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本土化建构
探析本土化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除制度的构建

各 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时 至今 E,纵观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实践 ,未成年人 t 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已然成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一 道风景线。德国 、日本 、俄罗斯 、瑞士 、法国等国
均 在有 关 法律 中 明确规 定 了少年 犯罪 “ 科消 灭 ” 前
教问题 。第四 ,规定 了严格的适用程序 ,具体分6 个环节 ,须进行3 层审批。第五关于法律效力的规 定, 《 瓮安县 “ . ”事件涉案未成年人违法及轻 68 2 罚犯罪记录消除试行办法 》 ( 以下简称 《 试行办 法 》 ) 条规定 , “ 第5 涉案未成年人违法及轻罪犯
第一 , “ 瓮安试点”使用了 “ 未成年人违法及 轻罪记录消除”这一概念 ,其适用范围不限于 “ 轻
罪 ” ,还 明确包 括 了 “ 到治 安行 政处罚 、少 年管 受
教 、劳动教养 、不起诉 ”4 种情形 。第二 ,适用对 啊 象并未绝对限于未成年人 , “ 瓮安试点”对适用对 象的年龄予以适 当放宽 ,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政
继 开展 了丰 富多样 的实践 探 索 。
是 ,这一问题得到 了中央有关部 门的高度重 视 , 中央政策文件和最高人 民法院 《 三五纲要 》都明 确 提 及要 “ 建立 未成 年 人轻 罪犯 罪 记录 消灭制 度 ” ,① 理论纷争和实践探索多年 ,这一制度的构
建 事 宜终 于被 提上 日程 ,最 新 的刑法 修 订活 动 中 , 构 建未 成 年人 犯罪 记 录消灭 制度 已经 开始 。
轻罪记录消除制度 ”。㈣ 相对于其他地区而言 ,瓮
安试 点 的特色 在于 以下几 个方 面 :
新刑诉法视野下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新刑诉法视野下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也在不断上升。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程序,并且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采取了非惩罚为主的教育、感化、帮助措施。
然而,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并没有被完全解决。
未成年人犯罪后的前科记录也对他们的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
因此,怎样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成为了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前科消灭制度的概念和意义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对于个人犯罪前科在一定条件下消灭其前科记录的制度。
前科记录是指有犯罪嫌疑/被告人因过去曾有过一定量犯罪记录,经过司法程序核实后裁定的案件行为记录。
前科记录是未成年人犯罪后的重要记录之一,它会对未成年人的学习、就业和成长产生很大的影响。
因此,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对于未成年人是尤其重要的。
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能够减小未成年人犯罪之后面对的生活困难,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促进未成年人戒除犯罪、改正错误。
前科消灭制度通过消除犯罪记录,对于未成年人的未来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二、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需要考虑的因素1. 刑法的适用原则在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时,需要遵循我国刑法的适用原则,即罪刑相适应、罪刑法定、罪刑分立、定罪量刑贯彻法定原则。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应当在保证行政、法律法规的正确适用的基础上进行制定。
2. 不同程度犯罪的差别对待不同程度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也不同,因此制定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时应该根据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应当采取轻惩治方案,而对于严重的犯罪行为应该作出严厉的惩罚和制裁。
3. 历次犯罪的叠加处理未成年人在犯罪之后,如果多次发生类似犯罪行为,应该对其进行叠加处理。
当未成年人犯罪后得到了法律的惩罚和教育,但仍然再次犯罪时,应当在原刑的基础上叠加处罚。
4. 社会舆论的影响社会舆论对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浅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浅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摘要]随着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被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提上日程,这不仅为依法惩处未成年人犯罪、保护社会提供可能,更为未成年罪犯复归社会、保护未成年人成长提供重要保障。
本文通过阐述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分析该制度实施面临的困境,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一些建议和设想,为治理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新思路。
[关键词]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构建前科消灭制度,是对有前科的人经过法定程序,宣告注销犯罪记录,恢复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制度。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以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形势下,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社会内在需求日益凸显。
2003年底,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办法”试行方案,提出有条件地消除未成年人的犯罪档案和记录,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前科消灭制度的探讨。
