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治观念视野下的唐代“准五服以治罪”原则
论“准五服以制罪”

论“准五服以制罪”一、“准五服以制罪”“五服”说最早见《尚书·禹贡》: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銍,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
五百里侯服:百里采,二百里男邦,三百里诸侯。
五百里绥服:三百里揆文教,二百里奋武卫。
五百里要服:三百里夷,二百里蔡。
五百里荒服:三百里蛮,二百里流。
从畿服重地到藩属下国逐层管理,兼举文教武卫,声教讫于蛮荒,这体现了华夏王朝历来的治国思想渊源。
这段话的大意是:王四周各五百里的区域,叫做甸服:其中最靠近王城的一百里地区缴纳带藁秸的谷物,其外一百里的区域缴纳禾穗,再往外一百里的区域缴纳去掉藁芒的禾穗,再往外一百里的区域缴纳带壳的谷子,最远的一百里缴纳无壳的米。
甸服以外各五百里的区域叫侯服:其中最靠近甸服的一百里是封王朝卿大夫的地方,其次的百里是封男爵的领域。
其余三百里是封大国诸侯的领域。
侯服以外各五百里的区域是绥服:其中靠近侯服的三百里,斟酌人民的情形来施行文教。
其余二百里则振兴武力以显示保卫力量。
绥服以外各五百里是要服:其中靠近绥服的三百里是夷人们住的地方,其余二百里是流放罪人的地方。
要服以外各五百里是荒服:其中靠近要服的三百里是蛮荒地带,其余二百里也是流放罪人的地方。
(一)“准五服以制罪”的概念1、五服图2、准五服以制罪:九族以内的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依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
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
(二)“准五服以制罪”产生的原因引礼入律、融礼于法的产物,是罪刑适用原则进一步儒家化的表现。
(三) “准五服以制罪”的演变过程1.“准五服以制罪”在古代的演变①西晋。
《泰始律》的制定,提出“竣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准五服以制罪”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被正式确立,服制正式入律并世代相传,产生了深远的社会影响。
②唐代。
唐律一准乎礼,在贯彻礼法结合的原则上极为成功。
唐律体系是由北朝法律体系沿革而来,对于“准五服制罪”原则的继承,特别是其在亲属相犯领域的适用,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唐代刑法原则

唐代刑法原则
唐代的刑法代表了封建社会应用法律进行秩序维护的典范。
唐代
刑法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以扼制社会不良行为为主。
从唐代奉行的心学思想中可以看出,以德治国政治,首先要扼制所有不良行为,除弊除恶,为整个社
会带来和谐、安定。
二、严明贵贱性刑罚。
唐代刑法在实施时,根据犯罪者的贵贱有别,贵族的犯罪就受到更加严苛的刑罚。
三、以教育为主,以惩制为辅。
唐代对犯罪者不仅实行教育改造,还以惩办法令的形式进行警示,并追究责任人的罪责以维护社会秩序。
四、“以法治国”的理念普及。
唐代的刑法尊重、实施、遵循的
都是法律,对所有人实行法治,确保社会的秩序性和公正性,治体统一、维持方舟社会秩序。
唐代刑法原则的当代意义

唐代刑法原则的当代意义
唐代的刑法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公正、慎杀重罪、秉公执行等。
这些原则在当代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平等公正是唐代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在当代社会,平等公正在法律领域仍然是永恒的追求。
在执行刑罚和处理犯罪行为时,依法平等对待所有人,不论其身份、地位、财富等方面的差异,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公平的待遇,这是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
其次,慎杀重罪体现了唐代刑法对于生命权的重视。
当代社会对于生命权的尊重仍然极为重要。
尽量避免死刑的使用,寻求更为人道的刑罚方式和刑罚目的,更好地保护被判刑人的身心健康,并提供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这是唐代刑法在当代社会仍然有借鉴意义的地方。
最后,秉公执行是唐代刑法的一项原则。
在当代,法律的实施必须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个案件,避免利益干预和非法行为的发生。
只有做到公正执法,才能建立公民对法律的信任,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义。
综上所述,唐代刑法原则在当代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包括平等公正、慎杀重罪、秉公执行等。
