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减免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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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技术服
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02.03
•【字号】青价费[2010]3号
•【施行日期】2010.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青岛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价费[2010]3号2010年2月3日)
市气象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0〕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经营性收费标准的通告》(青政发〔2008〕58号)、《关于继续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告》(青政发〔2009〕40号)的规定,新、改、扩建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施工质量检测及竣工验收检测服务收费标准,以及已建建(构)筑物防雷安全性能检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10〕10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95%执行。

二、其他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10〕10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物价局青价费〔2006〕1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0〕10号)(略)。

湖北省物价局鄂价房服函[2008]11号

湖北省物价局鄂价房服函[2008]11号

湖北省物价局鄂价房服函[2007]5号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湖北省气象局:你局《关于申请核定防雷技术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的函》(鄂气函[2007]109号)收悉。

随着气象科技的发展,有关防雷技术服务项目已出现了新要求和新变化,我省原收费项目和标准已不适应防雷技术服务发展的需要。

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经研究,同意对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适当调整,现批复如下:一、湖北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见付表。

二、防雷装置跟踪检测,经初检需整改后重新检测的、其检测费按初检费用的30﹪收取。

三、鄂价房服[2003]18号《关于正式核定湖北省气象科技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文件,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雷灾评估项目有所调整外,其他有关收费事项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四、调整后的防雷技术服务,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重新核定。

附:湖北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二00七年二月二日主题词;收费管理防雷服务费批复抄送;各市、洲、省只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湖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7年2月2日印打字:王欣校对:邓娜娜共印75份附表:湖北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注:建(构)筑物防雷分类以及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分类分别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鄂价房服函[2008]11号省物价局关于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湖北省气象局:你局《关于商请核定湖北省防雷技术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涵》(鄂气函[2008]4号)收悉。

《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鄂价房服函[2007]5号,经过一年试行,对规范全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行为,推动全省防雷技术服务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总结试行收费的基础上,经重新审核,同意湖北省气象局防雷技术服务收费仍按鄂防价服函[2007]5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二0 0 八年三月六日主题词:收费管理防雷技术服务费批复抄送:各市、洲、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湖北省物价局办公室 2 0 0 8年3月6 日印发打字:李阳洁校对:邓娜娜共印18份。

津价费号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号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各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变更手续。
六、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费[2005]70号)同时废止。
一、防雷装置检测接地电阻收费标准由每点100元降为每点90元。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防雷技术服务的单位均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三、有关单位或企业开展防雷技术服务,应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接受用户的委托,未经用户委托不得强行服务和收费。
附件: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防雷 收费 标准 通知
附件:
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单位:元
序号
收费项目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防雷装置
检测
接地电阻

90
楼层6层以上每层
加3%;构筑物20米
以上每米加收2%
保护范围

150
装置类型/装置状况

80/30

专项防雷
装置检测
电源质
量检测
避雷器漏电流

50
易燃易爆场所
加收20%
频率漂移

50
谐波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50
防静电接地检测

80
电源避雷器测试

120

津价费 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 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 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 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
津价费〔2009〕259号
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
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气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439号)规定,为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现将降低部分防雷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雷装置检测接地电阻收费标准由每点100元降为每点90元。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防雷技术服务的单位均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三、有关单位或企业开展防雷技术服务,应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接受用户的委托,未经用户委托不得强行服务和收费。

四、各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变更手续。

六、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费[2005]70号)同时废止。

附件: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防雷收费标准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经费字[2002]39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经费字[2002]39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经费字[2002]39号2002年11月5日)河北省气象局:你局《河北省气象局关于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问题的函》(冀气函[2002]57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一、防雷装置工程设计方案论证费1、建筑物6层及以下400元/套(单个独立工程);6层以上每层增加30元;2、电子信息系统600元/套;3、其他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300元/套。

