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价费号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雷击风险评估服务收费标准

雷击风险评估服务收费标准[日期:2009-09-02]来源:作者:[字体:大中小] 雷击风险评估服务收费标准浙价服〔2008〕267号附件:浙价服〔2008〕267号 - 关于规范专业气象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8〕267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专业气象服务收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气象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气象服务收费,促进气象服务水平、服务质量的提高,满足社会对气象服务的多层次需求,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经研究,现就规范我省专业气象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专业气象服务收费是指气象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气象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其中防雷检测、防雷设计技术评价、电磁环境检测评估、雷击风险评估等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1;其他气象服务收费由气象服务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根据现有气象资料提供气象灾害证明的,按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二、气象服务机构提供下列公益气象服务,不得收取气象服务费:为各级政府组织防灾抗灾、指导生产建设提供的气象服务;为各级政府计划、统计部门编制计划、年报等内部提供的气象材料;为军事活动、紧急救援和特殊任务提供的天气预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公益性电话咨询等方式,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公众天气预报、警报等。
三、气象服务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严格按国家、本省的行业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
有关防雷检测服务对应的具体检测内容,详见附件2和附件3。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对气象服务质量和服务行为的管理,气象服务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操作规程检测和鉴定,不得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设备。
四、专业气象服务收费,应坚持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专业气象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提供气象服务,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等内容。
五、专业气象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气象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在标价外擅立项目乱收费。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收取和降低部分涉企服务收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收取和降低部分涉企服务收费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6.10.21
•【字号】浙价服〔2016〕168号
•【施行日期】2016.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收取和降低部分涉企服务收费的通知
浙价服〔2016〕168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气象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一系列要求和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题会议精神,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经研究,决定停止收取和降低部分涉企服务收费,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收取《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和规范电子口岸企业数字证书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130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和规范电子口岸通关服务相关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131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宁波海关电子口岸通关服务相关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4〕52号)规定的相关收费。
二、停止收取防雷设计技术评价和电磁环境检测评估收费。
降低企业委托的防雷检测收费标准,其基准价按浙价服〔2008〕267号规定标准的50%执行,执行期限为2016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为期3年。
上述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2016年10月21日。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4〕1224号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正文:----------------------------------------------------------------------------------------------------------------------------------------------------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4〕1224号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要求,现就我市放开部分实行定价管理的服务价格的通知如下:一、放开以下3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服务价格。
(一)资产评估服务。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法定资产评估收费,即: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
(二)税务师事务所服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涉税鉴证服务收费,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服务收费。
(三)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
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上述3项服务价格放开后,各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为消费者等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津价费 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 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
津价费〔2009〕259号
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
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气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439号)规定,为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现将降低部分防雷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雷装置检测接地电阻收费标准由每点100元降为每点90元。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防雷技术服务的单位均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三、有关单位或企业开展防雷技术服务,应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接受用户的委托,未经用户委托不得强行服务和收费。
四、各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变更手续。
六、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费[2005]70号)同时废止。
附件: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防雷收费标准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6]266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6]266号](https://img.taocdn.com/s3/m/4be9930a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a2.png)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6]266号)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气象系统防雷减灾服务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将气象有偿服务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政策规定,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就我省气象防雷减灾服务收费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将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转为事业单位及有资质防雷检测机构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并按规定标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税务票据。
二、规范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名称,适当降低部分收费标准。
具体项目、标准见下表。
┌──┬────────────────┬─────┬───┬─────────────────┐│序号│收费项目名称│计量│收费│备注││││单位│标准││├──┼────────────────┼─────┼───┼─────────────────┤│1 │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技术服务│检测点│80元│检测点距地面高度25米以上的每增高5 ││││││米,每个检测点加收5元,每个建筑物││││││检测费总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收。
