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上海市民办(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文物局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文物局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文物局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3.30•【字号】•【施行日期】2010.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文物局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文物局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一O年三月三十日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厅(局、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办博物馆是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进入新世纪以来,文化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民办博物馆发展迅速。

但是由于民办博物馆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尚处于探索阶段,还存在着准入制度不完善、扶持政策不健全、管理运行不规范、社会作用不明显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民办博物馆的健康发展。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精神,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积极性,现就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积极促进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一)民办博物馆来自于民间、成长于民间、服务于民间,是我国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大背景下公民文化需求增长的必然结果,是具有文化普及鲜明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是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

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社会力量参与对口支援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社会力量参与对口支援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社会力量参与对口支援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助力脱贫攻坚,进一步巩固对口地区脱贫成果,助推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合组〔2014〕2号,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社会力量是在本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所指社会公益帮扶项目是上述社会力量在本市对口地区实施的非营利且不含商业行为的公益性项目(以下简称“公益项目”)。

第三条公益项目实施的对口地区范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和克拉玛依市、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云南省、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贵州省遵义市、重庆市万州区和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资助资金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根据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和管理。

本市相关部委办局、各区政府合作交流办、各援外前方工作机构和市政府各驻外办事处参与过程管理。

第二章条件和标准第五条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各类社会力量(以下简称“项目主体”)应具备的条件:(一)在本市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且上年度审核合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二)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三)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财务制度;(四)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能接受项目绩效评估和资金审计。

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公益项目应具备的条件:(一)有明确的实施方案。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时间、地点、步骤、预算、资金使用安排(社会募集资金总额和使用计划安排、申请专项资助资金额度及其使用安排);(二)围绕产业帮扶、教育帮扶、健康帮扶、民生帮扶、民族团结、交流交往交融等重点内容,具有帮扶成效;(三)无社会负面影响,非营利且不含商业行为。

第七条根据年度符合资助条件的公益项目总体情况,确定资助标准。

扶持民办博物馆实施办法

扶持民办博物馆实施办法

扶持民办博物馆实施办法一、总则(一)为进一步推动我区民办博物馆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整合利用资源,积极引导民间力量投资博物馆事业,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根据**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二)民办博物馆是指由非政府主办的,以教育、研究、欣赏、传承为目的,由个人、企业和民间团体组织等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作品、标本、资料等依法设立,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社会服务机构,包括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艺术馆、收藏馆等。

(三)坚持“社会办馆、政府支持、各界辅助、群众共享”的原则,优先发展和扶持体现区域特色、地方文化特点和红色革命文化的专题性民办博物馆。

鼓励在历史文化名镇、传统村落区域内设立民办博物馆,制定民办博物馆发展专项规划,在符合总体规划及功能布局前提下,安排适当用地保障,鼓励新办博物馆。

鼓励利用历史建筑(文物建筑)设立民办博物馆。

鼓励民办博物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和展示。

(四)政府给予扶持的民办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的民办博物馆;2.具有固定的馆址,馆舍是独立建筑且交通便利,展厅面积在400平方米及以上(展厅面积不包括办公休息间、设备间、楼梯、走廊等非展陈公共区域);3.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保障博物馆运行的经费;4.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数量达到200件/套及以上且成系统的藏品;5.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6.每年开放日在300天以上;7.经评审认定达到《区民办博物馆扶持评定标准》评分80分及以上的民办博物馆。

二、扶持政策与办法(五)对民办博物馆新建场馆建设给予一次性补助。

由个人或民营企业出资新建、投资额在IOOO万元以上的博物馆,开馆后按实际投资(按财务审计核定的数额,不包括土地出让金和藏品、展品、布展经费、办公设备)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上限不超过300万元。

对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IOOo万元以下的博物馆,开馆后按实际投资(按财务审计核定的数额,不包括土地出让金和藏品、展品、布展经费、办公设备)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

民办博物馆的规章制度

民办博物馆的规章制度

民办博物馆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民办博物馆的管理和运作,保护博物馆文物资源,提高博物馆的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一条民办博物馆设立以董事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管理。

第二条民办博物馆的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组成,董事会负责制定博物馆的发展规划、经费管理和重大决策。

第三条民办博物馆设立专业的管理团队,包括馆长、副馆长、保管员、展览员等。

第四条博物馆设立专业的科研团队,包括研究员、策展员、教育员等。

第三章人事管理第五条民办博物馆人事管理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根据博物馆的工作需要,确定岗位设置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博物馆的员工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服从领导安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博物馆规章制度。

