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关问题的探讨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

y571309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大陆地区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和境外黑社会犯罪的初步研究,形成了对黑社会(性质)犯罪问题的粗浅看法。
现将本文主要内容介绍如下:本文前言部分,介绍了选题的目的、意义和研究方法。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大陆地区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
大陆地区的黑社会(性质)犯罪,虽然没有形成传统意义上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但是,随着它的进一步发展和蔓延,加上许多负面因素的影响,它正在向政治、经济和国际领域扩张。
第二部分探讨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地域内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经济势力,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
它具有四个特征,即组织结构、经济势力、行为方式和非法保护。
本文从犯罪主体、客体、客观方面等论述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法律特征。
黑社会(性质)犯罪成立的首要条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它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
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刑法中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界定。
第四部分通过对国外黑社会犯罪的立法介绍,探求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立法中存在的缺陷,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立法建议。
AbstractThethesishasshownitsviewsaboutthisSUbjectbytheelementarystudyon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inthemainlandOfChinaandabroad.Here’Sabriefintroductionofthethesis.Theprefacetellsaboutthepurpose,significanceandstudymethodofchoosingtheSUbject.Thefirstpartintroducesthehistory,presentsituationandtendencyof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inthemainlandofChina.Thesecondpartdefinestheconcept,legalfuturesandcategoriesoftheunderground—naturedcrime.Theunderworld—naturedorganizationisawell—organizedonetobreakthelawandcommitallsortsofcrimesinsomedefiniteareas,seriouslysabotagestheeconomyandsociallivingorders.Ithasfourfeatureswhichincludeorganizedsystem,economyforces,mutualactivationandillegalprotection.Thethesismakesastatementaboutthelegalfuturesof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fromtheSUbject,theobjectandtheobjectiveinaspectsofthecrime.Itindicatesthattheprimaryconditionconstitutionof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iSthatthereexiststheunderworld—naturedorganization,whichhassabotagedthesocialpublic’orderandiswell—organizedtobreakthelawsandcommitcrimes.Thethirdparttellsthedeterminationbetween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andtheothercriminalorganizations.Thefourthpartintroducesthelegislationoftheunderworldcrimeabroad,thelegalshortagesofthecriminallawabout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inthemainland.Intheend,theauthorputsforwardthecounter—measurestOpreventandperfectthepresentunderworld—naturedcrimeinourcountry.Ⅱ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月lJ:i=口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有组织犯罪的高级组织形式,以其特有的凶残性、反社会性、反人民性、严密的组织性和极强的腐蚀性威胁着各国的国家安全、法治秩序和人类的和平生活,成为整个文明世界的一颗毒瘤。
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防治

[摘要]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体制改革不断的深入,经济得到较为稳定和长足的发展。
但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转型和体制改革,极少数犯罪分子也乘隙而入,特别是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活动的出现,严重侵害我国的政治、经济秩序,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甚至人身安全。
