显。

2003年底,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办法”试行方案,提出有条件地消除未成年人的犯罪档案和记录,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前科消灭制度的探讨。

2008年12月,中央政法委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要求人民法院要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明确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200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要求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在经历学界的争议和实务界的探索后,首次获得中央的正式肯定。

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一)未成年人的可改造性强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比,有其特殊性。

一方面,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心理的不成熟性,对社会和自我的认知具有较大的片面性和武断性,遇到外界因素的刺激容易作出非理智行为。

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对新生事物有极强的吸引力,易接受新的观念和事物,并不断调整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可塑性强,通过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和及时教育、改造,容易塑造出一个崭新的形象。

(二)现行的前科制度对未成年人具有不公平性,不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到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吴丹

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吴丹
2012 年 10 月 第 9 卷 第 10 期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Oct.2012 Vol.9 No.10
试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们对有前科者畏而远之,社会上很难有其立足之地。尤其是对 正处于由幼稚向成熟转化的过渡时期的未成年人, 这种惩罚 的严酷性与长期性就越发显得不具合理性。
三、前科消灭制度的价值分析 (一)体现了法的正义价值 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曾形象地说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 的脸。 正义之所以具有如此强劲的生命力,在于“给予每个人 以其应得的东西的意愿乃是正义概念的一个重要的和普遍的 组成部分。……恰如亚里士多德所明见的那样,正义乃是一种 关注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美德。‘正义本身乃是他人之善或 他 人 之 利 益 ,因 为 它 所 为 的 恰 是 有 益 于 他 者 的 事 情 。 ’”④行 为 人 因犯罪而被定罪处刑,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其前科记录,是法 律正义的体现,但却让一个已经服刑完毕且弃恶从善的人永久 地承受犯罪历史所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 有违法律的公正价 值。 因此,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提出体现了法的正义价值。 (二)符合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精神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施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推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 惩戒是手段,而教育、感 化、挽救才是最终目的。 列宁曾说过:“青少年犯错误,连上帝 也会原谅的”。 前科消灭制度以其独特的教育方式,有效的挽 救效果,给予失足未成年人最真实、最彻底的保护,使其回到 正常的生活轨道,弥补了我国刑法注重刑事惩戒功能,弥补了 挽救教育功能的不足。 (三)有利于使其真正回归社会 犯 罪 标 签 理 论 由 美 国 犯 罪 学 家 弗 兰 克·坦 南 鲍 姆 提 出 。 他 曾这样描述标签的作用过程: 部分而不是全部从事了越轨行 为的某些个体,可能被打上烙印而被甄别出来。他把贴标签所 产生的这种效果称为标签的“罪恶的戏剧化”⑤。 未成年人一 旦被贴上罪犯的标签,难免会产生“自我降格”的心理因素,由 原先的初级偏差行为逆变为更严重的犯罪行为。 莱马特更指 出:“犯罪是社会或旁观者所赋予的定义,是社会的反应导致了 犯罪而不是犯罪导致对社会发生的反应。 ”⑥实行前科消灭制

论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建立

论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建立

论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建立论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建立一、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的概念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以下简称前科记录消灭)是指因犯罪曾受法院有罪宣告或被判定有罪的未成年人,经本人、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申请,由有关部门作出决定,将其犯罪卷宗材料由相关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予以封存保管,限制对外公开,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的制度。

但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应当报告的除外。

二、建立“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必要性1、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前科是一个人不光彩的历史纪录,永远保留前科会使一个人因为一时的失足,承受一生的惩罚,这对于那些有前科的人是不公平的,也是极其不人道的。

XX学者Siegel将其称为“犯罪标签理论”。

这种标签化的影响对未成年人尤为突出,表现在:其一,前科会造成未成年人的权利歧视,未成年人一旦被标有“污点”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升学、就业、劳动等在民事、行政、政治等方面的资格或者权利受到限制或者剥夺。

其二前科会影响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未成年人正处于自我人格和价值观形成的时期,若因一时无知而被贴上“犯罪人” 的永久性标签,一成不变甚至几乎是无法取消的烙印会将犯罪人锁在永远是犯罪人的历史阴影中,极易产生自卑心理,自暴自弃,自我放纵,容易滋生“破罐破摔”的心理,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不可避免地会成为社会新的犯罪隐患。

