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价费 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 收费标准的通知

合集下载

雷击风险评估服务收费标准

雷击风险评估服务收费标准

雷击风险评估服务收费标准[日期:2009-09-02]来源:作者:[字体:大中小] 雷击风险评估服务收费标准浙价服〔2008〕267号附件:浙价服〔2008〕267号 - 关于规范专业气象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8〕267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专业气象服务收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气象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气象服务收费,促进气象服务水平、服务质量的提高,满足社会对气象服务的多层次需求,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经研究,现就规范我省专业气象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专业气象服务收费是指气象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气象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其中防雷检测、防雷设计技术评价、电磁环境检测评估、雷击风险评估等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1;其他气象服务收费由气象服务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根据现有气象资料提供气象灾害证明的,按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二、气象服务机构提供下列公益气象服务,不得收取气象服务费:为各级政府组织防灾抗灾、指导生产建设提供的气象服务;为各级政府计划、统计部门编制计划、年报等内部提供的气象材料;为军事活动、紧急救援和特殊任务提供的天气预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公益性电话咨询等方式,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公众天气预报、警报等。

三、气象服务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严格按国家、本省的行业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

有关防雷检测服务对应的具体检测内容,详见附件2和附件3。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对气象服务质量和服务行为的管理,气象服务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操作规程检测和鉴定,不得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设备。

四、专业气象服务收费,应坚持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专业气象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提供气象服务,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等内容。

五、专业气象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气象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在标价外擅立项目乱收费。

津价费号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号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各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变更手续。
六、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费[2005]70号)同时废止。
一、防雷装置检测接地电阻收费标准由每点100元降为每点90元。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防雷技术服务的单位均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三、有关单位或企业开展防雷技术服务,应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接受用户的委托,未经用户委托不得强行服务和收费。
附件: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防雷 收费 标准 通知
附件:
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单位:元
序号
收费项目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防雷装置
检测
接地电阻

90
楼层6层以上每层
加3%;构筑物20米
以上每米加收2%
保护范围

150
装置类型/装置状况

80/30

专项防雷
装置检测
电源质
量检测
避雷器漏电流

50
易燃易爆场所
加收20%
频率漂移

50
谐波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50
防静电接地检测

80
电源避雷器测试

120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4〕1224号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4〕1224号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正文:----------------------------------------------------------------------------------------------------------------------------------------------------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4〕1224号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要求,现就我市放开部分实行定价管理的服务价格的通知如下:一、放开以下3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服务价格。

(一)资产评估服务。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法定资产评估收费,即: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

(二)税务师事务所服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涉税鉴证服务收费,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服务收费。

(三)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

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上述3项服务价格放开后,各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为消费者等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内蒙古防雷检测收费标准

内蒙古防雷检测收费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内发改费字[2012]1040号关于重新核定我区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自治区气象局:你局《调整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请示》(内气发[2012132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0、《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深入调研、征求专家意见并参照周边省区相关收费标准后,现就我区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革委员会文件内发改费字[2012]1040号关于重新核定我区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自治区气象局:你局《调整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请示》(内气发[2012132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0、《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深入调研、征求专家意见并参照周边省区相关收费标准后,现就我区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跟踪检测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计费。

依据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分别执行以下收费标准:一类防雷建筑物收费标准:1.55元/平米:二类防雷建筑物收费标准:1.50元/平米;三类防雷建筑物收费标准:1.40元/千米,二、自治区内的大型工程。

重点工程、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爆炸危险设施等建设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其可行性论证报告中应当有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的,签署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委托合同后,可收取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费。

依据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总额,执行附表1收费标准。

三、项目建设单位可自愿选择有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检测机构。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防雷防静电检测和建(构)筑物防雷检测,分别执行附件2、附件3所列收费标准。

内蒙古防雷检测收费标准

内蒙古防雷检测收费标准

内发改费字[2012]1040号关于重新核定我区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自治区气象局:你局《调整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请示》(内气发[2012132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0、《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深入调研、征求专家意见并参照周边省区相关收费标准后,现就我区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革委员会文件内发改费字[2012]1040号关于重新核定我区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自治区气象局:你局《调整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请示》(内气发[2012132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0、《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深入调研、征求专家意见并参照周边省区相关收费标准后,现就我区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跟踪检测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计费。