第七条博物馆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博物馆应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给予奖惩。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九条民办博物馆应按照财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

第十条博物馆应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合理规划和使用财务预算,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一条博物馆应进行财务透明,做好财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博物馆应做好外部资金募集工作,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博物馆事业的发展。

第五章文物保护第十三条民办博物馆应建立健全的文物保护制度,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十四条博物馆应做好文物的登记、保管、修复和展示工作,保证文物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五条博物馆应建立专业的文物保护团队,包括文物保管员、文物修复员等。

第十六条博物馆应加强文物保护意识教育,推动公众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第六章游客服务第十七条民办博物馆应提供优质的游客服务,为游客提供专业、便捷、舒适的参观体验。

第十八条博物馆应制定详细的参观规则,保证游客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九条博物馆应积极开展文化活动,吸引更多的游客来参观。

第二十条博物馆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游客的问题和意见。

上海市文化旅游局、上海市文物局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文化旅游局、上海市文物局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文化旅游局、上海市文物局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文物局•【公布日期】2020.01.06•【字号】沪文旅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文化旅游局、上海市文物局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管理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促进文化事业产业发展,根据《上海市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财教[2014]34号)、《上海市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沪财教[2014]33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文化项目扶持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文化专项资金安排的,经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发布并接受申报、组织评审的各类文化项目扶持资金。

第三条(使用原则)文化项目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导向。

主要扶持讴歌中国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优秀传统文化,具有较高思想、艺术水准和市场价值的精品力作和优秀项目。

(二)统筹平衡。

坚持统筹资源、突出重点、兼顾公平、科学决策、分工有序。

(三)公开公正。

通过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门户网站、政务微博、社会主要媒体、各区行政事务受理大厅文旅服务窗口、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事务服务中心文化服务窗口公开申报指南,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扶持对象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过程公开透明。

(四)注重实效。

建立健全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的绩效管理机制,加强事前绩效目标设定,事中绩效跟踪监控,事后绩效评价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四条(项目申报)文化项目扶持资金项目申报主体应符合各分项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中规定的申请条件。

项目建设内容应符合各文化资金申报指南中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沪民社登〔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民社登〔2015〕1号各区(县)民政局、社团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18号),市民政局、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修订了《上海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民社非〔2000〕003号)。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2015年4月30日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法实行登记,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除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外,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取得法人登记证书后即可开展经核准的一般性业务。

民办非企业单位经批准成立后,如开展需要许可或者批准的业务活动,应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在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第三条市、区(县)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民办博物馆如何获得30亿国家补助

民办博物馆如何获得30亿国家补助

65CHINA REAL ESTATE首先,可以明确的是,2018年11月初由国家财政部文化司发布出来两份文件《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博物馆纪念馆逐步免费开放补助资金2019年预算指标的通知》及《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物馆纪念馆逐步免费开放补助资金2019年预算指标的通知》中,涉及的30.9亿元预算里,肯定与民办博物馆有关,但相关比例很低。

早在2013年的《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章第4条指出,“对自行免费或低票价开放的奖励。

用于鼓励地方自行免费或低票价开放博物馆、纪念馆(含民办博物馆)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所以,民办博物馆肯定是可以享受到这笔专项资金的补助,但具体能享受多少、达到什么样的条件才能享受,得关注或咨询当地的相关部门(如财政局、文物局等)。

相比预算指标更重要的是,各地方政府对民办博物馆都有哪些更具体落地的支持?通过翻阅数百份各级政府部门的文件,发现公布出来的政民办博物馆如何获得30亿国家补助陈炎江摘要:日前,国家财政部下达了2019年针对博物馆纪念馆逐步开放的补助资金预算,这笔高达30.9亿元的补助资金,与民办博物馆有多大联系?民办博物馆又如何获得呢?从“给人、给地、给钱、给政策”四个角度逐一解读。

关键词:民办博物馆;国家补助;人力;资金;土地;正常中图分类号:F293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9138-(2019)02-0065-67收稿日期:2019-01-02作者简介:陈炎江,北京绿维创景规划设计院,工程师。

产业地产CHINA REAL ESTATE策大同小异,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四类:给人、给地、给钱、给政策。

1 给人这方面国家文物局在2017年推出的《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中,有明确指出:国家文物局将非国有博物馆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纳入全国文博人才培训体系。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将非国有博物馆职称评定纳入本省文物博物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范围,定期举办非国有博物馆馆长及专业技术人员系列培训班。

