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终止别人可以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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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终止

专利权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终止

专利权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终止专利权是专利法赋予专利权人的一项特权,但在一些情况下,专利权可能会终止。

以下是几种可能导致专利权终止的情况:1.专利权期满:专利权的有效期限通常为20年,从专利申请日起计算。

一旦有效期限结束,专利权自然终止,该专利就成为公有财产,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和实施。

2.放弃专利权:专利权人可以主动放弃其专利权,也就是不再行使专利权,并向专利局提出放弃申请。

一旦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该专利权即终止,他人可以自由使用专利技术。

3.专利权无效:专利权在一些情况下可能被宣告无效。

例如,在专利申请中存在欺诈行为、对先前公开的技术进行简单改进或未达到创新之程度等情况下,他人可以向专利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如果专利局认定专利权无效,将会对专利进行宣告无效处理,专利权即终止。

4.专利权过失终止:在维持专利权需要缴纳维护费用的国家,如果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维护费用,专利权将会终止。

5.专利权转让:专利权人可以将其专利权转让给他人。

一旦专利权转让完成,原专利权人不再享有该专利的权利,专利权即终止。

6.专利权许可终止:专利权人可以将其专利技术许可给他人使用,但在一些情况下,许可的约定可能会导致专利权的终止。

例如,专利权许可协议中规定的期限届满,协议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实现等。

7.专利权侵权诉讼失败:专利权人如果对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并且诉讼未能成功,专利权将会终止。

8.使用专利技术的禁令终止:在一些情况下,专利权人可以通过法院申请对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发出禁令,禁止被告继续使用专利技术。

然而,如果专利权人未能按照法律程序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禁令可能被法院终止,专利权也将终止。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列举了一些常见的情况,导致专利权终止的具体规定可能因国家而异,而且具体情况也有可能会受到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调整和修改。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专利权人和相关利益相关方应密切关注相关法律和规定的更新和变化。

专利权终止后还能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吗

专利权终止后还能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吗

一、专利权终止后还能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吗1.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可见,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效力溯及到自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起。

2.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为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3.如果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原专利法中,规定导致专利权失去效力的程序,除了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外,还有请求撤销专利权的程序。

由于请求撤销专利权的理由是请求人认为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实质性条件。

这种请求理由与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发生重合。

新专利法去掉这一程序,在立法上使各条文更加统一和严密。

另外,依照原专利法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只能在专利被授予后6个月后提出,请求撤销专利权,应在专利权被授予后6个月内提出,这就使得对许多在专利权授予后6个月内被公众发现的不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发明创造,无法及时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新专利法将这一时间提前到自专利法授予开始,弥补上(1)原立法上的漏洞。

二、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一)形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书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包括无效宣告请求针对的专利,是否已经授权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是否符合格式要求;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否属法定理由等。

(二)合议审查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合议组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不得扩大专利保护范围,不得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

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可主动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

专利技术转让与使用许可与保护

专利技术转让与使用许可与保护

专利技术转让与使用许可与保护专利技术是科技创新的重要成果,而专利技术的转让与使用许可则成为技术创新与经济利益之间的桥梁。

在转让与许可过程中,保护专利技术的合法权益也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专利技术转让与使用许可的相关问题,并分析专利技术保护的重要性。

一、专利技术转让专利技术转让是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转让双方可以是企业、个人或其他机构。

专利技术的转让通常以签订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来实现。

合同中应包含转让双方的详细信息、转让范围、转让方式、转让费用等内容。

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签订有助于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专利技术转让有助于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的结合。

转让技术可以使技术创新成果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同时,技术转让也可以为专利权人带来经济收益,鼓励其进行更多的创新研究。

因此,在专利技术转让中,转让双方应充分考虑技术的效益与经济的利益,确保双方获得公平合理的回报。

二、专利技术使用许可专利技术使用许可是专利权人授权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的行为。

使用许可双方可以通过签订专利技术使用许可合同来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

合同中应包括双方的详细信息、使用范围、使用方式、许可费用等内容。

使用许可合同的签订有助于规范技术使用行为,保护专利技术的合法权益。

技术使用许可可以使专利技术得到更广泛的应用。

被许可方可以利用专利技术进行生产、销售或其他商业活动,提高其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而授权方也能够通过技术许可获得经济收益,扩大技术的影响力。