这些原则是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尊重生命权和维护法律权威的关键所在,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核心要素。
唐代立法的基本原则

唐代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唐代法律体系的构建和法治思想上。
唐代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 律令制度:唐代实行了严格的律令制度,即依法行事、依律量刑的制度。
律令法典详细规定了各种罪行和相应的刑罚,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
2. 法治思想:唐代强调依法治国,重视法治思想。
法治思想强调法律的平等适用,不分贵贱,使法律成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要遵守的规范。
3. 宽刑严赏:在刑罚方面,唐代倡导宽刑严赏的原则,即对于犯罪较轻的情节采取宽大处理,而对于严重的罪行则采取严厉的刑罚,以求刑罚与罪行相适应。
4. 依法审判:唐代推崇审判过程中要严格依法行事,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倡导公正、公平的司法原则。
5. 法制建设:在唐代,通过不断的律令修订和补充,建设了相对完备的法制体系。
这些法律包括《唐律疏议》、《唐会要》等,为后来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6. 修身治国齐家治天:在唐代,法治观念与儒家思想相结合,强调君臣、父子、夫妻、兄弟等社会关系的和谐,认为修身齐家治国
治天是实现社会秩序的基本途径之一。
这些原则体现了唐代法治思想的基本特征,对后来的中国法制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浅析“准五服以制罪”历史演变及当代借鉴价值

浅析“准五服以制罪”历史演变及当代借鉴价值作者:齐晶晶来源:《西部学刊》2020年第02期准五服以制罪是我国古代非常重要的法律之一,准五服以制罪是依据亲属之间的关系、社会地位的尊卑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由此可知,准五服以制罪的法律和我国古代传统的社会制度和道德观念相吻合。
其在我国发展的过程中受到了多个朝代的重视,因此其也是我国古代法律中非常重要的内容。
我国古代关于准五服以制罪的相关书籍较多,文章通过资料整理将这些书籍分为以下三类。
其一,中国法律史中把准五服以制罪作为儒家化法律的重要标准。
其二,部分学者以某个时期的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的使用状况为研究的对象,开展相应的价值分析。
其三,部分学者以准五服以制罪作为研究中国古代刑法的特殊视角,对中国古代刑法开展相应研究。
大部分研究人员对准五服以制罪法律进行研究后都认为该制度是腐朽思想的典型代表,随着中国的发展和进步,腐朽思想也应该归于灭亡。
虽然有的学者认为其具有历史的合理性,但是很少有学者会将其与当代社会的法律进行结合分析。
文章以准五服以制罪为研究的对象,探讨了当今社会亲属犯罪定罪量刑等问题,希望能够完善相关法律漏洞。
一、“准五服以制罪”的内涵及发展历史(一)“准五服以制罪”在中国古代,有一种名为“五服”的特有制度,在当时这一制度的含义包括了以下三类:第一类是指五种不同的服式,其中主要包括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这五个不同等级。
第二是指丧服的意思,其中主要包括了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这五种。
[1]最后是指单位,一般一服指代的是500里。
从近到远依次叫做侯服、甸服、绥服、要服、荒服。
对于准五服以制罪而言,主要代表的是亲属内部相互之间的犯罪行为,一般会根据远近亲疏来进行定罪量刑,刑法方面一般适用的原则则主要有以下三点:首先第一点是有关人身伤害的关系,越近的那么处罚的力度也就越大。
如果是以尊犯卑的情况,那么处罚就要比常人更轻,关系更为密切的,则处罚的力度也越轻;第二是属于亲属相奸的情况,在该情况下不论远近亲疏者都一律以重罪处罚。
论从“准五服以治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转变

论从“准五服以治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转变一、准五服以治罪“准五服以治罪”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建立在等级阶层分明的社会基础上的一种刑罚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不同的等级阶层在受罚的时候,会根据自己的地位和身份而受到不同的对待。
这种制度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古代中国社会的地位等级划分较为明显,以及统治阶层对于平民群众的压迫和剥削。