2008年12月,中央政法委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要求人民法院要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明确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200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要求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在经历学界的争议和实务界的探索后,首次获得中央的正式肯定。
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一)未成年人的可改造性强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比,有其特殊性。
一方面,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心理的不成熟性,对社会和自我的认知具有较大的片面性和武断性,遇到外界因素的刺激容易作出非理智行为。
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对新生事物有极强的吸引力,易接受新的观念和事物,并不断调整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可塑性强,通过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和及时教育、改造,容易塑造出一个崭新的形象。
(二)现行的前科制度对未成年人具有不公平性,不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到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毕业论文题目: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学生所在学院政法学院专业法学学号学生姓名江林指导教师潘越起止日期2013年12月—2014年6月目录试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作者:江林(指导老师:潘越)(皖西学院政法学院)摘要:前科消灭制度是践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我国青少年司法制度以及体现刑法教育改造目的的重要内容,同时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也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立健全人权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
在国外,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早已建立并且较为成熟。
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仍是处于初级阶段,面临着社会的巨大争议。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的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考察对比,借鉴西方国家研究成果,对中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实体条件、程序条件以及实际执行等方面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字: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前科Construction of Minor Criminal Record Eradication RegimeAuthor: Jiang Lin (Instructor: Pan Yue)(West Anhui University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Abstract:The system is a practicing criminal record eradication "temper justice with mercy" criminal policy, improve our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and criminal law reflects an important part of education reform purposes, while establishing a minor criminal record eradication but also to build a socialist country ruled system,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system, a necessary requirement. In other countries, especially in Western countries, a minor criminal record and destroy already established a more mature system. But the elimination of minor criminal record system is still in its infancy, facing enormous controversy society. Based on the comparison of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investigation on the criminal record of minors to destroy the system, drawing on research in Western countries, on the physical aspects of the condition of Chinese minors criminal record eradication program and the actual execution conditions put forward their views.Keywords:Minors; criminal record Elimination System; convictions一、前科制度概述(一)前科的概念对于“前科”这一概念,在刑法理论界尚未达成共识,但大致有如下三种说法。
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摘要: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出台与现代刑罚理念的变迁,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已成必然趋势和理性选择。
这不仅有利于避免“犯罪标签理论”带来的负面影响,更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实体要件、程序要件、形式要件的构建与设计至关重要,它可以全面、客观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未成年人;宽严相济;前科消灭;制度前科消灭是指曾受法院有罪宣告或被判定有罪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国家抹销其犯罪记录,使对其不利的状态消失,恢复其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刑事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社会所激发的对前科消灭制度的需求日益凸显。