在技术许可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与合作,确保许可方合法使用专利技术,许可费用的支付也需要公平合理。

三、专利技术保护的重要性专利技术保护是确保技术创新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

专利技术的保护能够鼓励创新者进行更多的技术研究,提高创新积极性。

同时,保护专利技术能够防止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转让或盗窃技术创新成果,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施专利技术保护时,需要加强法律保护和技术手段的应用。

专利侵权免责的情形

专利侵权免责的情形

专利侵权免责的情形
专利侵权免责的情形通常涉及一些特定的法律概念和原则。

以下是一些可能导致专利侵权免责的情形:
1.专利失效:如果涉及的专利在某些方面无效或已过期,可能会
导致免责。

无效的专利可能是因为技术不新颖、不具创造性,
或者未能满足专利法的要求。

2.合法的研究和开发活动:在一些国家,专利法规定对于研究和
开发活动的合法使用是免责的。

这通常涉及在特定条件下对专
利技术进行合法的研究、试验和开发。

3.无意的侵权:如果侵权方在侵权行为时是无意的,并且没有合
理地应该知道他们的行为构成侵权,可能会减轻或免除责任。

4.事先许可:如果专利持有人事先授予了侵权方专利使用的许可,
或者有其他形式的协议,侵权方可能免责。

5.专利申请中:如果专利权尚未被授予(即专利申请正在审批中),
则专利权暂时不生效,侵权可能会免责。

6.合法竞争活动:在一些司法体系中,对于合法竞争活动中的技
术和创新可能享有一定程度的免责权。

请注意,这些情形的适用性可能会根据国家和地区的法规有所不同。

专利侵权案件往往是复杂的,需要深入了解相关的专利法和判例法律。

当事人最好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以获取详细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序以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司法救济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无效的请求,应按以下程序处理:1.对专利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

对专利无效请求的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无效宣告请求书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请求书中是否说明了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对不符合规定的格式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要求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对请求书中未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请求将不予受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收到的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副本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可以修改专利文件,但不得扩大原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

对专利无效请求的实质审查,是指审查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即审查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是否确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条件的情形,包括审查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是否符合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标准;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同申请日以前已公开发表或者已公开使用过外观设计是否存在相同或者相近似;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违法、违反公德和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等等。

专利许可使用的具体流程

专利许可使用的具体流程

专利许可使用的具体流程1. 确定许可使用的专利•首先,需要确定希望使用的专利。

这可以是自己拥有的专利,也可以是别人的专利。

•如果是自己拥有的专利,需要明确该专利是否适合许可使用。

可以考虑专利的商业价值、市场需求、竞争情况等因素来评估是否许可使用。

•如果是别人的专利,需要与专利持有人进行许可谈判,确保获得合法的许可使用权。

2. 准备许可合同•在确定许可使用的专利后,需要准备许可合同。

许可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付费方式、保密条款等内容。

•许可合同可以由专业律师或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起草,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许可合同中应包含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限、地域等限制条件,以及专利持有人的权益保护措施等内容。

3. 进行许可谈判•在准备许可合同后,需要与专利持有人进行许可谈判,以达成许可协议。

•许可谈判的内容包括许可使用的费用、支付方式、许可期限、使用范围等。

•在许可谈判过程中,双方可以商讨适合双方利益的许可条件,以达成共识。

4. 签订许可合同•当双方达成一致后,需要签订许可合同。

许可合同应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

•许可合同的签订可以在公证机关或法律机构等第三方的见证下进行,以增强合同的可靠性和证明力。

•签订许可合同后,双方应保存好合同原件,并保留相关的购买记录和支付凭证等。

5. 履行许可合同•在许可合同生效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许可人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以确保被许可人能够顺利使用专利。

•被许可人应按时支付许可费用,并遵守合同中的约定使用专利。

6. 年度报告和监督•根据许可合同的约定,许可人有权要求被许可人提交年度使用报告,以了解专利的使用情况和效益。

•被许可人应按照合同的要求提交年度报告,并允许许可人进行监督和检查。

•如果发现被许可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未履行义务,许可人有权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7. 许可终止和纠纷解决•许可合同可以根据约定的期限自动终止,或者双方协商解除。

