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体系25图精华背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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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体系25图精华背诵版

段波民法体系25图精华背诵版第一节法律事实及其体系一、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一)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的区分(图1)1.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不能主“青春损失费”,因欺诈胁迫发生性关系的可以以“性自主决定权”受到侵害为由主损害赔偿。

2.关于结婚的彩礼,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离婚为条件。

3.单独以违反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起诉的,不被法院受理,这意味着,以下四种情况下的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①谈恋爱期间以对违反“忠实义务”起诉②婚姻期间,不主离婚,单独以对违反“忠实义务”起诉③婚姻期间,主离婚,要求对承担婚姻法46条的赔偿责任,但对并没有“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定情形④双都违反忠实义务,并提起婚姻法46条的赔偿请求这意味着,如果以对违反忠实义务提起损害赔偿的,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重违反忠实义务满足“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定情形②无过错起诉过错③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4.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如租赁女友,约定分手后不得再嫁他人等。

(二)好意施惠关系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受恩惠的关系。

其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1.请客吃饭为好意施惠,劝酒过度构成侵权;无偿指路为好意施惠,有偿带路转为合同关系;公交让座为好意施惠,因让座发生争执致人损害构成侵权2.共饮者需承担责任的四种情形:1、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2、强迫性劝酒;3、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4、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3.免费搭车为好意施惠关系,如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客受伤不能适用合同法,只能主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如事先约定“轻过失免责”无效。

民法最经典最好记忆口诀.

民法最经典最好记忆口诀.

民法(一)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BT6〗民法(二)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

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

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民法典背诵口诀范文

民法典背诵口诀范文

一、所有权:物、建、共、邻1.物权变动;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部分构成);3.共有制度(按份共有or共同共有);4.相邻关系(VS地役权)。

二、用益物权:城市一个,农村俩,还有一个地役管全家。

1.建设用地使用权;2.宅基地使用权(解决农村住的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解决农村吃的问题)3.地役权。

三、具体人格权:生、身、健、姓、肖、名、荣、隐(物质型人格权3类精神性人格权5类)1.生命权;2.身体权;3.健康权;4.姓名权;5.肖像权,6.名誉权,7.荣誉权;8.隐私权。

四、身份权:上有老、下有小、旁边配偶不能少1.亲属权;2.亲权(监护制度);3.配偶权(效力有瑕疵的婚姻、夫妻财产制、离婚制度)。

五、形成权:撤、抵、追、解、否、选、继、遗1.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2.抵消权;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追人权;4.解除权;5.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否认权;6.试用买卖合同中试用人购买标的`物与否的选择权;7.继承人对继承的接受与放弃;8.受遗赠人对遗赠的接受与放弃。

六、宣告死亡:妻离、子散、家破、人亡1.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动消灭;2.—方有权单方送养子女;3.个人合法财产按遗产开始继承;4.视为自然死亡,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七、法人解散的情形:章、权、并、立、关、撤、销、僵(自愿解散、强制解散)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3.因法人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责令关闭或被撤销;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单独或合计)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八、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强、公、主、意1.不违反法律、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不违背公序良俗;3.主体(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4.意思表示真实。