二、防雷装置工程竣工验收检测费70元/点三、防雷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费1、一类防雷建筑物,80元/次/点2、二类防雷建筑物70元/次/点3、三类防雷建筑物60元/次/点四、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检测费70元/次/点检测内容包括保护接地、交流接地、静电接地、屏蔽接地、重点设施接地等。

五、气象灾害理赔证明100元/份六、上述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本着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收费。

所有检测的确定,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执行。

七、本收费标准自二00二年十一月十日起执行。

原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冀价行费字[1996]第41号中第五项防雷技术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结束——。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琼价审批[2009]39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琼价审批[2009]39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琼价审批[2009]39号2009年11月24日)海南省气象局,各防雷设施检测服务单位:省气象局《关于申请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鉴于各防雷设施检测服务单位试行原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重新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7]150号规定标准期满,根据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我省依法成立并且具有防雷设施检测资质的单位接受委托,为委托人提供防雷技术服务,可向委托方收取防雷技术服务费。

二、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防雷设施检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1;村镇新建建筑物(单体民用住宅)防雷设施检测收费标准见附件2;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设施检测项目程序及收费计算办法见附件3。

收费单位可根据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在上下浮动不超过10%的幅度内,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规定,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余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年检测一次。

防雷检测机构按规定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测,具体检测项目见附件4、附件5。

四、凡第一次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设施,整改后需重新复检,复检次数不超过二次的不另行收费。

经过二次复检仍不合格,需进行第三次及以上次数复检的,每次收费标准均按复检内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6]266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6]266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6]266号)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气象系统防雷减灾服务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将气象有偿服务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政策规定,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就我省气象防雷减灾服务收费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将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转为事业单位及有资质防雷检测机构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并按规定标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税务票据。

二、规范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名称,适当降低部分收费标准。

具体项目、标准见下表。

┌──┬────────────────┬─────┬───┬─────────────────┐│序号│收费项目名称│计量│收费│备注││││单位│标准││├──┼────────────────┼─────┼───┼─────────────────┤│1 │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技术服务│检测点│80元│检测点距地面高度25米以上的每增高5 ││││││米,每个检测点加收5元,每个建筑物││││││检测费总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收。

│├──┼────────────────┼─────┼───┼─────────────────┤│2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纸│平方米│0.10元│一、二类建(构)筑物加收10%,专项│││专业审核技术服务│││防雷工程按造价的1%计收。

│├──┼────────────────┼─────┼───┼─────────────────┤││││││├──┼────────────────┼─────┼───┼─────────────────┤│3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工质量监督│平方米│0.90元│一、二类建(构)筑物加收10%,专项│││、竣工检测技术服务│││防雷工程按造价的4%计收。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B级:800 C级:500 D级:300
一类 1.4
新、扩、改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 每平方米
3
二类:1.3
工跟踪检测
(建筑面积)
三类:1.2
备注
特殊建筑物(加油 站、烟囱)专项工程 跟踪检测仍按鄂价房 服函[2003]18号文件
标准执行
/art/2008/7/24/art_6690_42.html
责任处室
发布时间 公开范围
2007-02-13 面向社会
信息索引号
湖北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防雷技术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的函》(鄂气函[2006]109号)收悉。随着气象科技
的发展,有关防雷技术服务项目已出现了新要求和新的变化,我省原收费项目和标准已不适应防雷技术服务 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经研究,同意对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作适当调整,现批复如 下: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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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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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公开方式 审核程序 责任单位 附件下载
单位文件 主动公开 经审核后发布 气象局
文件编号 鄂价房服函[2007]5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一、湖北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
二、防雷装置跟踪检测,经初检需整改后重新检测的,其检测费按初检费用的30%收取。
三、鄂价房服函[2003]18号《关于正式核定湖北省气象科技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文件中,除防雷装置设计 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雷灾评估项目有所调整外,其他有关收费事项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2000
注:建(构)筑物防雷分类以及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分类分别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和《建筑物 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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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减免理由篇一:关于进一步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皖价服〔2011〕119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气象局:为进一步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行为,提高防雷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省气象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是指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从事防雷技术服务的专门机构接受委托,并为委托人提供防雷技术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我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见附件,附件中规定的收费为最高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根据防雷技术服务的难易程度及建筑物的不同类别等情况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严格按国家、本省的行业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对气象服务质量和服务行为的管理,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操作规程检测和鉴定,不得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设备。