立足于未成年人人权保障,吸收宽严相济刑事司法理念的精髓,尝试改革与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已是司法机关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它可以使我国未成年人人权得到更好地保护。
一、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构建的现实意义马克思主义的人性论认为,人性是人在同自然、社会和自身三者活动中表现出来的根本特征,是自然性、社会性和主体性的统一。
社会的发展是曲折的,社会关系是复杂的, 人性的发展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一日行窃”,并非“终身为贼”,曾经犯罪的人并不一定永远是恶人。
前科的永续存在无疑是向社会昭示,犯罪人永远是犯罪人,其人性是静止的不可变的,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是对犯罪人人性的否定,这样做使有前科者作为社会生活主体的自主性以及独立性被极大地压抑、束缚,这与社会的发展趋势是不相一致的。
因此,对人性认识的发展客观上决定了前科消灭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该制度为有前科的犯罪人告别过去、重新融入社会、建立新的社会关系提供了制度平台,鲜明地体现了人性的具体性与社会性相统一的合理内涵[1]。
在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已是必然趋势与理性选择。
一方面,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之“严”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安全,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与保障;另一方面,宽严相济之“宽”有利于倡导行刑社会化的理念,促进罪犯回归社会。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本土化建构

试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本土化建构【关键词】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本土化建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关系到整个国家、社会以及每个家庭的利益,他们的福祉也就是国家、社会、家庭的福祉所在。
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我国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前科制度,但前科制度在我国处于用而不宣的状态。
前科的存在使未成年犯犹如贴上犯罪标签,难以以融入社会,并可能被推向社会的对立面,成为潜在的再犯。
因此,有必要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促使未成年人犯早日走出前科的阴影,健康成长,回归社会。
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正当性(一)前科消灭制度的内容综观世界各国的立法规定,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当曾经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人具备法定条件时,注销其有罪宣告或者罪及刑记录的制度。
[1]前科消灭的后果从宏观方面来分析,包括:①法律评价的改变。
罪刑记录并注销后,当事人在法律上应视为没有犯过罪的人,任何人不得对其加以歧视;②合法权益的恢复。
消灭前科以后,应当立即恢复当事人因犯罪和存在前科而丧失的政治权利、民事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③社会生活的保障。
消灭前科以后,当事人在就业、就学、担任公职等方面,应当与其他公民享受同等待遇。
[2]从本质上讲,前科消灭制度所抹消的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
前科消灭在于承认犯罪人在一定期间内遵纪守法事实、真诚悔过的态度,并以此为基础推定对行为人前罪的刑罚裁定在量上是足够的,是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相匹配的,因而抹消其犯罪记录。
[3](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价值1.符合保障人权的刑法理念如果没有前科消灭制度的救济,长此以往,前科者困厄的境遇只会使人们由对罪犯的憎恶变成对刑罚适用者的憎恶,从而使对“犯罪的耻辱”变成“法律的耻辱”。
果真如此,刑法便会失去人们对它的尊敬和忠诚,造成自身的生存危机。
[4]2.体现刑法谦抑性刑法谦抑“已不是适用于刑法某一部分的原理,而是贯穿全部刑事法领域的基本理念”。
[4]通过消灭未成年犯前科,使失足者早日回归社会,防止其重新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正是刑法的谦抑性和宽容性的体现。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构建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构建作者:黄素萍来源:《青年与社会》2015年第17期【摘要】对未成年人应予特殊保护,已经逐渐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理念。
前科制度是有效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但前科的存在又会对未成年罪犯在求学、就业、生活等方面带来消极影响,使他们难以融入社会并有可能重新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未成人前科报告免除义务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立法基础。
【关键词】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构建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100条做了修改,该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该条规定的未成年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的规定,标志着未成年人前科有条件消灭制度的诞生。
2012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该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前科报告免除义务和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