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准五服以治罪”成为了对犯罪行为的一种处理方式。
在“准五服以治罪”的制度下,刑罚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社会地位和等级来划分的。
通常将罪犯分为五类:士,辩,庶,囚和奴。
士是指士人阶层,辩是指文官和武将等,庶是指一般的平民百姓,囚是指入狱服刑的罪犯,奴是指奴隶等。
在执行刑罚时,不同的罪犯会受到不同的刑罚待遇,比如处罚的轻重、刑罚的方式等都是根据其地位等级而有所不同。
这种刑罚制度是对人的不平等和歧视的体现,它是对人性的一种羞辱和虐待。
在这种制度下,社会地位高的人可能会以较轻的方式受刑,而地位低的人则可能会受到更加残酷的对待。
这种刑罚制度的存在,无疑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和不稳定,也加剧了社会的矛盾和冲突。
“准五服以治罪”之制度在历史长河中被证明是不符合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的。
它是一种对人权的践踏和对人性的侮辱,是社会进步的绊脚石。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尤其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建立,人类对于司法公正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追求也变得更加积极和强烈。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经成为了普世价值和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它是保障人权和社会公正的重要基础。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首先意味着在司法活动中人人都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这就是说,不论社会地位、财富状况、身份背景、族群身份等都不应成为法律适用的依据。
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有同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法律不应当因为犯罪者的身份地位而对其作出有利或不利的判决,更不应当因为被害人的身份地位而对其进行歧视或不公正的对待。
[简答题,4分] 简述“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大致内容
![[简答题,4分] 简述“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大致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fb6618f3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d33baf9.png)
[简答题,4分] 简述“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大致内容“准五服以制罪”原则是中国古代犯罪制裁的核心原则,即严惩实恶,轻待善行。
加以准五服,相当于“二分两舍”,即戍才罚,补偿施罚,妥补不当,实为兼并制。
这是源自先秦礼义思想的一种原则,后世学者特别是宋代这一原则受到了极其推崇,被认为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核心。
清朝继承了这一传统,在其《清律》中,将其归纳为“以辅制罪”的原则,并将“辅”理解为“准五服”,即赐刑有使,改刑有助,悔刑有偿,请刑有宽,宽刑有变。
“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对古代中国的犯罪制裁起到了修正作用。
它要求判刑时应根据犯罪分类,行政判刑应当在法律条文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行使。
它提出了“三文”的原则,即告知犯人的法令文字、要认罪的依据、给刑的数额,以规范判刑行为,防止任意性判刑。
它提出了“服刑人应当尊重政府的意愿与吩咐”的原则,在此基础上,严惩实恶,轻待善行,有效地抑制了过度的暴力行为以及法律任性的行为。
准五服以制罪,核心是以“赐刑有使”为主要原则。
其目的是尽可能地减轻简易犯罪者的惩罚,并将惩罚体重转移到重犯者身上,减轻他们刑罚的重担。
以此确保判刑公正公平,从而达到有效控制犯罪的目的,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此外,“准五服以制罪”原则也支持改刑有助、请刑有宽的原则。
“改刑有助”的意义是根据受刑人的性格特点及犯罪情节,减量或降低刑罚;“请刑有宽”的意义是,当受刑人在犯罪审判中表示反悔,悔改的态度,应当考虑对他们减量刑罚或宽大处理,而不是照抄法律规定的惩罚,从而给受刑人有机会改正犯罪行为,重获新生。
总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是中国古代犯罪制裁的核心原则,它以“三文”的原则确立了犯罪判刑的依据,要求以道德来规范判刑,以“赐刑有使、改刑有助、悔刑有偿、请刑有宽、宽刑有变”的原则统一犯罪行为,以此有效抑制犯罪、防止滥权,确保社会公平正义。