依据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分别执行以下收费标准:一类防雷建筑物收费标准:元/平米:二类防雷建筑物收费标准:元/平米;三类防雷建筑物收费标准:元/千米,二、自治区内的大型工程。

重点工程、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爆炸危险设施等建设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其可行性论证报告中应当有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的,签署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委托合同后,可收取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费。

依据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总额,执行附表1收费标准。

三、项目建设单位可自愿选择有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检测机构。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防雷防静电检测和建(构)筑物防雷检测,分别执行附件2、附件3所列收费标准。

四、建(构)筑物防雷装置图纸设计技术评价费收费标准执行附表4所列收费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6]266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6]266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6]266号)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气象系统防雷减灾服务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将气象有偿服务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政策规定,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就我省气象防雷减灾服务收费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将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转为事业单位及有资质防雷检测机构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并按规定标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税务票据。

二、规范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名称,适当降低部分收费标准。

具体项目、标准见下表。

┌──┬────────────────┬─────┬───┬─────────────────┐│序号│收费项目名称│计量│收费│备注││││单位│标准││├──┼────────────────┼─────┼───┼─────────────────┤│1 │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技术服务│检测点│80元│检测点距地面高度25米以上的每增高5 ││││││米,每个检测点加收5元,每个建筑物││││││检测费总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收。

│├──┼────────────────┼─────┼───┼─────────────────┤│2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纸│平方米│0.10元│一、二类建(构)筑物加收10%,专项│││专业审核技术服务│││防雷工程按造价的1%计收。

│├──┼────────────────┼─────┼───┼─────────────────┤││││││├──┼────────────────┼─────┼───┼─────────────────┤│3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工质量监督│平方米│0.90元│一、二类建(构)筑物加收10%,专项│││、竣工检测技术服务│││防雷工程按造价的4%计收。

内蒙古防雷检测收费标准

内蒙古防雷检测收费标准
三类防雷建筑物
检测点
80
铁塔、烟囱、天线、油罐、独立防雷装置、玻璃幕墙等外装饰
检测点
180
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
检测点
220
供配电、电力电气装置
检测点
250
附件-4:
建(构)筑物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标准
防雷类别
建筑规模(平米)
收费标准
备注
一类防雷建筑物
小于300平米
500元
已收取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费的项目免收本项目收费。
干扰磁场强度检测
检测点
210
含3各频点
均压环检测
检测点
30
SPD(电涌保护器)检测

110
附件-3:
建(构)筑物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标准
检测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万元)
备 注
一类防雷建筑物
检测点
180
建(构)筑物防雷分类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产(GB50057-2010)执行。
二类防雷建筑物
检测点
120
一、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跟踪检测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计费。依据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分别执行以下收费标准:
一类防雷建筑物收费标准:1.55元/平米:
二类防雷建筑物收费标准:1.50元/平米;
三类防雷建筑物收费标准:1.40元/千米,
四、建(构)筑物防雷装置图纸设计技术评价费收费标准执行附表4所列收费标准。
五、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专家技术评审费为5000元/项。
六、雷电灾害鉴定收费,按鉴定对象理赔金额的1%收取(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不涉及理赔的按每份500元收取。

关于进一步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告青政发〔2012〕30号

关于进一步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告青政发〔2012〕30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市政府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降低16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现通告如下: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

按照不高于《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和《山东省物价局、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1999〕367号)规定收费标准下限的50%收取。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1999〕367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关于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239号)规定收费标准的90%收取。

三、土地服务类测绘收费。

按照不高于《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四、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243号)规定收费标准的65%收取。

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87号)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六、工程勘察设计收费。

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公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2〕87号)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7〕218号)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津价费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
津价费〔2009〕259号
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
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气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439号)规定,为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现将降低部分防雷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雷装置检测接地电阻收费标准由每点100元降为每点90元。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防雷技术服务的单位均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三、有关单位或企业开展防雷技术服务,应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接受用户的委托,未经用户委托不得强行服务和收费。

四、各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变更手续。

六、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费[2005]70号)同时废止。

附件: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防雷收费标准通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