三、防雷技术服务应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用户可以自主选择有资质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提供防雷检测等技术服务。

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接受用户委托,应与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委托服务的项目、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时间等。

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和减少服务内容变相多收费用。

四、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票。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的监管,对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对非法定业务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本文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此前我省有关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说明:1.表中收费为最高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根据防雷技术服务的难易程度及建筑物的不同类别等情况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2.对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项目,经整改后,一次复检合格的,不另行收费,一次复检后仍不合格的,需整改后再次复检的,其收费按复检内容对应的定期检测项目计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3.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中已包含出具的技术报告、证照工本费、制作费等费用。

篇二:连云港市气象部门科技服务收费减免管理办法20141010连云港市气象部门科技服务收费减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气象部门科技服务收费减免行为,根据《江苏省气象科技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和江苏省气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防雷技术服务费用减收免收和加强防雷技术服务相关生产资料采购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气象部门开展气象科技服务,依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6〕266号)和《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1〕309号)、《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灾害风险评估的复函》(苏价服函〔2013〕97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气象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0〕21号、苏财综〔2000〕28号)的规定收取下列服务费,需要减免收费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一)气象资料服务费;(二)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纸专业审核、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检测技术服务费(以下简称“审验费”);(三)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检测技术服务费(以下简称“检测费”);(四)建设项目雷击风险评估技术服务费(以下简称“雷评费”)。

第三条气象科技服务单位应当在相关网站、本单位公示栏和业务洽谈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服务对象、气象主管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市局成立以分管局领导为组长,以局政策法规、纪检监察、财务和气象科技服务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气象科技服务收费减免审批小组”(以下简称“审批小组”)。

审批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局政策法规部门。

各县(区)局参照市局成立相应减免审批小组。

审批小组负责集体研究、具体办理市、县(区)气象科技服务单位提交的收费减免审批事宜。

审批小组办公室负责归集、复核上报减免申请材料,传达减免审批结果和相关工作的督查督办。

第五条办理收费减免审批事项坚持“按章办事、合理减免、手续完备、集体研究、分级审批、及时办理”的原则。

严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越权行事、以权谋私。

第六条气象科技服务收费,应严格执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严禁气象科技服务单位擅自改变计费方式、提高收费标准、违规收费。

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办理申请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审批同意,可以给予减免气象资料服务费、防雷审验费、防雷检测费和雷评费:(一)由市、县(区)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或办文单等有效文件明确规定的政府重点工程、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动迁房、廉租房等)、公益性福利工程(学校、医院、福利院等)、特定招商引资工程等建设项目的气象资料服务费、防雷审验费和雷评费。

(二)由市、县(区)及相关部门领导书面批示指定的建设项目的气象资料服务费、防雷审验费和雷评费;(三)因生产企业未正式投入生产、停产(或部分停产)、亏损等原因,并提出申请减免防雷检测费;(四)建设单位资金困难并有正当理由,并提出书面申请减免气象资料服务费、防雷审验费和雷评费;(五)个人需要开具气象灾害证明等气象资料服务费;(六)其它需要减免的情形。

第七条签订了长期协议的项目、已经按地方政府要求进行统一减免辐度的一费制收费的项目等原则上不再减免收费,但生产企业出现停产(或部分停产)、亏损等情形,并提出申请减免防雷检测费的情形除外。