本文通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的阐述,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如何打击和预防、治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思考。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法律特征防治[摘要]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体制改革不断的深入,经济得到较为稳定和长足的发展。
但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转型和体制改革,极少数犯罪分子也乘隙而入,特别是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活动的出现,严重侵害我国的政治、经济秩序,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甚至人身安全。
本文通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的阐述,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如何打击和预防、治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思考。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法律特征防治一、“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法律定义黑社会组织,在国际上是一种有组织的犯罪集团。
它们通过自己的组织,专门从事卖淫、贩毒走私、盗窃、绑票、暗杀、敲诈勒索、贩卖人口等非法犯罪活动。
在国外,黑社会组织比较有影响的有日本山口组、意大利黑手党,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竹联帮、香港的三合会等。
近年来,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都出现了黑社会组织、和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活动。
这些犯罪组织还有增加的趋势和犯罪活动向外扩张的影响力。
他们进一步的危害着各国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秩序,严重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
因此,有的国家和人们把这种犯罪组织的活动称之为“世纪瘟疫”、“国际社会的癌症”,联合国大会还将其与贩毒、恐怖主义活动一并宣布为“世界三大犯罪灾难”。
在我国,目前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侦查难点及对策——以H市“6.26”黑社会性质组织专案为例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侦查难点及对策——以H市“6.26”黑社会性质组织专案为例崔振兴【摘要】现阶段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呈现组织运营公司化、暴力手段软性化、逃避打击智能化、犯罪团伙涉政化等新特点和发展趋势.公安机关在侦破此类案件中面临案源线索发现难、组织架构查明难、落地抓捕难等侦查难点.据此公安机关应树立长线经营意识,构建以目标为中心的专案经营机制,以“组织成员、涉案工具、资金流向”为中心进行深度侦查经营.综合采用侦查措施,挖掘线索、积累证据、梳理关联人员信息,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架构、人员网络、管理层级”进行整体性把握的基础之上,主动出击,进行“累积式”打击.【期刊名称】《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9(019)003【总页数】5页(P24-27,32)【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侦查难点;侦查对策【作者】崔振兴【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8当前我国区域内产业空间、城乡规划、人口分布的重构、社会内部结构的不稳定性以及政府行使职权的空位现象,导致社会对公司、社会团体以及个体行为的规制呈现相对弱化的趋势,给黑恶势力犯罪向重点地区、行业、领域内滋生和蔓延提供了可乘之机。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破坏性不断加大,其逃避法律制裁的手段与方式不断更新,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威胁。
[1]在此,笔者以个案研究作为切入点,结合H市“6.26”黑社会性质组织专案,聚焦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新趋势。
以侦查为视角,分析当前公安机关在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所面临的侦查难点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为公安机关今后侦破此类犯罪案件提供理论参考和借鉴。
一、案例简介H市“6.26”专案系H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以来首例以刑法294条批准逮捕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
2018年7月H市S区公安分局接市局“异地侦办”指令后,市、区两级联合成立“6.26”专案组,对H市“某美环境科技集团”、“某发物业管理公司”、“某滨物业管理公司”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假借政府公权力,以强制H市B区的垃圾清运驾驶员必须挂靠并购买“清运票”的方式,非法垄断新交付小区建筑垃圾清运外运,严重影响了B区建筑垃圾清运秩序的涉黑涉恶线索进行侦办。
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问题之浅见——以“罪、责、刑”为视角

2 1 年 7 月 01
商 丘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J U N LO H N Q U T A H R O L G O R A F S A G I E C E SC L E E
V0 . 7 N . 12 o 7
Jl. uy
2 1 01
大 陆 黑 社 会 性 质 组 织 犯 罪相 关 问题 之 浅 见
成 员 基本 固定 , 较为 严格 的组 织 纪律 ; 有 通过 违法 犯 罪 活 动或 者其 他手 段 获 取 经 济 利 益 , 一 定 的经 济 有 实力 ; 通过 贿赂 、 胁 等手段 , 威 引诱 、 逼迫 国家 工作 人
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 , 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