简述“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大致内容

简述“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大致内容
“准五服以制罪”原则是古人筑牢社会安全的有效手段,它是一条诸子百家、家风普遍共服的重要形式。
儒家认为,在总体框架下,“准五服” in conjunction 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提供坚实的土壤:
一、将贵贱分明,明日超矩:通过合理行政职权分工,实行以朝廷制罪,建立职责明确、从严责任制度,从官员落实诸侯以上政教职权、节制逐臣以下各项权力的利益相关者,使贵贱分明。
二、制订严格的法律:根据贵贱的分明,实行法制管理,严格执行规矩精准地制定、实行严格的法律,建立法官在实施法律、查处犯罪中的制约作用,防止公报私仇,建立公法公理的社会秩序。
三、强化君主政治威慑:通过一定的声威,对政治违法者加以严厉惩罚,在君臣的上下等级之中营造出一种政治上的不可违抗的压力,以维护社会的政治安全。
四、重视伦理道德教育:古代社会,有一种思想是“让宗法自然”,所以大量的精力都花费在道德伦理教育上。
先后出现的《四书》,《五经》等一系列经典,都是用来进行伦理教育的。
这些经典不仅塑造了当时人们的思想,而且深刻地影响了中国历史上每一个时期的人们思维方式。
五、加强警力、恪尽职守:设置职官办案要据,严格核查各级职守,加强警力以及行政执法责任,不断完善司法机构的建设,有力地阻止犯罪事件的发生。
总之,“准五服以制罪”是一项优秀的管理原则,它的作用在古代中已被实践和证明多次,甚至至今仍能够发挥作用。
它不仅是社会秩序的基础,而且是社会安全的基础——制罪于未甚,安民于有政。
它解决了古代执法施行中的种种问题,为调整社会秩序,防止犯罪、贪污腐败提供了可靠性的机制和根本上的道德规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现代法治观念视野下的唐代“准五服以治罪”原则作者:殷跃飞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08期摘要:“准五服以治罪”原则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典型,集中体现了古代法律“礼法结合”的特征,反映了法律在封建社会下对等级秩序的维护作用,其实质是“同罪异罚”原则在家族范围内的体现。
本文以现代法治观念的视角分析了该原则对当代社会的影响,从客观角度对该原则的当代价值进行分析,提出了该原则存在于当代社会的合理性,我国现今的刑事立法应适当吸收该原则的精神,增加对亲属间人身伤害行为的法律规范。
关键词:唐律;五服;准五服以治罪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8-0094-03一、唐代“准五服以治罪”原则的概述(一)唐代“准五服以治罪”原则的含义丧服制度简称“服制”,指死者亲属按照其与死者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和尊卑等级,穿着不同质地的丧服及规定不同的守丧期限的制度。
根据服制的规定,近者服重,远者服轻,依次递减,可划分为斩衰(服三年)、齐衰(服一年)、大功(服九个月)、小功(服五个月)、缌麻(服三个月)这五个等差。
但到了唐代,唐律去“斩衰”之称,直接称为父、夫;改“齐衰”为“期亲”。
人们看到守丧之人所着的丧服,就可以得知其与死者之间的亲疏远近和尊卑等级关系。
因此,这种丧服制度也称为“五服”制度。
“准五服以治罪”是指以传统社会中的丧服制度为标准判断亲属之间的互相侵犯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刑轻重的一项法律原则。
其实质是“同罪异罚”原则在家族范围内的体现,即同样的犯罪仅因亲属间尊卑、长幼、贵贱、男女不同而适用轻重不同的刑罚。
《唐律疏议》作为中华法系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在中国法律史和世界法律史上都占据着重要地位。
唐律以“一准乎礼”著称于世,这表明唐朝也十分重视礼、法的结合,礼、法在唐律中得到了高度的一致。
唐律在继承“准五服以治罪”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了该原则的使用范围和情况,并使该原则在亲属相犯领域的适用达到了空前的高度,为后世立法创设了完整的样本。
自唐代开始,服制制度在历代法典中不断完善、不断健全,地位越来越高,直至成为中国古代十分重要和正式的法律原则。
(二)唐代“准五服以治罪”原则的历史背景1.自给自足的经济基础根据马克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经济基础是其他一切社会存在的先决性因素。
唐朝统治者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使得自给自足的小农自然经济成为整个社会的经济命脉。
因此,在自然界面前个人力量显得十分弱小,人们只有联合起来才能抵抗自然力量,所以富有经验的年长者就受到人们的特别尊重。
