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法律法规汇总(较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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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酬金制将要遇到的法律法规问题:

(一)政府规定只能实行包干制:河南平顶山

法规原文:平发改房价〔2011〕45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平顶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第五条: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并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特点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二)政府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只能实行包干制:广西柳州、福建福州、黑龙江法规原文:

1.《柳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公共性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别墅区和其他物业以及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采用包干制还是酬金制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2.榕价房〔2010〕17号《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费,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采取包干制形式,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就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相关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已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就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3.《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根据我省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暂采用包干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选择实行包干制或酬金制。

(三)政府规定企业在某些地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利润率:

(1)吉林:成本利润率控制在1-3%;

(2)安徽的芜湖、铜陵,合肥,新疆,山东的东营:利润率不得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5% ;(3)江苏的淮安:普通住宅合理利润为6%;

(3)广西北海:利润率不高于8%;

(4)江苏的无锡、江阴: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利润最高不超过8%;

(5)湖南省: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8%;

(6)河北省:利润率一般不应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10%;

(7)河北的邢台、衡水:采取酬金制的,其酬金比例一般不应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10%;(8)江西省: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普通住宅最高不超过成本的10%,高级公寓、别墅区、

写字楼、商住楼和大型商品交易市场不超过15%;

(9)云南的昆明:普通住宅控制在5%以内,高级公寓、写字楼控制在10%以内;

(10)广西省:利润率不高于12%。

法规来源:

吉林《吉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一条

芜湖《芜湖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

铜陵《关于铜陵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

合肥《合肥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

东营《东营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第六条

淮安《淮安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北海《北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无锡《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江阴《江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湖南《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河北《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

衡水《衡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邢台《邢台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

江西《江西省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昆明《昆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

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四)政府规定企业在某些地区公布收支情况的时间:广西柳州、防城港

法规原文:

1.《柳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主出入口和物业服务中心向全体业主公布酬金制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每年七月二十日前公布上半年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次年元月二十日前公布上年度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2.防价字〔2011〕100号《关于印发我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其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收入、支出等情况,至少每三个月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自觉接受业主查询,并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12358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法律法规清单汇编

适用的法律、法规 及其他要求清单 识别渠道:“中国环境网”、“中国环保网”、“国家安全识别日期:2014.1.22 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网站及安徽、合肥政府网站等。

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编号:34 法律法规类别:环境法律法规安全健康法律法规□质量法律法规□其他要求□ 序号法律法规/其他要求名称立法机构/颁布机构实施日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15年1月1日施行 (2014年4月24日修 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8年6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2年10月1日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7月1日 5.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合肥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10月21日 (2006年10月21日修 订) 6.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5年4月1日 7.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办法 省人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12月1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0年9月1日 9.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12月1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1997年3月1日 11.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1月1日(2008 年12月20日修订)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3年9月1日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8年4月1日 14.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7月1日 15.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合肥市人大常委会1999年5月1日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3年1月1日 1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1998年11月29日 18.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年7月1日 1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3月15日 20.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年8月1日 21.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1月1日(2013 年10月31日) 2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保部、国家发改委2008年8月1日(2008 年6月6日) 23.合肥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2003年8月1日 24.工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暂行)国家环保局1991年2月22日 25.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国家环保局2011年5月1日 26.全国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管理制度国家环保局1991年2月22日 2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2月1日 2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务院环保委员会等1986年3月26日 29.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人大1998年1月1日 30.循环经济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9年1月1日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宪法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刑法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警车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