护 ; 一定 区域 或者 行业 范 围 内 , 在 以暴 力 、 威胁 、 拢 滋
等手段 , 大肆进行敲诈勒索 、 欺行霸市、 聚众斗殴、 寻 衅滋事 、 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 严重破坏 经济 、 社会生活秩序。通过该解释 , 我们对黑社会性质组 织有了更进一步 的 了解。但 是此解 释也存在着 不
足:
收稿 日期 :0 1 0 2 2 1 — 4— 5
织 的存在范围, 因此地方标准对其采取 回避或者模 糊 的态度并不可取… 。意大利在《 反黑手党 法》 中
陷。根据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 罪的实际情况 , 从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 刑事责任和刑法
处罚 三个 角度 分析 相 关 问题 , 以后 的 立 法和 司法 实践 能有 所帮助 。 对 关键词: 黑社会 性质 组 织犯 罪 ; 黑社会 ; 事 责任 刑
中图分类号:9 4 1 D 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6 2— 6 0 2 1 ) 7— 0 5— 5 17 3 0 ( 0 1 0 0 9 0
黑恶势力论文: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探究

黑恶势力论文: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探究摘要:黑恶势力是指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秩序的违法犯罪群体。
黑恶势力的形成原因,很多借助于寻求“保护伞”。
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充当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的保护伞是其中主要原因之一。
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就是“保护伞”,从已破获的许多案件中已充分证明这一点,大部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当地党政干部和公安司法人员有一定联系,后者有的甚至堕落为黑社会组织成员。
不仅有利于壮大其自身的发展,而且腐化了很多机关、司法人员。
如何打掉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就成了我们研究的重点。
关键词:黑恶势力;保护伞;对策;污点证人制度一、黑恶势力的定义及形成原因(一)黑恶势力概念的界定黑恶势力是有组织犯罪在我国的特殊表现形态。
黑恶势力是特定社会历史形态下的产物,这也使得黑恶势力有别于一般的犯罪行为、流氓恶势力和黑社会团伙。
黑恶势力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二是流氓恶势力犯罪。
法学家认为“恶势力”是指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犯罪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对处于雏形的黑社会犯罪的中国式表述。
(二)黑恶势力的特征1.社会特征黑恶势力具有很强的反社会性,往往通过压制、控制甚至侵蚀其他的社会组织、团体,破坏社会系统的正常秩序,来达到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
这里的社会是指对社会的非法控制。
它的组织结构是一个类似社会组织的网路,包括在政府部门的保护网、经济领域的关系网,形成一个开放性的组织系统。
2.行为特征黑恶势力的行为特征最显著的就是其暴力性。
暴力行为就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行为。
与具体犯罪相比黑恶势力的破坏性之所以巨大,就在于其对社会破坏的全方位性。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原因探析

敌视 心理 , 得 不 到 疏 导 的情 况 下 , 通 过 一 种 极 端 的形 式 — — 犯 在 便 罪表 现 出来 。(14 一 方 面 , 着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 会 竞 争 加 P7) 另 随 社 剧 , 果导致一些经营管理不善 、 术落后 、 结 技 资金 短 缺 的 企业 倒 闭 ,
动 力 。(1 1 时 , 场 经 济具 有 的 特 点 是 给 社 会 、 业 和公 民更 大 P1同 4 市 企
文明发展 的产物 , 是社会 、 济 、 治、 经 政 文化 以及犯 罪组 织成 员的心 理 等 等综合 原 因聚合 而成 的复 杂社 会现 象。
【 关键 词】 黑社会 组织 ;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 罪原 因 犯
一
种综合性 的社会想象 , 它所具有 的变 化趋势是 现代化给人类 生 随着改革开放 的深入 发展 , 国 目前 正处 于“ 我 社会 整 体转 型
活打上的深刻烙印 。(13 P5)
期 ” 社 会公 平 问 题越 来 越 突 出 。社 会 不 平 等 首 先 表 现 在 我 国 城 乡 ,
我国在 19 年第 一次 对黑社 会性 质组 织有 了界 定 : 97 以暴 力 、 威 胁或者其他手段 , 组织 的进 行违法犯 罪活动 , 霸一方 , 有 称 为非 作恶 , 欺压残 害群 众 , 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
织 。然 而 这 一 定 义 概 括 的很 抽 象 , 而在 刑 法 修 正 案 ( ) , 了 因 八 中 有
之间 的巨大差别 。从社会结构 和经济结构 上看 , 国是 一个 二元 我 结构 的社会 。落后的 自然经济造成了农村物 质产 品和精神 文化 的 贫乏 , 使农村 、 城市形成 了两个 反差强 烈 、 然不 同的社会 。为 了 截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及对策

转标包,从中渔利 。但值得注 意的是我国也已有个别地区的黑社会性 事。对重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的犯罪 ,要 从其侵害 的直接 客体 、造成
质犯罪开始 出现这一趋势 ,应 引起我们 的高度 重视 。
的 社 会 危 害 和 政 治 影 响 综 合 认 定 犯 罪 的 性 质 ,依 法 严 惩 。
(二 )犯 罪活动大多数 仍停留在初级阶段
(二 )加 大反腐 败力度 ,清除黑社会性质犯 罪组 织的 “保护伞” 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增多 、蔓延 的原 因,与同时期社会上产 生的 消极腐败现象 并呈蔓延发展有关。遏制此类犯罪 的一个前提条件 ,就
如敲诈 勒索、收取 保护费、开设地下赌场等等 而这些犯罪手段 是基层政权 、政法 队伍 是否廉 洁高效 。要逐步 改善 基层干警办案条
(三 )经济 目的明显 ,而政治 目的 尚不突出
(三 )加 强思想道德和观念体 系的建设 .
