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尽快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未成年人前科是社会治安的重要问题,因此我国实行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以抑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该制度旨在通过法律和社会帮助的方式,帮助被定罪过的未成年人尽快摆脱前科的影响,走向正常的生活。
本文将从前科消灭制度、案例和建议等方面进行分析。
前科消灭制度前科消灭制度是指被法院对其作出了有罪判决后,经一定年限并完成相应程序后,未成年人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使前科记录被消除的制度。
它是为了促使认罪、悔罪并重新做人,以防止前科长期追缴的严厉后果,同时也为了使犯罪记录不会长期影响到未成年人的人生,为其改过自新提供帮助和机会。
案例1. 甘肃省将近500名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被消除2019年,甘肃省执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将近500名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被消除。
其中,有多名未成年人因涉毒被判有罪,但在进行了一定的行为改造和思想教育之后,法院予以消除其有罪记录。
这些未成年人的消除前科记录,让他们重新回到了社会,并得到了新的开始。
2. 深圳一未成年人被消除刑事前科记录2019年,深圳市对一名被判有罪的未成年人进行了前科消灭。
该未成年人因盗窃被判有罪,但其当时年龄未满14周岁,不足以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该未成年人在改造过程中表现良好,经过法院的考察和审判,其前科记录被消除。
3. 南京两名未成年人前科被消除2020年,南京市实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对两名曾因盗窃被判有罪的未成年人进行了前科消灭。
这两名未成年人在检后未逃避、认罪悔过,并接受了法院的行为改造和思想教育。
一定年限后,其前科记录被消除,帮助他们重回社会。
建议对未成年人实行前科消灭制度是一项良策,符合社会的文明进步,有助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重塑他们的人生。
为了更好地实施这项制度,建议:1.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减少犯罪发生的可能性;2.完善前科消灭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合法权益,为犯罪记录的消灭提供有效保护;3.加大对未成年人的矫治力度,帮助他们纠正不良行为和思想习惯,避免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
浅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浅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摘要]随着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被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提上日程,这不仅为依法惩处未成年人犯罪、保护社会提供可能,更为未成年罪犯复归社会、保护未成年人成长提供重要保障。
本文通过阐述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分析该制度实施面临的困境,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一些建议和设想,为治理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新思路。
[关键词]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构建前科消灭制度,是对有前科的人经过法定程序,宣告注销犯罪记录,恢复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制度。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以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形势下,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社会内在需求日益凸显。
2003年底,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办法”试行方案,提出有条件地消除未成年人的犯罪档案和记录,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前科消灭制度的探讨。
2008年12月,中央政法委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要求人民法院要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明确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200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要求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在经历学界的争议和实务界的探索后,首次获得中央的正式肯定。
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一)未成年人的可改造性强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比,有其特殊性。
一方面,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心理的不成熟性,对社会和自我的认知具有较大的片面性和武断性,遇到外界因素的刺激容易作出非理智行为。
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对新生事物有极强的吸引力,易接受新的观念和事物,并不断调整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可塑性强,通过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和及时教育、改造,容易塑造出一个崭新的形象。
(二)现行的前科制度对未成年人具有不公平性,不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到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2024年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范文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对于未成年犯罪者的处理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其积极改过自新,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理论基础、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理论基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对于未成年犯罪者在符合一定条件下,通过特定程序将其犯罪记录予以消除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展不成熟,其犯罪行为往往具有偶发性、冲动性等特点,因此应当给予其特殊的法律保护。
2.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消除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有助于其重新融入社会,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 鼓励改过自新:前科消灭制度为未成年人提供了一次重新开始的机会,鼓励其积极改过自新,重新投入社会生活。
三、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各地已经陆续实施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 适用范围有限:目前该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对于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范围较小。
2. 程序不够规范:前科消灭的程序不够明确、规范,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