法律状态专利权的终止是什么意思

法律状态专利权的终止是什么意思

法律状态专利权的终止是什么意思专利权是指对发明或创造的独占性权利,可以阻止他人在特定期限内使用、制造、销售或引入该发明或创造。

然而,专利权并非永久有效,而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终止。

本文将介绍法律状态专利权终止的概念、原因和影响。

1. 法律状态专利权的概念法律状态专利权的终止是指专利权在法律上失效或被终止。

专利权的终止可以有多种原因,包括到期、放弃、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等。

2. 法律状态专利权终止的原因2.1 专利权到期专利权的有效期限通常为20年,这是受到《专利法》规定的。

一旦专利权到期,专利所有人将失去对该专利的独占性权利,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和利用该专利。

2.2 放弃专利权专利权所有人可以自愿放弃专利权。

放弃专利权可能是由于商业考虑、技术发展变化或其他原因。

一旦放弃专利权,专利权将终止。

2.3 专利无效宣告专利权可能被宣告无效,即专利权被认定为无法生效。

这可能是因为专利权没有符合特定的法律要求,或者存在其它的技术或法律缺陷。

2.4 专利权被撤销专利权可能被撤销,即专利权在生效期间被取消。

专利权被撤销通常是由于违反了专利法律或其他专利权人的权益。

3. 法律状态专利权终止的影响法律状态专利权的终止将带来一系列影响。

3.1 专利权利用权的丧失一旦专利权终止,专利权所有人将失去对该专利的独占性权利。

这意味着其他人可以使用、制造、销售或引入该发明或创造,专利权所有人无法再限制其他人的行为。

3.2 技术创新和竞争的增加专利权的终止意味着该发明或创造进入了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和利用该技术。

这将促进技术创新和竞争,有助于推动相关行业的进步和发展。

3.3 商业利益变动对于专利权所有人来说,专利权终止可能导致商业利益的变动。

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所有人可以通过销售和授权专利来获取收入。

然而,一旦专利权终止,专利权所有人将失去这些商业机会。

3.4 知识共享专利权的终止也有利于知识共享。

当一个专利进入公有领域后,其他人可以通过研究和改进该专利来推动技术的进步。

2024年版专利许可使用合同标的范围界定

2024年版专利许可使用合同标的范围界定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专利许可使用合同标的范围界定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专利许可的范围1.1 专利名称1.2 专利号1.3 专利权人1.4 许可使用的技术领域1.5 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1.6 许可使用的期限第二条许可使用的权利2.1 使用权2.2 生产权2.3 销售权2.4 许权利第三条被许可人的义务3.1 遵守专利法律法规3.2 不得侵犯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3.3 不得将专利许可转让给第三方3.4 不得将专利许可用于非法用途3.5 配合专利权人进行专利权的维护第四条专利权人的义务4.1 提供专利文件和相关的技术资料4.2 保证专利权的有效性4.3 不得干预被许可人的正常经营活动4.4 不得将专利许可权转让给第三方第五条许可使用费的支付5.1 费用的金额5.2 支付的方式5.3 支付的期限5.4 费用的调整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双方的违约行为6.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第七条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的方式7.2 争议解决的地点7.3 争议解决的适用法律第八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8.1 合同的生效条件8.2 合同的变更8.3 合同的终止第九条保密条款9.1 保密信息的范围9.2 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9.3 保密信息的例外情况第十条知识产权保护10.1 专利权保护10.2 商标权保护10.3 著作权保护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释和适用法律11.1 合同的解释11.2 适用法律第十二条其他条款12.1 通知和送达12.2 合同的副本12.3 合同的修订第十三条合同的签订日期第十四条合同的签订地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专利许可的范围1.1 专利名称:高效率能量转换器专利1.2 专利号:ZL 2024 100001.3 专利权人:华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4 许可使用的技术领域:该专利技术应用于新能源领域1.5 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全球1.6 许可使用的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34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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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终止别人可以用吗
专利终止别人可以用吗
可以的,专利权终止后,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专利技术。