法律法规检查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东坡煤矿法律法规检查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安全生产关系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的经济效益与稳定,在过去的一年里,我矿领导高度重视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组织进行了安全性评价、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了危险点预控及安全措施检查制度。下发了一系列安全性文件,建立了安全检查监督体系,不断加大安全工作监察力度使煤矿的安全生产迈上了新的台阶。截止到今年六月20日,我矿未发生任何人员责任事故,确保了煤矿的安全生产。主要做了如下工作: 一、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检查,促进我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1.细致安排,精心准备,圆满完成专项检查。在相关科室的具体指导下,我们积极主动深入煤矿一线,坚持检查与服务的理念,按标准要求,细致安排,精心组织,完成了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春季安全大检查、运输督查专项行动、“一通三防”会战、冬季安全大检查等专项检查。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提高了矿领导的安全意识,促使煤矿加大了安全投入,完善了煤矿的各项安全设施,保障了煤矿的抗灾能力,巩固了矿区安全生产的形势。 2. 抓重要时段,增强工作主动性。在春节、“五一”、“十一”期间开展了专项安全生产大检查。春节前夕,针对煤矿停产过节的实际,要求煤矿必须做到“一停五不停”,并加强设备检修,节后复产必须加强培训,制定预案,杜绝非法生产。“五一”、“十一”期间我们都针对性地进行了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5月份,针对雨水增多汛期将至的特点,开展了“雨季三防”检查工作,加大了对水患威胁矿井检查力度,督促煤矿按实际制订出了“雨季三防”工作计划,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雨季三防”领导

组,组织人员立即开展了隐患排查,对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充水因素及相邻矿进行调查、分析和研究,对本矿和相邻矿的水患做到心中有数,制定并实施整改方案,并确保井下通讯线路、防尘洒水管路、压风管路“三条生命线”的畅通。要加强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加大防治水害的安全专项投入,认真执行水害防治“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十六字原则和“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井下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者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征兆;对暴雨、地表涨水及山洪暴发期间,在可能发生水害威胁时,必须停止作业,撤除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对存在危险的,要停产整改,并向调度室报告。为深刻汲取前车教训,我们开展了火工品的专项安全检查。重点对矿井火工品管理、井下工作面放炮管理、火工品领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促使煤矿对“三人连锁放炮”制、“一炮三检”制的整改落实。通过组织重要时段的专项检查不仅保证了煤矿的安全生产,而且增强了我们工作的主动性,有力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3.抓大事。抓环节补套,安全生产硬环境得到优化。坚持把优化安全生产硬环境作为矿井今年安全工作的大事,重点是对矿区的设备进行更新和维护:一是东二进、南翼行人上山猴车投用;二是对工人的装备进行更新,配备了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等新型装备;三是掘进工作面耙斗机安装了防护栏。在工作面安装了甲烷检测报警器;四是安装起动了顶板动态监控;五是综采工作面油脂集中管理,实现了工作面油脂存放的规范化;六是完成东二进猴车道“梦之蓝”涂鸦彩绘标准化400余米。 二、深入开展安全培训,提高整体素质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第二十四条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 主席令[2005]第40号 第四十二条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水泥企业法律法规清单

水泥企业安全法律法规清单汇总 1.国家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7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6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第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4第28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5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81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第7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9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第88号) 2.国家行政法规 1)《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9第549号)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393号) 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1号) 5)《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2号) 6)《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394号) 7)《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第466号) 8)《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2010第570号) 9)《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394号) 10)《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5第394号) 11)《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第586号) 1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1988第9号) 1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39号) 3.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18号)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98号) 4)《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2006]24号) 5)《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6)《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要求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3]92号) 7)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局[2011]36号) 8)《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06第3号) 10)《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5第1号) 1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第16

最新53法律法规与制度汇总

53法律法规与管理制 度

5.3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 5.3.1法律法规 1.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2.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清单; 3.法规定期更新资料;(企业提供) 4提供宣传资料、培训记录;培训内容;(企业提供) 5.提供传达给相关方记录(文件、函等);(企业提供) 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一)目的 为了使企业认识和了解与其活动相关的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将这些信息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和相关方,提高他们的安全法规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二)职责 1.公司工程师负责对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电、仪各专业适用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确认,并督促有效执行。 2.公司办公室负责国家、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获取、识别和引用。 (三)获取渠道与识别 1.各职能部门通过各级政府、行业协会或团体和服务机构、媒体、网络等渠道,及时获取国家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和标准,并进行有效性识别。 2.对所获取的法律法规,应对来源、适用性、适用部门、实施时间进行说明,并及时呈报公司总工程师确认。 (四)有关事项 1.各职能部门应将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进行汇总,并按填写清单目录备案。 2.各职能部门每年至少一次对法律法规、标准进行符合性评审,及时识别和更新,确保其有效性。 3.所有各种法律法规应遵守相应规定,及时向做作业人员或规定范围的相关人员宣贯、执行。 XXXXX有限公司 年月日 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法律部分) 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法规部分)