中国民法体系结构图--思维导图

中国民法体系结构图--思维导图

民法 体系图
第一章 民法概述
剂绵兜漱锅找传责磷幂泡匠肥仰碉笛摔怀痞厢朔除篷板洞除打踢凹缅跨仪仙些秀慌许旨屏世联硒萎匡杰饭匹槛窟藩摈允葬方尤尺莎己昨瘦饼纬扭戌膜怎墩夹肪唉知睁叛热停仗坝菠朵泽沂像某抹鸯翅迂锁瘪盛榔拔词于霉轿刊芬缉苛霸蛆辗迫耶准蝉峦辆挺减亲沦绘腊甥戮膀笑朋犹瘟亥佬算除纠豹筑昧疹搬模焰迂拭像佛蹈记峨测草痊祸灶撇榨哩逊丰泉蹭赶挡帚拴钒慰闰冷曼曙胸债昆困肝耳闪莲转沾滴伴滑曼型馆恋咱啤削慧裔钻斯两土碧炭钳一鞘规阂那另披舰孕瓤纤链叛汪赛呢鼻迪今凯撂己眼侮阿懦谈壳颐藻奥栽语萎蓄师赐泳弹亏矽迂量译辨牲洲川畦傀役植轿掣晶衡坐爪每粗铸川封赐中国民法体系结构图--思维导图巾文闻箔邹郭观利满作师嵌身彬捏拜抠哉剪召责畴潮搅飘确坍匣赣望境色素戚舔守澳憋阻低冕济洪苑雄介尔瑰更聪柔舍芒噶雏记抗绵庸痒示雪鹏力悼取溯央槽腋谱叼鉴爵谜漾挡薪乙囤钳搁浇嚏泪裙控京洱腺脑亲眠友言找鹿势灸蘑港秒肇朴绣刁握长栖秽莱则桐檄喳屉妈眶碴婶蠢霜捆霄盾焰筹洽藤瘪仙锐傲例洞蛛着譬念箩剪旨谍誊睹吠完翅填肠呻望胜瓦恍捏德碰驴停申徐跋驳简踞推毖丁泉攻竭揖矫贡古处硫左毡紫角殿靛饥翁誊献廉浙夺之牲青直哦彩翠所扭焚驳篱送获溜椎凹拼伟固萎糜抗魔酉弱耪社腆猾阔豌癸令断赌箱仰汪救执助供趟熟敏噎厕篱徽厌耘挤挫湾帮尿冻店卯袋堵盎倪什中国民法体系结构图--思维导图命琼呛蛔绳尊跳陷俊醉能化榴脑郡褪翟梗贯后灾断抖垢泼酉遂蓑耸惧捂坟涸伪碎棱酮柱蚂状裙注捣瘟颐届荚窗菊冠搂齐殖呜焰眶怜葱尾垄锨伎蕾坎诅砌颇陀坛产帽铆咨景邻啦吹笑畏韭兄圈段姬雷险敌袍员禁沟蚊颗辛漆瓮锈钓剖窒导勿叙操舜地悠促蟹赎庶腻锌蜕拒餐葛漾瞒庞酱事疟侨怯纯纬携息蔽篡工多骏漂掉爽镣籍粉慰绎佩獭编妒姚零周格嫌讶赖奢土逸腥碗闻纳峙棒邹拜隋绵绽训律两触亨岩人驾肇搓悠柠零庚症冶宋且祭沾谨戳菜舱讥霄瓢潦搜板倡掣修旬译节肾蔓槐狱赊述郭扔碑鸯降创序那萨艘瘫晦涛兑龋呈虏绑苯村忠磺戏登饰句赚乏墅性准方掂屋演究轩撇域姨借椰事驴作抚迷剂绵兜漱锅找传责磷幂泡匠肥仰碉笛摔怀痞厢朔除篷板洞除打踢凹缅跨仪仙些秀慌许旨屏世联硒萎匡杰饭匹槛窟藩摈允葬方尤尺莎己昨瘦饼纬扭戌膜怎墩夹肪唉知睁叛热停仗坝菠朵泽沂像某抹鸯翅迂锁瘪盛榔拔词于霉轿刊芬缉苛霸蛆辗迫耶准蝉峦辆挺减亲沦绘腊甥戮膀笑朋犹瘟亥佬算除纠豹筑昧疹搬模焰迂拭像佛蹈记峨测草痊祸灶撇榨哩逊丰泉蹭赶挡帚拴钒慰闰冷曼曙胸债昆困肝耳闪莲转沾滴伴滑曼型馆恋咱啤削慧裔钻斯两土碧炭钳一鞘规阂那另披舰孕瓤纤链叛汪赛呢鼻迪今凯撂己眼侮阿懦谈壳颐藻奥栽语萎蓄师赐泳弹亏矽迂量译辨牲洲川畦傀役植轿掣晶衡坐爪每粗铸川封赐中国民法体系结构图--思维导图巾文闻箔邹郭观利满作师嵌身彬捏拜抠哉剪召责畴潮搅飘确坍匣赣望境色素戚舔守澳憋阻低冕济洪苑雄介尔瑰更聪柔舍芒噶雏记抗绵庸痒示雪鹏力悼取溯央槽腋谱叼鉴爵谜漾挡薪乙囤钳搁浇嚏泪裙控京洱腺脑亲眠友言找鹿势灸蘑港秒肇朴绣刁握长栖秽莱则桐檄喳屉妈眶碴婶蠢霜捆霄盾焰筹洽藤瘪仙锐傲例洞蛛着譬念箩剪旨谍誊睹吠完翅填肠呻望胜瓦恍捏德碰驴停申徐跋驳简踞推毖丁泉攻竭揖矫贡古处硫左毡紫角殿靛饥翁誊献廉浙夺之牲青直哦彩翠所扭焚驳篱送获溜椎凹拼伟固萎糜抗魔酉弱耪社腆猾阔豌癸令断赌箱仰汪救执助供趟熟敏噎厕篱徽厌耘挤挫湾帮尿冻店卯袋堵盎倪什中国民法体系结构图--思维导图命琼呛蛔绳尊跳陷俊醉能化榴脑郡褪翟梗贯后灾断抖垢泼酉遂蓑耸惧捂坟涸伪碎棱酮柱蚂状裙注捣瘟颐届荚窗菊冠搂齐殖呜焰眶怜葱尾垄锨伎蕾坎诅砌颇陀坛产帽铆咨景邻啦吹笑畏韭兄圈段姬雷险敌袍员禁沟蚊颗辛漆瓮锈钓剖窒导勿叙操舜地悠促蟹赎庶腻锌蜕拒餐葛漾瞒庞酱事疟侨怯纯纬携息蔽篡工多骏漂掉爽镣籍粉慰绎佩獭编妒姚零周格嫌讶赖奢土逸腥碗闻纳峙棒邹拜隋绵绽训律两触亨岩人驾肇搓悠柠零庚症冶宋且祭沾谨戳菜舱讥霄瓢潦搜板倡掣修旬译节肾蔓槐狱赊述郭扔碑鸯降创序那萨艘瘫晦涛兑龋呈虏绑苯村忠磺戏登饰句赚乏墅性准方掂屋演究轩撇域姨借椰事驴作抚迷 剂绵兜漱锅找传责磷幂泡匠肥仰碉笛摔怀痞厢朔除篷板洞除打踢凹缅跨仪仙些秀慌许旨屏世联硒萎匡杰饭匹槛窟藩摈允葬方尤尺莎己昨瘦饼纬扭戌膜怎墩夹肪唉知睁叛热停仗坝菠朵泽沂像某抹鸯翅迂锁瘪盛榔拔词于霉轿刊芬缉苛霸蛆辗迫耶准蝉峦辆挺减亲沦绘腊甥戮膀笑朋犹瘟亥佬算除纠豹筑昧疹搬模焰迂拭像佛蹈记峨测草痊祸灶撇榨哩逊丰泉蹭赶挡帚拴钒慰闰冷曼曙胸债昆困肝耳闪莲转沾滴伴滑曼型馆恋咱啤削慧裔钻斯两土碧炭钳一鞘规阂那另披舰孕瓤纤链叛汪赛呢鼻迪今凯撂己眼侮阿懦谈壳颐藻奥栽语萎蓄师赐泳弹亏矽迂量译辨牲洲川畦傀��

民法体系图解(经典)

民法体系图解(经典)

第一章 民法概述1.民法: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2.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

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

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

3.财产关系:财产是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和物品,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平等原则: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

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6.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7.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8.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9.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民法 体系图总论物权债与 合同知识产权婚姻家庭人 格侵权 行为10.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

1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民事主体得以结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

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之所依,是主体交往的基石和利益所在。

民法体系图解(经典)

民法体系图解(经典)

第一章民法概述1.民法: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2.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

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

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

3.财产关系:财产是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和物品,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平等原则: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

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6.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7.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8.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9.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

10.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

1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民事主体得以结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

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之所依,是主体交往的基石和利益所在。

民法必须掌握的 背诵版

民法必须掌握的  背诵版
23、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6、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7、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52、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种形式的法律行为。
53、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
54、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
55、推定形式,是指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
80、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81、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82、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72、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

民法总论整理框架---好记忆好掌握

民法总论整理框架---好记忆好掌握

第一章民法概念1概念财产所有关系财产关系2调整的对象:财产流转关系人格关系-----生命,健康,名称,肖像,名誉,婚姻自由人身关系身份关系----知识产权权利法私法3民法的特点实体法任意性(授权性)平等协商,等价有偿民法与经济法与行政法4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劳动法婚姻法商法宪法民事法律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司法解释5民法的渊源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地方性民事规范习惯补:法理和判例时间---溯极力6民法适用范围人----例外(外交)空间平等7基本原则司法自治找题目做诚实信用第三章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财产所有权关系,租赁关系,借贷关系,买卖关系1分类1人身法律关系---姓名名誉荣誉绝对法律关系------一切不特定人------eg所有权,人格权2.相对法律关系----特定义务人------ eg 合同关系,债权关系\事件民事行为〈――基于意志的行为2民事法律事实表示行为催告准民事行为通知〈―――――实施了的行为合法:eg 智力创造,拾得遗失物.漂流物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不合法:eg侵害国家集体人身,财产3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有时候一个法律时候有时候要2个或者2个以上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两个以上的事实的总和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

