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支付方式
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企业或个人在获得特许经营权后,需要向特许方支付的费用。
特许经营是一种商业模式,在该模式下,特许方授予特许方使用其品牌、商标、技术、专利等各种经营资源的权利,以获得报酬。
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特许经营模式的核心之一,对双方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特许经营是一种合作模式,特许方是一个有成功品牌的企业,拥有丰富的经验和成熟的经营模式。
而特许方则是一个想要创业或者扩大经营规模的个人或企业。
通过与特许方合作,特许方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品牌影响力和商业经验,将自己的经营模式复制到其他地区或市场,实现规模化经营,提高经济效益。
而特许方则可以获得特许方使用自己知识产权的授权费用,以及从特许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得的利润。
在特许经营模式中,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特许经营合作的基础。
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方式有多种,一般包括一次性支付和每年支付两种形式。
一次性支付通常是在签约之前或者签约时支付的,用于购买特许经营的授权权益。
每年支付是特许权使用费的主要形式,特许权使用费通常是根据特许方所提供的授权权益的价值来计算的。
特许方通过评估特许方在该区域或市场所能够获得的收益来确定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
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有助于特许方维护其品牌形象和商业信誉。
通过向特许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方能够持续地提供高品质的产品或服务,从而增加消费者对其品牌的认可度和忠诚度。
特许方通过控制特许方经营活动的质量和形象,确保了特许部门的成功和长期盈利能力。
特许方使用特许权使用费来支持特许方的经营活动和品牌推广。
特许方可以将特许权使用费用于产品研发、市场营销和品牌推广等方面。
特许方可以通过更新产品、改进服务、开展广告宣传等方式来提升品牌价值和知名度,从而增加销售额和市场份额。
通过合理使用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方可以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并实现可持续发展。
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也受到一些限制和约束。
特许方需要合理评估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确保其合理性和可接受性。
特许经营合同范本特许权与特许费支付

特许经营合同范本特许权与特许费支付一、合同范本特许经营合同甲方(特许权人):乙方(特许经营者):鉴于甲方拥有特许经营权,并同意将该特许经营权授权给乙方,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原则,达成以下协议:二、特许权内容1. 甲方特许乙方在特定区域内经营指定品牌的相关业务,并使用甲方的商标、知识产权等。
2.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享有甲方提供的特许知识、经验和营销方案等,以提升业务运营水平。
三、特许费支付方式1. 特许费计算:特许费将根据乙方经营区域的规模、销售额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计算。
2. 特许费支付期限:特许费应于每月的(具体日期)前支付给甲方。
3. 特许费支付方式:特许费支付方式可采用以下方式之一:3.1 现金支付:乙方应将特许费用以现金形式支付给甲方,甲方应出具相关收款凭证。
3.2 银行转账:乙方可选择将特许费用直接转账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凭证应及时提供给甲方。
3.3 其他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四、特许经营期限1. 特许经营期限为(具体时间段),期限届满后特许经营合同终止。
2. 特殊情况:如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严重损害甲方的声誉或利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责任。
五、保密条款1. 双方同意对特许经营合同内容以及相关经营技术、营销方案等保守秘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使用。
2. 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双方仍须对已获知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
六、违约责任1. 如甲方或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 一方未按时支付特许费的,应向对方支付逾期利息。
七、争议解决1. 在履行特许经营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无果,争议应提交至双方协商指定的仲裁机构解决。
八、合同生效与终止1. 合同经甲方和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 特许经营合同期限届满或发生合同解除情况,双方应进行结算并清算相关事宜。
以上特许经营合同范本及特许权与特许费支付内容仅为参考,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和补充,以达到合同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商业特许运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运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运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运营(以下简称特许运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运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运营资源许可其他运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于统壹的运营模式下开展运营,且向特许人支付特许运营费用的运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运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运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运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运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运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运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运营模式,且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运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运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 