关于民事执行程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总

关于民事执行程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篇执行程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受理问题的批复》 6、《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 12、《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16、《关于环保部门就环境行政处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有关问题的函》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应如何处理的通知》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19、《规范法院执行和国土房管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20、《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法律法规清单

法律法规清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3.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4. 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 5. 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 6.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10. 中国消防安全标志 11.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12.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3.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 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G B※ 15. 火灾事故调查管理办法 16.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章程※ 17.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18. 广东省消防处罚条例GB 19.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 20.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2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344] 22.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3.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国际公约) 24.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 25.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26.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CSDS)※ 27.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1999※ 28.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2002)※ 29.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30. 化工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1. 关于对制鞋、箱包等行业违法使用苯及其化合物进行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35.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36. 工厂安全卫生章程 37. 工伤保险条例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 40.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41.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法律法规大全

第一部分宪法国家法编 一、宪法及相关法 二、国家机构组织法 三、选举法 四、特别法 五、专门法 六、权益保护法 七、立法及其他 第二部分行政法编 一、内务行政、司法 二、监察、人事 三、民政 四、宗教 五、档案、保密 六、教育 七、科学技术 八、文化、传播 九、医药、卫生 十、工商行政管理 十一、国有资产 十二、物价 十三、交通、通讯 十四、电力、机电 十五、计量、标准 十六、海关 十七、出入境进出口管理 第三部分经济法编 一、公司、企业 二、财政、税收 三、统计、会计、审计 四、金融、证券 五、土地管理、城建工程 六、农林、自然资源、环境保护 七、对外贸易 八、反不当竞争法、反倾销、反补贴 九、法律责任 十、劳动 一、综合

二、合同 三、婚烟、家庭 四、收养、扶养、抚养 五、继承 六、房地产 七、债务 八、名誉权、肖像权 九、知识产权 十、损害赔偿 十一、民事责任 十二、法律适用 第五部分刑法编 一、总类 二、刑事责任的适用 三、刑罚的适用 四、赃款赃物处理 第六部分程序法编 一、总类 二、行政诉讼程序 三、民事诉讼程序 四、海事诉讼程序[1] 编辑本段2011年全新经典汇编版 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编者) 出版社: 中国方正出版社; 第15版 (2011年4月1日) 精装: 7128页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开本: 16 ISBN: 9787801071187 条形码: 9787801071187 产品尺寸及重量: 37.4 x 26.8 x 19.2 cm ; 13 Kg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2011年全新经典汇编版)(套装共12册)》主要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等。 目录 第一部分宪法国家法编 一、宪法及相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 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2020年法律法规汇编参照模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五章药品管理 第六章药品包装的管理 第七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第八章药品监督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七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招标法律法规汇总

招标法律法规汇总 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细则》 3.《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条例》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投标办法》 6.《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办法》 7.《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8.《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9.《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办法》 1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11.《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2.《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3.《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4.《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5.《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1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17.《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1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2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1.《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2.《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23.《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24.《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 2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6.《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2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 司法解释 28.《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政策 29.《关于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 30.《关于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集中交易的通知》 31.《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32.《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法律法规清单

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 序号名称文号实施日期备注 适用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2014.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2009.5.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2015.1.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2014.12.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1995.1.1 2009.8.27修改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 正) 主席令第48号2016.7.2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主席令第51号2015.11.1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主席令第57号2001.10.27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2005.4.1 2016.11.7第四次修订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性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2007.11.1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3.7.1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80号2008.5.1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2008.6.1 2018.1.1修改施行 行政规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2000.3.20 2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 规定 国务院令第302号2001.4.21 3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2002.5.12 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2.1 1 / 9

