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贷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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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贷后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贷后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贷后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贷后管理制度是指在借款人借款后,针对其还款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项制度。

合理规范的贷后管理制度可以帮助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发现风险,减少坏账,同时也能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小额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

以下是一个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贷后管理制度的参考内容,供参考:
一、贷后管理部门设立
二、贷前调查与风险评估
在贷款发放之前,小额贷款公司应进行全面的贷前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借款人有正当的贷款需求、良好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三、贷款合同签署
四、贷款资金使用监管
五、还款提醒与催收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还款提醒机制,及时向借款人发送还款提醒通知,确保借款人清楚了解还款义务,并按时还款。

对于逾期还款的借款人,应采取催收措施,并及时与借款人沟通,协商解决办法,力争将逾期风险降到最低。

六、坏账核销
对于无法催收的逾期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应将其列为坏账,并进行计提和核销,及时清理贷款风险。

七、风险评估与控制
八、数据分析与风险监控
九、完善的内部监管机制
十、合规管理
以上是小额贷款公司贷后管理制度的一些参考内容,具体制定时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小额贷款公司货后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货后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贷后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提高贷款回收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小额贷款业务的贷后管理,包括贷款发放、使用、回收及逾期贷款的处置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风险可控;2. 依法合规,规范操作;3. 及时沟通,密切配合;4. 严谨细致,持续改进。

第二章贷后管理职责第四条贷后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贷后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贷后管理工作,对贷后管理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贷款管理人员负责贷款的日常贷后管理工作,包括:1. 监督借款人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2. 定期检查借款人经营状况,了解贷款资金使用情况;3. 发现借款人存在风险隐患时,及时采取措施;4. 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和处置。

第三章贷后管理内容第六条贷款发放后的第一年内,每季度至少对借款人进行一次贷后检查,以后每年至少进行两次贷后检查。

第七条贷后检查内容包括:1. 借款人经营状况;2. 贷款资金使用情况;3. 借款人信用状况;4. 借款人财务状况;5. 借款人担保物状况;6. 其他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况。

第八条贷后管理人员在贷后检查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1. 借款人是否存在违规使用贷款资金的情况;2. 借款人是否存在经营困难或风险隐患;3. 借款人是否存在恶意逃废债行为;4. 借款人担保物是否存在价值减损或权利瑕疵。

第九条贷后管理人员在发现借款人存在风险隐患时,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 责令借款人采取措施消除风险隐患;2. 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资料以证明其合规使用贷款资金;3. 对逾期贷款采取催收措施;4. 根据风险程度,采取必要法律手段维护公司权益。

第四章贷后管理流程第十条贷后管理人员应在贷后检查结束后及时填写贷后检查报告,并向贷后管理部门汇报。

第十一条贷后管理部门对贷后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落实。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取得《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业务。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项业务规范,落实风险控制措施,确保业务的安全和稳健运营。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合规监察等机构,明确内部管理职责,强化内部监督。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合理控制风险,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小额信贷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加强对业务各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维护业务信息的保密,严格履行客户隐私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认真研究行业发展趋势,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风险意识,确保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纳税,遵守财务管理规定,保持经营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成立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明确公司的决策和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管理层,明确各职务的职责范围和权限。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合规监察等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监督范围。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业务部门、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协作关系。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和监督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审核和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工作。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合规监察委员会,负责审核和监督公司的合规监察工作。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机构的职责和协作关系,加强内部沟通与协调。

第三章经营活动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小额信贷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合法登记并取得贷款经营许可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为发放小额贷款,提供金融服务。

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行为,保护借款人和投资人的权益,制定本监督管理制度。

二、监督管理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同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也将承担部分监督管理职责,并协助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三、合规要求1. 注册登记: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获得贷款经营许可。

2. 资本金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一定的资本金实力,确保能够承受一定的风险。

具体资本金要求由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评估进行定期调整。

3. 资金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借贷资金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适当提供风险准备金,应对可能出现的借款风险。

4. 业务范围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贷款业务,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金融活动。

5. 利率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借款人负担。

四、风险管理1. 信审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对借款人进行信用审核,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2. 合同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与借款人签订明确的合同,并合法合规地约定相关条款。