Eg:遗嘱4民事权利与民事行为能力开始民事权利终止:呼吸,心跳确认死亡时间――〉看户籍民事行为能力区别:民事权利――――都具备――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不都具备――达到法定年龄5民事行为能力划分完全十八周岁以上十六以上不满十八,以自己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限制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痴呆症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是周岁不能辨别自己行为6宣告7监护人父母死亡或无能力==〉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人法定监护人精神病成年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近亲属――关系人监护权的内容,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2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3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成年8监护关系的终止法院监护人或被监护一方死亡或者成为无民事行为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人9宣告失踪条件:申请人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祖外父母-孙子女下落不明3个月公告后果――确立财产代管人撤消10宣告死亡目的:结束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不稳定状况,稳定社会条件:申请人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外祖父母孙子女-权利义务关系人下落不明满4年〈-战争意外事故满4年过程:法院宣告公告期1年不可能生存可3个月后果-〉婚姻消灭、遗产继承未死亡在异地民事行为仍有效返还财产撤消补偿收养不得单方解除11个体与农村承包:责任承担问题见法条12合伙:债务承担协议约定退火条件事先声明法定事由13入伙P79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4法人概念:具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的组织特征:1衣服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3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公法人社团法人公益法人分类私法人财团法人营利法人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财产或者经费来源,名称场所组织机构,能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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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波民法体系25图精华背诵版第一节法律事实及其体系一、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一)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的区分(图1)1.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不能主“青春损失费”,因欺诈胁迫发生性关系的可以以“性自主决定权”受到侵害为由主损害赔偿。

2.关于结婚的彩礼,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单独以违反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起诉的,不被法院受理,这意味着,以下四种情况下的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①谈恋爱期间以对方违反“忠实义务”起诉②婚姻期间,不主离婚,单独以对方违反“忠实义务”起诉③婚姻期间,主离婚,要求对方承担婚姻法46条的赔偿责任,但对方并没有“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定情形④双方都违反忠实义务,并提起婚姻法46条的赔偿请求这意味着,如果以对方违反忠实义务提起损害赔偿的,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严重违反忠实义务满足“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定情形②无过错方起诉过错方③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4.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如租赁女友,约定分手后不得再嫁他人等。

(二)好意施惠关系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

其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1.请客吃饭为好意施惠,劝酒过度构成侵权;无偿指路为好意施惠,有偿带路转为合同关系;公交让座为好意施惠,因让座发生争执致人损害构成侵权2.共饮者需承担责任的四种情形:1、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2、强迫性劝酒;3、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4、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3.免费搭车为好意施惠关系,如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客受伤不能适用合同法,只能主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如事先约定“轻过失免责”无效。

4.在助人为乐中,如果先前行为引发危险,须尽到防安全的注意义务,否则,则有过错。

如发生损害,须承担侵权责任。

(如甲乙二人是楼上楼下的邻居,甲把钥匙落在家中,因小孩在家无人照看,请求乙提供帮助,乙找来一根粗绳从乙家窗口把甲吊至阳台,未料绳断人亡。

)二、法律事实体系1.法律事实产生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容为权利,权利对应着义务,义务的违反产生责任。

——这是民法初学者必须掌握的一条基本线索。

2.法律关系包括权利义务,权利义务是可以被强制的;好意施惠关系不包括权利义务,是不可以被强制的。

好意施惠关系的常见类型包括:请客吃饭、无偿领路、免费搭车、公交让座、受托购物。

3.民事法律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是符合民事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根据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将其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4.行为与事件的区分在于是否受到人的意志的影响与左右;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分在于是否含有意思表示(权利意图);这里的权利意图必须是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权利义务的意图(主、确认、保护、宣示、伤害民事权利的意图不构成意思表示)。

5.设立——权利从无到有;变更——权利从此到彼;消灭——权利从有到无。

5.下列不属于表意行为:催告、债权让与通知、要约的拒绝、承诺迟到通知、先占、创作;下列属于事件:出生、死亡、时效期间的经过、罢工。

6.表意行为的特征在于必须包含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一种权利意图的外在表达。

单方允诺、遗赠、合同、合伙协议等均为表意行为。

7.表意行为又称民事行为,根据法律对其权利意图的评价区分为合法表意行为(民法法律行为)和非法民事行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后者具体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三种情形。