我 国 目前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活动大 多数仍 以获取非法经济利
公众既可以是犯罪的最大同盟者 ,也可 以是犯 罪的最大抵抗者 。
益为主要 目的,尚未大规模向政治领域渗透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把 从本质上说 ,有组织犯罪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市民社会道德和 自我 约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手段 的使用 。包括对外和对 内两个方
犯罪 灾难 ”之 一。
面。对外,它是一种犯罪手段 ,通常采用 武力威 胁恫吓、殴打 、凶杀 、伤
20世 纪 8O年 代末,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 国大陆开始 出现 。 害、爆 炸等手段,他们拥有专门的打手 、杀 手,使用 管制刀具和各种枪
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只是黑社会组织的初始阶段 ,具有黑社会 的一些组织特征和行为特征 ,处 于普通犯罪集 团向黑社会
浅析黑社会犯罪

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第二 , 通过违 法犯罪活动 大利刑法规定 : 黑社会类 型的非法结社 , 是指参与 者意图使 自己或 者他 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 具有 一定的经 济实力 。第三 , 通过贿 赂 、 人获得非法利润或者利益 , 利用该 结社的 胁迫力 量, 以实施 犯罪 行为 , 或者其他手段获 取经济 利益 , 引诱 、 迫国家工作人 员参加黑社 会性质组 织活动 , 逼 或者 致使他人屈从或者保持缄默 , 以直接或者 间接的控制 所有权 让与授 权 威胁等手段 , 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 范围内 , 以暴力、 威胁 、 公共契约或者服务等经济活动 , 或意图选 举期间妨 害或 限制他人 投案 为其提供非法保护。第四, 滋扰等手段 , 大肆进 行敲诈勒索 , 行霸市 , 欺 聚众斗殴 , 寻衅滋 事, 故意 自首之 自由, 以为他人或自己争取选 票者 。 严重破坏经济 , 社会生活秩序 。 2 世纪初, 0 黑手党开始向美国转移, 由于意大利墨索里尼上台, 意大利 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 , 黑手党开始把美国作为最后的归宿。由此美国的犯罪学家也开始注重对黑 这个司法解 释是对认识黑社会的一个总结和补充。 手党的6究 , 月 美国的犯罪学家在 11 年的牡蛎湾会议上指出: 95 黑社会足衍生 不断的犯罪通谋 , 不择手段的从社会攫取超额利润的产物 , 它在恐吓和腐败
浅析黑社会犯罪
政 治 与法 律
浅 析 黑 社会 犯 罪
景 艳
( 陕西教 育学院
陕西西安
706) 10 1
【 摘
要】 本 文通过探讨黑社会组织犯罪的概 念、 定义、 类和 中国刑法 中的有 关规定 , 分 为人们 更直观的 了解这一犯 罪的性质及危 害提
供 了认 识 视 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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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近年来比较突出的犯罪之一,也是2001年4月开始“严打”整治斗争的重点。
为了打击日益猖獗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为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此,笔者对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的几个问题提出一些探讨意见。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干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笔者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同于一般共同犯罪,也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集团,有其自身的特征,主要表现在组织结构、经济实力、非法保护、行为方式四个方面:(一)组织结构。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关于“人数较多”的下限标准,从司法实践看,一般掌握有10人左右;(二)经济实力。
黑社会性质组织,大都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聚敛不义之财,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三)非法保护。
黑社会性质组织经常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向国家机关渗透,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或者直接向国家机关安插成员;(四)行为方式。
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在一定区域诸如一个城市、一个县、一个乡镇、一个村街,或者在一定行业诸如建筑业、运输业、手工业等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称王称霸,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具备上述四个方面的特征,就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
《解释》第三条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依照该《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不同层次、不同等级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其直接组织、领导的层次和等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是组织者、领导者往往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逐级下达命令由最底层的小头目和一般成员实施具体犯罪,以逃避打击。
因此,《解释》作出这样的规定是极为重要的。
《解释》第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
《解释》第七条规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通过各种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的主要目的之一,他们正是凭借攫取的这些犯罪收益的支撑,才得以实施更大规模、更加严重的违法犯罪活动;从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来看,往往是非法手段和合法手段并用,而且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最初的阶段往往通过非法手段聚敛财物,在其规模达到一定程度之后,则多以正当经营的形式为掩护,以获取高额非法收益或风险较小的正当收益;从预防犯罪的角度来看,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通过各种手段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的剥夺,是阻止、预防他们死灰复燃、再次犯罪的重要手段。
因此,《解释》第七条在《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基础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收益及财物、犯罪工具的处置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对于从经济基础上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具有重要意义。
获取巨额经济利益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最根本目的。
只有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增设财产刑,才能有效地打击该种犯罪,消除其再犯能力,从根本上断绝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再生基础。