专利权的终止是指专利权保护期限已满或由于某种原因专利权失效。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没有按照规定交纳年费;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
(3)专利权期满,专利权即行终止。

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专利年费和滞纳金的,自滞纳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最早不早于1个月,作出专利权终止通知,通知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未启动恢复程序或恢复未被批准的,在终止通知书发出4个月后,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分别予以登记和公告。

之后,专利申请案卷存入失效案卷库。

专利权终止日应为上一年度期满日。

二、专利使用费的规定
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任何人要实施专利权,就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当然,在实践中,专利权人通过与他人进行交叉许可而不收取使用费的情况也是存在的。

如何合理地计算专利使用费,是许可合同中很重要、但也是比较困难的一个问题。

专利使用费的确定取决于许多因素,其中主要包括:
(1)专利权人研究开发专利所支出的费用;
(2)被许可人使用专利所能获得的经济收益;
(3)专利许可的类型、实施的行为种类和期限;
(4)被许可人支付使用费的方式和时间。

此外,市场上是否有可供选择的替代技术,技术改进的前暴,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讨价还价能力,也是影响使用费的因素。

根据《合同法》第325条的规定,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

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

总算和提成费两种方式各有优缺。

总算的方式,专利权人得到款项早,风险较小,但有可能需要缴纳的税多些,而且如果以后产品的销路好,专利权人就得不到额外的好处。

当然,如果以后产品达不到预期的销售额,这种方式就会给被许可人带来风险。

如果提成费是分期支付的,则被许可人承担的风险比较小,但是如果以后产品的销售情况非常好,则专利权人就可以获得较高的提成费。

在许多情况下,专利使用费是采用入门费和提成费结合的方式支
付的。

三、专利使用费的支付方式
1、一次总算,包括一次总付和分期支付两种具体方式。

这是指合同中约定被许可人应支付给许可人的使用费总额。

①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可以一次性取得使用费,经济利益有切实的保障。

哪怕被许可人不能实现经济利益,也不影响。

但是,如果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后效益很好,获利甚巨时,专利权人也不能分享,更何况确定使用费总额时有可能没有发现其价值而估价偏低,则其利益损失较大。

②对于被许可人来说,虽然在一次付款后,今后的利润均归自己,但是在未实现利润前就付出使用费,被许可人经济上压力较大。

另外,由于专利实施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如果产生不了一定的效益,则被许可人的投资损失较大,而专利权人已取得使用费,不再与其共担风险,且可能不再关心被许可方的生产经营。

因此,一次总算对于被许可人来说是不利的,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

2、提成支付,是指专利权人通过一定的比例从被许可人实施专利后的收益中提取使用费。

①对于专利权人来说,许可他人实施后,并不能立即得到使用费,以往的各项投资和费用不能马上收回。

其利益的实现取决于被许可方的实施情况,因此同样具有不稳定性,而且专利权的收益取决于被许可方的生产成绩。

这就需要专利权人检查、监督其会计帐目,又增加了专利权人取得使用费用的难度和不稳定性,增添了专利权人的工作量。

因此,这种支付方式是专利权人所不宜采用的。

②对于被许可方来说是非常有利的,不仅在实施前不必投更大的资金,减轻其资金负担,而且促使专利权人关心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在技术、销售各方面提供指导和帮助。

有些企业还可以通过帐目的处理减少计算提成费的计算基数(当然这是非法的)。

3、入门费加提成,这是协调合同双方利益的最佳方式,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实务中最普遍的做法。

入门费是合同生效时被许可方向专利权人支付的部分使用费,一般包含专利权人为获得专利权和维持专利权有效所付出的一切费用、专利权人的适当报酬和利润,使专利权人在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后不论实施情况如何,均能有稳定的收入,以保证其利益,而又不致使许可人难以承受。

提成是专利权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提取的使用费的另一部分。

提成又可能分为:①固定比例提成,把合同产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额、利润,固定在某一数额上,并在合同约定比例和提成期限提取;②滑动比例提成,在合同中约定按每年合同产品的实际产量或者销售额或者利润的一定比例提成,或者逐年递增,或者逐渐递减。

在实务中,为使双方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实现,应采用第二种即按合同产品的实际产量或销售额作为基数按约定比例提成,这样可以使双方利益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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