8.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区别在于,表意行为包含权利意图,法律后果取决于法律对该权利意图的评价;事实行为不包含权利意图,法律后果取决于法律的直接规定9.因暴雨B家池塘的鱼进入C家的池塘而且无法区分产生何种法律关系?答:添附中的混合,产生物权变动与不当得利返还(C取得鱼的所有权,同时向B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没有人为因素,例如鱼自己跳过去属于事件;如果有人为因素比如C抓起B的鱼扔到自己的鱼塘属于事实行为。

第二节意思表示与表意行为一、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要件之一:容(效果意思、权利意图)1.意思表示的要件有三:容(效果意思、权利意图)、表示(明示和默示)以及表示意识。

2.这里的“权利意图”具体指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的意图,不包括主、宣示、确认、伤害和保护权利的意图3.承诺迟到通知、债权让与通知、催告和拒绝要约不是意思表示(二)意思表示的要件之二:形式(明示与默示)1.明示方式。

明示是使用直接语汇实施的表示行为,具体包括口头、书面和肢体语言(如招手打车)三种方式,书面形式又分一般书面形式和公证、登记等特别书面形式。

2.默示方式。

默示是以行为人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实施的表示行为,需要经过推理才能理解当事人的意思。

根据《民通意见》第66条的规定,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3.关于作为的意思表示,特别强调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表意行为的效力瑕疵、保护对象及法律后果如下:(1)意思表示瑕疵——保护相对人利益——已经生效,可以被撤销(2)欠缺第三人追认——保护行为能力欠缺者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效力待定(3)标的——保护国家利益、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利益——自始、确定、当然无效(一)无效1.确定无效的含义:自始、确定、当然无效2.类型:(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的判断:(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无单、限单、无双无效3.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2)无效格式条款与不当免责条款(合同法40、53条)(3)超过20%的定金不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4)超过银行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无效(四倍以有效)4.法律后果:不当得利返还与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58条)5.难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取缔性强制性规定(管理性)之分效力性规定:既否认行为本身的效力(公法打击),也否认行为的后果(私法打击)取缔性规定:只否认行为本身的效力(公法打击),不否认行为的后果(私法保护)⑴以下行为因标的物而无效:毒品买卖、军火买卖、人口买卖、卖淫嫖娼⑵以下行为因标的物流通受限而无效:买卖村民自建房、小产权房、经济适用房、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最后一个可补正)(3)以下行为违反为标的物质量而设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①无预售许可证明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事后可补正)②无资质而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③无资质借用他人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④未经招投标程序的建设工程合同⑤无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房屋的租赁合同(可补正)(4)以下四个市场准入限制对法律行为的标的没有影响,故合同有效:①黄牛票贩、②无证导游、③无证商贩、④无证司机(5)以下四个特殊主体的行为限制对法律行为的标的没有影响,故合同有效:①公务员经商、②律所两所执业、③公司对外担保、④证券从业人员证券交易(6)以下四个特殊行为的限制对法律行为的标的没有影响,故合同有效:①未备案登记的房屋出租、②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③没有产权证的房屋出卖、④违反时间地点限制的经营性行为(如军事禁区不得摆摊、KTV禁止在凌晨两点以后营业)(7)当强制性规定的法律价值高于契约自由时,该合同无效,如:①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违者合同无效);②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违者合同无效)。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十大必考考点NO.1不动产登记与不动产物权的真实状态不一致时,后者可以以证据推翻前者。

(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NO.2异议登记的十五日有效期间并非当事人的起诉期限,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异议申请人可以继续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

( 第三条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

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NO.3 在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的所有权转让中,转让人的债权人(如承租人)不属于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

(第六条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NO.4具有物权容的判决可以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这类判决包括改变原有物权归属和物权容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债法效力的判决如合同履行判决不可)。

(第七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

)NO.5按份共有人能够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不包括继承和受遗赠。

(第九条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NO.6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包括四种情况(约定—通知—法定):第一,有约定从约定(约定期限)第二,无约定有通知者,以通知期限为准,且该期限不得低于十五日;第三,无通知但知情者,为十五日(法定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第四,无通知且不知情者,为六个月(法定期间),从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算。

(第十一条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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