一、前科和前科消灭制度所谓前科消灭,是指曾经受过法院有罪宣告或被判定有罪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由国家抹销其犯罪记录,使其不利状态消失,恢复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刑事制度。
前科的概念各国规定不一,大致有两种定义,一是以俄罗斯、韩国等国家认为前科的成立需具备“被法院宣告有罪且被判处了刑罚”两个条件。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86条第1款规定:“因实施犯罪而被判刑的人,自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前科消灭或撤销时止,被认为有前科”。
浅析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浅析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是一项长期而且有必要的任务。
未成年人以其生命阶段的特殊性质而成为一项独特的社会群体。
他们的成长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陷阱,比如社交问题、学校问题、家庭问题等。
不幸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问题可能会导致未成年人犯罪,从而留下前科记录和不良的社会影响。
因此,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这种制度的核心思想是,在未成年人犯罪时,不是给他们诉讼或者刑事惩罚,而是通过其他途径来帮助他们解决问题。
如果未成年人从犯罪中得到了重要的教训并有改变自己的意愿,那么他们的前科记录应该被抹去,以便他们能够重新开始。
在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时,以下是需要考虑的一些关键点:一、对犯罪的认证针对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应该将认证过程作为其中的必要步骤。
具体来说,需要确保犯罪事实确实存在,还需要寻找可行的解决方案,以帮助未成年人克服潜在的问题。
这个认证过程应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以便未成年人重新开始。
二、给予辅导和其他帮助与成年犯罪不同的是,针对未成年犯罪的解决方案需要更多的辅导和支持。
需要为他们提供改变不良行为的机会,并帮助他们在其他问题上寻求帮助。
这种支持可能包括心理治疗,成长辅导,家庭关系进行咨询等等,确保未成年人有足够的资源来克服犯罪行为。
三、制定具体的前科消灭计划针对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计划应该是具体化的,并考虑到未成年人当前面临的问题。
这需要根据不同未成年人的情况进行计划,并根据他们的行为历史和未来需求做出相应决策。
在制定计划时需要充分考虑到的因素包括:未成年人的年龄、历史犯罪记录、社会关系、特殊需要等。
四、制定可行的前科消灭标准需要综合考虑法律和公众安全的因素,制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锁定条件和期限等标准。
这样,就可以确保前科消灭制度不会对社会环境造成任何隐患或负面影响。
总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个健全的前科消灭制度有助于降低儿童青少年犯罪的比例,从而为社会带来更多的和谐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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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本土化建构
【关键词】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本土化建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关系到整个国家、社会以及每个家庭的利益,他们的福祉也就是国家、社会、家庭的福祉所在。
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我国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前科制度,但前科制度在我国处于用而不宣的状态。
前科的存在使未成年犯犹如贴上犯罪标签,难以以融入社会,并可能被推向社会的对立面,成为潜在的再犯。
因此,有必要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促使未成年人犯早日走出前科的阴影,健康成长,回归社会。
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正当性(一)前科消灭制度的内容
综观世界各国的立法规定,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当曾经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人具备法定条件时,注销其有罪宣告或者罪及刑记录的制度。
[1]前科消灭的后果从宏观方面来分析,包括:①法律评价的改变。
罪刑记录并注销后,当事人在法律上应视为没有犯过罪的人,任何人不得对其加以歧视;②合法权益的恢复。
消灭前科以后,应当立即恢复当事人因犯罪和存在前科而丧失的政治权利、民事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③社会生活的保障。
消灭前科以后,当事人在就业、就学、担任公职等方面,应当与其他公民享受同等待遇。
[2]从本质上讲,前科消灭制度所抹消的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
前科消灭在于承认犯罪人在一定期间内遵纪守法事实、真诚悔过的态度,并以此为基础推定对行为人前罪的刑罚裁定在量上
是足够的,是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相匹配的,因而抹消其犯罪记录。
[3](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价值
1.符合保障人权的刑法理念
如果没有前科消灭制度的救济,长此以往,前科者困厄的境遇只会使人们由对罪犯的憎恶变成对刑罚适用者的憎恶,从而使对“犯罪的耻辱”变成“法律的耻辱”。
果真如此,刑法便会失去人们对它的尊敬和忠诚,造成自身的生存危机。
[4]
2.体现刑法谦抑性
刑法谦抑“已不是适用于刑法某一部分的原理,而是贯穿全部刑事法领域的基本理念”。
[4]通过消灭未成年犯前科,使失足者早日回归社会,防止其重新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正是刑法的谦抑性和宽容性的体现。
3.符合我国青少年司法保护政策
未成年人处于人生成长发育阶段,自制力低,人生阅历不足,其犯罪具有特殊性,绝大部分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同时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可塑性,经过社会、家庭的帮教,完全可以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应通过消灭犯罪前科挽救失足少年,使其尽快回归社会。
反之,无限期地保留前科对于那些诚心悔悟的未成年犯而言,势必会给其带来长期的消极影响,延缓他们复归正常社会生活的进程,甚至将其推向社会的对立面。
