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癌症早诊早治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管理,提高中央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30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是指“十三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支持建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
第三条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应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批,年度投资规模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可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计划执行进展情况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调度和监管。
第四条医疗卫生领域专项建设应当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集体决策,严格执行各类建设标准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加强工程管理。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依据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6-2020年)》《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向,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疾病谱变化等因素,制订“十三五”医疗卫生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专项,支持各地医疗卫生领域项目建设。
第六条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央领导同志要求落实的卫生健康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现有建设规划明确的建设任务暂未覆盖的,可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纳入相关建设规划统筹实施。
第七条省级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和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专项建设规划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需求,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合理确定项目储备库,并及时将项目储备库中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1月7日财社[200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为规范和加强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卫生部。
附件: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稳定的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区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应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一定标准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中央财政根据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国家规定的人均补助标准,在统筹考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绩效考核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对地方的专项补助资金。
省级财政也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困难地区发展社区公共卫生服务。
第五条中央财政按照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的办法下达专项补助资金,对经考核后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相应扣减次年的专项补助资金。
绩效考核以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基础,重点考核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基本卫生常识知晓率、传染病和慢性病管理率等工作指标完成情况。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规定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规定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县(区)级(含直辖市的区、县,下同)财政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及管理的主体责任。
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按照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
第四条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予以补助。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国家规定的人均经费标准,统筹考虑区域财力状况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第五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下达,当年按服务人口、人均经费标准预拨补助资金,次年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情况结算。
中央对地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办法由卫生部、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省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困难地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地方各级财政可根据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财力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服务项目内容,提高经费补助标准。
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02-01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全体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特定人群或针对特殊公共卫生问题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国家中医药局会同财政部,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
第四条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
合理规划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
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统一分配,具体项目落实由各级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和中医药部门分级负责。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
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需方补助、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等支出。
第七条补助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的设立、审核、下达工作。
第八条补助资金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适时调整,确保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完成。
第九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住人口数量、国家规定的人均经费标准等,统筹考虑区域财力状况和绩效评价情况确定,对西部、中部地区分别按照80%、60%的比例,对东部地区按照50%-10%的不同比例予以补助;对中部地区“比照县”,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规定的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规定的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等民族自治州,比照西部地区按照80%的比例补助。