3. 社会认可度不高: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观念较为严苛,对前科消灭制度的认可度不高。
四、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2. 社会观念影响:受传统观念影响,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容度较低,对前科消灭制度的接受程度不高。
3. 执行机构及人员不足:该制度的实施需要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多个部门的协作,但由于执行机构及人员不足,导致制度实施困难。
五、完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应进一步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前科消灭的条件、程序及法律效力,为制度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
论我国应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当前 , 界 各 国对 何 为 “ 科 ” 要 存 在两 种 不 世 前 主
同 了某 种具 体 的刑罚 :二 是 只要被 宣告 有罪 的事 实 存 在 即可确 定 ,至 于是否 被判 处 刑罚及 其 具体 执行 并 不影 响其 成立 。目前 , 大多数 国家和地 区对 未成年 人 “ 科” 前 的界定 一般 都采 用第 二 种观 点 , 比如 ,9 4 18
年《 日本 少 年 法》 6 第 0条 规定 :少 年 犯刑 期 执行 完 “ 毕 或 免予执 行 . 适用 有关 人格 法律 的规 定 , 在将来 得 视 为 未受过 刑罚 处罚 ” 。我 国学术 界也 基本 如此 , 即 将 未成 年人 因犯 罪被 处 于有罪 宣告 或 相应 刑罚 的事
新 的机 会 , 建未 成年前 科消 灭制度 。 构
一
、
对 未成年 人前 科消灭 制度 的基本 理解
( ) 成年人 前科 消灭制 度 的含 义 一 未
前 科 ,是指 曾经 受过 有 罪宣 告或 被 判处 刑罚 的 事 实。[未成年 人前 科消 灭 , 2 ] 即指 曾经 受过有 罪宣告 或被 判处刑 罚 的未成 年 人 。在具 备一 定 的法 定条 件 下 . 由法定 机 关取 消其 有罪 宣告 或受 过 刑罚 记 录的 制度 ,也 称之 为未 成 年人刑 事 污点 取消 或未 成年 人
学 法 学 院经 济 法 学 硕 士研 究 生。
・
4 ・ 0
首先 , 因有前科 而 丧失 或被 限制 的政 治权 利 、 民
在 行 为 上 易 与 传 统 的社 会 规 范 包 括 法 律 规 范相 抵
触 , 而走上 违法 犯罪 的道 路 。 成年 人犯罪 固然是 从 未
应尽快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应尽快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未成年人通常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的人,他们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这一工作,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党和国家先后出台了有关该项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定、措施,并制定了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司法机关亦作出了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解释,并在实施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不容忽视的是,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在这一系统工程中仍是一个薄弱环节。
当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进行消灭,已形成一个世界性趋势,而我国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理论研究还相当滞后,笔者拟就该制度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前科消灭制度的概念和特征所谓前科消灭,又称刑事污点取消、犯罪记录销毁,是指当曾经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人具备法定条件时,由法定机关注销其有罪宣告或者被处刑记录的制度,也就是将该人曾被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宣告有罪或者判处刑罚的法律事实视为不再存在,即被视为未曾犯罪,将原定罪记载归零,成为“零犯罪记录”。
前科消灭制度的特征有以下四个方面:1、前科曾经存在是前科消灭制度的前提。
对于前科的构成是否要求具备定罪和处刑两个条件,因无明确的法律规定,通常的理解是,只要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被宣告有罪,即可构成前科,至于其是否被科刑或者刑罚执行与否,均不影响前科的成立。
2、前科消灭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纵观各国的刑事立法实践,均规定前科消灭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常见的立法通例包括罪质条件、刑度条件、时间条件和悔改条件等。
3、前科消灭需要经过一定的方式。
从世界各国刑事立法所设立的前科消灭制度的类型来看,前科消灭的方式,基本上包括自然消灭和裁定消灭两种方式。
4、前科消灭产生的直接结果和法律后果。
曾受过有罪宣告或被判处一定刑罚的人,在前科消灭之后,将不再被认为曾经犯过罪和受过刑罚处罚,其在司法机关的有关刑事档案会被注销,其他机关有关该人档案的相应内容记载也被注销或销毁。
这是前科消灭产生的直接结果。
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作者:蔡晓锦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6期蔡晓锦(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61)摘要: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同时符合国际司法发展的客观需要。
本文通过对该制度构建完善措施的提出及其具体运行的初步设计,希望我国尽快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以求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并保护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
关键词: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档案保密制度中图分类号:D924.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 2012)06-0075-02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自控能力差、可塑性强,很容易被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和不稳定因素影响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当然也容易受好的榜样的熏陶,接受教育改造,重归社会。
有前科的未成年人一旦被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很容易使其产生自暴自弃,自我放纵,前科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都有很大的危害,因此,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一、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构建的意义所谓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也有人称之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销毁制度,是指曾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时,由法定机关注销其有罪宣告或者处刑记录,即被视为未受过刑事处分,无犯罪记录的制度。