合同内容应包括贷款利率、还款方式、逾期罚息、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以确保借款双方权益。

3. 催收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贷后管理体系,及时催收逾期贷款,并根据合同约定合理收取逾期罚息。

4. 风险评估: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应对市场波动和经营风险。

五、信息报告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向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供相关经营数据和财务报表。

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还应主动向借款人和投资人公开经营信息,确保信息透明度和合法合规性。

贷后管理办法

贷后管理办法

贷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信贷资产质量,规范并加强信贷业务的贷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过程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相关制度,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发生后直到贷款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信贷管理行为的总和,包括贷后检查、本息管理、逾期催收、资产分类等操作环节。

第三条贷后管理应配备相应的贷后管理人员,建立严格的贷后管理责任制。

客户经理及相关信贷人员(贷后管理岗、审查岗)是贷后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并根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操作形成记录。

第四条贷后管理必须坚持检查到位、及时预警、快速处理的原则。

对因贷后管理不力而导致信贷风险的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保证贷后管理效果、有效提高资产质量,对于在贷后管理的相关环节实施有效控制的,适用尽职免责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在贷后管理的过程中执行贷后管理的角色主要包括客户经理、业务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信贷审查岗、贷后管理岗、风控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等。

(一)客户经理是贷后管理的主要执行者,负责对各自在管项目进行贷后检查、贷后调查报告的撰写、逾期催收等;(二)业务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负责对本部门在贷项目贷后管理进行指导、监督;(三)信贷审查岗负责对贷后管理相关报告进行审查,并不定期参与贷后检查,及时发现风险;(四)贷后管理岗负责对在贷项目贷后管理实施过程控制,包括但不限于贷后管理制度的起草、贷后管理的监督、逾期催收方案的制定与执行等;(五)风控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负责贷后管理的结果控制;第三章贷后检查第六条贷后检查的主要环节包括:首次检查、间隔期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客户经理应做好客户信息的收集、分析,并输出贷后检查报告。

第七条贷后检查操作流程:贷后管理岗根据《授信审批意见书》及公司贷后管理规定建立信贷项目贷后检查要求台账,递交业务部综合岗通知客户经理进行贷后检查,客户经理须在当月内完成对在管客户的贷后检查工作,并及时输出《贷后管理报告》,业务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信贷审查岗须对《贷后管理报告》进行审查并签署后续检查意见。

小额贷款业务管理规定(3篇)

小额贷款业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额贷款业务,促进小额贷款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其他依法取得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

第三条小额贷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其他依法取得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按照规定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投资等用途的小额贷款。

第四条小额贷款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二)风险可控原则;(三)公平合理原则;(四)服务至上原则;(五)社会效益原则。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负责小额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与条件第六条小额贷款业务范围包括:(一)个人消费贷款;(二)生产经营贷款;(三)投资贷款;(四)其他小额贷款业务。

第七条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符合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六)有符合规定的风险控制体系;(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机构,应当向银监会申请办理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格。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九条小额贷款业务实行实名制管理,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贷款用途证明。

第十条小额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以下管理要求:(一)贷款额度管理:小额贷款业务贷款额度应当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10倍。

(二)贷款期限管理:小额贷款业务贷款期限应当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三)贷款利率管理:小额贷款业务利率应当合理,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规定,不得有价外收费。

小额贷款公司贷后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贷后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贷后管理制度一、综述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为广大社会群体提供小额、快捷的借款服务的企业,在客户量增长的同时,也要加强对贷后管理的重视,以有效降低风险。

本文主要是针对小额贷款公司贷后管理制度的问题,从小额贷款公司的贷后管理机制、贷后管理人员以及贷款客户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贷后管理制度的建议。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贷后管理机制1、贷后管理理念贷后管理的基本理念是“风险管理”、“服务至上”,小额贷款公司要贯彻这种理念,从根本上加强风险管控。

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还需要注意提高客户满意度,为客户提供更好的贷款产品和服务,以增加客户的忠诚度。

2、贷后管理流程一般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的贷后管理流程如下:3、贷后管理制度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有效的贷后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风险评估体系:针对不同的客户类型、不同的贷款项目,在贷前进行评估,为贷后管理提供依据。