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02-01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全体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特定人群或针对特殊公共卫生问题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国家中医药局会同财政部,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
第四条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
合理规划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
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统一分配,具体项目落实由各级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和中医药部门分级负责。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
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需方补助、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等支出。
第七条补助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的设立、审核、下达工作。
第八条补助资金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适时调整,确保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完成。
第九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住人口数量、国家规定的人均经费标准等,统筹考虑区域财力状况和绩效评价情况确定,对西部、中部地区分别按照80%、60%的比例,对东部地区按照50%-10%的不同比例予以补助;对中部地区“比照县”,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规定的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规定的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等民族自治州,比照西部地区按照80%的比例补助。
城市癌症早诊早治项目管理办法

城市癌症早诊早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一、项目目标(一)在全国9个省份的城市人群中开展肺癌、乳腺癌、大肠癌、上消化道癌和肝癌高危人群的评估、筛查和早诊早治,每省份共完成危险因素调查和高危人群评估5万人,对1万高危人群进行癌症筛查,对每个癌种开展卫生经济学评估。
(二)研究和评估城市中五大高发癌症高危人群筛查和早诊早治适宜技术,建立并完善防治工作体系和长效机制,加强能力建设,努力降低城市中癌症发病率、复发率、致残率和死亡率;开展卫生经济学评估,找到适合城市实际情况的、投入产出比高的癌症筛查和早诊早治技术和方案,进一步在全国推广。
二、项目范围和时间(一)项目范围。
根据卫生部和财政部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预算确定。
2012年项目地区包括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甘肃省等9省份,各项目省份选择1-2个中型及以上城市(城市常住人口超过50万)具体实施项目。
(二)项目时间。
项目启动当年10月底前上报工作完成情况,次年3月底前完成项目工作。
三、项目内容(一)项目市(区)与筛查对象选取原则。
1.确定项目市(区)。
选择工作基础好、条件和设备齐全的城市(区)作为项目点。
优先选取肿瘤登记点所在地、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所在地、承担过医改重大专项慢性病防控项目的市(区)或开展过相关项目或研究的市(区)。
2.确定筛查数量。
每省份每个癌种每年度开展危险因素调查和高危人群评估不少于1万人,筛查人数不少于2000人。
如本省份有2个以上城市(区)参加该项目,应按任务量进行分配,而不按癌种进行分配。
3.确定筛查对象。
开展危险因素调查和高危人群评估的条件是:本市户籍常住人口(在本地居住3年以上),年龄40-69岁(以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为准)。
对评估确定为高危人群的人群开展癌症筛查。
要以社区为单位选取筛查对象,不能是单一职业人群。
(二)工作内容和具体要求。
1.确定省、市级项目管理机构和技术机构,制定省、市级项目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安排卫生部门实施的城市和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卫生部门和相关公共卫生管理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项目管理,项目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绩效考核的原则管理。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拨付第五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筹集标准,2010年按常住人口人均不低于15元,2011年人均不低于20元,以后年度筹集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2010年,中央财政按常住人口人均15元筹资标准的60%给予补助,其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规定,从2010年起,中央财政对长丰等30个县(市、区)按80%给予补助;省市县级财政承担常住人口人均15元筹资标准40%的部分,由省与市县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其中:省对长丰等30个县(市、区)仍按常住人口人均15元筹资标准40%部分的50%给予补助。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标准。
2011年以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筹资标准及各级财政分担比例,由省财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确定。
第七条省财政安排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于每年年初一次性下达各市、县(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省财政在10天内一次性下达各市、县(区)。
第八条各市、县(区)应将本级财政安排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足额列入政府年度预算,不得留有缺口。
第三章资金管理与使用第九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为城乡居民购买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和重性精神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方案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方案一、背景公共卫生是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领域。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由政府主导,面向全体居民提供的一系列全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促进全民基本健康水平的提高。
为了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制定本管理方案。
1.中央财政拨款。
2.地方财政拨款。
3.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机构的自筹资金。
三、资金管理原则1.平等公正原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分配应按照人口数量、疾病负担、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保证各地区和人群能够享受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专款专用原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3.财务透明原则: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应进行公开和监督,确保资金的使用情况透明、公正。
4.资金监管原则: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效益性。
四、资金使用流程1.资金申请阶段:a.各地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需求,编制项目计划和预算。
b.提交项目计划和预算给上级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审核和批准。