2、是保证未成年人发展社会化的首要前提。

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都表明,未成年犯罪在主观上都具有动机单纯、随意性大、主观恶性不大等特点。

这些特点说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在行为方式上随意性强,只要社会能给其恰当而又有效的教育、挽救措施,未成年犯罪人是能够较容易地“改邪归正”,做一个健全的社会人。

加拿大副检察长鲍勃.克卜在其著作《少年犯罪法五》中说:虽然少年罪犯要对他们的非法行为负责,但施加于他们身上的后果却不能像一般法庭对成年犯所施的那样严厉,因此,一个少年罪犯如果已经结束处罚,而且在一定时间内未再犯罪,其档案就得销毁。

论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建立

论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建立

论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建立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法制意识的提高,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无论是家长,还是社会其它各方面人士都应该关注和呵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然而,当一些未成年人犯罪后,其刑罚记录依旧存在,这不仅影响着在社会中重新获得尊重和机会的难度,还严重影响了他们的自信心和心理健康。

针对这种情况,有些法律专家建议建立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

现行的刑法规定,未成年人在犯罪之后,一旦判罚,其相关的记录将被记入个人档案,即所谓的“前科记录”。

这个记录包含了一些敏感信息,比如罪行和受到的判决,会被社会机构用于各种用途,无形中影响未成年人的求职和生活。

很多未成年人在犯罪后长期被影响,甚至可能会被社会疏远和歧视。

然而,我们不能因为这些角色的行为轻易地将他们划归为“有前科”的人,更不能轻易将未成年人剥夺了未来改过的机会。

对于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建立,我们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探讨:1.是否应该建立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建立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可以消除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减轻他们的负面影响,适度地保护他们的个人隐私,同时可以有效地操作未成年人犯罪后教育改造的策略,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

2. 建立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重要性建立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重要性:(1)无辜权益受到保护。

对于那些曾经在未成年时期侵权的孩子来说,不能一直被一个印在个人档案上的标签和罪名所困扰。

消除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是保护无辜儿童权益的应有之义。

(2)全社会获益。

通过消除前科记录,社会上所有的人士都可以获得更高水平的生活质量,一个清白的背景将带给人们更多并且更有利的机会。

(3)有利于教育改造。

消除前科记录使得教育改造的意义更为明显,作为全面的深入改变的一部分,可以带来更长久的影响,更好地防范未成年人犯罪。

3. 如何建立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对于建立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我们可以参考一下几个方面:(1)将犯罪记录转化为教育记录。

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摘要: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出台与现代刑罚理念的变迁,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已成必然趋势和理性选择。

这不仅有利于避免“犯罪标签理论”带来的负面影响,更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实体要件、程序要件、形式要件的构建与设计至关重要,它可以全面、客观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未成年人;宽严相济;前科消灭;制度前科消灭是指曾受法院有罪宣告或被判定有罪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国家抹销其犯罪记录,使对其不利的状态消失,恢复其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刑事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社会所激发的对前科消灭制度的需求日益凸显。

立足于未成年人人权保障,吸收宽严相济刑事司法理念的精髓,尝试改革与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已是司法机关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它可以使我国未成年人人权得到更好地保护。

一、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构建的现实意义马克思主义的人性论认为,人性是人在同自然、社会和自身三者活动中表现出来的根本特征,是自然性、社会性和主体性的统一。

社会的发展是曲折的,社会关系是复杂的, 人性的发展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一日行窃”,并非“终身为贼”,曾经犯罪的人并不一定永远是恶人。

前科的永续存在无疑是向社会昭示,犯罪人永远是犯罪人,其人性是静止的不可变的,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是对犯罪人人性的否定,这样做使有前科者作为社会生活主体的自主性以及独立性被极大地压抑、束缚,这与社会的发展趋势是不相一致的。