2009年三五改革纲要提出要继续探索有益于未成年人的审判方式和方法、建立少年法院,探索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符合三五改革纲要对未成年人审判提出的新要求;有利于抛弃犯罪标签,消除未成年人心理障碍和阴影,使其更好成长,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强刑法矫治作用,实现刑罚目的,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该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也是对未成年人国际刑罚发展趋势的顺应,《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十九条规定:“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的时候加以销毁。
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几点建议

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几点建议作者:胡梦楠来源:《教育周报·教育论坛》2019年第06期内容摘要:我国刑法中有关对未成年前科记录进行封存的规定,在帮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保障其基本权利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体现了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但仍存在与现行政审制度和公开审判原则相冲突、缺乏程序性的配套规定等缺点。
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有效的与其对接的相关制度与保障未成年人隐私权为突破口,最终实现保障未成年犯罪人健康发展的立法原意。
关键词:未成年人; 前科保密; 前科消灭一、问题的提出未成年人前科保密制度,是指对被判处有罪的未成年,因符合法定条件,而允许将相关卷宗材料进行封存,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的制度。
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观与价值观的形成阶段,思想道德与行为方式具有较强的可塑性,且多是因一时无知或缺乏父母的陪伴而走上错误的道路,在经过教育或帮扶矫正后回归社会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用“曾经犯罪的“标签永久的标记未成年人,使之承担严重的社会不认同与歧视,断绝其悔改和恢复正常生活的可能性[ 赵秉志、廖万里,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应予消灭【J】,载法学论坛2008年1月第1期],确有与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相悖之嫌。
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与我国未成年保护法中的“教育、感化与挽救”方针相吻合,能够帮助未成年人重燃回归社会的希望,消除偏见与不公正待遇,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是维持刑法“社会防卫”与“教育”功能平衡的必经之路。
二、对我国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及相关制度的反思(1)与我国现行政审制度存在冲突。
我国现行政审制度中对前科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与建立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原意相冲突。
例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中的但书规定,即“有关单位可根据国家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进行查询”,在《教师法》、《法官法》等中也可寻到类似规定。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大量与之冲突的规定使得未成年人前科保密制度根本无法有效实施,最终沦落为一纸空文。
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摘要: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出台与现代刑罚理念的变迁,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已成必然趋势和理性选择。
这不仅有利于避免“犯罪标签理论”带来的负面影响,更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实体要件、程序要件、形式要件的构建与设计至关重要,它可以全面、客观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未成年人;宽严相济;前科消灭;制度前科消灭是指曾受法院有罪宣告或被判定有罪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国家抹销其犯罪记录,使对其不利的状态消失,恢复其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刑事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社会所激发的对前科消灭制度的需求日益凸显。
立足于未成年人人权保障,吸收宽严相济刑事司法理念的精髓,尝试改革与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已是司法机关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它可以使我国未成年人人权得到更好地保护。
一、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构建的现实意义马克思主义的人性论认为,人性是人在同自然、社会和自身三者活动中表现出来的根本特征,是自然性、社会性和主体性的统一。
社会的发展是曲折的,社会关系是复杂的, 人性的发展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一日行窃”,并非“终身为贼”,曾经犯罪的人并不一定永远是恶人。
前科的永续存在无疑是向社会昭示,犯罪人永远是犯罪人,其人性是静止的不可变的,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是对犯罪人人性的否定,这样做使有前科者作为社会生活主体的自主性以及独立性被极大地压抑、束缚,这与社会的发展趋势是不相一致的。
因此,对人性认识的发展客观上决定了前科消灭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该制度为有前科的犯罪人告别过去、重新融入社会、建立新的社会关系提供了制度平台,鲜明地体现了人性的具体性与社会性相统一的合理内涵[1]。
在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已是必然趋势与理性选择。
一方面,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之“严”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安全,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与保障;另一方面,宽严相济之“宽”有利于倡导行刑社会化的理念,促进罪犯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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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快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未成年人通常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的人,他们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这一工作,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党和国家先后出台了有关该项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定、措施,并制定了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司法机关亦作出了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解释,并在实施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不容忽视的是,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在这一系统工程中仍是一个薄弱环节。
当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进行消灭,已形成一个世界性趋势,而我国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理论研究还相当滞后,笔者拟就该制度作一粗浅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