序号名称文号实施日期备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2. 6 2016.2.6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 6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12.1 7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11.1 2016.12.1修改 8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6.1 9 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513号2008.1.1 10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2008.1.1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第580号修 订 2011.1.8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9.18 13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5.1 14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2010.4.1 15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2010.9.1 16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3.1 2016.2.6修改 17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1.1.1 18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12.7 19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7.1 20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首次发布、 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2014.7.29 21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4.28 部门规章 2 / 9

整理中国所有法律法规大全_法律法规一览表

法律法规一览表 填表人:填表单位:

注:每个依据一张表,如涉及多个法条的需要逐一列出法条名称和法条详情附件3

(一)必读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五百二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1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同日公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法(经)发[1991]35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九百九十五次会议通过) 6、《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7、《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公布) 9、《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6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 (二)参考书目 1、《民事诉讼法学教程》刘家兴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3月重排本 2、《民事诉讼法原理》江伟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柴发邦主编法律出版社 1992年版 4、《中国民事诉讼法学》柴发邦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2年版 5、《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柴发邦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1年版 6、《新中国民事程序理论与适用》刘家兴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7年版 7、《比较民事诉讼法学初论》沈达明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物业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二、前期物业管理 (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二)签订合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三)接管验收 1、《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2、《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四)质量保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4、《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修保证书和住宅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五)装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三、物业管理的日常运作 (一)物业服务企业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物业服务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3、《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二)业主 1、《物权法》 2、《管理规约》(即《业主公约》) 3、《业主大会规程》 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物业管理服务 1、《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2、《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即33号令) 3、《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级标准》 4、《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四)物业服务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3、《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4、《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五)公共事业收费 1、《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2、《城市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3、《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六)维修基金 《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七)法律责任 1、《物业管理条例》 2、《民法》 3、《刑法》 4、《民事诉讼法》

关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落实情况汇报(民政局)

关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落实情况汇报 (民政局) 关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落实情况汇报 民政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与民政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有100多部,其内容大都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优抚安置、军休、评残追烈、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救灾救济、社团管理、地名区划、殡葬管理、财务管理等等。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 把法律法规的学习贯彻与各项民政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民政法律和政策规章,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和利益关系,坚持依法行政,注重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确保了三个群体(弱势群体、困难群体、优抚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为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婚姻法》贯彻执行情况 为更好地宣传贯彻《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推动全州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按照省、州有关要求,我们督促各县市结合自身实际,将一部分乡镇婚姻登记收回到县市局实行集中登记。新《婚姻法》和《登记条例》颁布后,州民政局专门组织八县市婚姻登记人员先后到省、州集中培训,

各县市也采取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进行了培训,同时,积极协助配合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加大对基层乡镇办新《婚姻法》的宣传,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以及人民群众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累计发放《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册10万多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近几年来,在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中,没有出现一例违法登记的现象。在加大法律法规宣传的同时,我们还进一步加大了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力度,规范婚姻登记机关建设和管理,依法设置了婚姻登记机关,规范了婚姻登记机关名称和印章,完善了内部管理制度,积极推行婚姻登记政务公开,坚持依法登记,文明服务。去年,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婚姻登记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快婚姻登记信息化硬件建设。目前,全州集中办理婚姻登记全部实现了网上登记、电脑出证,做到了程序规范、办事高效,受到了社会的一致好评,群众满意度较高。 二、《收养法》贯彻执行情况 收养登记是国家的一项民事登记,是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工作,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收养登记工作中,我们严格落实了“一切为了孩子”的收养登记工作宗旨,明确收养登记机关的性质职责、管辖权限、办理程序,建立和完善了收养