│├──┼────────────────┼─────┼───┼─────────────────┤│2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纸│平方米│0.10元│一、二类建(构)筑物加收10%,专项│││专业审核技术服务│││防雷工程按造价的1%计收。
│├──┼────────────────┼─────┼───┼─────────────────┤││││││├──┼────────────────┼─────┼───┼─────────────────┤│3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工质量监督│平方米│0.90元│一、二类建(构)筑物加收10%,专项│││、竣工检测技术服务│││防雷工程按造价的4%计收。
关于进一步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告青政发〔2012〕30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市政府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降低16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现通告如下: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
按照不高于《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和《山东省物价局、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1999〕367号)规定收费标准下限的50%收取。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1999〕367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关于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239号)规定收费标准的90%收取。
三、土地服务类测绘收费。
按照不高于《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四、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243号)规定收费标准的65%收取。
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87号)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六、工程勘察设计收费。
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公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2〕87号)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7〕218号)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4〕716号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4〕716号各区县发改委(经发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放开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以外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4项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服务收费,由委托双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
二、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招标代理、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4项服务收费标准继续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具体是:(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按原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关于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执行。
其中,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服务收费标准如下:单位:万元序号咨询评估项目估算投资额备注1000万元以下1000—3000万元1编制项目意见书1.3—2.52.5—6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2.5—55—123评估项目建议书1—1.71.7—44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1.3—2.52.5—5(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服〔2015〕242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服〔2015〕242号省气象局:你局《关于申请重新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闽气函〔2015〕143号)收悉,为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现就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复函如下:一、防雷技术服务收费为重要专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降低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和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等3项收费标准,具体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防雷技术检测服务内容详见附件2和附件3。
本复函收费标准为上限标准,允许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收费标准之内适当下浮。
三、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相关检测服务时,对检测不合格经整改后一次性复检合格的不再另行收费;复检仍不合格的需再次复检的,其收费按复检项目对应标准的50%收取。
四、根据《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气办发〔2015〕22号)规定,取消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为减轻企业负担,凡属企业自愿委托开展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服务,其收费按项目投资总额(不含土地价格)为基数计费。
对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保障性住房、社会福利院、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等公益事业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按本复函规定收费标准不高于80%收取。
五、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实明码标价制度,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12358”及相关内容,落实“阳光收费”各项规定,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同时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服〔2015〕118号)的要求,认真落实收费单位情况报告制度,于每年4月底前将全省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收费情况汇总后报送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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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变更手续。
六、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费[2005]70号)同时废止。
一、防雷装置检测接地电阻收费标准由每点100元降为每点90元。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防雷技术服务的单位均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三、有关单位或企业开展防雷技术服务,应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接受用户的委托,未经用户委托不得强行服务和收费。
附件: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防雷 收费 标准 通知
附件:
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单位:元
序号
收费项目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一
防雷装置
检测
接地电阻
点
90
楼层6层以上每层
加3%;构筑物20米
以上每米加收2%
保护范围
点
150
装置类型/装置状况
点
80/30
二
专项防雷
装置检测
电源质
量检测
避雷器漏电流
只
50
易燃易爆场所
加收20%
频率漂移
点
50
谐波
点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50
防静电接地检测
点
80
电源避雷器测试
只
120
信号避雷器测试
只
40
绝缘电阻检测
点
60
电磁环境测试
项
500
新建时一次性
测试收费
土壤电阻率检测
点
60
过渡电阻测试
点
30
零地漂移电压测试
点
30
三
新、改扩建(构)筑物、专项防雷工程施工图纸核查和检测
新、改、扩建易燃易爆场所
(仓库)防雷装置施工图纸核查
每套图纸
2000
新、改、扩建(构)筑物
防雷装置施工图纸核查
每套图纸
1500
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减半收费
通讯设施、计算机网络系统、
自控、监控设施和广播电视设施专项防雷工程施工图纸核查
每套图纸
600
工程额在3万元
以下减半收费
新、改、扩建建(构)筑物
津价费号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2009〕259号
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
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气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439号)规定,为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现将降低部分防雷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防雷装置施工质量检测
每平方米
建筑面积
二、三类防雷装置
一类防雷装置
通讯设施、计算机网络系统、
自控和监控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等专项防雷工程施工质量检测
防雷工程
总造价
3%
不超过防雷
工程造价的3%
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必须取得市气象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