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_图文
精神卫生法解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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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第28条解析
第28条第1款【就诊自愿原则】 – 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 –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
行精神障碍诊断。 – 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
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 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 保障患者在现有 条件下获得良好的精神卫生服务。
– 第2款: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由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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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操作】
联合国《保护精神病患者权益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第四
条原则关于“精神病的确定”原则如下(联合国大会决议 46/119 199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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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第28条解析
疑似患者非自愿就诊程序
– 精神卫生立法的焦点。 – 问题:谁可以送疑似患者到医院? “送”
申请人
– 部分地区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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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相关法律规定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 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有伤害自
身、危害他人或者危害社会行为的,其监护人、 近亲属、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或者事发地公安部门应当将其送到精神 卫生医疗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的,应当 向其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事发 地公安部门报告。
– 推定患者能够自己决定,除非其他情况证实他不能; – 并确信自己不是常规地认为患者不能自我决定;
- 1996,世卫组织《精神卫生保健法:十项基本原则》
– 患者有无行为能力,不是医生的决定范畴;自知力和行 为能力亦非同一概念。前者为医学概念,后者为法律概 念。
– 对非自愿患者治疗也应尽可能取得本人知情同意。
精神卫生法解读 (1)ppt课件

5、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监护人 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 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6、精神障碍患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监护人应 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 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 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社区 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创建 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区环境。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
的工作环境,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对处于职业 发展特定时期或者在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应当 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开展疾病诊疗服务,应当按照
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的要求,对就诊者进行心理 健康指导;发现就诊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 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八条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
所等场所,应当对服刑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 、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等,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 传,关注其心理健康状况,必要时提供心理咨询 和心理辅导。
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人格尊严、 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
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 份的信息予以保密;
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罪犯)
第一章 总 则
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神障碍患者。
精神卫生法(第3章)

(三)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 (四)为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 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心理咨询人员、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心理咨询、 心理治疗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条款
第7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 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 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一)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 治疗的;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五章 保障措施
送
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治
出
第二十五条 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
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 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一)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 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
★本法第27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
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本法第40条 ……禁止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
罚精神障碍患者。 ★本法第46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住院精神障碍
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除在急性发病期或者为了 避免妨碍治疗可以暂时性限制外,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讯和会 见探访者等权利。 ★《民法通则》第120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 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精神卫生法》第三章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 精神卫生法
中国法制出版社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内容提纲
• 1.概述/重要概念与定义 • 2.诊断治疗的法定程序(流转及其条件) • 3.各方法定义务(患者权益保障与救济) • 4.其他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精神科执业医生:规范 服务、法律责任
– 卫生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管理 – 公安、民政、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帮助。
第二节 诊断治疗的法定程序 (流转及其条件)
诊治程序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第三节 诊断治疗中的焦点问题
焦点问题
• 1. 疑似患者的认定 • 2. 触犯刑法、违反治安管理法如何处理? • 3. 28.2 vs 30.1 • 4. 自愿就诊、自愿医疗vs住院治疗实行自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 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 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 治疗。间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 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送诊主体
近亲属:疑似患者 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流浪乞讨疑似患者 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疑似患者发生 伤害行为或有危险的
愿原则 • 5. 送诊主体 • 6. 诊断主体
焦点问题(续)
• 7. 重性精神病 • 8. 非自愿住院治疗必要性/标准 • 9. 留院观察 • 10. 医院及其执业医师的法定义务 • 11. 患者的合法权益及其保护 • 12. 出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4.27•【文号】•【施行日期】2018.04.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精神卫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第三章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第四章精神障碍的康复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
第六条精神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精神卫生法解读PPT医学课件