在这一点上,它与其他财产犯罪是一致的,而其他财产犯罪已普遍适用了财产刑,如罚金、没收财产等,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却未规定适用财产刑,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疏漏。
《解释》说明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增设财产刑之必要。
但就惩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而言,仍有待于刑法对罚金作出规定,应该尽快由全国人大以刑法修正案或立法解释的形式对此进行修改。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保护。
《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
因此,凡属上述行为的,应认定为包庇行为。
《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一般来说,负有查禁黑社会性质组织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公、检、法三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特别是主管领导人员;另外,还包括其他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如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
从“包庇”和“纵容”的区别来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行为,一般要通过积极的行为才能构成;纵容行为,则通过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即消极地不履行职责就能构成,而且“纵容”的含义也只能仅限于不履行职责、放纵不管;如事前有通谋,事后进行包庇,或者不仅纵容,而且提供帮助的,对这样的行为则应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包庇、纵容行为的“情节严重”,《解释》第六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跨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二)包庇、纵容境外黑社会组织在境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三)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四)致使某一区域或者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遭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别严重破坏的;(五)致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逃匿,或者致使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的;(六)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五、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特点及其行为方式。
应该说,在刑法未对黑社会犯罪作专项规定之前,我们对类似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处理一般是按照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的处理原则办理的。
但从黑社会组织的发展趋势和活动特点以及危险性看,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从组织表现形式上看,黑社会组织一般有地缘型、血缘型和业缘型三种,地缘型主要指以地域来源划分帮派,如前些年捣毁的上海的‘新疆帮“、广东的”北京帮“、江西的”赣州帮“、山西的”狼帮“等;血缘型主要指基于成员间的血统关系形成的组织;业缘型主要指基于成员问犯罪职业的联系形成的黑社会组织。
从各地查获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类型看,地缘型与血缘型是当前黑社会组织的主要形态。
(二)从黑社会组织内部运作方式看,黑社会组织一改过去团伙犯罪临时拼凑现象,犯罪组织的程度越来越高。
表现在:基本成员固定,并且多是职业犯罪,有一套严密的组织指挥系统,最上层为“老大”,老大之下按位排列,职务分工各不相同。
如四川资阳的“黑豹”集团内就设有总管、打手、杀手、踩点、后勤等职,老大身边有军师,在军师策划、老大指挥下,下面人员有的专门杀人抢劫,有的经营合法产业,为黑豹集团提供资金来源。
在分配上,有一套按等级的财产分配和福利保障制度,有严酷的帮规和惩罚制度,违反者将受到残酷镇压。
四川宜宾的“狄绍伟集团”的《员工手册》就规定:对出卖、背叛、损害组织利益,不服从命令者将处以割舌、挖眼、切指、断双手、双腿等处罚,直至处死。
(三)从黑社会组织的成员及年龄结构看,成员多系两劳释放人员,有的负案在逃,有的过去受过正规军事训练,这些人年轻气盛,行动果断,手段残忍,有职业犯罪的冷血特征。
六、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
据刑法学者陈兴良先生分析认为,黑社会组织和犯罪集团都是为了实施犯罪而建立起来的,这是二者的共同之处,从一定意义上说,“黑社会组织是一种特殊的犯罪集团”,但“犯罪集团具有行为的单一性,它是以犯罪为纽带连结而成的犯罪组织,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存在形式的复杂性,即它虽然是以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但黑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它一般以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为依托,以合法的工商活动作掩护,具有获取非法的经济利益以掩护黑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经济能力和经济基础;并通过贿赂等手段腐蚀政府官员以求得保护,从而具有政治渗透能力,形成了相对严密与稳定的组织结构”。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恐怖活动组织。
黑社会性质污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都是1997年修正后的刑法新规定的罪名,二者从组织形式及犯罪客观表现上讲确有诸多相似之处,但二者又有很大区别,主要有:1、侵害客体的侧重点不同,黑社会组织妨害的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恐怖活动组织危害的则主要是公共安全。
2、从犯罪目的上讲,黑社会组织谋求的多为经济上利益和成员个人价值的无赖追求,而恐怖活动组织一般表现为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和性质则是在个人、团体或公众中制造恐怖犯罪行为。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区别于一般的流氓恶势力犯罪。
流氓恶势力犯罪相对于黑社会犯罪而言已属小打小闹。
主要区别在于流氓恶势力犯罪组织的松散性,成员临时纠合性,犯罪目的的单一性,犯罪活动的单纯性。
流氓恶势力一般称霸一方,谋求的多是小利小惠或无聊取乐。
活动方式上多属于大坏不干小坏不断。
在处理上,原刑法以流氓罪处理,修正后的刑法改变了“口袋罪”现象,分别以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猥亵侮辱妇女、聚众进行淫乱活动来定罪,这四种行为表现的犯罪相较于黑社会犯罪的地域性危害及后果要小得多。
在认定和处理上对参与者一般也是按照共同犯罪的有关原则办理。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带黑社会性质犯罪。
本篇前文分析的多为典型的黑社会犯罪,但在具体实践中,常遇到以下情况,即非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处理:1、成立了黑社会组织,但未从事黑社会犯罪;2、没有成立黑社会组织却实施了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
(五)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聚众“打砸抢”犯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实践中,大家比较一致地认为。
在1979年刑法中聚众“打砸抢”是一个单独的罪名,新刑法规定聚众“打砸抢”不再单独成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