(2)信息采集与分析:监控借款人还款状况、信用记录、经济状况等信息,对风险进行评估。

(3)风险预警机制:对有潜在风险的借款人及时发出风险预警并采取措施。

(4)合规监管:建立健全相应的合规制度,确保公司的贷后管理符合相应的法规标准。

(5)数据管理:制定严格的数据管理制度,确保借款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6)组织管理机制:完善组织机构和职能分工,加强团队培训,提高管理效率。

(7)企业文化建设:传承小额贷款公司“顾客至上、诚信共赢”的文化,提高员工服务意识和道德素质。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贷后管理人员1、贷后管理人员职责小额贷款公司的贷后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整理客户信息,定期进行客户回访,并及时掌握客户的还款情况。

(2)监测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和经济状况,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客户。

(3)与借款人建立稳固的合作关系,提高客户满意度,加强客户忠诚度。

(4)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借款人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贷后管理制度

贷后管理制度

贷后管理制度
目录
1. 贷后管理的概念
1.1 贷后管理的重要性
1.2 贷后管理的内容
2. 贷后管理的目标
2.1 风险控制
2.2 客户关系维护
3. 贷后管理的方法
3.1 数据分析
3.2 客户沟通
3.3 风险提示
贷后管理的概念
贷后管理是指在贷款发放之后对借款人进行持续跟踪、监督和服务的过程。

通过贷后管理,金融机构可以及时发现和应对借款人可能出现的还款风险,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

贷后管理也包括了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跟踪和分析,以便更好地评估客户的信用状况。

贷后管理的重要性
贷后管理对于金融机构和借款人都至关重要。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贷后管理是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可以帮助机构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信用风险,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

对于借款人来说,贷后管理可以提供更优质的客户服务,帮助借款人更好地管理自己的财务状况,避免逾期还款带来的不良后果。

贷后管理的内容
贷后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还款日提醒、贷款使用情况跟踪、贷款余额管理、借款人信用情况评估、风险预警机制建立等。

通过这些内容的有效实施,可以更好地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同时也能为借款人提供更全面的贷后服务,提升客户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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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贷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后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贷款管理责任制度》、《贷款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后至贷款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全过程的信贷管理行为。

贷后管理内容包括信贷档案管理、客户维护和贷后检查、贷后风险预警及处置、贷款本息收回、不良贷款管理、贷款风险责任认定、贷款管理责任移交、贷款总结评价等。

第三条贷后管理坚持规范管理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健全约束机制、及时预警风险、有效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贷款责任人包括贷款发放责任人和贷款管理责任人。

贷款发放责任人是指贷款发放过程中履行调查、审查、审批等职责并对形成贷款风险需承担相应责任的相关人员。

贷款管理责任人是指贷款发放后履行搜集整理信贷资料、客户维护、贷后检查、贷后风险预警及处置、本息收回、不良贷款管理、贷款总结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职责的公司信贷岗位人员。

第二章信贷档案管理第五条信贷档案以客户为单位建立内容包括客户及担保人基本情况(含评级授信情况)、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检查、本息收回、呆帐核销等过程中形成的与贷款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信贷档案管理内容包括信贷档案资料的搜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调阅、移交、销毁等。

第七条公司是信贷档案管理的责任机构要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进行信贷档案管理。

第八条具体管理制度《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公司信贷档案资料应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第十条对信贷档案管理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第三章客户维护和贷后检查第十一条客户维护内容包括收集客户意见提供宏观政策和市场信息推介公司金融产品提供结算便利、做好客户咨询服务帮助客户合理安排资金促进客户提升经营水平等。

第十二条公司对重点客户和优良客户要指定专人负责维护每季至少进行一次回访。

重点客户包括经董事会会审批的客户、行业龙头客户及本公司贷款余额最大十户。

重点客户回访内容主要是提供最新经济金融政策和市场行业信息掌握客户生产经营状况做好客户咨询服务帮助客户安排资金促进客户提升经营水平等。

优良客户包括近三年在公司借款均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客户。

优良客户回访主要内容是了解客户服务需求提供优先便捷服务推介公司金融产品拓宽合作领域等。

贷款管理责任人对管辖客户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回访做好客户的咨询服务工作帮助客户解决实际困难等。