2 个直营店,且且运营时间超过 1 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运营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运营活动的,应当向所于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运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壹)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运营合同样本;(三)特许运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关联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管理 第三章

授课教师:胡翠霞
第三章 特许经营费用
第一节 特许经营费用构成
特许经营费用指的是在特许经营关系 的发生过程中,受许人需要向特许人 上交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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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奈特标准店设备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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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的特征
1、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作为履约保证金;
2、加盟商按照《特许经营合同》履行义务后,在合同终止时,特许人应 当向加盟商返还保证金;
3、加盟商违反了《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义务,特许人有权对加盟商予 以罚款,并从保证金中扣交,加盟商应当补齐保证金的数额; 4、保证金是加盟者履行特许合同之相关权利与义务的保证金,包括但不 限于遵行合同中有关统一价格、统一形象、统一配送、统一管理与服务; 5、如果有重大违约现象,特许方有权扣除加盟方的经营保证金。如无违 约处罚,经营保证金在合同正常终止时将无息退返加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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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备、产品或原材料费
有些特许体系使用的设备、产品、原材料是由 加盟总部专门定制或统一采购的,以保证提供 的产品品质的一致性以及连锁店形象的一致性。 总部会要求加盟商支付一定的设备费。有些设 备是总部租赁给加盟商的,加盟商需要支付一 定的设备租赁费。 这一部分费用可能成为总部盈利的来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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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专家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特许经营 合同纠纷。纠纷产生的原因是特许加盟合同提 前解除后,双方对合同解除的后果不能达成一 致的认识,这在当前的特许经营纠纷中是一个 比较突出的问题。 本案中,双方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 当于加盟费两倍的违约金,即30万元,确属过 高,且实际损失不大。故法院对李某减少违约 金数额的请求予以了考虑。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目的是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条例全文共五章三十四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特许经营合同样本;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市场计划书;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商务部特许经营条例

商务部特许经营条例“特许经营”的理念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在中国出现,此后中国特许经营呈现出迅猛的发展态势,规模不断扩大,其业态分布和行业领域也不断拓展。
下文是商务部特许经营条例,欢迎阅读!商务部特许经营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规定特许经营权限和费用

特许经营规定特许经营权限和费用特许经营是一种商业模式,其中经营者(特许人)授予其他人(特许人)使用其知识产权、商标、商业模式或品牌的许可。
特许经营权和费用是特许经营协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特许经营者授予的权限和特许经营者需要支付的费用。
特许经营权限是特许经营者授予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责任的范围。
特许经营者通常享有使用特许经营者知识产权、商标和商业模式的权利,以开展与特许经营者相关的商业活动。
特许经营者还需要按照特许经营者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经营管理,以确保特许经营者的品牌形象和商业利益得到保护。
特许经营费用是特许经营者向特许经营者收取的费用。
这些费用通常分为两部分:一是特许费,即特许经营者需要向特许经营者支付的一次性费用;二是特许经营费,即特许经营者需要按照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方式和比例支付的费用。
特许费是特许经营者向特许经营者收取的一次性费用,以获取特许经营权限。
特许费的支付通常是在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之前进行的,并且在特许经营者获得经营权之前进行支付。
特许费的金额根据特许经营者的品牌知名度、市场潜力和特许经营者的投资费用等因素而定。
特许经营费是特许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向特许经营者支付的费用。
特许经营费通常包括两部分:一是固定费用,即特许经营者按照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时间周期向特许经营者支付的固定金额;二是变动费用,即根据特许经营者实际经营业绩按比例支付的费用。