“准五服以治罪”原则以血缘亲情为基础,以敬老尊长为核心,把五服以内的亲属作为一个劳动共同体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对维护大家长制的地位和宗族的团结起到了重要作用。
2.封建专制的政治基础唐代社会结构仍然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宗法制为核心的“家国一体”的社会构成。
宗法制对古代社会的影响突出表现为君主专制制度,其实质是以长幼、嫡庶区别尊卑等级。
因此,以尊卑等级为基础的“准五服以治罪”原则就不仅仅具有宗法血缘意义,同时也具有了君主专制的政治意义。
君主专制的政治体制是“准五服以治罪”原则的政治基础,反之,“准五服以治罪”原则得到了国家的认可和保障,并为这种政治体制提供一种内在的精神引导,维护了封建等级金字塔顶端的王权,保障和促进了唐代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3.“亲亲”与“尊尊”的礼法基础儒家思想为整个唐朝的封建统治提供了思想保障。
儒家思想的根本在于礼治,礼治的核心在于“亲亲”、“尊尊”,而“亲亲”是以“仁”为基础的,“尊尊”是以“义”为基础的。
在君主专制的唐代,“亲亲”、“尊尊”即“亲其亲者”、“尊其尊者”集中表现在对君王、家长、男性的尊重与爱戴上。
服制制度便是在“亲亲”、“尊尊”的基础上产生的,其根本意义在于督促地位等级低的人向地位等级高的人履行更多的义务。
“准五服以治罪”原则以“同罪异罚”为本质,充分继承了儒家礼教思想,是“亲亲”、“尊尊”思想在亲属间定罪量刑的外化表现,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二、“准五服以治罪”原则在唐代法律中的具体体现(一)亲属相伤1.丈夫与妻妾相伤《唐律疏议·斗讼律》规定,妻妾殴打丈夫的,受一年徒刑;将丈夫打成重伤的,比照一般人加三等处罚;将丈夫打死的,受斩刑。
但丈夫殴打妻子的,比照一般人犯罪减二等处罚;殴打妻子致死的,按照一般人犯罪处罚;丈夫殴打侍妾,若没有达到残疾程度,丈夫无罪;妻子殴打侍妾致伤,与丈夫殴打杀害侍妾同罪。
这说明,凡妻妾殴打丈夫的,都要加重刑事处罚。
此外,丈夫殴打妻妾致伤的,若非妻妾亲自到官府告发,丈夫的行为是不以犯罪论处的,即便丈夫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也要比照一般人减轻处罚,这是男尊女卑思想在封建等级社会里的鲜明体现。
2.祖父母、父母与子孙相伤根据唐律规定,一般骂人者不构成犯罪。
但《唐律疏议·斗讼律》规定,子孙咒骂祖父母、父母的受绞刑,殴打祖父母、父母的受斩刑;侍妾殴打咒骂前任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比照其殴打咒骂公婆所受的刑罚减二等处罚,将丈夫的祖父母、父母打成伤残的,被处流刑,造成丈夫的祖父母、父母死亡的,处以斩刑。
这说明,但凡是卑幼咒骂尊长者,都要依律追究刑事责任,甚至处以极刑。
但另一方面却规定,祖父母、父母将违反教令的子孙殴打致死的,处以一年半的徒刑;祖父母、父母将子孙及之妻殴打致残的,处以杖刑一百,将其打死的,处以三年徒刑;若祖父母、父母殴打子孙之侍妾的,比照以上刑罚减二等处罚。
这说明,尊长殴打卑幼除非导致其折伤、残疾或者死亡,否则法律不将其以犯罪论处。
3.其他亲属之间相伤《唐律疏议·斗讼律》规定,殴打缌麻亲等兄姐的,处杖刑一百,殴打大功、小功亲等兄姐的,各递加一等处罚;若被殴打的兄姐属于期亲这一亲等的,再加一等处罚;兄姐被打成重伤的,比照一般人犯罪加一等处罚;将其打死的,处斩刑。
与此相反,唐律同时规定,尊长殴打缌麻亲等的卑幼者致其折伤的,比照一般人犯罪减一等处罚;将其殴打致死的,处绞刑。
以上说明,卑幼殴打尊长的,但凡动手不论结果怎样都构成犯罪,且要加重刑罚;尊长殴打卑幼的,造成折伤以下伤害的不以犯罪论处,而且在绞刑与斩刑的适用方面也体现出了尊卑长幼的区别对待。
(二)亲属相奸唐律也对家族内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并将亲属相奸(即通奸)行为列入“十恶”重罪之“内乱”条。
《唐律疏议·杂律》规定,与缌麻以上亲或其妻子、妻子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姊妹通奸的,男女双方各处三年徒刑;若所通奸者是侍妾的,则比照以上刑罚减一等处罚。
唐律之所以将亲属相奸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并处以重刑,主要是因为一方面,这种行为违背封建纲常伦理道德;另一方面,这种非法的男女性行为所生子女有可能扰乱宗法社会下的嫡长子继承制,不利于维护封建社会的统治秩序。
(三)亲属相盗1.盗非同居之亲属的财物《唐律疏议·盗贼律》规定,盗窃缌麻、小功亲属之财物的,比照一般人犯罪减一等处罚;盗窃大功亲属之财物的,减二等处罚;盗窃期亲亲属之财物,则要减三等处罚。
这说明,盗窃者与被盗者之间服制愈近,所受刑罚愈轻。
2.盗同居之亲属的财物根据唐律规定,同居亲属之间,卑幼者私自盗用财产的,不视为犯罪行为,只处以轻刑,最重刑罚为杖刑一百。
《唐律疏议·盗贼律》规定,同居卑幼者伙同外人盗窃自家财物的,该卑幼者比照私自盗用财产所受刑罚加二等处罚,并不以盗窃罪论处,其他同伙人则比照一般人犯盗窃罪所受的刑罚减一等处罚。
三、唐代“准五服以治罪”原则对当代的影响及其借鉴意义(一)唐代“准五服以治罪”原则对当代的影响1.积极影响第一,符合现今中国老龄化的社会现实。