第八条申请减免气象科技服务费,必须提交下列书面申报材料:(一)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四)项情况由申请单位向各科技服务单位出具的正式申请公文;(二)与申请项目相符的政府文件、会议纪要或办文单等有效文件,或者有关领导的书面批示件;(三)防雷图审和竣工验收事项填写《防雷审验费减免申请审批表》(附表1);防雷常规检测事项填写《防雷检测费减免申请审批表》(附表2);雷击灾害风险评估事项填写《雷击风险评估技术服务收费减免申请审批表》(附表3);气象资料服务事项填写《气象资料服务费减免申请审批表》(附表4);(四)个人气象灾害证明等气象资料服务仅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五)视事项具体情况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各气象科技服务单位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主要审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必要时可到现场进行确认。

气象科技服务单位负责人应在减免审批表初审一栏填写本单位初审意见,并签字盖章。

第十条通过科技服务单位初审的减免审批事项,申请人提交规定的全部书面材料后,按以下权限进行减免审批:(一)凡属第六条第(五)项情况,由申请个人当场填写《气象资料服务费减免申请审批表》(附表4),气象科技服务单位直接审查批准;(二)凡属第六条第(一)、(二)项情况,申报材料符合有效文件或批示件的具体减免额度的项目,属县(区)的,由县(区)服务单位初审后,报县(区)局局长签署审批意见;属市本级的,由局科技服务(三)凡属第六条第(三)项情况,属各县(区)的事项由县(区)服务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减免幅度不超过30%的,经县(区)局审批小组讨论复核后,由各县(区)局长或分管局长签署审批意见;减免幅度超过30%的,由各县(区)局长或分管局长签署建议,报局审批小组审批。

属市本级的事项由气象科技服务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减免幅度不超过30%的,由气象科技服务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分管局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减免幅度超过30%的,由气象科技服务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局审批小组审批。

(四)凡属第六条第(四)项情况,属各县(区)的事项由县(区)服务单位提出初审意见,由各县(区)局长或分管局长签署建议,报局审批小组审批。

属市本级的事项由气象科技服务单位提出初审意见,由气象科技服务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局审批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需要局审批小组审批的申请材料,由局审批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各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和复审,通过复审的材料报审批小组组长,由组长召集市局审批小组进行集体讨论,议决或票决形成减免意见,由记录人员在审批小组意见栏签署小组意见,并签字。

局审批小组办公室安排人员对各个事项的讨论逐项记录,并经参会所有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通过局审批小组的减免审批事项,由局审批小组办公室负责将申报材料和会议材料报局主要领导,局主要领导可视情况听取相关情况汇报,并签署局审批意见。

局审批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减免审批意见反馈各气象科技服务单位,由各气象科技服务单位反馈到申请单位。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对减免意见有不同意见或有新的证明材料,可向各气象科技服务单位重新申报,重新申报时应当重新提出申请,且必须提供和补充新的相关证明材料,各气象科技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新的申报材料按本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局审批小组应当充分考虑申请单位的申请理由的正当性和充分性,根据生产企业的停产、亏损程度和建设项目延期、烂尾情况等证据进行综合判断,结合服务成本,一般给予防雷审验费不超过30%的减免,气象资料服务费不超过50%减免,防雷检测费30%-50%的减免,雷评费不超过30%减免。

第十五条审批小组讨论小组意见,一般采取议决方式形成减免意见,议决无法形成减免意见的,采取票决方式形成减免意见,票决应达到小组参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方能形成减免意见。

同一减免事项可多次议决和票决,直到形成减免意见。

第十六条减免事项办理应及时。

不需要经过局审批小组审批的事项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需要上报局审批小组审批的,篇三:浙江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浙江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依据浙价服[2013]83号)一次复检合格的,不另行收费;一次复检后仍不合格的,需整改后再次复检的,其收费按复检内容对应的定期检测项目计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气象技术服务收费标准中已包含出具的技术报告、证照工本费、制作费等费用。

3、本收费标准自2013年4月25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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