2.资金拨付阶段:a.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资金按照批准的金额拨付给各地卫生健康部门。
b.各地卫生健康部门收到资金后,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进行资金使用。
3.资金使用阶段:a.各地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要求,严格执行资金使用流程,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b.每年结束后,各地卫生健康部门应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项目执行进度、资金使用情况、效果评估等。
4.资金监督阶段:a.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对下级卫生健康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合理、规范和高效使用。
b.社会各界、媒体和监察机构可以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资金使用范围1.全民健康档案建设和管理。
2.常见疾病防控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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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癌症早诊早治项目管理办法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国癌症预防与控制规划纲要>(2004-2010)的通知》的工作目标,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项经费将对子宫颈癌、食管癌、肝癌、胃癌、大肠癌、鼻咽癌、乳腺癌及淮河流域部分癌症(以下简称癌症)的防治工作给予支持,将在部分地区开展癌症早诊早治项目。
为了保证项目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与目标
(一)原则
认真执行子宫颈癌、食管癌、肝癌、胃癌、大肠癌、鼻咽癌早诊早治项目,淮河流域癌症早诊早治项目和乳腺癌筛查项目的相关技术方案,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开展癌症早诊早治和筛查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二)目标
1. 提高癌症的早期诊断率及早期治疗率;
2. 提高五年生存率,降低死亡率;
3. 普及癌症相关的健康科普知识,提高技术队伍水平;
4. 完善筛查及早诊早治方案
5. 在部分地区初步建立肿瘤登记系统和信息库。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项目范围将根据卫生部癌症防治年度工作安排和财政部、卫生部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计划确定。
三、项目经费使用及管理
(一)补助内容
根据癌症防治工作计划和预算安排计划,中央财政将对早诊早治项目防治措施中的筛查、人员培训等工作给予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早诊早治项目的实际工作需要争取各级财政给予支持,以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二)报账程序
实施项目的医院对筛查的人群完成检查后,应将患者的检查结果复印件提交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
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每例患者的检查结果及检查费用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标准拨付医院补助资金。
原则上,每季度拨付一次。
(三)经费管理
1. 癌症早诊早治项目经费要按照《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4]24号)执行,专款专用。
2. 筛查补助经费要严格执行补助标准,按规定的程序审核后,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支付。
实际筛查费用在补助标准以内的,实报实销。
治疗费用由患者自己负担,癌症早诊早治工作要严格执行卫生部下发的相关《癌症早诊早治技术方案》,保证筛查工作质量,同时要厉行节约,杜绝不合理费用发生。
3.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癌症早诊早治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专款专用,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或挪用。
4. 在审核筛查方案和筛查费用时发现方案、费用不合理的,其不合理的费用由医院承担;已报账的,应予以扣回,不得转嫁给被检者。
5.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张榜公布等形式,公示享受早诊早治项目筛查的人员范围,接受广泛的社会监督。
四、信息安全及档案管理
(一)承担项目任务的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妥善保存项目中每位被检者的病案资料(病历、医嘱、各项检查结果、病程记录、处方、费用清单等)以备查验。
做到一人一档,保证各项数据准确可靠。
(二)项目实施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项目档案,及时完成资料整理、分析、统计,并将总结材料按规定逐级上报到国家级技术指导单位。
五、组织管理
(一)本项目的组织管理由卫生部统一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省项目的组织、领导、协调、计划任务安排,落实工作经费,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二)成立各分项目的国家级技术支持单位,负责具体业务指导工作,其中,中国癌症基金会负责子宫颈癌、食管癌、肝癌、胃癌、大肠癌、鼻咽癌的早诊早治项目,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负责淮河流域癌症早诊早治项目,中国抗癌协会负责乳腺癌筛查项目。
国家级技术支持单位分别成立相应的国家级癌症早诊早治/筛查专家组,其主要任务是:
1. 参与实施计划及工作进度的审定;
2. 制定癌症筛查及早诊早治技术方案;
3. 培训技术骨干;
4. 对承担本项目的技术队伍和项目负责人的人选提出建议;
5. 检查并督导工作进度、工作质量及经费使用情况。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将项目纳入工作计划,明确相应省技术支持单位。
各项目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由主管领导牵头,组成癌症早诊早治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群众发动及组织实施工作,指定项目实施单位,明确项目负责人。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四)癌症筛查及早诊早治工作是一个多学科的系统工程,技术要求颇高,而且涉及流行病学、内镜、细胞学、病理学及外科等的密切合作。
县(市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支持单位指导下开展工作,需要时上级技术支持单位可直接承担项目中的某些工作任务。
(五)国家级癌症早诊早治/筛查专家组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家组采取办培训班和现场指导的方式,对各项目县(市区)技术骨干进行培训和指导。
每项目县(市区)培训技术骨干不少于3人。
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大型培训班,将对部分地区进行现场指导。
六、质量控制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并逐级上报,按要求建立、完善项目管理
机构和技术队伍,明确职责分工。
(二)各项目实施单位应认真填写病例登记表等各种记录表格,登记信息完整准确,便于检查与核对。
(三)采用计算机病案登记系统,对筛查的病例进行上报,便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了解项目进度和项目完成情况。
(四)适时召开项目中期会,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汇报检查,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解决实际困难,帮助项目执行单位更好地完成项目。
(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应由项目实施项目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妥善处理,同时逐级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七、监督与评估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项目督导考核办法和要求,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定期督导和考核。
(二)卫生部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开展效果评估。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