目前,我国社会老龄化趋势加快,社会养老问题突出,特别是农村养老问题显得越来越紧迫。
由于我国当前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老人们的养老基本上还是靠子女来完成,而且一个子女承担三、四个老人养老的情况也越来越严重。
通过唐律我们可以看出,古人已经意识到,养老不仅是在物质上给予老人帮助,更重要的是在精神上“敬老”。
唐律将“准五服以治罪”原则所体现的孝道上升为法律规范,加重了卑幼者伤害尊长者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提高了遗弃、虐待老人此类行为的犯罪成本,对这类犯罪群体起到威慑作用,从而体现了对长辈的特殊保护。
这是值得我们当今社会去学习的。
第二,有利于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我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为儒家想想文化。
“准五服以治罪”原则从古代政治、经济、文化各个角度反映了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在文化思想方面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此外,“准五服以治罪”原则通过律令的形式维护了家庭的亲情伦理,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
如果我们可以对此加以合理继承和利用,将有利于和谐、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
2.消极影响唐律全面贯彻了“准五服以治罪”原则,使尊卑等级对定罪量刑产生绝对化的影响,将“同罪异罚”充分合法化。
此外,在封建社会,君主和家长享有绝对权威,卑幼者必须并对尊长尽法律和道德上的所有义务,但不一定享有相应权利。
“准五服以治罪”原则恰恰对这种权利义务并不对等的社会体制起到了维持和保护的作用。
这些规定与现代法治所倡导的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我们也应该予以摒弃。
(二)唐代“准五服以治罪”原则的借鉴意义纵观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立法历程,我国刑法关于亲属间人身犯罪方面的规定基本属于空白区域,只有在虐待罪上作了区别性规定。
但这项规定并未继承“准五以治罪”原则的精神,而是规定为不告不理。
我认为这样的规定在法理和情理上都是不准确的,而应该像唐律一样规定为“以卑犯尊者,加重处罚”。
这样认为的理由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亲属间人身侵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这是由家庭在个人和社会中的重要地位所决定的,家庭是每个人健康成长的避风港,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
亲属间的人身侵犯不利于家庭的和睦安定,进而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发展。
因此,有必要加重对亲属间人身犯罪的处罚。
第二,亲属间人身侵害行为的主观恶性更大。
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确定行为人的犯罪性质、衡量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大小的重要因素之一,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所持的内心态度,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
亲属之间的人身侵犯不仅有违法律规范,更不被道德所容许,尤其是在晚辈虐待长辈的情况下。
加重虐待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可以从内心上对行为人形成震慑作用,从而降低这类犯罪的几率。
参考文献:〔1〕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2003.〔2〕张晋藩.中国法制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3〕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2003.〔4〕于巧辉.论“准五服以治罪”的历史传统及其当代借鉴[D].苏州大学,2011.〔5〕赵世超.中国古代引礼入法的得与失[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11(1).〔6〕王国维.观堂集林[M].河北: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7〕陈奇.唐律中的“礼”——以服制为中心[J].鸡西大学学报,2009(1).(责任编辑徐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