因此,对人性认识的发展客观上决定了前科消灭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该制度为有前科的犯罪人告别过去、重新融入社会、建立新的社会关系提供了制度平台,鲜明地体现了人性的具体性与社会性相统一的合理内涵[1]。

在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已是必然趋势与理性选择。

一方面,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之“严”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安全,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与保障;另一方面,宽严相济之“宽”有利于倡导行刑社会化的理念,促进罪犯回归社会。

论文-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论文-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学生姓名:江林学号:2010014068所在学院:政法学院专业班级:法学届别:2014 届指导教师:潘樾皖西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创作诚信承诺书1.本人郑重承诺:所提交的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是本人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没有弄虚作假,没有抄袭、剽窃别人的内容;2.毕业论文(设计)所使用的相关资料、数据、观点等均真实可靠,文中所有引用的他人观点、材料、数据、图表均已标注说明来源;3. 毕业论文(设计)中无抄袭、剽窃或不正当引用他人学术观点、思想和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的情况;4.本人已被告知并清楚:学校对毕业论文(设计)中的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将严肃处理,并可能导致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合格,无法正常毕业、取消学士学位资格或注销并追回已发放的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等严重后果;5.若在省教育厅、学校组织的毕业论文(设计)检查、评比中,被发现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本人愿意接受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学生(签名):日期:年月日目录一、前科制度概述 (2)(一)前科的概念 (2)(二)前科与前科报告义务 (2)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价值分析 (2)(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意义 (2)1、有利于未成年罪犯重返社会 (3)2、有利于保证人权,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科学性 (3)3、有利于强化刑法的教育功能 (3)(二)我国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可行性 (3)1、我国已有的尝试性实践 (4)2、域外立法的可借鉴性 (4)三、国内外有关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规定与探索 (4)四、我国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6)(一)缺乏现行法律的支持 (6)(二)与众多法律法规存在冲突 (7)(三)与大众的社会观念相冲突 (7)(四)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 (8)(一)前科消灭的条件 (8)1、限制条件 (8)2、期限条件 (8)(二)前科消灭制度的程序 (9)1、启动程序 (9)2、申请的主体 (9)3、管辖 (9)4、审理与调查 (10)5、裁定与监督 (10)主要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本土化建构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本土化建构

试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本土化建构【关键词】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本土化建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关系到整个国家、社会以及每个家庭的利益,他们的福祉也就是国家、社会、家庭的福祉所在。

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我国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前科制度,但前科制度在我国处于用而不宣的状态。

前科的存在使未成年犯犹如贴上犯罪标签,难以以融入社会,并可能被推向社会的对立面,成为潜在的再犯。

因此,有必要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促使未成年人犯早日走出前科的阴影,健康成长,回归社会。

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正当性(一)前科消灭制度的内容综观世界各国的立法规定,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当曾经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人具备法定条件时,注销其有罪宣告或者罪及刑记录的制度。

[1]前科消灭的后果从宏观方面来分析,包括:①法律评价的改变。

罪刑记录并注销后,当事人在法律上应视为没有犯过罪的人,任何人不得对其加以歧视;②合法权益的恢复。

消灭前科以后,应当立即恢复当事人因犯罪和存在前科而丧失的政治权利、民事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③社会生活的保障。

消灭前科以后,当事人在就业、就学、担任公职等方面,应当与其他公民享受同等待遇。

[2]从本质上讲,前科消灭制度所抹消的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

前科消灭在于承认犯罪人在一定期间内遵纪守法事实、真诚悔过的态度,并以此为基础推定对行为人前罪的刑罚裁定在量上是足够的,是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相匹配的,因而抹消其犯罪记录。

[3](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价值1.符合保障人权的刑法理念如果没有前科消灭制度的救济,长此以往,前科者困厄的境遇只会使人们由对罪犯的憎恶变成对刑罚适用者的憎恶,从而使对“犯罪的耻辱”变成“法律的耻辱”。