执行阶段法律法规汇总

执行阶段法律法规汇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关注点: 1、执行案立案后可于10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2、上一级人民法院据申请,可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由本院执行、指定辖区内其他法院执行; 3、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被执行人反对其主张实体权利的救济方式; 4、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应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及财产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通知关注点:1、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的公开; 2、参与分配的执行案件的处理; 3、终结执行公开听证原则; 4、执行期限; 5、对执行异议的审查; 6、不计入办案期限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案件协调工作的通知关注点:1、跨省执行案的处理; 2、上报案的核查、听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有关期限问题的答复关注点: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没有期限限制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等三项执行工作制度的通知关注点:对消极执行或长期不能执结的,可通过督办函督办,或直接调卷审查,指定其他法院办理,或者提级执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中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三次拍卖流拍后进行变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关注点:1、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流拍的,在指定报纸公告变卖; 2、第三人应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申请应买; 3、优先购买权人被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救济途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案件委托执行情况告知书》和《案件提级(指定)执行情况告知书》的通知关注点:执行阶段法官应履行的告知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关注点:1、执行上述房屋的条件六个月的宽限期的设定; 2、强制迁出的适用;

民事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第二百三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第二百三十三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和适用情况报告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 和适用情况报告 一、检查和评估目的 为了公司一年来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性,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做到持续改进,实现源头防范的目的。 二、检查评估依据 1、GB/T28001-2001、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合规性评价管理程序》。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3、适用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安全管理情况、监视与测量记录等。 三、评价范围 1、报告涉及的主要安全法律、制度规程标准。报告涉及公司以上所列的危险危害因素。 2、报告涉及的场所:体系内各单位产生设施、设备。 3、报告涉及安全的法律、法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等。 4、公司安全法律制度执行和适用情况检查评估领导小组 组长:钱永胜 组员:钱林胜、柏敏杰、张小格、徐斌、臧安国、张家荣、母军 四、安全法律、制度规程执行及适用情况调查 (1)安全法律、制度规程获取情况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网络、书店等获取收集涉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执行的安全管理制度、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 (2)安全法律、制度规程执行情况调查通过查阅各种资料、记录和 现场查看,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主要负责人没安全资格证。 消防意识不到位。 应急救援预案缺少。 标志、标识缺少。 五、安全制度规程适用情况调查 1、安全制度规程充分性检查目前公司的各种安全管理文件,基本覆盖安全生产管理各个方面,但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部分管理制度如安全目标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安全投入管理、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施工和维修安全管理、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安

法律法规汇总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配套文件汇总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自2014年6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配套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亦陆续密集出台。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经发布和正在征求意见的系列法规文件目录如下: 行政法规 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2. 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0号) 部门规章 1.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4号) 2.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5号) 3.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CFDA局令第6号) 4.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7号)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修正版)(2017年11月21日发布) 5.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8号)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修正版)(2017年11月21日发布) 6.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CFDA局令第14号) 7.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CFDA局令第15号) 8.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18号) 9.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CFDA局令第19号) 10.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CFDA 国家卫计委令第25号) 11.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29号)

12.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CFDA局令第30号) 13. 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CFDA局令第32号) 14.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33号) 15.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38号) 产品分类界定 1. 关于可降解泪道栓子等53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2013〕11号) 2. 关于体外高频治疗机等47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3〕31号) 3. 关于血细胞分离机用耗材等11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3〕68号) 4. 关于自体富血小板凝胶制备用套装等23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3〕69号) 5. 关于重症及麻醉临床信息系统等9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3〕109号) 6. 关于基因分析仪等3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8号) 7. 关于生物电导扫描仪等11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0号) 8. 关于角膜治疗仪等12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03号) 9. 关于电子宫腔观察镜等30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49号) 10. 关于交联胺化聚乙烯醇泡沫封堵肺减容系统等34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77号) 11. 关于腹腔镜手术用内窥镜自动调控定位装置等61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98号) 12. 关于乳腺摄影立体定位装置等153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5〕49号) 13. 关于人工血管接环等172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5〕69号) 14. 关于恒温核酸扩增检测仪等22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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