特许经营费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应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规定。
特许经营规定特许经营权限和费用的目的是确保特许经营者能够按照特许经营者的要求进行经营,并获取相应的商业利益。
同时,这也是特许经营者保护自身品牌形象和商业利益的方式之一。
特许经营者和特许经营者应当在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之前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特许经营权限和费用的规定符合双方的利益和需求。
总结而言,特许经营规定特许经营权限和费用是特许经营协议中的重要内容。
特许经营者通过授予特许经营者特定的经营权限,让特许经营者能够合法使用其知识产权、商标和商业模式。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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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支付方式
来源:本站整理日期:2010-02-14【字体:小大】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要求特许经营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
特许经营费用可分为一次性费用、定期性费用和不定期费用三大类。
1. 一次性费用——加盟金、保证金。
被特许人在与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交纳的一次性费用,称为“特许权初始费用”(initi al fee),在我国习惯称为加盟费或加盟金。
加盟费是对与加盟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特许人给予的利益报偿,它是特许经营授权的主要对价。
具体而言,它是根据合同约定加盟者获得特许人合同期限内在授权地域内营业许可(包括地域设定、特许授权和被特许人资格三个方面)的报酬、签订合同时特许人披露经营诀窍的报偿,并且,也是加盟者在开店准备中,总部将为加盟店提供店面装潢设计、店铺选址调查、商圈调查、教育培训等的报偿。
按照《条例》的要求,在制作特许经营合同时,有关加盟费的数额、支付方法、有无返还和返还的条件等应在合同中详细说明。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总部依其经营模式的不同,加盟费收取数额会有很大差异。
有的特许人一旦收取加盟费将不予返还,多数特许经营合同会做出如此规定;有的规定在一定场合下应当返还部分或全部。
同时,有的特许总部在加盟费之外,有关店铺选址、开店准备、开店指导等要另行收费。
在签订合同时,对具体内容有必要进行确认。
按照《条例》的要求,开业前的培训费、市场调查费等是否包括在加盟费内的,在该特许经营体系中是不是要另行收取,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可归入一次性费用分类中的还有保证金、合同更新费用(手续费或合同金、二次加盟费等)以及合同终止时的费用(招聘、展品等撤除的费用)等。
2. 定期性费用——使用费。
使用费是在特许经营合同期间,被特许人向特许人交纳的定期费用,主要是在合同期间内被特许人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包括商标和标识持续使用费、专有技术使用费、经营指导费、定期的广告分担费用。
在经营指导型特许经营体系中,使用费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组合的部分对价(除加盟费以外的部分),进一步讲,可将其视为专有技术的提供和商标使用许可的对价。
在美国,有关使用费的计算方法有多种,大致可做如下分类:
第一,百分比(percent)方式:这其中包括销售额(sales, revenue)基准方式和营业总收入(gross margin)基准方式。
第二,固定额(flat rate)方式:例如,每月300美元。
第三,购入额关联(inventory related)方式:以被特许人自特许人购入商品的金额为基准进行计算。
第四,交易额关联(transaction related)方式:发生租赁业务时,按关联交易额计算。
第五,其他(other)。
第六,无使用费(no royalty fee)。
在日本,使用费征收方式可划分为三类:
第一,销售额基准方式:由加盟店总销售额乘以一定比率而算出,是较多见的方法。
第二,利润分配方式:由加盟店获得的营业总收入(毛利)乘以一定比率而算出,是部分便利店特许连锁采用的方法,例如日本7-11便利店连锁。
第三,固定额方式:设定一定金额作为使用费。
这种方式又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对所有
加盟者征收统一数额的使用费;另一种则是根据营业面积,划分为若干等级。
多数餐饮连锁采用此种方式。
3. 不定期对价——其他费用。
不定期对价是定期性对价以外的全部费用的总称,包括各种手续费、派遣人才费用、商品和原材料的结算价款等等。
对于相关费用的支付或结算方法,在特许经营合同中也有必要进行专门规定。
由于《条例》对特许经营合同记入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的约定有明确要求,所以,在制作、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时,尚须注意如下问题:
第一,涉及加盟店与特许总部间的资金结算,可供选择的支付方式有多种,现金、银行汇款、支票转帐、汇票、抵销等支付方法都可采用。
到底采取怎样的方法应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二,在特许经营合同中,通常要对支付日期做出具体规定。
加盟费、保证金在合同成立时应当支付,使用费在日本通常是每月支付一次,在美国多数是以周为单位每星期支付一次。
第三,如果使用费是按照销售额的一定百分比计算的,那么就必须确定销售额。
这样,在特许经营合同中,也需要设定专门条款对销售额的意义、计算方法、计算书的交付等做出专门规定;并且应当规定被特许人有记账并妥善保管账簿的义务、应特许人的要求有披露财务账册的义务。
第四,便利店连锁的特殊情况。
在日本,SEVENELEVEN JAPAN (日本7-11)、FAMI LYMART(全家)、LAWSON(罗森)三大便利店连锁鼎足而立。
2004年12月11日以后,随着中国对外资进入流通领域从事特许经营的解禁,外国企业在华设立100%外资的特许总部已成为可能。
FAMILYMART计划向社会募集加盟店,合同期限5年,加盟费6万元,将首先进入北京、广州、大连、天津,到2008年计划在中国五大城市形成1000家店面的规模。
LAWSON则计划将目前的200余家直营店的90%转为特许加盟店,计划20
10年在上海附近形成拥有2000家店面的规模。
此外,便利店连锁巨头SEVENELEVEN JAPAN在北京也会大有作为。
与一般特许连锁不同的是,便利店连锁通常采取“利润分配制度”,这涉及到复杂的计算,必须要有完备的会计制度,同时,依照怎样的比率进行分配需要投资人与特许总部协商。
在日本,日本7-ENELEVEN连锁采取了与众不同的“最低保证制度”,无论加盟店经营状况怎样,都会保证让加盟者有一定数额的收入,以便让加盟者安心投资。
不过,如何设定最低保证限度,也要根据加盟店每月实际经营业绩而定。
这样,加盟便利店连锁时,加盟者应当向总部询问是否有最低保证制度,如何设定最低保证额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