第十三条信贷员将回访的情况每次以文字记录并归入信贷档案回访总结材料分别于每年的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报信贷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贷后检查分为贷后管理检查和信贷资金跟踪检查。

(一)贷后管理检查是指贷款发放后贷款管理机构对贷后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的检查基本内容包括信贷制度建设及执行、贷款台账与统计准确性、信贷档案资料真实完整性、操作程序规范性、贷后风险预警及处置及时性、不良贷款管理等情况。

(二)信贷资金跟踪检查是指贷款管理责任人对客户履行借款合同、生产经营状况、经营效益等情况进行的检查基本内容包括客户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客户及担保人的生产经营状况、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客户资金等情况。

第十五条贷后管理检查的重点(一)实行审贷分离的贷款重点检查贷款“三查”、审贷分离制度执行及信贷档案资料真实完整性等情况。

(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重点检查对客户调查的真实性、资信评级和核定信用额度的合理性、贷款流程的合规性。

(三)实行审贷分离的贷款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之外的贷款重点检查信贷档案资料真实完整性、操作程序规范性。

第十六条信贷资金跟踪检查重点(一)实行审贷分离的贷款重点检查客户和担保人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内部重大事项(包括资产、负债、机构、体制等)变动、按约使用信贷资金、抵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客户资金回笼及归社等情况。

(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重点检查客户个人信誉、资金使用、生产经营状况等情况。

(三)实行审贷分离的贷款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之外的贷款重点检查客户履行借款合同、经营效益到期偿债能力等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对经董事会会同意后发放的贷款每年将组织一次检查。

公司贷款管理责任人对所管辖贷款必须坚持壹万元(含)以下的每年、壹万元(不含)以上至伍万元(含)以下的每半年、伍万元(不含)以上的每季至少要进行一次信贷资金跟踪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归入信贷档案保管。

第四章贷后风险预警及处置第十八条贷后风险预警是指公司在贷款发放后通过多种渠道获悉客户经营环境因素已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可能会对客户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贷款本息的按期收回及时发出贷后风险预警提示。

客户经营环境因素分为内部经营环境因素和外部经营环境因素。

内部经营环境因素包括客户信誉程度、企业高层变动、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重大诉讼事件等情况。

外部经营环境因素是指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市场行情、自然灾害等情况。

第十九条在客户经营外部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信贷员应及时发出贷后风险预警信号提醒并督促公司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公司在发现贷后风险预警信号或收到贷后风险预警提示后应积极制定应对措施并督促贷款管理责任人落实。

第二十一条贷后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客户内部经营环境因素发生变化时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应及时向有关人员发出贷后风险预警信号。

第二十二条贷款管理责任人在客户维护和贷后检查中发现客户内部经营环境因素变化或收到贷后风险预警提示后应及时提醒客户采取措施并与客户协商提前归还贷款或补充担保;对客户挪用信贷资金、擅自处置抵押物等违约行为应及时采取要求限期纠正、补充担保等风险防范措施并按有关规定采取停止发放新贷款、加罚利息、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降低信用等级或取消授信额度等信贷制裁措施。

第五章贷款本息的收回第二十三条客户提前还贷的应向贷款管理责任人提出申请其中法人客户应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四条贷款管理责任人应按月建立《到期贷款登记簿》在短期贷款到期前1个星期、中长期贷款到期前1个月内向客户发送《贷款到期通知书》提示并督促客户在到期日前筹措还款资金。

第二十五条贷款管理责任人对客户申请展期且符合展期规定的在收回全部贷款利息后方可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第六章不良贷款管理第二十六条公司会计人员对到逾期贷款应严格按照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及时调整贷款形态进行帐务处理并与贷款管理责任人的台账进行核对以确保不良贷款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二十七条贷款管理责任人对贷款余额10万元(含)以上的不良贷款每季都应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取得回执;对贷款余额10万元以下、5万元(含)以上的不良贷款每半年应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取得回执;对贷款余额5万元以下的不良贷款每年应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取得回执。