果真如此,刑法便会失去人们对它的尊敬和忠诚,造成自身的生存危机。

[4]2.体现刑法谦抑性刑法谦抑“已不是适用于刑法某一部分的原理,而是贯穿全部刑事法领域的基本理念”。

[4]通过消灭未成年犯前科,使失足者早日回归社会,防止其重新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正是刑法的谦抑性和宽容性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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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33No.6Jun.2012第33卷第6期2012年6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 (Soc.Sci )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自控能力差、可塑性强,很容易被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和不稳定因素影响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当然也容易受好的榜样的熏陶,接受教育改造,重归社会。

有前科的未成年人一旦被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很容易使其产生自暴自弃,自我放纵,前科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都有很大的危害,因此,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一、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构建的意义所谓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也有人称之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销毁制度,是指曾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时,由法定机关注销其有罪宣告或者处刑记录,即被视为未受过刑事处分,无犯罪记录的制度。

2009年三五改革纲要提出要继续探索有益于未成年人的审判方式和方法、建立少年法院,探索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符合三五改革纲要对未成年人审判提出的新要求;有利于抛弃犯罪标签,消除未成年人心理障碍和阴影,使其更好成长,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强刑法矫治作用,实现刑罚目的,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该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也是对未成年人国际刑罚发展趋势的顺应,《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十九条规定:“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的时候加以销毁。

”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已成为世界各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潮流和趋势,因此,我国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也是履行国际法义务的体现。

同时在前科领域,未成年人真诚悔改,消除人身危险性,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进行前科消灭,使其重新融入社会,也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和贯彻。

由此可见,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意义重大的,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前科消灭制度,虽然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条后增加了第二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其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

即在立法上免除了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可以说是一个进步。

但毕竟前科会使未成年人产生心理阴影和思想压力,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而且会使未成年人受到歧视,其在成年后的一些权利会被剥夺,如限制他们从事某些特定职业等,从而限制或者剥夺其在民事和行政等方面的资格或者权利,不利于未成年犯罪人的感化和改造。

所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已势在必行。

二、构建和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措施(一)立法上明确规定前科消灭制度前科消灭制度的符合人道主义要求,有利于未成年人努力改造,从而有效避免社会歧视,防止违法犯罪的再次发生。

加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符合世界刑事立法的潮流和趋势。

因此应尽快将该制度法典化,确立其在我国刑事立法体系中的法律地位,能够更好地体现现代文明法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将该制度的构建提升到立法的高度,对该制度进行全面系统地规定,当然指导性、原则性的规范和详细规定前科消灭制度具体内容的规范都必不可少,以充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措施1.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制度审判是整个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这个环节要以教育、感化未成年犯罪人为中心,为改造未成年人,使他们将来复归社会做好准备。

因此为达到教育和感化的目的,建立一些适合未成年犯的特殊审判制度是必需的。

实践中,经过各地司法机关的大胆探索和尝试,其中有几种适合未成年人的较为成功的特色审判制度。

首先,少年审判庭可以使审判职能专业化、人性化,使未成年人的优先权利得以保障。

其次,在“圆桌审判”制度中,法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被要求依次围坐在圆桌旁,被告人家长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整个氛围公正、亲情和宽松,使未成年被告人感受到阳光和温暖,从而减轻他们的心理压力和对抗情绪,使他们重拾勇气和信心,有利于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未成年人刑事审判陪审制度要求少年刑事审判聘请知悉少年违法犯罪情况和规律,了解少年生理、心理特点,责任心强,具有基本法律知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蔡晓锦(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61)摘要: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同时符合国际司法发展的客观需要。

本文通过对该制度构建完善措施的提出及其具体运行的初步设计,希望我国尽快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以求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并保护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

关键词: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档案保密制度中图分类号:D924.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2)06-0075-0275--识,并热心从事教育、挽救失足少年的陪审员参加陪审、开展法制宣传或对判处管制、拘役或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犯罪人进行回访考察。

2.未成年人档案保密制度我国于1984年签署的《联合国未成年人司法最低限度》(简称《北京规则》)的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罪犯的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案中加以引用。

”为尽可能地减少或避免前科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由司法机关统一归档,存入建立的专门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由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管理,还要配有相应的监督和保密措施,以保证未成年人的权益。

未成年人犯罪档案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因特殊情况必须公开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3.社区矫正制度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管制、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