4.与国际立法潮流和趋势接轨之需要
我国应借鉴国外立法规定,尽快建立起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为我国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我国的法治文明与进步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我国立法现状及实践探索(一)我国立法现状
一般认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实践探索的法律依据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前者第57条第3款规定,“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后者第48条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但在其他法律法规方面,普遍的职业资格限制或禁止成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实施的障碍。
比如,我国公务员法第24条、法官法第10条、检察官法第11条、人民警察法第26条皆规定,曾因犯罪受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和人民警察,明确对曾因犯罪受刑事处罚者实行职业资格限制。
另外,还有许多关于剥夺受过刑事处罚者从业资格的法律法规,如律师法第9条,教师法第14条,执业医师法第15条等。
在上述法律法规未进行修改的背景下,进行实践探索必然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冲突问题,影响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法律效力。
(二)实践探索概况
2003年以来,我国各地如河北、上海、四川、山东等省市的一些地区就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在实务操作上已经进行了大量有益
的探索,一些地区还出台了实施细则,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但存在以下问题:
1.试行未成年人前科制度在法律效力上存在疑问。
试行该制度的地区大部分均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的前科记录在人事档案中抹消,这也是该制度的核心。
2.做法差异较大,各地在概念表述、适用对象、适用范围、适用方式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
各地做法不一不利于法制的统一性和法律权威。
三、对建构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的思考(一)前科消灭的对象
首先,从消除犯罪标签,挽救未成年人的角度来讲,笔者认为不宜对罪错程度进行限制。
俄罗斯、日本并未把罪行严重的未成年犯排除在前科消灭制度之外。
《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从与现有立法衔接的角度,笔者认为可以将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罪刑范围设置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和免于刑事处罚,对目前我国试行各地大部分把范围限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做法进行适当扩大,以利于挽救未成年人。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则应在立法和实践操作上与国际接轨,进一步扩大前科消灭的范围。
其次,前科是指因为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事实,对于我国有些地方将违法行为以及酌定不起诉案件也列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对象,笔者认为是对前科做不适当的扩大
理解,不应把这些人员也视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适用对象。
但这些人员可以参照前科消灭制度消灭相关记录,以利于未成年人的改造。
(二)前科消灭的条件
多数国家和地区均将悔过表现作为前科消灭的条件加以规定,但对悔过表现的要求则有不同。
如俄罗斯规定只要该未成年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重新犯罪,即取消刑事前科[5];德国则规定该未成年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仅仅不再重新犯罪还不够,还必须遵纪守法、品行正派。
笔者认为,为了敦促未成年犯认罪悔过自新,除了要求其在前科记录存续期间不再违法犯罪之外,还应要求其品行正派。
同时,从抚慰被害人心理,实现刑罚目的的另一个角度考虑,对于有明确被害人的犯罪如故意伤害罪,还应要求未成年犯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三)前科消灭的期限
对于前科消灭,国外通常做法是设置一定时间的考验期,考验期的长短往往与罪行轻重、罪犯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与成年人的前科消灭期间相比,各国都对未成年人另外设置了较短的消灭期。
如前述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86条即规定了比成年犯要短的未成年犯消灭前科期限。
笔者认为,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生理、心理特点,并根据主观罪过、人身危险性、罪行轻重,成梯次设置考验期限。
原则上故意犯罪的考验期限应比过失犯罪长;一般刑罚的考验期限应比独立适用附加刑长;判处实刑的考验期限应比判处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的长。
关于考验期限,笔者认
为未成年人正处于求学、就业等关键时期,考验期限设置不宜过长,可参照俄罗斯刑法典的规定将未成年犯消灭前科的考验期限设置
在一年以下。
(四)前科消灭的后果
1.对于符合前科消灭条件的未成年人,当事人在法律上应视为没有犯过罪的人,户籍和档案机关应依前科消灭裁定书消除其户籍及人事档案中的犯罪记录,原犯罪卷宗材料由法院加密封存、不予公开,公安机关亦不得出具有犯罪记录证明,使未成年人能够无心理负担地融入社会,开始新的生活。
对于违法泄露未成年人前科情况的人员,应严肃追究其责任。
2.因前科所引起的民事、行政上的权利限制或剥夺被取消,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方面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
我国相应的民事、行政法律法规,如《教师法》、《注册会计师法》等,应当在法条中明确规定,对于前科已被消灭的未成年人不再适用本法的资格禁止规定,与其他人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利。
3.未成年人在前科消灭之后,如果再犯新罪的,不适用累犯制度,不得因其之前的犯罪行为而在定罪量刑上对其进行任何不利的判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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