上海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扶持资金申报指引资金名称上海

上海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扶持资金申报指引资金名称上海

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扶持资金申报指南一、资金名称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扶持资金二、申报依据《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三、扶持范围优秀原创展览项目,优秀社会教育项目,坚持免费开放。

四、时间跨度申报项目的时间跨度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之间完成的项目。

五、申报条件:申报单位条件:(一)申报单位或者申报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应在本市登记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申报单位应是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举办的博物馆、美术馆等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三)具有固定的馆址,陈列展示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且具备开放条件;(四)有一定数量的展品,并有较成体系的基本展示;(五)有一定的社会服务能力,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40天;(六)具有健全财务制度。

申报项目条件:申报项目应符合扶持资金确定的扶持范围。

除免费开放项目外,每个申请单位限报两个项目。

“优秀原创展览项目”与“优秀社会教育项目”申报内容不得相同。

六、评审标准(一)优秀原创展览项目:1.原始分100分2.主要考察材料3.评分标准(二)优秀社会教育项目:1.原始分100分2.主要考察材料3.评分标准(三)坚持免费开放:自主免费开放和对特殊群体免费开放达到有关标准。

自主免费开放的场馆年参观人数达到10万人(含10万人)以上,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自主免费开放的场馆年参观人数未到达10万人的,根据“学籍卡”机器记录的学生参观人数,给予每位学生补贴1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特殊群体免费开放的场馆,根据接待特殊群体的人数,给予每位观众补贴1元的一次性扶持。

七、申报材料(一)《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扶持资金项目资助申请表》;(二)民办非企业博物馆需递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非民办非企业博物馆需递交主管单位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三)场馆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民办非企业博物馆不需提供);(四)如获得2015年度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扶持资金扶持的,需递交上一年度所获资金使用情况、扶持项目执行情况及单位业务发展情况报告;(五)其他材料:1、申请优秀原创展览项目资助的,参考第六条所列考察材料目录;2、申请优秀社会教育项目资助的,参考第六条所列考察材料目录;3、申请坚持免费开放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年参观人数数量和相关证明材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民办(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扶持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2014年版)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加强对本市民办(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的专业指导和扶持力度,全面提升民办(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的办馆质量,促进民办(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化部《博物馆管理办法》和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结合本市民办(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办(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美术馆、艺术馆、展示馆等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市设立民办(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

扶持资金的来源为本市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四条上海市文物局(以下简称市文物局)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

符合本办法的民办(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均可向市文物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扶持资金重点扶持方向:
重点扶持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体现文化与商业结
合、文化与金融结合等文化融合发展的特点、对营造城市文化氛围具有积极作用的项目;文教结合活动项目或者体现公共文化服务社会特点的项目;运用科技手段拓展博物馆功能,体现文科结合的项目;高校博物馆质量提升项目。

第六条扶持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对本市民办(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美术馆、艺术馆、展示馆所实施的免费开放、临时展览、出版物、社会文化服务活动、数字化建设等方面项目予以资助。

第七条申请资助的项目应是在上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之间完成的项目。

上一年度已经获得本项扶持资金资助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八条扶持资金的扶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方式。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本扶持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九条市文物局将按照项目的重要性、公益性等指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名单。

通过评审的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或总费用的50%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通过评审的一般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或总费用的30%且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条件:
(一)申报单位或者申报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应在本市登记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馆址,陈列展示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且具备基本安全与消防的设施、设备;
(三)有一定数量的展品,并有较成体系的基本展示;
(四)有一定的社会服务能力,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40天;
(五)无文物经营与藏品、展品商业性交易;
(六)有相应的内部管理机制,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申报项目条件:申报项目应符合扶持资金确定的扶持方向和扶持范围。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
(一)《上海市民办(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扶持资金项目资助申请表》;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需递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非民办非企业单位需递交主管单位的法人登
记证书(复印件);
(三)场馆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不需提供);
(四)其他材料:
1、申请免费开放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年度日常运
行经费使用说明;
2、申请临时展览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展览方案、
展品目录和有关费用合同;
3、申请出版物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出版物或概要
和出版合同;
4、申请社会教育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社会教育活
动方案、活动成果和有关费用合同;
5、申请数字化建设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项目方案、
项目成果说明和有关费用合同。

第十二条扶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十三条扶持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受资助人不得将扶持资金用于非资助项目及工资、奖金、福利补贴的支付。

第十四条市文物局对获得资助的项目进行资金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受资助人有虚报资助项目、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截留挪用资助经费等行为的,市文物局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暂缓或终止拨款、撤销资助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等措施,并在两年内对其提出的项目资助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民办(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2013年版)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