所谓社区矫正,是指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未成年犯罪人不被拘禁于监狱或一定场所,而仅强制其向国家机关或其他公益团体提供一定时间的无报酬劳务的刑罚替代手段。

这种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方式不仅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还能增强犯罪人改造的积极性,使其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样受害人情绪得到安抚,被破坏社会关系得到恢复,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提供了事实基础,即未成年犯罪人通过积极、认真的改造完全消除了其社会危害性,当然就可对其适用前科消灭制度。

4.正确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社会公众对前科者往往怀有偏见、歧视,理性、宽容的社会风尚缺失。

尤其在当今信息时代,社会舆论的力量极其强大,甚至被称为是除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

所以应坚持正确的新闻导向,始终以正确的思想引导人,以优秀的事迹鼓舞人,以实际行动来关爱人,让前科者感受到未被社会抛弃,使他们看到希望、光明。

营造平和宽松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传播社会仁爱向善的理念是每一位社会成员的责任。

三、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运行设计(一)适用条件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主体、时间、罪刑和实质条件几个方面。

主体当然是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要求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时间条件是在主刑和附加行执行完毕的以后,设立一定的期间用以考察未成年犯罪人的悔改情况。

当然考察期的长短要适宜,既要起到考验的作用,又要保证不影响未成年犯罪人改造的积极性,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考验期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罪错程度、所判刑罚的种类和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

未成年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是前科消灭的前提,从最广范围来说,符合以下罪刑条件的都可适用前科消灭制度:(1)定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的;(2)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判处管制、拘役或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的;(3)拘役、有期徒刑判处缓刑,缓刑考验期届满的;实质条件,即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悔改条件,主要是指未成年犯罪人在法律规定的考验期内遵纪守法、认真悔改,未再犯新罪等。

(二)申请主体和主管机构有学者主张前科消灭只能由未成年人本人提出申请,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本着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应尽量扩大申请主体的范围,所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及其成年近亲属也应被纳入申请主体之列。

实践中主要存在着原审人民法院和专门机构两种决定机关的模式,两种模式各有利弊,笔者建议可采取折中的做法,即在原审法院下设立专门的前科消灭评审委员会,负责受理、审查和确认工作。

(三)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方式前科消灭的方式主要有两种:(1)自动消灭,刑期执行完毕或者免予执行,未成年犯罪人的前科即视为消灭的日本模式;(2)判决消灭,通过少年法庭的判决才能消灭前科的德国模式。

我国采用后者更为合适,也体现了对待前科消灭的慎重态度。

(四)程序设置(1)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主体在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后一定期限内,认真书写“前科消灭”申请书和保证书,并提交评审委员会;(2)审查:评审委员会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考查小组,对该未成年人的身份、前科情况、申请消灭的事实与理由及其思想状况、实际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鉴定。

同时,认真听取未成年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的意见以及学校、单位的意见,确保作出正确的决定。

(3)裁定:评审委员会先集体审议考察组提交的鉴定书,再对申请人直接质询;经过审查,根据是否符合犯罪前科消灭条件,作出犯罪前科是否消灭的裁定,并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

对于不符合犯罪前科消灭条件而裁定不予撤销该未成年人犯罪前科的,还可决定延长考察期。

申请主体不服裁决的,还可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作为监督主体对整个程序进行监督。

(五)法律后果前科消灭证书或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是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归于消灭的象征,即视为其未曾违法犯罪,恢复先前的法律地位,并得到同等的社会生活保障和不受歧视的法律评价。

现代司法注重人性化的执法理念,未成年人作为不同于成人的特殊群体,更需要法制社会的关怀与保护。

同时随着人权保障越来越受到世界的关注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我国应尽快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更好地保护使未成年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1〕沈兵,刘宇.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J].法治论丛,2007(5).〔2〕赵秉志,廖万里.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应予消灭[J].法学论坛,2008(1).〔3〕肖南.对未成年犯“前科消灭”制度发展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2009(6).〔4〕武晓红.论我国未成年人消灭制度的构建[J].兰州交通大学学报,2008(5).(责任编辑徐阳)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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