同时要约见客户(客户为法人企业的还应约见其主要经营管理人)谈话要求其制订还款计划落实还款资金。

第二十八条符合转贷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转贷手续。

以物抵债、权利抵扣的按抵债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处置。

不良信贷资产重组和置换的按不良信贷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当年新增不良贷款单笔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上且逾期90天以上的信贷员应在次月5日前向公司报告详细说明客户基本情况、不良形成原因、贷款责任认定与划分以及清收处置措施等;对不良贷款绝对额当季上升在50万元(含)以上或不良贷款占比上升的应在季后10日前向公司报告详细说明原因、责任落实情况及处置措施等。

第三十条公司对新增单笔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上且逾期90天以上的不良贷款当季新增50万元(含)以上或不良贷款占比上升的公司要求信贷主管向总经理、董事长当面汇报并按照稽核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信贷员对新发生不良贷款应在次月15日前向公司书面报告逐笔说明贷款客户基本情况、不良贷款形成原因、贷款责任认定与划分及清收处置措施等。

第七章贷款风险责任的认定第三十二条贷款风险责任的认定是指对贷款责任人工作失职的责任认定。

第三十三条公司成立贷款风险责任认定小组负责贷款风险责任认定。

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监事、总经理、风险、信贷、稽核、财务等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三十四条贷款风险责任认定小组主要对经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进入不良形态的贷款、公司贷款风险责任认定不能形成决议的贷款、反映公司责任认定有失公正公平的贷款、涉及公司主要负责人责任认定的贷款进行认定。

对贷款风险责任认定不能形成决议的贷款、反映县联社贷款风险责任认定小组责任认定有失公正公平的贷款、涉及主要负责人责任认定的贷款可报董事会进行认定。

第三十五条公司总经理对贷款管理责任人日常管理工作失职进行责任认定。

第三十六条实行审贷分离的贷款贷款形成风险或损失后由相应的贷款发放责任人和贷款管理责任人承担。

(一)贷款调查人对调查内容真实性、调查行为规范性以及调查报告结论承担调查责任。

(二)贷款审查人对贷款业务合法合规性、贷款手续完备性、资料完整性承担审查责任。

(三)贷款审批人(小组、委员会)作为信贷业务决策者应在审阅贷款调查和贷款审查报告的基础上作出贷与不贷、贷多贷少的判断承担审批责任。

(四)贷款管理责任人对日常贷后管理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具体贷款风险责任划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等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的风险责任认定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除实行审贷分离和单项信贷业务品种中已明确了风险责任认定之外的贷款由贷款发放人承担100%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免责事项。

(一)因自然灾害等难以预见且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致使贷款形成风险或损失相关贷款发放责任人和贷款管理责任人及时采取了积极补救措施仍无可挽回的相关责任人和贷款管理责任人免责。

(二)贷款调查人提供虚假、伪造调查资料误导审查(批)判断的致使贷款形成风险或损失的贷款审查(批)人免责。

(三)贷款调(审)查人调(审)查后书面提出明确反对意见但贷款有权审批人未采纳致使贷款形成风险或损失的贷款调(审)查人免责。

(四)贷款有权审批人逆向操作强行要求贷款调(审)查人办理信贷业务致使贷款风险形成或损失贷款调(审)查人在其分析报告中全面、客观、真实反映情况并提出明确反对意见的免责。

(五)参与贷款集体调查、集体审查、集体审批的个人书面提出明确反对意见的免责。

(六)贷款管理责任人全面履行贷后管理职责的免责。

第八章贷款管理责任的移交第四十条贷款管理责任的移交是指贷款管理责任人日常管理工作职责的移交。

贷款发放责任人的责任不随工作岗位、工作单位的变动而改变。

第四十一条贷款管理责任人工作岗位、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应进行贷款管理责任的移交。

(一)实行审贷分离的贷款管理责任的移交由公司总经理和稽核部门负责人主持并监交。

(二)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的移交由所在公司总经理主持并监交。

(三)实行审贷分离的贷款和单项信贷业务品种之外的贷款管理责任的移交由公司稽核部门主持并监交。

(四)公司主要负责人工作岗位、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由公司稽核部门负责人主持并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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