• 法律要求: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 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 疗机构提出,并指派初次诊断之外的两名 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
• 操作建议 ——尽早告知,以便纳入三级查房内容 ——制定“医院再次诊断流程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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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医学鉴定 •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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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明确非自愿与强制住院治疗的界限 • 明确接诊的疑似患者/ 患者是否: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触犯刑法” ——如果是,则依照《刑法》第十八条 2013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刑事诉讼法》 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 制医疗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新刑诉法 司法解释”专设第二十三章的规定,进入 司法程序
得强迫或欺骗某人接受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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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不得隐匿身份出诊,以个人身份 进行的咨询应与执业行为和医疗机构脱离
——如果疑似患者/ 患者符合法律规定的 非自愿医疗条件,可以非自愿送诊,但不应 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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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来诊/ 送诊的法律规定 • 第二十八条: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
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 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 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 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 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 障碍诊断。
— 近亲属、单位、公安机关 —近亲属和单位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送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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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诊的目的是确诊---送诊不等于非自愿 住院治疗
送诊开展110/ 120联动、紧急医疗处置 ——医生执业地点前移,但身份/ 职责不变 ——近亲属/ 单位/ 公安机关依然各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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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诊断 • 由精神科执业医师遵循精神卫生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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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紧急住院观察期间的药物使用 • 第四十一条 对精神障碍患者使用药物,应当以诊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精神障碍的康复

Xie B. Shanghai Arch Psychiatry,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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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人力资源的国内外比较
(人/10万人口)
国家(类别) 医师 护士 心理师 社会工作者 康复治疗师 其他卫技 人员
低收入国家
低-中等收入国家 高-中等收入国家 高收入国家 全球平均 中国
0.05
0.54 2.03 8.59 1.27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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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精神卫生的主要特点
• 主动为社区内的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其所需的医疗服务
监测 报告
• 使患者在社区内就近得到治疗和康复服务,并能方便转诊 • 持续性提供医疗和护理 • 团队服务方式,包括精神科医生、社区护士、社工、心理 咨询(治疗)师和职业康复师等人员 • 与社区相关机构密切联系和协调,包括居(村)委、社区 卫生中心、学校、公安、社团等 • 患者家属积极参与,提供患者所需的支持并协助其适应家 庭和社区生活
徐燕, 陈勇. 上海精神医学, 2008, 20(5): 276-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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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务尤其是康复服务需求尚未满足
• 康复需求调查结果显示
• 78%的患者表示需要多了解一些精神卫生知识 • 70.3%的患者需要社区医护人员定期上门访视指导康复 和预防复发 • 但对于大多数中西部地区来说,这类需求短期内还难 以满足
• 附属于医院的“社区精神卫生中心”得到了大力发展,为 患者提供出院后的门诊等系列服务
• 精神卫生机构相应配备“急诊评估与治疗组(CATT)”、 “机动援助小组(MST)”、 “持续服务组(CCT)”等 团队,成员通常由医生、护士和社工组成 • “急性住院单元(AIU)”通常仅有少数床位,平均住院2 周左右,且多为开放式管理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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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rray CJL, et al. Lancet (in press)
精神卫生法培训三PPT课件

年内向医疗机构索要门诊或者住院治疗的书面诊断结论。
疑似患者本人索要书面诊断结论时,必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及写明索要的理由的申请书;负
有监护责任的近亲属索要书面复核诊断结论时,必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与疑似患者代理关系
的法定证明材料,以及写明索要的理由的申请书。
知情同意
疑似患者及其负有监护责任的近亲属对以下事项具有知情同意权:
患方意见:
本人(监护人或送诊者姓名)
已阅读并理解紧急观察住院通知书与紧急住院观察入
院同意书(入院须知及入院宣教共 页)提供的信息,同意(疑似患者姓名) 自 年
月 日起在 医院住院治疗。我会遵守医院有关疑似患者紧急观察住院的规定。
患者姓名(打印体)
患者签名
日期
患者家属或监护人姓名(打印体)
患者家属或监护人签名
日期
其他代理决定人姓名(打印体)
单位
其他代理决定人签名
日期
医护人员陈述:
我已经将疑似患者目前状况,在紧急观察住院时的权利与注意事项向患者以及(□监护人,
□近亲属,□其他代理决定人)详细告知。
医护人员签名
签名日期 年 .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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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对“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 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的疑 似精神障碍患者,法律赋予医院和医生
《精神卫生法》 医务人员培训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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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精神卫生法
中国法制出版社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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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概念-严重精神障碍的操作范畴
第二类:首先确诊为精神障碍,同时符合下列两种情况:
①具有明确的精神病性症状(幻觉、妄想、广泛的兴奋、显著的 精神运动性迟滞、紧张性行为、明显的阴性症状等);或持久的 超价观念;或者造成身体健康受损或危及生命的拒食、受冻、意 向倒错等行为障碍; ②因精神障碍而导致社会功能严重受损、或生活不能自理;或因 丧失对所患精神障碍的认识能力而拒绝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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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概念-监护人
在由法院确定监护人之前,严重精神障碍的配偶、 父母、成年子女、近亲属等,均可担任监护人
临床操作建议:为避免风险,一般情况下仍然按照 《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监护人次序,确定非自愿住院 治疗、紧急住院观察等情况的决定人 特殊情况下,本着“患者利益至上”的原则,依照本 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不按《民法通则》的监护 人次序决定签字人。如绕开不负责任的配偶,让父母 决定非自愿住院治疗。
符合本法第八十三条“严重精神障碍”的定义,并可以按 照第三十条第二款进行非自愿住院治疗 举例:严重厌食症,中度、重度抑郁症 目的:在自愿原则与治疗需要之间寻找平衡,践行“患者 利益至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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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概念-监护人
一个法律概念,也是一个操作上的难题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 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 朋友”——即,确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前提是首先确定 其属于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的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 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只有人民法院才能确定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
有明显不同于常人的、或者与本人一贯表现明显不符的 异常言语和/或行为异常表现的,均可能被认为是“疑 似精神障碍者” 因此才需要专业人士进行检查以确诊 虽有精神病史,但当时无法获取相关诊断信息、或长期 中断就诊后再次来诊,也应视为“疑似”——既往病
历和诊断不能单独作为诊断依据
• 卫生部《精神障碍诊断与治疗工作规范(草案)》第三十四条: 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在患者最后一次门诊或者最近 一次出院后的2年内向医疗机构索要门诊或者住院治疗的书面 4 诊断结论。
法条中“应当”的描述法律理解为“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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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问题-精神障碍诊断的依据
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获 得良好的精神卫生服务。 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由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组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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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概念-监护人
第八十三条第三款:“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患者的 监护人,是指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担任 监护人的人”
我国精神卫生法所使用的“监护人” 是指具有可担任 监护人资格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精神卫生法所使用的“监护人”就 具有了“保护人”(保护人的职责是协助严重患者就 医和治疗)的色彩
《精神卫生法》 精神障碍的一节 自愿医疗 第二节 非自愿医疗 第三节 非自愿住院治疗中的权益保障 第四节 保护性医疗措施 第五节 其他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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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概念
疑似精神障碍 严重精神障碍 医学鉴定 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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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概念-疑似精神障碍
本法中未明确界定疑似精神障碍者 “疑似”不是临床诊断概念,也无专业判断标准, 而是普通人根据个人经验和社会常识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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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概念-严重精神障碍的操作范畴
第一类:意味着要按照本法第二十四条(发病报 告制度)、第五十五条(基本药物维持治疗)、 第六十八条(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第 六十九条(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规定执行,并 可以按照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种情况实施“非自 愿住院”的,包含以下六种精神障碍:
精神分裂症、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所 致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精 神发育迟滞 此类是与诊断名称对应,易于临床判断的指导性标准 《精神障碍诊断与治疗工作规范(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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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概念-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虽然规定了监护人的范围和 顺序,但现实中并没有严格按照此顺序确定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5条规定,允许有监护资 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 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以上规定表明我国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不是法院指定 的,而是按照精神病的诊断结论推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或者限制行为能力后,由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商确定; 不能协商确定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或居民/村民委员会在 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才由人民法院指定
重要概念-精神障碍
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 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 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 会适应等功能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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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概念-严重精神障碍
第八十三条:“本法所称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 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 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 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严重精神障碍”不是一个医学诊断名词,也不 等同于专业上的“重性精神病” 要以疾病症状严重程度为基础,结合社会功能损 害程度、自知力、处理自身事务的能力进行综合 评估 为本法的其他法条(第二十四条报告制度、第五十 条药物维持等)做了铺垫,是非自愿住院的重要 条件之一,可以理解为专为我国精神卫生法制定的 一个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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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条有关的常识
法律的条·款·项 引用法律条文时,应按条、款、项、目顺序来写,即 条下为款,款下为项,项下为目。 起段为款,括码为项。 举例:本法第三十条: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第一款)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第二款)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第一项)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